布莱克本的准实在论与伦理非认知主义

2018-03-21 04:42王航赞王彦方
关键词:实在论陈述主义

王航赞,王彦方

(山西大学哲学社会学学院,山西太原 030006)

摩尔在他的《伦理学理论》一书中提出的问题及其解答,曾一度引起了学界对于伦理话语属性的思考。从本质上看,这是一种元伦理学层次的思考。这种探讨的内容之一在于回答以下问题:道德命题与伦理话语到底是一种情感意义上的表达还是一种事实层面的陈述?如果更进一步讲,那就是确定它是情感意义上的应然“规范性”还是认识层面的“成真性”(truth-maker)的问题。比如,当具体到对像“考试作弊是不对的”这样的道德判断时,上述情况实际上就是要探讨它只是对基于道德情感或态度来要求行为并给其以规范指导的那种信念的表达,还是仅仅对某一道德事实进行的简单描述。

一、伦理陈述的非认知主义

关于道德话语属性的上述探讨是以完全不同的两种路径来进行的。前者表明,道德话语不涉及真假,而是以情感为核心的:它只是有关情感的,仅用于表达心理态度。这样一来,就无法使用真实和错误这样的概念来对道德话语进行描述、划分。拿“撒谎不是好行为”这个伦理陈述来说,尽管它和经验命题一样,在句法结构上表现出描述性的特征,但实际上它却包含有“好行为”这样的价值谓词[1]。依照当前的伦理学理论,当一个人去说或使用这样的陈述时,其重点并不在于他对世界中的事实的描述,而在于他表达的内在欲望、态度或感情等。这就意味着,道德判断就像感叹句那样,表达了人们在主观上去对某事赞同或不赞同的态度和情感。这样的观点通常可被称为道德情感主义或非认知主义——它主张道德话语跟认知状态和知识无关,是无所谓真假性的。依照这种观点,伦理学不属于知识论的范畴,无法对它进行知识论的探讨,因为不能提出像“是否能够认识道德知识”这样的问题。

客观地讲,对伦理话语的属性进行一种情感主义进路的确定,与分析哲学的思想和方法是密切相关的,或者可以说,它是分析哲学方法的一种具体应用。20世纪上半叶以来,作为逻辑经验主义重要成员的艾耶尔、斯蒂文森等人,就在道德话语的经验证实问题上,否定了它的事实陈述属性,从而在分析和解释它时给之以明显的非认知特征。这就开启了当代元伦理学研究的非认知方案。艾耶尔认为,道德语言的价值就在于它对行为的规范效果。因此,道德话语是在表达说话者的情感,并依据那种情感上的好恶来对行为主体进行要求的。这样,在处理有关于道德上的争论和分歧时,人们的行为方式就会受到情感方面的好恶影响。在斯蒂文森看来,道德上的分歧实际上只是信念与态度方面的分歧[2]。信念是关于行为态度的,而态度则是心理上的赞同或不赞同倾向。这就让伦理问题和事实问题及其处理方式有所区别。具体来讲,说出“X是善的”这样的道德命题,其实是在表达“我赞成这个”这样的态度,它表现着“你也应赞成它”的意味。

尽管在分析哲学领域内,伦理上的这种非认知主义主张受到了一些人的追捧,但实际上这种观点是有欠缺的,面临着一些挑战。因为,一旦将所有的道德判断确定为是无真假性的,认为它缺乏“成真”属性,那一切有关道德争论的重要基础就被消除了。这样一来,伦理争论的无意义性就需要让非认知主义者进行回应、解释。在这方面,英国哲学家、剑桥大学教授西蒙·布莱克本对道德陈述提出了一种投射形式的解释。强调道德陈述的内容实际上是对人们情感和态度的投射,它反映了人在赞成或不赞成某一道德规范性方面的那种情感与态度。比如,人们平时坚信像“谋杀是错误的”这样的道德判断,其实就是将“错误的”这样的情感获得投射到对象上而已[3]。但是,由于道德谓词的那种投射属性体现着特定的实在性,使用它可以解释道德陈述的为真性。因而,布莱克本的这种看法又体现着特定的实在论特征,可把它看成是一种基于情感主义的准实在论立场。

