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磊 ,王 晶
(1.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吉林 长春 130024;2.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社会与文化教研部,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既是对我国人口自然増长率的有效调节,也有利于促进我国人口増长模式由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然而,任何政策在调整过程中都会涉及相关利益问题,处理好相关利益者的关系,才能确保利益协调,实现政策的预期目标。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面临的新问题和潜在风险不容小觑。如存在国家政策调整与生育权利之间的博弈、生育能力与生育意愿相悖的冲突、生殖技术与生育观念的堕距以及生育主体权益如何保障等诸多问题。诸多学者从不同学科领域对如何推进二孩政策落地提出了不同观点,大致分为以下几类:第一,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方面。蔡旭悦建议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 《生育保险条例》,通过生育保险维护女性生育权益[1]。宋健、周宇香等提出政府应创建家庭支持政策,健全完善儿童照看服务体系,从而促进妇女就业和保障生育平衡[2]。郑真真通过深入研究韩国女性生育后再就业的各项举措,提出从社会政策支持、加大监管力度和社会价值观导向等方面积极做好女性生育后再就业的准备[3]。吕红平、崔红威等建议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角度来探寻“全面两孩”政策实行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走向[4]。第二,在加强社会保障方面。彭希哲建议政府通过对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增加投入来促进二孩生育[5]。为迎接“全面二孩”时代的到来,汪欣认为做好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衔接与安排是政府的当务之急[6]。曹艳春提出政府应加大对夫妻的孕育支持、养育支持、教育支持、医疗保健支持和就业支持[7]。韩雷、田龙鹏倡导未来政府加大在教育、医疗等公共品投入[8]。杨成刚建议加快计生工作的转型,主动承担各种公共的和市场的社会资源供给与配置的社会支持服务,把人口工作向家庭发展的支持和服务转型[9]。第三,在推进医疗卫生和教育体系改革方面。郑益乐提出应加大社会对学前教育成本的补偿,实行教育成本多元化,重视企业在成本分担中的作用[10]。宋贝建议整合社会资源,着力培育大规模的学前教育人才,以多种优惠措施激励婴幼儿服务创业,大力构建有利于“全面二孩”政策运行的社会支持系统[11]。第四,在引入社会工作方法介入二孩生育方面。徐迎迎在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居民的调查中发现,传统的生育观念给育龄女性的再生育造成巨大压力,因此建议通过个案研究和小组工作,对农村育龄妇女进行专业干预,帮助广大农村妇女确立健康、科学的生育观念[12]。林昕研究发现,积极的压力管理训练有助于减缓孕妇妊娠期压力,帮助孕妇成功度过妊娠期[13]。第五,在助力女性平衡再生育与工作关系方面。方英主张对女性再生育进行个体调适,引导其配偶及家人分担育儿工作,建议再生育女性从事阶段性工作或从事能够兼顾母职的职业等[14]。潘云华、刘盼通过研究适龄女性生育与就业的关系,提出社会应当规范和发展家政服务市场,弥补代际照料的不足[15]。
以上研究为“全面二孩”政策落地提供了较全方位、系统性的思考,对本研究有很好的借鉴意义。然而,以往研究中缺乏对“全面二孩”相关配套政策关涉的性别利益的探讨,或者在对策建议中缺失社会性别理论视角,导致了促进“全面二孩”政策落地的深入研究不足。
本研究旨在考察“全面二孩”相关政策实行中国家、社会和个人承担的角色及相互关系,尤其深入挖掘其中易被忽视的性别利益关联;引入社会性别理论视角,探寻促进“全面二孩”落地的社会性别支持策略。将国家、社会和个人设定为“全面二孩”政策的利益关联者,依据在于:第一,国家、社会、个人在“全面二孩”政策实行中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全面二孩”政策落地依赖由多个合作性的资源所有者以制度形式结合的相关集合。这一集合的主体包括国家、社会以及公民个人等,除此之外还包括媒体、周边环境等多方参与者。第二,“全面二孩”政策利益关联者之间是相对独立的,相互之间不能够互相替代。第三,“全面二孩”政策落地有赖于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互动关系的建立健全。要充分发挥各角色主体在“全面二孩”政策实行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实现“全面二孩”政策由国家主导的单边模式向 “国家、社会与个人协作”的三边模式转型。
