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无罪命题

2018-03-18 01:04
关键词:冤案有罪被告人

一、边缘化的无罪命题

从刑事程序的客观规律出发,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成为被告人,也有可能不会成为被告人。被告人有可能是有罪者,也有可能是无辜者。因此,刑事程序运作的最终结果,无论是有罪判定,抑或是无罪裁判,都是诉讼过程的自然结局。与定罪机制相似,无罪处理机制也应当是刑事程序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

然而,现实的情况往往是,刑事程序以罪刑治理为核心,向来关注有罪命题,边缘化无罪命题。一方面,几乎整个刑事程序机制的设置都朝向定罪目标,尽管也存在着诸如撤销案件、不起诉、无罪判决、错案再审等旨在将无罪案件从刑事追诉与定罪程序中识别出来、分流出去的机制,但这些常规制度装置在以国家追诉与犯罪控制为核心目标,以侦查本位主义、口供依赖主义、卷宗中心主义为特质,以公检法三机关分工配合为基调的线形结构刑事程序体制格局下,有时难免显得多少有些“点缀”的意味。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刑事程序机制的运作就像是一辆被设定了轨道的治罪“列车”,从一个人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的那一刻起,他/她几乎就被牵引、朝着被定位为被告人乃至最终被判定为罪犯的方向直驱而去,而诸如刑讯逼供检举、非法证据排除、无罪抗辩、存疑不起诉、疑罪从无、冤案申诉等涉及“无罪”的诉求往往极易被湮没在有罪追诉的茫茫海洋,既不容易浮现出来也不容易被打捞。其典型表现为,其一,司法机关长期对无罪裁判持规避、替代、异化的态度,导致无罪裁判率超乎正常极低而冤案却陆续被暴露出来;其二,司法机关在较长一段时期里对非法证据排除持回避态度,对刑讯逼供、无罪抗辩不正面回应、不充分说理;其三,几乎每一个冤案的被告人都曾处于审前羁押、一押到底甚至被错判后一错到底的状态,案件存疑却未能及时作出撤销案件、存疑不起诉或疑罪从无的无罪判决,而冤案矫正更是难上加难。

从表象看,如果刑事程序设置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无罪命题,就很可能导致刑事程序的“零效益”与“负增长”,这显然也非决策者所愿,故而它的设置似乎就应当朝向解决有罪问题和实现治罪使命——如果不是为了侦查、追诉、审判、惩罚犯罪与落实国家刑罚权,国家要动用刑事程序机制干什么?因此,似乎一切围绕以有罪命题为核心而展开的制度设置与程序运作都是情理之中、无可厚非。然而,事实未必应当如此。从本质看,如果刑事程序机制的初衷和使命由此出发,那么,刑事程序机制就不是必不可少、非有不可的了。因为,事实上,如果没有刑事程序机制,国家惩治犯罪显然更可为所欲为、得心应手,毕竟当代刑事诉讼法大部分都是用来规制国家在侦查、追诉、审判、惩罚犯罪上应当如何作为和禁止如何作为的,摆脱了刑事程序机制的束缚,国家惩治犯罪权力的行使显然更无拘无束、无所顾忌,更富有成效。如学者所言,刑事案件的调查者查明真相根本不需要任何程序上的设置,没有程序上的障碍,他更便宜行事,也更富实效,而一旦国家为了发现刑事案件的真相应禁止实施哪些行为这一问题被提出,刑事诉讼法就作为一种建议之上的事物应运而生了。*卡思天·M·儒攀基奇:《刑法理念的批判》,丁后盾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21-122页。究其根本,乃源于当代刑事诉讼法的民权法属性。*陈瑞华:《刑诉法:一部民权法,而非治民法》,《南方周末》2011年9月8日,第F31版。当代刑事诉讼法的本质是程序法、人权法和控权法,刑事程序机制的当代使命在于保障人权、规制公权和捍卫正当性。既然如此,刑事程序机制就没有理由不关照无罪命题,甚至如此断言也不为过:刑事程序机制应当首要关注是否无罪的问题,当代刑事程序机制的构建应当以如何防止将无罪的人错误予以立案、侦查、追诉、定罪、执行为核心命题与首要考量。

