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让农民成为振兴乡村的主体

2018-03-20 07:03本刊评论员赵晓峰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8年3期
关键词:业户经营户农户

■ 文/本刊评论员 赵晓峰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省乡村治理与社会建设协同创新研究中心副教授

2018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因而,亿万农民的主体构成是谁?他们有什么样的需求,又如何成为振兴乡村的主体?就成为需要直面的问题。

从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已经公布的数据来看,全国现有农业生产经营人员3.14亿,农业经营户2.07亿,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仅有398万。同时,2016年,全国尚有5.9亿乡村人口。这意味着农民的数量依然庞大,超过了建国初的全国总人口,并且小农户仍然是亿万农民的主体,在乡村人口中占据着绝对比例。因此,立足小农户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客观需要。

然而,小农户发展的现实情况还非常复杂。1993年,中国乡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重是72.01%,农业兼业户和非农兼业户的比例为43.99%;到2015年,中国乡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重下降到43.9%,农业兼业户和非农兼业户的比例则为40.96%。这意味着小农户兼业发展的状况伴随着中国城镇化的过程,可能仍将持续存在。所以,立足农民家庭兼业经营现象普遍存在的客观现实也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客观需要。

作为农民自愿参与、联合成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是亿万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组织载体。但是,如何帮助农民成为振兴乡村的主体则存有疑问。在合作社快速发展的初期,通常的认识是加快农地流转速度,扩大流转规模,推动农地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这不仅成为很多学者的共识,也成为地方政府推动农地制度创新的重要举措。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到2016年,农民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达到4.7亿亩,流转合作社土地1.03亿万亩,所占比例不到1/4。更严峻的现实是,合作社直接参与农田管理,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几乎没有盈利的空间。对于从事小麦、玉米、水稻等粮食作物种植的合作社来讲,形势非常不乐观。2016年,全国农田种植三种粮食作物的亩均净利润已为负值,相比农民家庭精耕细作的经营方式并无优势的合作社,其情况可想而知。

那么,应该如何发挥农民合作社的组织作用呢?笔者认为有两条路径可以参考和选择:

一是稳步有序地培育规模农业经营户,将他们培养成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留得住的职业农民。按照国家标准,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种植业的规模化标准为: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两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达到国家标准的规模农业经营户基本上就可以称之为家庭农场,而这个标准的经营面积也可以使职业农民获得与进城务工农民均等或稍高的经济收入,使他们过上体面有尊严的生活。这批职业农民应成为合作社的骨干力量,成为推动合作社规范化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群体。

二是合作社应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不再局限于同类农产品或同类农业生产服务,而应走“生产、供销、信用”综合合作的发展道路。合作社应立足小农户兼业发展的客观现实,为成员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综合性服务,为农民家庭经营提供方便。由此,通过采取各种针对性措施,强化合作社的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合作社扶持小农户发展的体制机制,将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模式的核心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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