社会性别理论视角的引入主要是由于当前学者多从人口学、经济学、管理学和伦理学等角度对“二孩政策”研究和思考。基于社会性别平等理论和女性主义立场来对“全面二孩”相关配套政策进行探讨及寻找推进方略也应是政策实施过程中要重视的关键方面。西方女权运动的卓越成果之一便是诞生于1960年代之后的社会性别理论。知名历史学家琼·斯科特在其代表作 《社会性别:历史分析中的一个有效的范畴》中界定了社会性别的含义。她认为,社会性别是各种社会关系构成中的一个重要元素,它基于性别差异,是表达权力关系的一种基本方式。从历史学视域出发,她将社会性别描绘为一个“分析范畴”,为突出阐释社会性别提供了一种划分男女两性行为差异及多重社会角色的方法[16]。
我国引入社会性别理论之后,各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将社会性别理论视角切入自身研究范畴,提出了不同的学术观点。比如李慧英认为,将社会性别理论视角应用于女性问题研究时,要进行横纵向的比较研究。即不光局限于女性本身的纵向比较研究,还要以男性为参照系,对男女两性进行横向的对比研究。尤其是她还着力对在历史文化中形塑的性别差异进行深度分析[17]。而郑新蓉、杜芳琴提出,社会性别理论视角揭示了性别差异和不平等,但这非偶然的、简单的问题,它与社会制度息息相关,要着力探寻其潜藏的社会制度性诱因。可以说,在研究问题方面,社会性别理论视角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研究方法和理论视域[18]。
“全面二孩”政策及相关配套政策是关乎男女两性性别利益实现的重要问题。将社会性别理论视角引入促进二孩政策落地研究,着力点在于揭示“全面二孩”相关配套政策的社会性别意识及其对社会性别关系的影响,有助于深入探索男女两性在政策运行中的权利与责任,突出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对促进 “全面二孩”政策落地的现实意义,为提升“全面二孩”政策的社会效应提供理论参考。
国家是“全面二孩”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度设计者。“全面二孩”政策的顶层设计是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人口状况,增加人口数量,调整人口结构,实现人口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政策的落地涉及医疗、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诸多领域,对国家制度设计的要求更高、更具体,尤其在制度设计理念方面需要更理性、更科学。将社会性别理论视角引入二孩政策相关制度设计是实现社会性别平等和社会性别公正的思维方式,它的思想基础与制度设计理念殊途同归,均认同人权思想,着力从影响男女两性发展的角色、态度、行为模式以及价值、关系等方面构建政策和实施战略。具体到“全面二孩”相关配套政策,我们要透过社会性别理论视角审视相关配套政策对两性发展影响是否一致?尤其是女性作为家庭生育决策的重要参与者,又是生育的主体,还是育儿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全面二孩”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度设计是否关注社会性别平等与女性现实需求,这不仅与女性发展和妇女权益密切相关,也关系着“全面二孩”政策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从目前来看,“全面二孩”相关配套政策还有一些不足,表现在:一方面,相关配套政策的社会性别意识不足,性别敏感度不高。以社会性别理论视角审视“全面二孩”相关配套政策,不可否认,提倡“全面二孩”是对公民生育权的极大尊重,然而,从“单独二孩”政策到“全面二孩”政策的部分实施效果来看,对女性在生育中的特殊性别利益关注度不够。譬如,高龄产妇面临生育二孩后的健康问题、生育二孩后女性遭遇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女性生育二孩后各项保障措施不足等一系列新问题都说明“全面二孩”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及实行中,存在不同程度的社会性别盲视。