二、无罪命题的价值意蕴

无罪命题不仅是一个刑事诉讼实践命题,也是一个制度命题,更是一个理论命题。当我们提及无罪命题,自然会想到无罪辩护和无罪判决,想到无罪证据和无罪案件,这些似乎都是关乎刑事诉讼实践是什么样的问题;但进一步会想到程序性辩护,想到疑罪从无原则,也会想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想到无罪处理机制,这又关乎刑事诉讼制度应当怎么样的问题;而仔细琢磨又会想到无罪命题究竟是什么,想到无罪命题为什么存在,想到如何研究无罪命题,想到无罪命题将达致什么样的理论图景,这又关乎刑事诉讼理论究竟为什么的问题。当我们面对控辩双方当事人乃至全社会为一个案件被告人的有罪抑或无罪激烈论争时,我们是如此清晰地感觉到无罪命题离我们并不遥远且从未淡出我们的视野;当回望世界刑事诉讼进化史乃至当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进程中,为是否应当确立无罪推定以及如何将无罪推定原则进行到底而不厌其烦持久论战时,我们如此深刻地意识到无罪命题一直就在身边且关乎我们的未来;当我们遭到不当刑事追诉甚至错误定罪处刑而无能为力、四处伸冤时,我们就会更痛切地体悟到无罪命题原来一直植根于我们的生活当中且关乎自己的命运。

无罪命题不仅是一个刑事诉讼命题,也是一个关乎人权、民主、法治的宪治命题,更是一个关乎如何对待人、对待自然权利、对待制度正义、对待人民福祉的人类文明的命题。当我们思考无罪命题,会关心如何让无罪的人不被不当追诉与错误归罪,如何让被卷入刑事程序中的人受到合乎人性的尊重与公正对待,如何拯救无辜者、善待有罪者和矫正冤假错案。我们也会尝试从无罪命题反观刑事程序运行状况,从无罪命题反思刑事程序治理效果,从无罪命题探寻刑事程序制度变革;我们甚至也会从无罪命题洞察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现实状态,从无罪命题洞悉国家法治对于公权控制、人权保障及正当程序变革的所作所为,从无罪命题评估国家是如何对待公民、制度是如何影响命运的以及法治是如何实现正义的。我们如何对待无罪命题,实质是如何对待人的命题,如何对待我们自己的命题。

无罪命题是一个不争的命题,但绝不是一个不言而喻、不证自明、自给自足的命题,它必须被认真对待、合理构思和良好实践。认真对待无罪命题,并不是要一味提高无罪辩护率,也不是要刻意抬高无罪判决率,而恰恰是要让无罪辩护率和无罪判决率回归常态,回到合乎刑事程序发展客观规律的轨道上,保证有罪或无罪都是刑事正当程序自然演进的结果。认真对待无罪命题,关键点甚至也不在于无罪的结果如何,而在于刑事程序的制度与过程是否正当,在于刑事程序机制是如何对待嫌疑人、被告人的,譬如绝对不能不计方式、不择手段、不顾后果追逐有罪结果,面对有罪抑或无罪的问题我们必须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严防公权滥用与失当、遵循程序科学原理与客观规律。妥善解决无罪命题的核心在于制度,必须致力于打造一种围绕无罪命题的程序治理机制,保障公民不被误卷入刑事程序,以及将被误卷入其中的公民及时解放出来,恢复其清白与自由。

三、迈向无罪命题的程序治理

无罪推定是刑事程序最基本的诉讼原则。任何人未经正当刑事程序判定为有罪以前,都应当被视为无罪的人。无罪推定促使国家对犯罪通过程序进行认定,催发刑事程序从传统向现代的结构转型与模式变迁。它以截然区别于有罪推定的立场、态度和方法,来解决如何对待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问题,成为近现代以来国家治理犯罪的制度与实践的前提和基调,并塑造了现代刑事程序的基本结构、功能和模式。人类社会对无罪推定原则主导下的刑事程序机制的坚守与追求很早就露端倪并取得了制度化的卓著成果,且在“二战”之后推进尤为迅速。《世界人权宣言》开宗明义宣示,“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基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因此应当积极实现“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而这一变迁背后恒久不衰的命题与坚持不变的宗旨,从《大宪章》到《权利法案》,从《世界人权宣言》到《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始终得到肯定的宣示。*参见《大宪章》(1215年)第39条;《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法案》(1791年)第5条;《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序言、第10条、第11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第14条。

