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莉
(合肥师范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合肥 230061)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拥有高效率和低成本的显著优势,为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困境开辟了新的渠道,为推动小微企业融资增添了新动力。但是,P2P网络借贷平台不仅为小微企业融资带来了机遇,而且也提出了挑战,体现在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融资,小微企业将会遭遇非常多的威胁和风险。
国外学者的研究主要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较少涉猎小微企业P2P融资平台融资风险,仅仅是从信息不对称、借贷成功率等方面来展开的。Berger认为,网络借贷采用匿名交易,使得借贷双方均不了解对方的真实信息,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最终可能导致较大的信用风险[1]。Klafft讨论了借贷双方在网络借贷平台上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对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2]。Johnson认为,解决信息的不对称问题可以通过对企业软信息的识别来处理,认为这种“信贷工厂”模式和战略差异化取得了明显成效[3]。Puro的研究结论却迥然不同,认为借款者所能接受的借款利率与借款的成功率呈负相关[4]。
由于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与发展都相对较晚,国内学者较少研究小微企业P2P网络融资的风险,而且大多将小微企业和P2P网络借贷平台分开来研究,主要集中于研究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或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特点、运营模式及风险等。
1.2.1 关于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研究
殷铭、殷成国以企业融资成本为研究内容,调查了湖北省孝感市160户小微企业,发现企业融资具有较高的综合成本,并且呈现增加的态势[5]。郭雅在充分研究前人成果的基础上,运用资本结构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等分析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结合小微企业融资相关真实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困境的建议[6]。王继升调查了山东省65家小微企业,从小微企业自身、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政府等三方面分析,得出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直接原因[7]。
1.2.2 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特点的研究
李安朋认为,网络融资有效减少了小微企业的发展难度,解决了小微企业与银行的信息不对称,开启了小微企业贷款融资的新途径[8]。吴晓光认为,网络融资有其积极意义,但也存在技术风险、信用风险等问题,并针对潜在的风险,从银行层面和国家政策层面提出风险控制的措施[9]。刘亮综合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现状、特征和未来发展趋势,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在移动化、电商化、自金融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也存在交易量占比小、客户范围窄、风险较大等缺陷[10]。
1.2.3 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模式的研究
奚尊夏分析并总结了国内5类P2P模式制约与缺陷因素,提出了P2P的未来发展路径[11]。邹志鹏综合分析了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特征、发展过程及存在的问题,认为我国的P2P网络借贷虽然发展前景广阔,但面临很多困难[12]。张职通过总结归纳国内外的相关文献,提炼出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的5种模式,即单纯中介型、复合中介型、复合中介型、公益型和单纯网下型,并针对这些模式的共性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13]。
1.2.4 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管理的研究
马运全认为,目前中国的P2P平台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具体表现就是资金安全缺乏保障、个人信息泄露、涉嫌非法集资等问题,提出要加强立法监管以及采取各类配套措施[14]。梁笑雨、魏鹏认为,目前的P2P平台存在行业身份缺失、借贷资金无安全保障、缺乏风险评估机制、个人信息保护不力等风险[15]。梁伟利通过AHP层次分析法,量化P2P平台的综合风险,提出更合理的建议[16]。
2.1.1 借款者的信用风险
借款者是小微企业。一方面,小微企业基础薄弱,经营管理落后,抗风险能力弱,道德风险高,而且缺少土地、房屋等有效抵押担保物,导致融资渠道较窄,通过传统的银行渠道很难筹集到较多的资金,经常被银行拒绝。因此,P2P平台将资金借给小微企业,对于投资者来说,要承担很大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国家没有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且P2P平台在我国发展的历程较短,平台内部的企业数据不完善,假如借款人恶意隐瞒自身的真实情况以及借款用途,那么就会增加借款人的信用风险,给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
2.1.2 P2P平台自身的信用风险
P2P平台信用风险主要是“跑路”。截至2017年12月31日,因恶意诈骗或经营不善导致平台跑路的案例数不胜数,甚至有上百亿上千亿金额的P2P狗血跑路案,导致人们谈“P”色变。由于目前对P2P行业的监管不明朗,行业准入门槛也较低,有些平台成立的初衷就是欺骗投资者而获取高额的资金,他们通过编造虚假融资项目、夸大回报率,成功骗取了大量的投资,然后跑路。比较典型的就是被称为“传奇的e租宝”跑路案例,打着年收益率14.6%的惊人数字的幌子,一年多时间融资500多亿元。还有些平台用后来投资者的资金支付之前投资者的利息,通过买虚卖虚交易空转来粉饰业绩,骗取更多的资金。比如,中晋“空手套白狼”做了一个典型的庞氏骗局。另外还有一些平台经营管理不善,风险控制能力低,导致出现坏账、资金链断裂,以致“被跑路”。