以生育保险政策为例,决策者对于女性在生育过程产生的医疗费用、产假和生育津贴等比较实用的社会性别需求给予了一定关注,但对于诸如女性由生育引发的就业性别歧视、生殖健康服务以及传统性别角色复归等一系列问题,生育保险制度并未有前瞻性应对。并且,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生育保险应当是平等的,不分阶层的,但我们的制度设计中显然存在人为区隔。生育保险中男性权利和责任比较模糊、未正规就业的女性和广大农村女性并未完全受到生育保险保障,这使生育保险政策能否真正促进二孩生育备受争议。“全面二孩”相关配套政策执行中缺乏社会性别敏感。在我国,“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作为顶层设计实行多年,为两性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空间。但由宏观国策落实到具体政策,诸如就业政策,就存在制度的衔接与安排问题。有些企业为降低因女性生育造成的经济负担,甚至在招聘过程中优先选择已婚已育女性,这无形中加剧了就业市场中女性的被排斥或被边缘化。
还有其他与“全面二孩”政策有关的领域,如医疗卫生、教育、劳动、人事等领域的政策。这些领域的政策制定者很可能突出本领域的特点和发展,忽视社会性别因素的影响,造成微观政策的社会性别盲视或社会性别偏见问题。所以,“全面二孩”相关配套政策实行过程中,一定要考虑政策所涉及的性别利益,增强政策运行的社会性别敏感,促进政策性别利益的实现。
另一方面,相关政策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不足。在“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前后,政府作为国家主要的社会公共权力机构,作为政策的制度设计者,应将责任理念和人权理念贯穿政策始终,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便是这种理念的具体化。即政策设计要固守社会性别平等意识,使男女两性个性及发展受到充分尊重,对于女性的特殊需求给予现实关照。然而,“全面二孩”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前未充分考虑到其对现实生活中男女两性权利的影响,或者怎样消除对某一性别的负面影响,实际上就是制度设计存在的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不足。再深入探究,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并没有建立在促进男女两性平等的前提下,政策的依据与出发点上并没有体现对女性权益的保障,政策实施后的影响也基本缺失对女性群体和男性群体的关注,这是政策制定缺乏社会性别敏感的集中反映。就目前我国实施“全面二孩”政策的相关配套政策来看,对于鼓励男性参与生育抚育过程还没有完善的激励机制,尤其是缺乏支持男性承担家庭照顾责任的制度安排。各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法规中虽然有的设计了男性陪护假,比如:西藏、甘肃、云南三地,配偶陪护假最长,达30天;天津和山东,配偶陪护假最短,仅有7天;福建、广东、浙江、江苏、河北等18个省份的陪护假时长居中,有15天;护理假规定稍显灵活的是陕西,配偶护理假按原则是15天,但如果夫妻双方住在不同的地方,则可以将男性护理假适度延长至20天。由各地出台的男性陪护假来看,总体上时间较短,无法满足父亲对孩子的照料需求,也无益于缓解女性生产和哺育子女的压力。这样的结果易使政策倡导与现实养育压力发生冲突,降低人们的二孩生育意愿,影响到“全面二孩”政策的实行效果。
因此,作为我国政府推行的一项重要社会公共政策,“全面二孩”相关配套政策要在社会性别理论视角的介入下,不断完善制度设计,增加政策社会性别敏感,相关联的经济社会政策、法律法规政策等做好政策的衔接与安排。
首先,政策设计要保障生育女性的性别权益。如相关配套政策关照育龄女性及其家庭的现实需求,尤其是相应公共服务需求。要明确计划生育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中各有关部门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分配,这是一项与“全面二孩”政策落地相呼应的社会公共政策改革,在设计“全面二孩”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方案中要对其是否具有社会性别视角进行考量和协调。任何社会公共政策都可能对阶层、性别权利产生不同的影响,充分认识其可能产生的负向作用,可以使中性的社会公共政策转化为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政策,在增强政策的社会性别意识方面我们可以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譬如:在促进社会性别平等方面,哥斯达黎加因实行有助于两性平等发展的社会公共政策而闻名。伴随非传统出口产业和旅游业的发展,哥斯达黎加在20世纪80年代进行了经济结构调整。考虑到调整后的经济结构对男女两性发展产生的不同影响,防止该调整对女性就业带来冲击,最大限度地减少女性被边缘化的风险,政府通过提高产假期间的工资,签署国际劳工组织《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协议,以及1990年通过性别平等法律等多项措施促进社会性别平等。这些措施实施后,从1987年到1993年的6年间,哥斯达黎加妇女的平均工资与男性工资之比率同时增加。