二、准实在论及其优点

布莱克本一方面认为,道德判断是对人的情感态度和价值立场的表达。另一方面,他又认为,道德判断是将主观的情感投射到对象上,从而使对象拥有投射到其上的那种属性[4]。这意味着,道德陈述是对道德信念的表达,反映的是投射到对象上的那种主观世界,而不表达任何对象,不是对外部世界的断言。毕竟在现实世界中,除了自然属性外,并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德性属性。即使认为有,充其量也只是人主观地投射到世界的。这样的德性就像投射到屏幕上的图像那样,只是一个投影,而非严格意义上的真实情形。尽管这样,但有关这些主观投射的思考和谈论却有其真值可言。换句话讲,在布莱克本看来,即使在不体现任何实在属性的情况下,由道德谓词所投射出来的属性依然是有其实在性的,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去说明道德陈述的成真性[5]14。

概括起来,布莱克本的上述投射主张是一种准实在论的立场。这种观点的优点在于它能够有效地避免实在论的形而上学和认识论困难。一般来讲,实在论观点的坚持者首先有必要去给人和客观世界以外的道德事实存在加以肯定、认同。这能使人们对道德判断的真假性信念的形成拥有坚实的依据,但实在论者却无法对这种依据的形而上学性加以证明。在这方面,准实在论很好地绕过了在人和客观世界之外去设定一个有真值属性的道德前提要求。它认为,道德属性的被投射情形有其合理性,其依据在于它们体现的是我们所处世界事物的日常特征。这样,人们就可根据这些日常的特征去判断道德陈述的真假,从而避免了对形而上学预设进行辩护的必要与困难。

更值得一提的是,布莱克本的准实在论立场不主张将道德事实还原为自然事实。这样的操作对道德问题的解释更容易被人们接受。在他看来,道德陈述中所阐述的那些属性是“随附的”[5]18。就像心灵哲学中的身心依随关系那样,所有关于道德阐述中呈现出来的道德属性,也须由从属和随附于与它相对应的那种自然属性来得以有效解释。比如,陈述“这个孩子很善良”中的“善良”这一道德属性,之所以能被合理地赋予那个孩子,就在于这样的“道德性”是从属于他在某个具体的事件上所表现出来的“善良动机”“善良行为”等这样的客观、自然属性。简而言之,做出一个有效道德判断的依据,是所判断对象的某种自然属性。而道德属性是在随附于这样的自然属性意义上被人们所认定的。这样,如果两个事物具有不同的道德属性,那么它们在自然属性方面也会存在差异。同时,由于人的认知,即使是两个具有相同自然属性的对象,也不一定会严格地被看成为具有同样的道德属性——人对某一自然属性的集合必然会蕴含某个道德属性的断定,而其断定是无法统一的。

依照布莱克本的看法,对道德话语做出一种准实在论的解释,会比严格的实在论解释更好理解如下“混合世界”的不存在性:有对象N,它既是A世界又是B世界,同时还有对象M,是A但不是B[5]20。从随附性的要求来看,这样的世界是自相矛盾的,所以不会被认可。但是,它却允许存在着只有一个对象T,T是A却非B的世界。既然实在论预设了一种道德实体,这种实体在自然世界中存在,从而就会出现对象X和Y都是A但却无法存在于同一世界中的情况。也就是说,纯粹的实在论者无法给随附性所允许的世界中不得有上述的混合世界做出有效解释,这样的难题在跟随着投射性主张而确立起来的准实在论这里得以解决。布莱克本认为:“随附性可根据对恰当投射的限定性条件得以解释。在投射价值谓词时,我们的目的可以要求我们尊重随附性。但如果我们真的允许一个类似日常评价活动但却没有限定性条件的系统,那将使我们以道德上的不同方式来处理自然属性方面的同样情形。”[6]186这意味着,如果我们没有对混合世界加以限制,而允许N和M同时具有A,但当N有道德属性B而M没有时,将无法给我们的行为以有效的指导。因此,只有在我们对情感的投射禁止混合世界时,才能对某个具体事件是否道德做出评价。

