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杭青顾 萍
(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浙江杭州 310028)
2016年6月教育部发布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并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文所讨论的学术不端行为种类与特征以及所提出的建立与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的社会治理体系,为高校制定学术规范条例提供了参考框架,对于提高科研人员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全面认知,更好地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具有启示意义。
本研究的C9高校是指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
我们将教育部和C9高校现行的十部学术规范条例作为高校学术规范条例的主要代表展开调研,对这十部学术规范条例的内容进行了比较,并从主要内容、突出特征、规范对象、制定思路等角度进行了分析。C9高校的条例覆盖面要广于教育部的条例,教育部的七项条例中并未涉及重复发表、重复申报、一稿多投、抢先发表未刊论文、署名问题和“保密性”问题,但在C9高校的学术规范条例中包含这些内容。教育部和C9高校的学术规范体系制定的指导思路也不完全一致。大多数的高校采取的是否定性和禁止性的思路来制定规范条例,通常采用“禁止”“违反”“故意”“不当”等诸如此类的措辞,但南京大学《科学研究行为规范与学风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所体现的不仅是否定性、禁止性的内容,而且还涉及预防性和建议性的条例,例如:“在某种情况下,应该如何”。鼓励性和激励性应该是今后学术规范体系建设的一种新思路,防、堵与疏三者相结合,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相结合。
学术规范的对象主要包括直接对象和间接对象。直接对象指直接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主要包括学生和科研人员,这类对象是学术规范条例约束的主要对象。间接对象主要指鉴定专家、评审者等,他们虽不是学术成果的直接创作者,但是学术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对于学术规范的建设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他们的行为也要受到学术规范的约束。例如:作为学术成果的鉴定专家或评审者应该诚信履职,不能滥用学术信誉,必要时做好适当的声明和回避。
通过对十部学术规范条例中的高频词分析,频次按从高到低的关键词项依次为:“篡改”“伪造”“不当署名”,频次均为100%;“剽窃、抄袭、侵占”和“提供虚假学术信息”这两项频次均为90%;“一稿多投、重复发表”和“滥用学术权利和信誉”这两个词项频次均为70%;“买卖、代写论文”和“学术泄密”频次均为40%;“实验违规”词项频次为30%;“妨碍信息”和“妨碍他人”频次均为20%。据此,本项目团队在互联网上筛选与上述高频词相对应的56个学术不端案例作为分析学术不端行为种类与特征的依据。
本文选取案例的依据主要是:一是,社会影响大,曝光度高。学术规范一直是备受社会关注的话题,学术做假、学术不端等违背学术规范的事件自然也是社会的焦点。这56个案例从事发到调查以至最后的裁定都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与此同时,这56个案例的曝光度和热搜度同样很高,它们主要筛选自社会影响力强、认可度大、关注度高的各种媒介的报道,例如,报纸:《中国青年报》《第一财经日报》等;互联网新闻:《国际在线新闻》《新浪新闻中心》等;官方文件:“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通告”、上海交通大学对事件的调查结论与处理意见的通报等;网站:《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自然科学基金会网站》《新华网》等;博客:“新浪博客”“新语丝博客”等;论坛:“人大经济论坛”“经管之家论坛”等。二是,事件的结果基本定性。为了对学术不端案例更好地分析,同时使研究更有事实性的依据,所选的56个学术不端案例的事件结果基本有定论,我们对每一个事件的起因、调查过程、裁决结果和新闻报道都做了详细的梳理和归类。三是,事件对象具有多样性和代表性。56个案例涉及对象的身份、职务和地域多样广泛,并且具有典型性。具体包括:教授专家,例如:清华大学汪某教授抄袭事件;①学生群体,例如:大学生找人代写论文事件;②科研人员和学者,例如:贝尔实验室研究员舍恩伪造科研数据事件;③兼有行政职务的人员,例如:安徽医科大副校长曹某某学术不端事件;④国外学界人员,例如:日本小保方晴子伪造数据事件。⑤四是,案例的性质和种类覆盖面广。这56个学术不端案例基本涵盖了教育部和C9高校的学术规范条例中所涉及的学术不端行为,这些事件的性质和种类较为全面和具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的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伪造;不当署名;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买卖、代写论文;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滥用学术权力和信誉;学术泄密;妨碍学术信息;实验违规;妨碍他人的科研活动等十二大类。因此,作为样本案例的这56个学术不端事件具有一定的全面性和广泛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学术不端行为在现实学术活动中的主要表现特征。五是,案例持续时间较长、领域涉及较广。从时间维度而言,大多数案例从事件被揭发经过调查核实到最后事件定性和处理会持续不少于一年的时间,事件的过程和结果较为详尽和确凿。同时,56个学术不规范案例包含的学术领域也较为广泛,具体包括:文科类抄袭、剽窃等事件,例如:复旦大学叶某、顾某论文抄袭;⑥理工科伪造数据、实验违规等事件,例如:中科院黄某某实验数据造假;⑦工作人员职务评定、申请项目时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例如:清华大学刘某申请职务提供虚假信息事件;⑧科技成果造假,例如:陈某“汉芯一号”造假事件。⑨
为了进一步梳理这些学术不端案例的性质、类型、主要特征等,本文从事件性质的角度对案例进行了高频词分析,其中:“剽窃、抄袭、侵占”出现29次,所占比例为38.7%;“伪造”出现15次,所占比例为20%;“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出现8次,所占比例为10.7%;“篡改”出现6次,所占比例为8%;“不当署名”出现5次,所占比例为6.7%;“一稿多投、重复发表”出现4次,所占比例为5.3%;“实验违规”出现3次,所占比例为4%;“滥用学术权力和信誉”“学术泄密”“妨碍信息”“买卖、代写论文”“妨碍他人”均出现1次,所占比例均为1.3%。