“全面二孩”政策落地新增了诸多公共服务需求,为加强相关配套政策的社会性别敏感,我们要对政策设计中的男女两性角色、关系及女性生育主体地位等投以更多关注。我国“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未来我国要着力提高妇幼保健、托幼、中小学教育等公共服务水平。这就是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政策设计,建议指向明确,具体落实还需要从细处着手,涉及到相关领域配套政策的衔接安排。比如:在生育保险政策方面,生养两个孩子的家庭,二孩出生后,父母应享有比一孩家庭更宽裕、适度的育儿假。对生育二孩的家庭,在生育补助和养育补助发放方面有较全面细致的额度考量。为了鼓励二孩生育,应该有更多的政策支持,可考虑将治疗不孕不育的部分费用纳入社会医保统筹。此外,还要推进公共领域和用人单位的母婴设施建设,为女性哺乳提供私密空间。“全面二孩”落地还需增强相关配套政策的性别利益考量。女性作为生育主体有着特殊的性别权益,为促进二孩政策落地,提升广大育龄女性的二孩生育意愿至关重要。在关照育龄女性的现实需求方面,要大力推进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建设和增加服务供给。一是营造二孩生育全程优质服务的良好环境,使广大妇女儿童获得系统完整的妇幼保健服务。二是完备妇幼健康服务模式,着力构建妇幼保健机构防治结合的运行新机制。三是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完成标准化建设。实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妇幼保健的深度融合。针对我国符合 “全面二孩”政策的女性60%以上超过35周岁,存在高龄生育风险,要着力建好孕产妇急救中心和新生儿急救中心,积极创建危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应急抢救的高危孕产妇生产安全救助体系。此外,还要规范做好孕前、产前保健工作,加强二孩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管理。积极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咨询并进行相应的筛查,进行孕前风险评估和产前风险评估。同时,要加强高危新生儿的预测、识别和访视。努力提高二孩生育的健康指数,促进育龄女性的生殖健康。
其次,政策设计要力争促进社会性别平等。自20世纪中叶以来,世界各国女性的劳动参与率不断攀升,越来越多的女性参加了有偿就业。然而,与男性不同,女性还承担着繁育后代的责任。在生育期间必须离开劳动力市场,中断工作。为防止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就业权利,许多国家颁布了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法规,规定企业在女性生育期间要提供一定的薪酬和福利。从短期来看,女性的生育行为使企业发展遭受了一定损失,包括要支付生育员工产假薪资及福利,再雇佣新员工及进行技能培训等,这都是企业要承担的费用。然而,从长远来看,劳动力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第一要素,正是女性的生育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劳动力资源,因此,企业有责任承担女性生育的一部分代价。当女性完成生育行为后,意味着社会、企业和家庭共同分享了生育的价值。但是单纯让企业来承担女性因生育带来的支出是对企业的不公正,这容易造成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