从总体上看,布莱克本的准实在论观点坚持了情感主义的立场,能够给道德实在论以较好的抑制。在一定的程度上,这种观点发展了非认知主义。就像动机理论主张的那样,对一个人的行为进行解释,是需要涉及信念和欲望的。“张三不对李四说谎”意味着张三承诺要对李四诚实。对此,动机论认为,如果张三的行为是涉及信念的,那么在对它加以解释时就需要增加一种欲望[5]21。张三的行为如果体现的是情感,那么我们就需要补充张三心中存在的那种不对李四说谎才是诚实的想法或欲望。显然,这种补充是比较累赘的。非认知主义者认为信念与动机无关,道德陈述不表达信念,而只涉及欲望的表达。因此,它是无所谓真假的。布莱克本的准实在论包含着情感主义中认为的道德判断是人情感投射的看法,所以它无需像动机论和认知主义那样去进行补充,因为张三做出诚实的那种承诺,实际上只是对他的信念和欲望的表达。这样,准实在论就能比认知主义的实在论更好地对人们如何在某种道德信念的指导下做出相应的行为进行说明。因此,布莱克本的准实在论可有效回应弗雷格-吉奇难题。

三、对弗雷格-吉奇难题的回应

概括起来,弗雷格-吉奇难题体现的是这种情形的问题:如果非认知主义正确,那么像“谋杀是错误的,张三谋杀了某人,所以张三是错误的”这样的推理就不再有效,因为推理要求它的每个前提都是具有真值的。但是,问题在于一个有意义的真语句,既可在断定的语境下出现,也可在非断定的语境下出现[5]23。这样一来,就会出现情感主义者所看到的那种无效推理情形。我们以下述情形为例来说明这一点。

a.说谎是不道德的。

b.如果说谎是不道德的,那么让你弟弟去说谎就是不道德的。

c.让你的弟弟说谎是不道德的[5]23。

在上述陈述a和b中,a“说谎是不道德的”是个断定。它断定了说谎是不道德的行为。而b中的“说谎是不道德的”并没有断定,而是为了表明“说谎是不道德的”和“让你弟弟去说谎是不道德的”这两种事态间存在着一种条件关系。在这个话题上,最初的弗雷格和后来的吉奇都认为,“说谎是不道德的”在a和b这两种不同的语境下具有相同的意思。因为断定性语句a和非断定性语句b中的前件,在意义上并无区别,所以这是一个根据演绎规则来进行的有效推理。但情感主义则不这么认为,因为同一个语句在断定性和非断定性语境下的意义并不一样。在断定性语境下,语句a中的“说谎是不道德的”,只是一个类似于“请不要说谎”这样的情感态度表达[5]23。而在语句b中,“如果……那么……”这个非断定性表达,并没有陈述说话者的情感态度。所以“说谎是不道德的”,在语句a和b中所表达的意思也就不一样了。这样,有效论证就成了无效论证,从而使推理无法进行。从情感论既不承认一个非断定命题所表达的是态度,也不主张道德命题具有真假这一特性来看,它是无法解释上述推理的逻辑有效性的。

