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忘合作社的初心坚守为农民成员服务的组织宗旨

2018-03-20 07:03/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8年3期
关键词:成员农户农民

■ 文 / 苑 鹏

进入21世纪以来,农民合作社日益成为党中央实施“三农”政策的重要抓手。与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的宏大目标,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直接利好信号有所不同,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将其作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一个部分,作为实现“四化同步”发展的国家战略,并写入了新修订的《党章》。

2018年2月27日,四川省安居区丰华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在忙着耕地,为大春做好准备。

在如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十九大报告没有直接提及农民合作社,但报告提出要“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全会文件中首次提到“小农户”,它表明了党中央对于我国基本国情、农情独特性的深刻把握和走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道路的战略性思考。在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兼业小农户仍然是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面,对于如何引导广大兼业小农户走上现代农业的发展轨道这一问题,我们既要有足够的历史耐心,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性地位不动摇,又要加速发展和建设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与中介平台,使之成为联结农户与市场的桥梁与纽带。由此,这便体现了合作社制度的独特社会意义与价值,即代表广大弱势农户群体的利益,围绕小农户的需要,为小农户提供服务。

追本溯源,合作社自诞生之日起,就具有鲜明的特色,那就是以人为本,资本报酬适度。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合作社的主体成员是处在社会底层、缺少资本的劳动者。在农业领域,合作社始终强调为初级农产品生产者服务,通过成员之间的团结互助,“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实现规模经济、获得市场话语权,促进市场充分竞争。国际经验表明,合作社在许多欧洲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或“不可或缺的作用”(如荷兰、丹麦、德国、法国等)。为保证合作社始终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合作社特别强调合作文化建设,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提出了合作社的基本价值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由于它看上去更像是一个基本人权规定,国际合作社联盟又进一步提出合作社成员信奉“诚实、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价值观。正是由于合作社不同于普通公司的企业哲学,它具有社会企业的属性,促进市场充分竞争,促进社会缩小贫富差距,为追求公平带来了效率损失,合作社的正外部效应成为很多国家政府扶持合作社的重要理由。

回顾我国合作社发展历史,毛泽东主席早在1943年延安边区高干会议上的讲话《论合作社》中就指出,“合作社性质就是为群众服务,这就是处处要想到群众,为群众打算,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是共产党革命的出发点和归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想问题从群众出发而又以群众为归宿,那就什么都好办。”但是建国以后的集体化运动中,违背了自愿互利原则,与农民利益背道而驰,造成了广大农民“谈合色变”的惨痛历史教训。直到21世纪初,我们终于迎来了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新春天,广大农户本着自愿原则,自我组建和参加合作社。2004年以来的13个中央1号文件一直支持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并赋予农民合作社从市场主体到参与乡村社会治理不断拓展的综合性功能目标,也激励农民合作社数量规模持续扩张。

据统计,农民合作社的总量到2017年底达到201.7万家,同比增长12.4%,增幅比上年下降约5个百分点。实际入社成员突破1亿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8%。但是与此同时,社会上对农民合作社的质疑声始终不断,主流观点认为合作社有效发挥作用的比例不高,大量存在的是那些有名无实、没有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空壳社”,或者挂合作社之名、行公司之实的“挂牌社”,民间有三七开、二八开、四六开、三个三分之一等不同说法。笔者近期主持的一项课题,对东中西8省12县614家农民合作社的问卷调研显示,这些地区普遍存在着程度不同的“空壳社”“挂牌社”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影响了农民合作社的整体社会形象和健康发展,还对地方政府公信力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近些年来,农业部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一直将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作为工作重点。2014年农业部等9部门出台《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2015年农业部启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动态监测工作,并在同年底将监测结果公布于众。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启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制度,但是总的效果不理想。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关系到合作社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要有效发挥农民合作社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提升发展质量、强化组织建设是重中之重。各级政府应大力宣传合作理念,强化对有公心、有责任感的乡土合作社领头羊队伍的培育,并逐步建立社会奖励机制,为那些代表农民利益、为广大农民服务的农民合作社正名。同时建立第三方审计制度,对以合作社名义获得了政府财政扶持资金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市场主体实行全面审计,对存在骗取财政扶持资金或税收优惠、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挂牌合作社”,坚决绳之以法。彻底清退“空壳社”,将农民合作社的注销纳入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名单中。让农民合作社真正发挥出代表广大农户利益的服务载体作用,成为积极参与乡村振兴的一支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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