为保障生育二孩女性的就业权益,降低企业的“性别亏损”,激励用人单位雇用女性员工,要深入调研,结合用人单位实际,将生育保险费率设计在合理区间内。遵照“十三五”规划纲要,将“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面对“全面二孩”政策实行后可能带来的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增加的趋势,在制度设计中要将女性的生育保险待遇进一步坐实,形成生育支付由社会、单位和家庭三方共同分担的利益格局。这样的制度设计肯定了女性生育的社会价值,推动全社会对女性尊重和关爱,有利于促进社会性别平等。
最后,借鉴国外促进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经验。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是《北京行动纲领》提出的响亮主张。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亦称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它要求政策的出台加入社会性别理论视角,充分考量该政策对男女两性可能产生的不同影响,权衡关系,将消除社会性别歧视、实现社会性别平等和促进社会公正作为政策完备的方向。因此,在“全面二孩”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我们不应只关注女性的生育角色,也要关注男性在生育中的角色。男性作为生育和养育子女的父亲角色非常重要,许多国家为鼓励男性参与抚育过程专门设立了父亲假,或者父母共享育儿假,使父亲有充足时间陪伴和照顾子女。制度设计上引入社会性别视角,鼓励男性共同分摊育儿责任,进而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瑞典是将“生育假”文章做得比较成功的国家。瑞典运用假期调节生育照料,固然,这与瑞典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分不开的,瑞典的社会发达程度决定了它能够推广“育儿假”。该政策规定,在每个孩子出生前后,父母双方合计有480天的育儿假期,其中男方和女方各自享有60天,余下的 360天双方平分但可相互转让。如果男女双方各休了240天,还可以获得专门的性别平等奖金。这一政策的推行,既鼓励了男性积极分担家庭责任,又有利于转变传统的性别分工意识。从瑞典推行育儿假期的实践效果来看,不仅鼓励了男性更好地扮演育儿中的父亲角色,而且还有力地动摇了劳动力市场对女性作为生育直接承担者的性别刻板印象,减少了职场中的性别歧视。中国可借鉴其经验,采用比较灵活的制度安排,鼓励男性参与育儿照料。譬如,把家庭作为单位,夫妻同享产假。产假时间经由充分的调研论证确定。要确保女性拥有充足的产假,在这一大前提下,夫妻双方可依据家庭实际情况合理调配产假的额度。这种相对柔性宽松的政策设计一方面鼓励了广大男性参与到子女照料中去,另一方面又降低了女性因照料子女带来的职业发展亏损,更有利于促使社会性别平等。同时,这也是积极践行性别公正的社会价值取向,即根据社会需求和个人愿望最大限度地发挥两性的优势和潜力。
社会是“全面二孩”政策的目标推动者。社会各方面的支持问题已成为当前“全面二孩”政策实行中的关键阻碍。由社会性别理论视角探究社会领域的各项支持,我们发现存在诸多的性别盲视问题。一是传统生育观存在社会性别盲视问题。传统计划生育政策的惯习作用使得人们的生育观非一时就能改变。我国自1980年代开始就实行了比较严厉的计划生育政策,通过对民众反复广泛的政策宣传以及强制规定,使民众形成了“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观念。受这种生育观影响,女性的生育权受控于生育政策,生育成为被迫的生命体验。即便当前全力宣传“全面二孩”政策,给予女性生育权,满足一部分女性的二孩生育意愿,但传统生育观已对相当数量女性的生育观产生根深蒂固影响,即使政策放开,也不愿选择再次生育。二是新时代女性主义生育观冲击二孩生育意愿问题。年轻的育龄一代,受欧美“丁克”文化的冲击以及女性主义思潮的影响较深,女性不再是生育机器,为追求更高生活品质而自愿选择不生。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大量涌现的“丁克一族”,他们通常收入颇丰,夫妻和睦,无养育子女压力,但选择过“二人世界”,这个群体也恰好是“全面二孩”政策实行的重要目标群体。我国2017年一孩出生规模降幅明显,在某种程度上印证了新时代女性主义生育观的嬗变。三是社会性别刻板印象造成二孩家庭支持力量不足问题。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性别分工模式一直被认为是经济利益最大化并且有利于二孩政策实行的分工模式,但同时也制造了对男女两性承担角色的社会性别刻板印象。这种社会性别刻板印象认为女性天生应专注于家庭,传统教育乃至整个社会氛围都认为女性应当把家庭放在第一位,忽略了女性作为社会生产主体的权益,而女性通过生育所创造的社会价值亦不被认可。在这种社会性别观念影响下,很多女性甘愿将没有报酬的养育子女和家务劳动放在外出工作之前,而家庭中的男性往往没有这方面的烦扰。