布莱克本在面对道德情感论的上述弗雷格-吉奇难题时,认为需要解释道德陈述在表达情感时如何避免将明显有效的论证看成为无效的。他以准实在论为依据,认为当我们说“如果……那么……”这句话时,同时表达了我们对“说谎是不道德的”和“让你弟弟说谎是不道德的”的赞成与认可。要让论证有效,就应让它的前件和后件所表达的态度在逻辑上一致。否则,一边赞成说谎是不道德的,另一边又让你弟弟去说谎,就会发生冲突,造成混乱。因此,在解释情感论眼中的弗雷格-吉奇难题时,布莱克本认为“如果说谎是不道德的,那么让你弟弟去说谎是不道德的”这样的道德陈述,实际上表达了说话者并不赞成说谎和不赞成让某人去说谎的那种态度。这样一来,就给包含着道德的条件话语以无关乎于真值的解释。此外,在《道德实在论》一文中,布莱克本设想了一种语言表达,以说明上述推理的有效性。

简而言之,布莱克本设想的语言,体现了一种不带有评价谓词的道德态度。他用“hooray!”(H!)表示人们的那种赞同性道德情感,而用“boo!”(B!)表示人们的否定性道德情感。“H!(X)”意味着赞同(X),“B!(X)”意味着反对(X),而“;”是对于这两种态度的一种逻辑关联[6]192-195。于是,上述的“如果说谎是不道德的,那么让你弟弟去说谎是不道德的”这个条件句,就可被改写成:H![B!(说谎);B!(让你弟弟去说谎)],相应地,上述的道德推理就成为:

a′.B!(说谎)

b′.H![B!(说谎);B!(让你弟弟去说谎)]

c′.B!(让你弟弟去说谎)

布莱克本认为,这种经过改写后的推理是有效的,因为其中的b′在这里仅仅是一种态度的体现,而不再像前面的b那样,是态度的一个组合[5]25。这时,如果接受a′和b′这两个前提而不接受c′结论,就会导致态度上的冲突,从而陷入自相矛盾。布莱克本使用这样的转变操作,就让包含有道德的条件句在不涉及真值的情况下,证明了上述道德推理的有效性。尽管有人质疑布莱克本的这种操作,认为他只是对论证的前提进行了辩护,而没有证明该论证的逻辑有效性,但布莱克本认为,这样的质疑是无效的。在《态度和内容》中,他将“如果……那么……”这一充分假言条件命题改写成它的逻辑等价式,即“非p或者q”。因为,依据这个相容的选言式,只要其中的一个判断是真的,那么结论就为真。

依据布莱克本在《态度和内容》提出的想法,原先的例子就被改写成[5]25-26:

a″.承诺去接受在“说谎是不道德的”中所表达的态度。

b″.承诺或者拒绝在“说谎是不道德的”中所表达的态度,或者接受在“让弟弟去说谎是不道德的”中所表达的态度。

c″.不承诺接受在“让弟弟去说谎是不道德的”中所表达的态度。如从相容的选言判断上来看,那么上述情形就可分为:

(1)a″.承诺接受在“说谎是不道德的”中所表达的态度。

b″.承诺拒绝在“说谎是不道德的”中所表达的态度。

c″.不承诺接受在“让弟弟去说谎是不道德的”中所表达的态度。

(2)a″.承诺接受在“说谎是不道德的”中所表达的态度。

b″.承诺接受在“让弟弟说谎是不道德的”中所表达的态度。

c″.不承诺接受在“让弟弟说谎是不道德的”中所表达的态度。

可以看出,不管是其中的哪一种情况,最后的结论都是一样的。因此,布莱克本所做的如上改写能够解释道德推理的逻辑有效性,从而避免他人的质疑。

总的来说,布莱克本沿着情感主义的研究路径所形成的那种投射性的准实在论立场,使他成了一个非认知论者。尽管他强调逻辑分析的有效性以及逻辑分析的方法性,但他却认为,自然属性的任何逻辑组合及其形式所蕴含的都不是事实层面的道德属性,这就解释了其他非认知观点长期以来所无法解决的弗雷格-吉奇难题的实质及其产生原因。因此,布莱克本的准实在论观点作为伦理话语是一种情感意义上表达的确定,客观地论证了它在态度上的那种应然“规范性”,并结合以日常语言实践的特征,表明了我们何以能有理由和权利去谈论道德判断的真或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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