无罪推定绝不是一个口号式标签,而是蕴含丰富内涵与实在化规则的制度原理与实践方法。首要地,无罪推定提出了一个前提性的宏观命题,即国家试图实施一切有关罪刑的行为都必须建立在法治轨道上与正当程序框架内,否则不具合法性和正当性。接着,无罪推定提出了一个框架性的中观命题,即国家为实现犯罪治理组织起来的刑事程序必须建立控审分离的诉讼构造,将追诉与审判的权力、机能区分开来,将审判者塑造成中立、被动、客观、公开、公正的角色,且保障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能够与控诉平等对话与对抗的辩护机能,以形成相对合理的控、辩、审的三角结构模式,实践一种“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审判中立”的理想诉讼图景。在此基础上,无罪推定对刑事程序运作的微观层面提出了一揽子基准:首先,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无须证明自己无罪;其次,控诉机关承担证明指控犯罪成立的责任,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和辩护的各项权利;再次,唯一有权且合法决定构成犯罪的方式是经过依法审判,且必须保障控诉权和辩护权的正当行使与平等对抗;最后,当犯罪无法得到证实或者案件事实存疑,指控便自然无法成立,法官应当作出无罪与有利被告的裁判。此外,还包括若干延伸规则:其一,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其二,裁判前对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限制人身和财产的追诉行为应当受到司法审查;其三,通过对嫌疑人、被告人刑讯、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总之,由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一揽子宏观、中观和微观的命题和基准,构成一套趋于严谨的原理与方法论,这些命题和基准不仅应当作为指导刑事程序机制构筑的精神理念与制度原理,还应当构成指导刑事程序实践的基本方法论。*更详细的论述,参见谢进杰:《如何对待嫌疑人与被告人——建国以来围绕“无罪推定”的讨论》,《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第169-171页。

围绕无罪命题的程序治理必须基于无罪推定原理与方法论的根基,创制一套有效的程序机制。为此,首先应当构筑一种得以将无罪基因从刑事案件与刑事程序中及时识别出来并分流出去的机制。这套围绕无罪命题的程序治理机制不仅应当包含对是否立为刑事案件的甄别、基于无罪的撤销案件、基于无罪的不起诉、基于无罪的无罪判决、基于无罪的冤案纠正等基本的程序机制,还应当含括一系列体现无罪的程序治理理念、原理与方法的制度装置,尤其是:针对审前羁押的合法性、必要性进行严谨论证、严格控制和司法审查;充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全程获得律师帮助和辩护的权利,特别是与律师会见以及律师阅卷、取证与充分发表辩护观点的权利;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刑讯与逼供、诱供、骗供,禁止任何形式的酷刑和针对嫌疑人、被告人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要求有罪控诉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法院对有罪判决必须进行有法有据、逻辑严密、公开而充分的说理论证;限制对宣判无罪被告人案件的抗诉与启动再审,禁止重复追诉,尤其严禁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构筑在刑事程序任何阶段当案件存疑时均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断的推定机制,尤其是存疑不起诉和疑罪从无宣判;构筑对冤案的纠正与补救畅通、及时、有效的反应机制;强化对嫌疑人、被告人错误羁押、追诉以及定罪的国家赔偿,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等等。

围绕无罪命题的程序治理机制应当被构筑成一种自治、开放且富于反思性、执行力的制度体系。它注重于对刑事程序中的权力规制与正当程序控制,旨在实践刑事诉讼法作为被告人的大宪章的本质属性与当代使命。而在围绕无罪命题的程序治理体系中,当案件存疑时作何选择、如何决断,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关键命题,也是尤能考验程序机制理性化程度的聚焦点。当案件存疑时,是由国家来承担指控不能而败诉、可能放纵犯罪的代价,还是由嫌疑人、被告人来背负可能被错误归罪的风险,反映了截然有别的刑事诉讼价值观与国家治理理念。审视世界刑事诉讼制度进化史,可发现“存疑,有利被告”的观念与原理早已生根发芽,“疑罪从无”早就成为一项常规制度的诉讼原则,被奉为“金科玉律”。*沈德咏:《论疑罪从无》,《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第5页。对疑罪的治理虽然未必是围绕无罪命题的程序治理机制必须解决的核心命题,但却是最能彰显程序治理机制的立场、态度与魅力指数的命题,“疑罪从无”就是其应当的答案,甚至可以说,围绕无罪命题的程序治理就是一种以疑罪从无为中心的程序法治。可以设想,如果法院能够坚定捍卫和践行“疑罪从无”,也许可能极大激励从侦查本位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的转型,实现一种从技术到体制的变革。因此,制度上如何将疑罪从无进行到底以及行动上如何切实实现疑罪从无是当下尤为显要的命题。