特别是家庭有了两个孩子以后,女性实际上承担了更多的家庭责任,其结果必然是家庭内部、夫妻双方之间的不平衡加剧,造成女性的身心压力接近极限,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受到冲击。正如希·肖多洛在《生儿育女》一书指出:“社会性组织中某些普遍存在的性别失衡是妇女的生儿育女行为所产生的。”[19]如今,生育和抚养仍然是将女性束缚于家庭,制约其参与社会性劳动的重要因素。四是生育养育成本对两性压力过大问题。从目前公众对“全面两孩”政策的反应来看,关注度最高的就是生养孩子的成本太高,经济压力太大。对于有生育二孩意愿的家庭来讲,生育二孩的直接成本是增加孕前检查、购置孕婴用品、月嫂支出、分娩、娱乐、教育等多项生活支出。间接成本则是女性为生育二孩遭受的收入损失和职业上升机会损失。从整体计算来看,养育两个孩子对于经济条件普通的家庭来说,可谓“压力山大”。
因此,针对社会领域诸多方面存在的社会性别意识不足问题,我们可以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积极营造社会性别平等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的宣传教化功能,这对于增进社会公共政策的效能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一方面,做到具有社会性别平等意识的 “全面二孩”政策宣传准确全面,保证广覆盖、无死角。利用“互联网+”的传播效应,着力打造男女平等的社会舆论氛围,舆论目标指向是校正不合理的传统性别分工模式,尊重两性差异和个体选择,鼓励两性共同承担家庭育儿责任。比如:大力倡导二孩家庭中男性分摊更多家庭照料责任,减轻妻子家务及育儿压力。树立职场女性典型,鼓励女性冲破传统性别观念束缚,生育二孩后不间断职场工作。又比如:依托婚育新风进万家等计划生育工作宣传项目进行广泛的“全面二孩”政策宣传。宣传中倡导科学、文明的婚育养育观,鼓励夫妻协商制定生育计划,推广友好家庭建设,倡导社会力量支持二孩家庭。总之,要努力构建针对性强、形式多样、社会性别平等意识显著的“全面二孩”宣传体系。另一方面,加大社会性别平等宣传力度。大力倡导对文化产品进行社会性别分析,增强民众对社会性别视角的认可度,培育社会性别敏感性。政府可以加大对性别平等公益广告投入力度,降低性别平等公益广告播放门槛,逐步引导大众树立社会性别平等观念和践行社会性别平等行为。在 “全面二孩”政策实行过程中积极发挥妇联组织作用。妇联组织在新闻媒体上要积极为二孩家庭发声,既让二孩家庭女性认识到自身拥有的权益和维权渠道,又能够扩大“全面二孩”政策的社会影响力。同时,要将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带入社区、工厂和学校,以“润物细无声”的传播方式提升广大民众的社会性别平等意识,积极应对二孩生育可能出现出生性别选择的挑战。比如:针对学校是个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学校教育对一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塑造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因此,对学生要增加关于社会性别平等观念方面的教育,帮助孩子从小树立正确的性别观。
其次,积极发挥社区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作用。社区是居民生活的共同体,在“全面二孩”政策实行中担负着关爱育龄女性、关爱二孩家庭的社会责任。为此,社区要制定长远的服务规划,有针对性地为社区内的二孩家庭提供全方位服务。比如,开办社区日托服务,或者通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来为二孩家庭提供所需帮助。定期举办幸福家庭建设和科学育儿知识讲座,提升二孩家庭生活的幸福感,减轻广大女性育儿的心理压力。
最后,大力促进女性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性别平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力量,关爱生育女性。“全面二孩”政策实行中一个重要障碍便是育龄女性权利保障不足问题,因此,有必要加强相关社会团体、劳动监察部门和基层政府组织的协调合作,更好地保证女性生育权和发展权。比如,培育发展地方计划生育协会,为民众提供所需计生服务,做好女性计划生育医疗保健工作,维护女性生殖健康权益。针对生育二孩女性可能遭遇的就业歧视问题,探索建立专门的促进公平就业机会监督机构,对存在就业歧视的雇主和企业依法严惩,以保护女性群体的就业权益。
