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飞 (山东省平邑县畜牧兽医局 273300)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动物性食品在居民消费膳食结构中的比例越来越大,畜产品安全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焦点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兽药残留问题,兽药残留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巨大隐患,通过日常生活中食用畜产品而在体内蓄积残留药物,将对人们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对于畜牧兽医工作者来说,应该提高对畜产品兽药残留问题的认识,提出合理的应对措施,为人民的“菜篮子”安全献计献策。
1.1 抗生素等各类兽药的不合理使用 在动物饲养阶段,为预防和治疗各种动物疾病,养殖业主投入了大量抗生素、抗寄生虫药等兽药,由于专业知识不足等问题的限制,许多养殖场主不能合理使用兽药,对兽药的使用对象、使用期限、休药期不能准确把握,以至于出现使用剂量过大、使用期限过长、不了解不执行休药期等问题。动物在接受抗生素治疗或食入抗生素添加剂后,抗生素及其代谢物会在动物组织及器官内蓄积或贮存。抗生素等药物在人体内的代谢物质甚至比原药毒性更强,可能还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作用。含有禁用药或兽药残留超标的畜产品,摄食后将直接危害人体健康。现在国际上比较重视的残留药物有抗生素、激素类、磺胺类、呋喃类、喹诺酮类和转基因类药物。
1.2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饲料或不合理使用饲料 养殖场(户)使用了不合格的饲料也可能造成动物体内药物残留超标。饲料在生产过程中,饲料生产设备受药物添加剂污染,或储藏容器盛放过药物,都可能造成交叉污染,引起饲料药残超标。少数饲料生产企业出于饲喂效果的考虑,添加药物添加剂但又不在标签中明确标出。个别养殖户在使用饲料喂养动物时,也存在不按标签要求饲喂的现象,比如用饲喂仔猪的饲料饲喂待出栏的育肥猪,比如用兔饲料饲喂肉羊,这些情况都可能造成动物产品药残超标。
1.3 使用激素类物质 激素残留是指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用性激素类药物、β-激动剂等激素类物质作为饲料添加剂或埋植于动物皮下,以达到促进动物生长发育、增加体重和育肥、消除腥臭以及用于动物的同期发情等目的,导致畜产品中激素的残留。从而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引起机体代谢紊乱、发育异常等一系列有害效应。
1.4 为了经济利益使用国家禁用药物 现阶段我国禁用药物有几十余种,常见代表药物盐酸克伦特罗、已烯雌酚等激素类药物、安眠酮、硝基呋喃、氯霉素等,这些禁用兽药在动物体内大多难以代谢分解或代谢分解缓慢,容易造成药物在肉、蛋、奶等畜产品中的蓄积,人类食用后对人体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甚至造成中毒严重者死亡。
2.1 引起机体过敏反应 青霉素类、磺胺类、四环素类等药物具有抗原性,能使易感个体产生过敏反应。这些药物被用于治疗或当作饲料添加剂使用时,如未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最终进入人体后会引起过敏反应,其中青霉素及其代谢产物引起的过敏反应最为常见和严重。轻者引起皮肤瘙痒、皮炎和荨麻疹,重者引起急性血管性水肿、休克甚至死亡。
2.2 致癌、致畸和致突变作用 现代研究发现某些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可能对人体产生致癌、致畸和致突变作用。氯霉素类药物残留进入人体后能引起白血病;饲料中若添加己烯雌酚等促生长的激素类药物,人吃了含这些激素残留的畜产品,能引起子宫癌、乳腺癌、卵巢癌等疾病;四环素能引起扁桃体的淋巴上皮癌;苯妥英可以引起淋巴肉瘤。
2.3 激素样作用 在养殖业中常见使用的激素和β-兴奋剂类主要有性激素类、皮质激素类和盐酸克伦特罗等。畜产品中高浓度的激素残留,一旦被食用后可产生一系列激素样作用,如潜在致癌性、儿童早熟及女性男性化或男性女性化等现象。为增加猪牛羊等动物的瘦肉率,饲喂过程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物质,这种畜产品被人们食用后可能会造成急性中毒症状(心悸,面颈、四肢肌肉颤动,手抖甚至不能站立,头晕、乏力),如果不及时抢救有可能导致心率失常而猝死。2.4 造成人的肠道菌群紊乱,影响人体健康 长期食用有抗菌药物残留的畜产品,食用者胃肠正常菌群平衡会被破坏,多数敏感菌受到抑制或被杀死,少数耐药菌株大量繁殖进而替代敏感菌,导致菌群的生态平衡受到破坏。某些条件性致病菌可能会大量繁殖,或其他外来病菌趁机而入,诱发机体感染,损害人体健康。