围绕无罪命题的程序治理是一个开放性、反思性的命题,它不仅涉及如何对待无罪的问题,实质更涉及如何对待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不仅是如何构筑围绕无罪命题的刑事程序的问题,实质也是如何构筑整套理性的刑事程序机制的问题。因而,围绕无罪命题的程序治理机制也必定是一种具有包容性的机制,它不仅涉及撤销案件、不起诉、无罪判决的机制,也涉及冤案纠正的机制;不仅涉及无罪供述、无罪辩解、无罪辩护的机制,也涉及无罪证据处理、无罪抗辩回应、冤案申诉的机制;不仅涉及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审前羁押司法审查、禁止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排除合理怀疑等机制,也涉及获得律师帮助、辩护权保障、有罪判决充分说理、禁止重复追诉、冤错案国家赔偿等机制。因此,针对性地探索形成一套关于无罪命题的程序治理的法理,构筑一套科学、完善的围绕无罪命题的程序治理机制,不仅十分必要和富有意义,而且也是可行和可及的。就要从理论上揭示和解答:为什么刑事程序的制度建筑要以无罪命题为着眼点、以如何防止将无罪的人错误归罪为优先考量;刑事程序价值框架与制度结构应当如何处理无罪命题与有罪命题的关系;如何理解围绕无罪命题的程序治理的价值观,如何界定无罪的程序治理的内涵与外延;无罪的程序治理的制度结构应当是什么样的,围绕无罪命题的程序治理的制度建构应当秉持一种什么样的方法论;如何实在化、精细化地对待和安排诸如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无罪抗辩、无罪裁判、无罪证据、无罪救济等一系列无罪治理相关命题及程序机制;如何设计围绕无罪命题的程序治理的基本规程,如何防范围绕无罪命题的治理规程可能出现的被异化、被替代、被架空问题与潜规则的形成;如何防范围绕无罪命题的程序治理的高成本、低效能与空洞化、虚无化等等。整体上,围绕无罪命题的程序治理机制,表象看仅仅是涉及无罪处理程序,实质则是涉及整套刑事诉讼程序,而围绕无罪命题的程序治理的法理,同样是一套不仅涉及如何思考无罪案件治理更涉及如何思考刑事程序整体治理的法理。

四、反思无罪命题在中国的艰难展开

然而,法理是法理,实践是实践,无罪治理的程序理想未必总能如愿以偿。无罪和有罪本应是刑事程序两种自然的诉讼结果,但实践中无罪治理的命题往往被追诉犯罪、落实刑罚的“有罪逻辑”所遮蔽,沦为刑事程序权力技术下的一种“施舍”,且被当作对刑事程序运作的一种负面评价,因而演绎出各式各样的潜规则,*谢进杰:《绩效考评、司法规律与潜规则》,《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4月6日,第10版。尤以疑罪从无的艰难展开为典型,譬如以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疑罪从撤替代疑罪从无,以不起诉、撤案、撤诉规避无罪判决,以酌定不起诉替代存疑不起诉,以留有余地的有罪判决代替疑罪从无的无罪判决。大体上,无罪裁判率低下,无罪辩护艰难,疑罪难以从无,无罪证据不被充分重视,无罪抗辩得不到有效回应,无罪处理程序被异化甚至被架空,无罪推定得不到良好贯彻,无罪规则失灵乃至被消解,围绕无罪命题的程序法治陷入困局,可谓是过去很长一段时期乃至当下中国刑事程序实践不容忽视的一种面相。为此,立足中国制度与实践,面对中国问题与情境,尤其需要积极探讨围绕无罪命题的程序治理的面貌、逻辑、机理、规则、经验、局限、影响、效应等,揭示围绕无罪命题的程序法理,倡导一种以避免将无罪的人予以错误追诉与定罪、善待嫌疑人与被告人、及时有效将无辜者从刑事追究中解放出来为宗旨的围绕无罪命题的程序治理的原理及其制度与实践。