学术活动中的行为从“负责任的研究行为”经过“有问题的研究行为”发展到“故意的不当行为”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而这三者之间的临界点却很难界定,具有模糊性和复杂性[1]。这也超出本文的讨论范围。因此本文将学术活动中不当行为、不端行为统称为“学术不端行为”。
结合十部学术规范条例和相关案例中的主要学术不端行为表现,通过辨识、归类和总结,形成了学术不端行为的种类与特征。需要说明的是,我们从56个已定性的学术不端案例中归纳和总结出学术不端行为的种类和特征,但并不能反过来,由行为特征推导出行为性质,即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某个具有本文所描述特征的行为,就一定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从案例分析概括出行为特征与从行为特征推导到行为定性,这是两种思维逻辑,两者之间不能划等号。案例是具体的、生动的和丰富多彩的,特征只是一种量化分析。量化分析显然不然代替定性分析。当然,当某一行为具备了某种特征时,显然,这是应当引起我们高度警觉的。本文所给出的种类与特征,部分存在着交叉,我们尽力在照顾习惯表述与逻辑清晰之间保持平衡。
调研发现,买卖数据是一个新近出现的非常有趣的现象。数据是真实的,不存在凭空捏造或修改数据的现象,但却是由别的实验室做出来的。论文作者是通过花钱购买到数据的,并作为论文的数据。我们已无法用真假来对这类论文的数据做出定性了,值得今后对这一类行为的性质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故以下的种类与特征不包括买卖数据的行为。
学术不端行为的第一种类是“剽窃、抄袭和侵占”,表现为:一,不注明出处,故意将已发表或他人未发表的全部或部分学术成果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发表。二,以翻译、直接改写的方式,将外文作品作为自己作品的内容予以发表,并不注明出处。三,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调查结果冒充为自己原创。四,包含或引用本人已发表的论文或已获立项的项目申请书的理论、实验数据、调研数据、学术论文或成果,但却不加以注释或说明。五,故意省略引用他人成果的事实,使人们误将其作品视为原创作品。六,未经授权,将审阅稿件、项目申请书获取的信息、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据为己有、私自发表或透露给第三方。七,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将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
第二种类是“篡改”,表现为:一,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或引用的资料。二,篡改实验记录和图片,破坏原始数据的完整性,片面选取符合自己设想的研究结果,舍弃与设想矛盾的研究结果等(做过实验,实验室是湿的[2](P57),但涉及对数据的篡改)。
第三种类是“伪造”,表现为:一,伪造实验数据(未做实验,数据是捏造的,实验室是干的[2](P58))、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二,未经实验或论证,主观臆造学术结论。三,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活动及对他人揭发、查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种类是“不当署名”,表现为:一,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二,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三,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四,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或不正确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在科研成果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实际贡献。六,未经被署名人允许的随意代签、冒签。
第五种类是“提供虚假学术信息”,表现为: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过程中,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编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向研究资助人谎报研究结果等弄虚作假行为;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鉴定意见、评阅意见、成绩单等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六种类是“买卖代写论文”,表现为: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论文;为他人代写论文,组织他人代写论文。
第七种类是“重复发表、一稿多投”表现为:一,一稿多投,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二,以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或类似出版物形式发表的成果再次发表。三,会议纪要,有关组织达成的共识性文件,未向相关组织说明并获得授权而再次发表。四,对首次发表的内容补充数据不足50%,或没有事先征得首次发表和再次发表论文的期刊同意,并明显标注首次发表出处的学术论文,在学术期刊上再次发表。五,同一篇论文在内部资料上刊登后,没有向再次发表的期刊说明并获得同意,并在再次投稿的论文中加以说明,而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六,在国内期刊上用中文发表的研究论文,没有征得首发和再发期刊的同意,并在再次发表论文中明显标注首次发表论文的出处,在国际外文学术期刊上发表。用不同文字再次发表同一篇文章。七,对首次用于申报项目的项目申请书的内容补充数据不足50%,再次用于其他项目申请。