2.5 导致病原菌产生耐药性 经常食用低剂量药物残留的畜产品可使细菌产生耐药性。在反复接触某一种抗菌药物的情况下,细菌在抗菌药物的选择压力下经基因突变或基因水平转移的方式获得环境中的耐药基因从而产生耐药性。动物体内的耐药菌株大量繁殖,会通过畜产品或环境进入人体,当人发生这些耐药菌株引起的感染性疾病时,在增加医疗成本的同时也使得治疗更加困难。
3.1 完善畜产品药残控制管理体系 我国畜产品安全是由多个部门分段进行管理的,造成了多头管理,管理效率低下,管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首先应改革目前食品安全多部门分割管理的局面,实行统一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畜牧兽医部门与食药监部门之间的业务联系、信息通报、联合执法。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职能,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提升畜牧业监督执法能力。加强养殖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以养殖档案、投入品使用记录等为重点,加强对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监管,有效地将畜产品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到动物饲养环节。
3.2 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我国畜产品质量监测工作起步较晚,在较长时期内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投入,在检测设备和检测方法上都比较落后。以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为例,虽然已颁布39种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但目前可以开展的检测方法不到20种。检测机构越向下,检测手段越落后。要加大力度在基层建设实验检测机构,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和引进技术人员,把畜产品监测工作日常化、制度化、基层化,把问题畜产品卡在流通环节之前,从而提升市场销售的畜产品质量,实现畜产品优质优价,规范畜产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其次要加快快速检测方法的研究和开发,以满足基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实际需要。
3.3 “产好药、少用药、用好药” 首先要严格管控兽药产品质量,坚决淘汰安全隐患品种,推进抗菌药替代物的研发工作。重视中草药兽药、微生物制剂等高效、低毒、无公害的兽药或药物添加剂的研制、开发和应用。目前抗生素的替代品研发包括酸化剂、酶制剂、益生菌、微量元素添加剂、中草药提取物等。在替代抗生素的努力中,虽然不可能指望依靠某种单一的生物制剂产品就能够毕其功于一役,但是多种产品或措施的交替和配合使用,减抗及禁抗将大大减少畜产品中药物残留的可能。其次要合理使用抗生素,加强兽药抗菌药物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实施分类管理制度。减少预防性用药,禁止重要的医用抗菌药物在养殖业中使用。继续推动促生长用抗菌药物逐步退出,着力推动疫苗产业加快研发创新,推行预防为主的养殖策略,减少畜禽发病用药的情况。
3.4 提升基层兽医工作人员的社会地位和业务技能水平控制兽药残留,宣传科学使用兽药,基层兽医人员是主要的执行者。为满足畜产品质量安全对兽医工作人员的要求,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的兽医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技术、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增强业务技能和职业责任感;(2)继续组织开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不断扩大和充实执业兽医队伍;(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力推动畜禽养殖、诊疗等场所配备执业兽医;四是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鼓励建立以执业兽医为主体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面向签约养殖场提供“一条龙式”或“菜单式”兽医服务。通过提高兽医工作人员的业务素养,有效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畜产品药物残留情况符合国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