我们终究不得不面对理想与实践间的鸿沟。现实状态下,无罪命题也许并没有受到想象般的重视,围绕无罪命题的程序治理的制度结构也存在着这样那样的漏洞和缺陷,更重要的是,围绕无罪命题的程序治理实践根本未能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与宗旨,发生了各式各样的虚化、异化甚至失灵。基于实证的、微观的、动态的和尽可能全方位、多维度、立体式的观察与调研,我们不得不感叹无罪命题在中国的展开是如此艰难。从极差的无罪辩护效果到无罪判决率非正常低下的现象,从较低的无罪辩护率到极不充分的有罪判决说理的现象,从疑罪难以从无到冤错案频发的现象,从无罪判决被轻易规避到冤案矫正难上加难的现象,从准无罪处理的形式化到无罪判决被替代的现象,从无罪案件治理机制的异化到正当程序制度失灵的现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围绕无罪推定的持续论争到疑罪从无在实践中艰难展开的现象,诸如此类,如此种种,都无一例外地揭示着无罪命题在中国的艰难展开。

无罪和冤案同样引人注目。冤案矫正纠结的是冤案平反的巨大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无罪判决纠结的是放纵真凶的可能性,但规避一个无罪判决却很可能酿成一起冤案,从某种意义上,果断下判无罪的实际作用就是在避免冤案。行文至此,笔者不禁想起曾亲历的两幅不同时空的图景,它们正好与我们对无罪、对冤案的认识与理解有关。一幅是笔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担任爱德华兹研究员期间于2011年初秋在纽约中央公园排队等待观看一场莎士比亚戏剧时的经历:队伍中后面有两位上年纪的普通市民在谈论当时备受关注的母亲被控杀害女儿的“凯西案”,*关于“凯西案”详见杰夫·阿什顿、莉萨·普利策:《未完成的审判:震惊美国的凯西案》,刘春园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页以下,尤其第24章“无罪的羔羊”和第25章“未完成的审判”。我询问“你们认为凯西真是本案的罪犯吗”,回答是“是的,毫无疑问”,我接着询问“那你们赞同法院的无罪裁判吗”,回答却是“是的,当然赞同”,而当我露出疑惑的表情询问“为什么”,答案是:“如果法院判处有罪,我们会感到更大的不安!因为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凯西实施了犯罪,尽管我们对此坚信不疑。毕竟,每个人都将可能在这个制度底下成为嫌疑人。”另一幅则是笔者在广东某监狱挂职副监狱长期间于2015年初秋在监狱访谈一位普通的服刑人员时的经历:一起几乎未曾被人关注的丈夫被控杀害妻子案,“罪犯”杨某自从20世纪90年代初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投监服刑至今二十多年,杨某一直拒绝减刑,笔者询问“你为什么拒绝减刑”,回答是“如果我接受减刑,就意味着我是有罪的”,接着询问“那你申诉吗”,回答是“我一直在申诉,几乎每年都寄了几封申诉信出去”,而当笔者望着他紧握在手里多年来用红布条小心翼翼包藏着但早已泛黄的当年那份有罪判决书询问“你得到回应了吗”,答案是:“没有人回应我。我自己不识字,申诉信是我好不容易请人帮我写的。”两幅图景展示了疑罪被作无罪判决和有罪判决之后截然不同的社会舆论环境和司法环境,揭示了两种环境下对待无罪命题价值理念上的巨大差异,这也恰恰是当下无罪命题程序治理艰难的根源所在。