2.2.1 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法律风险
大多数小微企业主要从事商业、工业、科技或者第三服务业,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且受外部经济法律环境的影响也较小,因其经营管理优良,拥有稳健的收入,可观的利润。然而,普遍的小微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甚至平时也不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财务信息透明度不高,当遇到经济周期或者经营困境时,往往会财务造假,粉饰财务报表。信息不对称导致违约的法律风险增加,但也有些小微企业就是以诈骗为目的而成立的,有些在P2P平台上注册的公司信息是伪造的,所提供的公司合同、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也是虚假的。由于信息不对称,P2P平台以及投资者很难辨别借款者的真实身份,很难辨别信息的真假。所以,很有可能会引发合同诈骗的法律风险。
2.2.2 P2P平台自身引发的法律风险
一方面,P2P行业准入标准较低,只要去当地工商局登记注册就可以开展经营,而且相关的监管法律也较少,没有统一的操作准则,造成这一行业市场秩序混乱或不正规,商家质量参差不齐,比较容易出现“打擦边球”的经营活动,隐藏了潜在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P2P平台的投资门槛低,其资金来源于广大投资者的闲散资金,很难判断投资者的资金是否合法,可能会陷入成为某些人洗黑钱的工具的法律风险中。此外,P2P平台在经营时,可能有意或无意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风险,特别是“专业放款人”模式的平台,借款人将债权放在P2P平台上进行放贷活动,借款人和平台都可能陷入非法经营的法律风险中。而且平台业务与准入标准完全不相符时,随时都可能陷入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中。
2.2.3 P2P平台相关法律不健全引发的法律风险
P2P平台在国外是比较成熟的融资模式,也有健全的监管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制。比如,美国对P2P平台的设立以及准入都按照证券行业的标准来要求,而且P2P平台须遵守证券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英国《P2P融资平台操作指引》中的规定要求行业成员严格遵守,通过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为P2P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全面的保障。P2P平台这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引入我国较晚,可以说刚刚兴起,但其发展势头却很凶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难以从银行获得融资的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以及民间资本的投资需求。然而,因为相关监管法律政策的制定都往往带有滞后性质,P2P行业在我国尚处在监管真空的状态,爆发了一系列风险事件,给P2P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P2P行业定位不明确造成的法律风险。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发布了《网贷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定义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没有结合目前网络借贷平台的实际情况给予平台身份的肯定,也没有出台具体监管细则来确立其金融信息服务地位,导致P2P行业市场混乱,且目前的法规很难对其行为进行约束规制。
(2)贷款利率不明确造成的高利贷风险。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增大,最新修订的《贷款通则》,建议个人借贷利率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4倍的不界定为非法,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也提出24%和36%两个固定量化利率标准,将利率区间划分为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和无效区。24%的年利率为民事法律所应保护的利率;24%与36%之间的年利率如果属于借贷双方自愿规定,则属于自然债务区;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归于无效区。如果年利率高于36%,则出借方必须把高于36%的部分还给借款人,从而拓展信贷市场的层次,促进民间借贷发展。鉴于此,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确定的模糊性,可能会加剧高利贷的法律风险。
2.3.1 黑客袭击导致客户信息泄露的风险
P2P平台是借助网络开展经营的,网络的高度契合性提高了借贷的效率,简化了借贷的程序。但是,网络服务的虚拟化、业务边界的模糊化、经营环境的开放化以及市场运行的透明化,给网络借贷业务带来了很多传统借贷业务所没有的风险。在网络借贷的操作中,普遍要求借款人出具身份证明、财务状况报告等,以备信用评估之用,同时还要将相关信息传递给P2P网贷平台,P2P网贷平台尽力保护客户的信息,但由于数据库往往很大,很少有P2P网贷平台有能力将其保护好,加之有些P2P网贷平台为了降低成本,采用廉价的盗版软件,很容易遭到病毒及黑客侵袭。P2P网贷平台的数据库信息一旦泄露,就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不仅客户的权益和隐私受到威胁,而且资金账户的安全性也会大大降低,甚至会被盗取。
2.3.2 互联网征信平台不健全导致的系统安全风险
互联网征信平台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进行信用评估活动。由于硬件和软件及其赖以运行的基础网络可能存在缺陷,系统集成以及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和人员管理系统可能存在薄弱点等,都可能导致不同程度的系统安全风险[17]。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人存款情况是影响个人征信结果的重要因素,由于受到个人意愿的限制以及法律的保护,互联网征信平台很难采集到此类数据,所以其搜集到的数据信息是有缺陷的,积累的数据往往深度不够。同时,互联网征信平台无法全方位监控资格评审、授权查询以及事后监管等,有可能导致数据信息被滥用、篡改,甚至泄露,有一定的安全风险。第二,互联网征信平台虽然能够采集到海量数据,但其数据的筛选和清洗工作非常枯燥复杂,而且数据量越大、审核维度越多,带来的“数据噪音”也越多,越容易导致数据失真。第三,互联网征信模型的可靠性尚未检验,互联网征信结果可能缺乏说服力,当遇到经济不景气时,其结果更不具有说服力。