第八种类是“滥用学术权利和信誉”,表现为:一,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或贬低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二,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科管理条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未经相关组织的学术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不恰当地发布研究成果,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三,鉴定专家、评审人员、同行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在参与各种推荐、鉴定、答辩、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奖项评定时,未诚信履责,作出不正确、不客观或不公正的评价。四,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
第九种类是“学术泄密”,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泄露单位、集体和他人应保密的专有信息、学术成果或技术秘密。
第十种类是“妨碍学术信息”,表现为:一,故意透露、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二,不如实披露自己所发表的学术科研成果已知的瑕疵、缺陷或副作用。三,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的学术交流。
第十一种类是“实验违规”,表现为:一,违反实验操作规定,故意损坏实验器材或原料。二,私自将危险性实验用品带出实验室而违反实验安全的行为。三,违反使用危险化学物、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规定。四,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如在人体上进行研究、用人体细胞或组织器官进行的实验和根据人体研究数据所进行的研究中,违反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要求,侵犯受试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和其知情同意权。五,违反实验动物保护及实验动物检验检疫规定。
第十二种类是“妨碍他人”,表现为:一,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他与科研有关的财物。二,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三,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
建立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的社会治理体系应该从两方面加以努力。
首先,学术不端治理需要行政力量参与。行政力量主要包括各高校、教育主管部门、法院、科研机构和政府行政部门。通过对56个案例分析可知,行政力量是学术不端行为揭发、调查、裁决的核心力量。因此,行政力量在参与学术不端治理过程中,既要出台相关的学术规范制度,又要注意学术规范制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坚持预防为主、激励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制定学术规范条例以及惩处学术不端行为时,要坚持处罚力度与事件的定性以及情节严重性相匹配,注重惩罚措施与违规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
其次,市场力量对治理学术不端行为至关重要。很多学术不端行为最初的揭发是出自网络媒体的曝光、专家披露、同行举报或是刊发学术成果的期刊的调查公示。市场力量具有管理灵活、覆盖面广、信息渠道多、传播及时、受众广泛和参与性强的优势,在对学术不端事件的揭发检举、调查监督、追踪更进、实时报道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一是,专家和同行组成的学术共同体。学术成果离不开学术共同体的评议和鉴定,专家有责任对所评审的科研成果给予如实的评价,同行也有权力提出个人见解,他们可以对他人已刊发的学术成果提出合理质疑,并进行重复性实验、田野调查等事实性的检验和求证,也有权对学术不端行为者进行揭发检举,通过这些方式,对学术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二是,网络媒体平台。网络媒体加快了学术信息传播的便捷性和时效性,学术不端行为的社会治理需要充分发挥其积极和正面的作用。一方面,媒体对学术不端事件及时追踪和真实报道,形成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有力监督;另一方面,相关方可借助媒体平台第一时间将事件调查结果公开,从而正确引导公众对学术不端事件的认知,促成社会与学术活动的良性互动。
建立与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的社会治理体系需要行政力量和市场力量双管齐下、共同合作,市场力量的规范运行依赖于行政制度的保障,同时,行政措施的有效实施也需要市场力量的配合与协作。学术不端行为的社会治理体系,不仅仅在于整治和管理负面行为,更重要的在于激励和鼓励学术活动的参与者朝着积极创新的方向发展。这也是学术规范体系存在的意义与价值。
[注释]
①http://news.sina.com.cn/c/sd/2010-03-25/030919 934660.shtml
②http://news.qq.com/a/20160720/002818.htm
③http://baike.so.com/doc/7870627-8144722.html
④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2554763&do=blog&id=1001979
⑤http://www.jjnz.com/201601/8017_2.html
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e62ebe0100845h.html
⑦http://www.360doc.com/content/14/1105/20/19660925_422788592.shtml
⑧http://www.edu.cn/315dajia_9632/20120312/t20120312_751180.shtml
⑨http://www1.ycu.edu.cn/printpage.asp?ArticleID=791
[1]池洁雅.对QRP问题的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15.
[2]Horace Freeland Judson.The Great Betrayal:Fraud in Science[M].America:Harcourt Inc,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