个人是“全面二孩”政策的具体执行者。个人是生育的主体,是生育政策真正的执行者。由社会性别理论视角透视“全面二孩”政策实践中的生育主体,我们发现,女性作为生育直接承担主体,需要历经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等不平坦的“三期”。在生育二孩前后,遭遇着较强烈的社会性别不公正。一是相关配套政策执行中未充分考虑生育主体女性面临的现实困境。目前女性生育二孩的意愿远低于政策预期,主要原因在于生育二孩对女性健康会造成一定影响、缩短女性就业时间和给女性带来家庭关系处理问题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在实行 “全面二孩”政策过程中未充分考虑的现实问题。“全面二孩”政策涉及到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尤其是女性群体在生育政策调整中受到的影响要远大于男性,女性受“全面二孩”政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生育自由与国家权力的博弈、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生育二孩决定权的博弈、政策本身可能造成的不同年龄女性群体间生育权的不公正等方面。具体来说,比如,家里老人一般受传统“多子多福”生育观念影响较深,二孩政策帮助释放了压抑多年的生育意愿,而相当数量的女性已深受新时代生育观影响,倾向少生优育,追求职场价值实现。当家庭内部成员关于生育二孩问题讨论时,如果遇到丈夫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坚决要求,女性能否真正意义上表达出自己的反对意见?这种生育观念的冲突极易造成家庭矛盾的涌现。同时,还要谨防“重男轻女”这个生育观念顽疾在“全面二孩”政策实行过程中死灰复燃。可以说,育龄女性面对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压力身心疲惫。因此,关注女性的性别利益,保护好女性的生育权,既是对女性身心健康的爱护,也是实现社会性别公正的重要标志。还有男性参与育儿过程不充分,受传统“男主外,女主内”性别观念影响,男性参与家庭照顾的时间严重不足,这既有制度安排的原因,又有男性自身传统性别观念的固化。因此,在生育过程中,男性参与不足不仅加重女性负担,也导致了整个二孩政策推行受阻。二是生育二孩前后女性面临职场发展空间挤压问题。新时代女性肩负着家庭的“内角色”和职场的“外角色”双重挑战,她们除了要扮演好传统“贤妻良母”的性别角色,更拥有自我职业发展期望。然而,“全面二孩”政策无疑极大地满足了有生育需求的职业女性生育意愿,但同时也无形中加重了女性“内外”角色的冲突。如果选择生育二孩,在家庭上女性无疑会耗费更多心力,职业发展空间极有可能遭遇“天花板效应”,家庭和职业之间关系平衡问题成为女性选择生育二孩不得不承受的巨大压力。
因此,在社会性别理论视角的指导下,我们要积极关爱育龄女性的生育与发展,使其真正的想生、敢生、愿意生,这对促进“全面二孩”政策达到预期目标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要认可女性生育的社会价值。女性承担了人类种族繁衍这一伟大而神圣的历史使命,却因此与家务劳动形成天然关联而丧失与男性公平竞争的起点。正如恩格斯指出:“如果她们仍然履行自己对家庭中的私人的服务的义务,那么她们就仍然被排除于公共的生产之外,而不能有什么收入了;如果她们愿意参加公共的事业而有独立的收入,那么就不能履行家庭中的义务。”[20]因此,对于家务劳动在个体与社会间的分配,马克思主义认为生儿育女的家务劳动是全社会的责任,不仅仅是女性个体的义务。“生儿育女的妇女对国家所作的贡献绝不小于用自己的生命抗击侵略成性的敌人来保卫家园的男子。”[21]马克思关于两种生产的理论充分肯定了女性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改变了以往女性在人口再生产中的失落地位,也意味着全社会应该部分地承担女性生育和养育的责任。比如:设计生育保险制度的初衷便是对女性生育进行社会补偿,使“生儿育女”成为“全社会责任”,从根本上体现社会利益公平原则,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同时,鼓励男性参与家庭领域,承担共同家庭责任。通过社会性别平等意识教育,让身为丈夫、父亲的男性意识到自身在家庭中角色的不可替代性,将夫妻共同抚育孩子作为自己必尽的责任与义务,主动与妻子共同抚育子女和承担家务劳动,身体力行挑战“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观念。