3.1.1 规范财务制度,提高自身信用
小微企业应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谨记“诚信经营”的市场规则,严格遵守会计核算制度,完善自身信用信息和资产信息,加强日常经营信息的积累,降低违约风险,不断提高自身信用,减小违约率,从而促进P2P平台向小微企业融资过渡。此外,小微企业还应该在日常经营中努力提高产品附加值,挖掘经营特色[18]。特别是在“互联网+”的大环境下,小微企业要与时俱进,要更加重视日常经营中的每一笔交易,建立健全涉及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做好每笔经济业务的录入和归档工作。
3.1.2 加强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
小微企业覆盖面非常广,而且量也非常大,大多集中在制造业和服务业,但几乎都处于产业链低端,发展较为落后。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为小微企业拓宽了市场空间,带来了机遇。小微企业也要紧跟时代步伐,积极调整产业结构,改进自身的发展思路,在行业价值链中找到最佳的位置。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小微企业无论是制造业还是服务业,故步自封、不追求创新,最终会迅速被社会所淘汰。因此,不仅要思路创新、产品创新,还要管理创新、营销创新,以顾客需求为中心,针对不同的市场客户,提供创新型的产品和服务,调整产业布局,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2.1 构建基于ERM框架的P2P平台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ERM)要求P2P平台的所有部门参与企业的风险控制。首先,通过风险测评充分识别出不同经济业务的风险事件,如小微企业还款逾期风险、坏账风险和借款用途不规范的风险等。P2P平台的网络环境风险,主要是投资人同时撤资的风险以及网络黑客恶意袭击平台盗取客户信息的风险。其次,在识别风险的基础上,从投资方和融资方两个方面来进行风险评估,同时采取定量和定性的分析方法评估风险等级。一方面,对投资方的风险评估,主要是评估投资方是高风险还是低风险投资人,即风险偏好情况;另一方面,对融资方的风险评估,主要是评估融资方即小微企业的资信状况以及借款项目的真实性。最后,在识别风险和评估风险的基础上,针对风险采取应对措施。一方面,通过开展线下实地考察和线上审核相结合的审核模式,调查小微企业的资质情况以及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尽可能地规避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利用平台自有资金或从小微企业每笔借款项目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风险准备金补偿风险。
3.2.2 构建P2P平台配套服务体系
构建P2P平台配套服务体系主要是为了防止投资人集中兑付导致P2P平台资金链断裂和破产,从而保障小微企业所需资金的来源以及提升P2P平台抵抗风险的能力。一方面,与大型的专业性较强且具有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担保公司合作,为所有投资人的投资资金提供专业性的连带责任保障,以降低资金在运营中的风险;另一方面,随着2017年2月《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出台,要求将客户资金和平台自有资金分开来管理,将两者完全独立且相互分离。因此,平台可以引入大型的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方,将客户资金存入第三方资金存管账户中,交由存管人监督,从而促使P2P平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3.1 建立大数据安全保障机制,构建完善的征信体系
在大数据时代,网络数据在征集、整理、分析和应用过程中因遭到黑客和木马病毒袭击而容易被篡改或泄露,损害信息主体的隐私和权益。因此,国家应该积极建立大数据安全保障机制,将对数据的保护上升到法律的层面,积极推动数据安全保护立法,使其真正服务于互联网征信平台,进而构建一套完善的征信体系。具体措施如下:第一,严厉打击和惩罚非法泄露数据的行为,并且依托法律,改进技术手段,开发出更高级别的数据安全保护系统,为数据提供全方位的保护;第二,以数据为核心、以数据生命周期为主线,针对数据征集、整理、分析和应用的每一个环节,建立相匹配的数据安全保护制度;第三,在保护大数据的基础上,加强大数据平台建设,将央行征信系统与P2P网络借贷平台联网,实现央行征信系统与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间数据共享、补充和完善,从而在更大范围内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
3.3.2 设置差异化的准入门槛,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为了保证作为传统金融补充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健康有序地发展,国家层面必须对其行为予以规范。具体措施如下:第一,依据P2P平台经营风险程度的不同,设置不同的准入门槛。对于纯中介模式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其法律风险比较小,可以参考普通的投资咨询公司以及信息中介公司的准入标准,现有的法律制度完全可以做到;对于担保垫付模式及债权转让模式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由于其法律风险较大,且经营范围也已经深入到借贷关系之中,因此其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经营范围以及内部控制制度都要向金融机构看齐。第二,根据P2P平台不同的经营模式,设定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对于纯中介模式的P2P网络借贷平台,重点审查中间账户的安全性,可以通过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对于担保垫付模式的P2P网贷平台,其扮演了中介机构和担保公司双重角色,应该重点监管担保资质的管控;对于以债权转让为主要业务的平台,应该重点监管非法的自建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第三,基于新修订的《贷款通则》,应充分考虑网络借贷的特殊经营环境,不只简单地将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利率4倍的借款利率定为非法,给予网络借贷利率以更大的操作空间,最大限度地消除潜在的法律风险,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