而这里又让我想起了另外两幅不同时空的图景,一幅是发生在《勇敢的心》的电影世界里,故事发生在十三、十四世纪的英格兰,英王爱德华为巩固在苏格兰的统治,颁布法令允许英国贵族在苏格兰享有结婚少女的初夜权,以便让贵族效忠皇室;而当男主角威廉·华莱士沦为法令下的牺牲者而被激起领导起义反抗黑暗的制度,最终被判死刑,他临刑前高呼了一个单词,震憾了所有人,那就是“FREEDOM”——其意蕴是:为了自由,改变黑暗的制度,走向更加开放、反思的美好的制度世界。另一幅则是发生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的现实世界里,一个活生生的案例:1987年4月27日湖南麻阳县城发现被肢解的女性尸块,警方随即成立“4·27特大杀人碎尸案”专案组,上级公安机关要求限期破案,警方在对失踪人员排查中发现曾在广场旅社做服务员的石小荣离奇失踪并将其认定为被害人,同时根据肢解尸体手法专业这一特征将疑凶调查范围集中在医生和屠夫两类人身上;不久后专门从事杀猪买肉的屠夫滕兴善进入了警方视线,因为有人反映他曾经到过广场旅社嫖娼,同年12月6日滕兴善即被警方带走,不久后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8)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对案情作了如此描述:“1987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滕兴善与与其有暧昧关系的贵州籍女青年石小荣在其家奸宿后,发现丢失现金,怀疑系石盗走,便追赶石至马兰洲上,将石抓住,石呼救挣扎,被告人将石活活捂死。尔后用刀和小斧头等工具将石的尸体肢解成6块,分别抛入锦江河中灭迹……”,然而1993年“被害人”石小荣突然回家,“滕兴善案”显然是一起被做成的冤案,2006年1月1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滕兴善故意杀人案做出再审判决宣告滕兴善无罪,然而,滕兴善早在17年前已经被处以死刑。*参见邓飞:《谁还记得滕兴善?》,《南方人物周刊》2008年第29期,第8页。当年临刑前,滕兴善没有像窦娥那样发任何誓言,只是本能地大喊“我没有杀人”,他想挣扎着起来,但很快被强按住跪在地上,“砰”的一声枪响,死刑立即执行完毕;如今我们只能从他曾经说过的话——“他们这样整我,轮流审问,连打带骂,不让睡觉,谁能受得了呀?我顶不住了,只好承认自己杀了人”——来回忆滕兴善,而当时面对案件诸多重大疑点,警方的回答却是“这个不由你说了算,政府肯定没有错!”*案情详见百度百科“滕兴善”词条,http:∥baike.baidu.com/link?url=WHXbZMqSadrAEWHfawE1NielHbZJo5StrxTO5DMEoiZfHQiiHzQniTS8KOOcW98FFdpj71lOeCyZqSBDIVuQra,2017年10月23日。而回到1989年腾兴善临刑前大声喊的一句话“我是冤枉的”——其意蕴是:为了活命,我不要不幸成为黑暗制度的牺牲者。然而,在最初的死刑判决与后来的无罪判决之间,我们又能说什么呢?在为了“改变”的“FREEDOM”与为了“幸免”的“我是冤枉的”之间,我们又应如何认真反思无罪命题的艰难展开呢?

反思无罪命题在中国的艰难展开,前提是要正视问题所在,正视无罪命题在中国艰难展开的种种现象及其隐含的种种问题,譬如贯彻无罪推定原理的有限性、设计疑罪从无原则的不彻底性、支持无罪辩护制度空间的狭小、生成无罪判决政策环境的恶劣、对待无罪命题思想观念的狭隘化、无罪案件治理程序机制的片断化等等。在此基础上,反思的方法,首先应当在于革新观念,确立必须认真对待无罪命题的刑事诉讼价值观,进而寻求制度变革与政策优化,致力于打造一套合理的、行之有效的围绕无罪命题的程序治理机制,从刑事程序制度的根本价值与宏观结构层面重视无罪命题,围绕无罪命题甚至考虑以无罪命题为基点去逐步打造出一套好的刑事程序制度。同时,也必须极力优化围绕无罪命题的程序治理的政策环境,确保围绕无罪命题的制度实践不因诸如维稳政策、考核指标、舆论压力、社会风气等案外因素而被异化、扭曲和架空。此外,反思的方法也必须注重微观行动与个案实践层面的努力,充分重视围绕无罪命题的程序治理过程的一系列程序细节和各种微观要素。被曝光的冤案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程序细节上的疏忽或失当,如果未能实现对刑事程序进行精细化的流程控制,很可能就因为其中一个细节上的刻意、差错或失误最终造成了冤假错案。而且,“每个新案件都是一个实验”,*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10-11页。如果未能认真对待每一案件,未能认真对待每一嫌疑人、被告人,而是将个案与个人淹没在犯罪控制的政策目标体系下与数以万计的刑事案件海洋中,很可能于不知不觉中一个又一个冤假错案就在日常化而熟视无睹的潜规则环境中发生了,而无从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145页。无疑,无罪命题的艰难展开既与制度缺陷及制度能力不足有关,也与特定的制度环境、政策导向、司法传统、实践风气等因素息息相关。值得庆幸的是,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提出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法治中国构图日益清晰,司法体制改革逐步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日渐深化和见效,刑事诉讼的制度与实践中逐渐呈现出一种认真对待无罪命题的态势。*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以及党的十九大报告等文件,同时也参见近年来涌现的坚定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陈灼昊案等一系列司法案例(有关陈灼昊案的详情,可参见《陈灼昊故意杀人案排除非法证据广东高院改判无罪》,登载于中国新闻网,2015年10月30日,http:∥www.chinanews.com/sh/2015/10-30/7597733.shtml,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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