另一方面,要切实维护女性的生育权和发展权。在“全面二孩”政策下,生与不生的决定权在民众,而女性作为生育主体,其生育成本和生育价值应纳入“全面二孩”相关政策考量。一是要积极肯定女性家务劳动和照料子女的隐形价值。可探索试行家务劳动社会化策略,为无形的家庭贡献制定某种衡量标准,实施家庭津贴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肯定女性家庭贡献价值,增加女性的社会福利。同时,这也有利于鼓励男性回归家庭,承担家庭责任,为“全面二孩”落地获得更多的家庭支持。二是将鼓励女性生育与关心女性发展相结合,使女性的生育权和发展权得到充分实现。在保障生育二孩女性的发展权方面,我们可以探索推行育龄女性职业发展规划培训,帮助生育二孩女性构建养育子女与职业发展之间的平衡关系,对女性赋权增能。通过社会性别平等教育,帮助广大女性深刻认识到自己在家庭领域和社会领域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鼓励育龄女性进行职业规划培训,增强自身能量。帮助其制定生育二孩前后的职业发展规划,预防女性因生育二孩而减弱职业动机。如,鼓励女性制定清晰的孕前职业发展规划,进行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为孕后再入职场积累丰厚的人力资本。为避免职业生涯因生育二孩间断,女性在产假阶段也要合理安排出学习职业发展知识的时间,为孕后再入职场做好充足准备。
参考文献:
[1]蔡旭悦.生育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4):31-33.
[2]宋健,周宇香.中国已婚妇女生育状况对就业的影响——兼论经济支持和照料支持的调节作用[J].妇女研究论丛,2015,(4):16-23.
[3]郑真真.韩国生育率变化及其影响因素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人口科学,2014,(2):54.
[4]吕红平,崔红威,杨鑫.“全面两孩”后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走向[J].人口研究,2016,(5):82-88.
[5]彭希哲.实现全面二孩政策目标需要整体性的配套[J].探索,2016,(1):71-74.
[6]汪欣.生育政策调整下已婚育龄人群的生育意愿研究——以合肥市为例[D].安徽: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4):51-52.
[7]曹艳春.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从生育意愿到生育行为:基于SSM的影响因素及激励机制分析 [J].兰州学刊,2017,(2):166-177.
[8]韩雷,田龙鹏.“全面二孩”的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基于2014年湘潭市调研数据的分析[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51-56.
[9]杨成钢.后计划生育时代的人口工作需要尽快向家庭发展转型[J].人口与计划生育,2015,(12):24-25.
[10]郑益乐.“全面二孩”政策对我国学前教育资源供给的影响及建议——兼论我国学前教育资源供给的现状与前景展望[J].教育科学,2016,(3):83-89.
[11]宋贝.激励视角下二孩政策的质性分析[J].管理观察,2016,(20):102-104.
[12]徐迎迎.社会工作在农村居民生育观念转变中的介入——以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为例[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5):22-42.
[13]林昕.妊娠期压力的危害及其影响因素[J].蚌埠医学院学报,2015,(4):140-143.
[14]方英.个体调适与社会政策支持:高龄青年女性再生育与工作和家庭平衡研究[J].青年探索,2017,(3):87-96.
[15]潘云华,刘盼.二孩生育与城市妇女就业的“互相关”——一个经济学分析视角[J].理论导刊,2017,(3):80-82.
[16]琼·斯科特.妇女:最漫长的革命[M].北京:三联书店,1997.153-156.
[17]李慧英.换一种眼光看世界:社会性别观念的反思与重塑[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0.213.
[18]郑新蓉,杜芳琴.社会性别与妇女发展[M].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37.
[19]卡罗尔·帕特曼.性契约[M].李朝晖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33.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2.
[21]奥古斯特·倍倍尔.妇女与社会主义[M].葛斯,朱霞编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