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品侵权责任问题法律研究

2018-03-16 02:12夏秋林
炎黄地理 2018年12期
关键词:销售者生产者受害人

汪 翠 夏秋林

(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2.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

1 人工智能产品的法律定性

人工智能品不宜成为法律主体,理由归纳如下:1.人工智能品只能依算法行事,即使其内部芯片中知识储备原高于人类,其也不可能真正明白其中的意思。2.机器人无法独立承担责任,无论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由其引发的损害赔偿最终都会因其没有独立财产而由其他主体代为承担。3.倘若承认人工智能产品的法律主体地位,则意味着其不仅应承担义务,还享有权利,这意味着使用机器人之前需要获得其同意

2 人工智能侵权责任认定对传统法律的挑战

2.1 传统法律规制人工智能的困境

滞后性是法律与生俱来的缺陷,即使是最新的法律,也是在社会问题显现后才会对其起到抑制作用,人工智能的发展已逐渐超越现有法律的规制。人工智能侵权案件与日俱增,日后必将通过司法程序悄悄地进入法律,或是直接立法强行进入法律。然而,我国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研究相当匮乏。可能人工智能对我国现实生活的影响较小,带来的法律问题尚不足以引起广泛关注,学者们缺少研究动力。

2.2 传统法律对于人工智能侵权责任认定的弊端

对于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学者们观点不一,但他们对于一点是共通的,那就是现有的侵权法已不足以使人工智能侵权问题得到合理解决,人工智能法律亟待更新。

2.2.1.代理人责任

人工智能与其管理人的关系类似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首先,人鉴于人工智能的自主性,代理权限和范围很难确定,如果超出权限的加害行为得不到管理人追认,侵权责任应当由代理人,也就是人工智能承担,而这种责任对受害者而言显然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其次,代理关系的侵权中,如果代理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向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但此时受害人无法向人工智能追偿,相当于无免责条款下免除了人工智能的责任,将责任全部推给被代理人承担,这与其“人”的特性相违背,而是将其当作了“物”,这又与其作为“人”的理论前提相矛盾,不符合逻辑。

2.2.2.技术中立原则背后的雇佣关系替代责任

人工智能侵权可适用知识产权法上的技术中立原则,如果管理人有“过错”,则对其人工智能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类似于雇佣关系中的雇主为雇员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

首先,研发的“不良目的”难以证明。任何新技术都是“双刃剑”,在人类享受人工智能带来的便利时,往往随着其带来的“麻烦”。其次,雇佣关系的职务权限和范围难以确定。类比于雇佣关系,雇主对雇员的替代责任以雇员在履行职务期间职务范围内的行为为限,超出职务范围的侵害则不承担责任,而人工智能的最大特点在于其自主性,于是人工智能的职务范围难以确定,而基于此让管理人承担替代责任的立法设想,很难实现。

2.2.3.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规定,在因产品本身的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并且不以生产者或销售者具有过错为前提,无论其是否有错,都需向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首先,受害人举证困难。有损害就有责任,责任或者来源于生产者,或者来源于销售者,或者来源于管理者,再或者是其他相关人。对于人工智能这种高科技终端而言,在没有明确的人工智能技术待业标准的情况下,让不了解技术的受害者证明产品缺陷的存在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其次,人工智能具有自主性。对于生产者或销售者而言,反而更加容易证明其只是超出了“控制”而作出了智能性的自主决定,并非产品缺陷。再次,免责条款的实现更为容易。

3 人工智能品侵权保障体系

3.1 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人工智能的生产与应用需要专门机构进行监管我国现有分行业的监管体制不足以对人工智能进行有效监管。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调整:第一,需要科技部领导下的新机构对人工智能进行专门监管,人工智能对于技术知识的要求比较高,需要有专业技术人才及监管部门配合才可有力监管。第二,将人工智能监管部门划分为多个片区进行精准化管理,比如分为家用型人工智能和公用类人工智能。

3.2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人工智能是智能机器,对于造成的损害其管理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这是符合无过错责任制度的本意的。无过错责任制度的设立,就是保障机器事故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害能得以赔偿。这一制度源于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时代,机器大生产造成的事故,依据过错责任无法给予受害者赔偿,无过错责任因此应运而生。

3.3 制度配套:责任保险机制

在人工智能产品非因受害人或生产者失误而致损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发挥责任保险机制的作用。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需要从研发、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分别缴纳相应保险,设立保险和专项基金。人工智能可能通过其劳动获得金钱报酬,作为基金,在侵权时作出赔偿。这一保险和基金是强制性的,只要人工智能构成损害需要赔偿,均由保险和基金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责任人再进行赔偿。强制保险,可以及时弥补受害者损失,使其得到较为全面的救济,分散事故风险,即使得受害者得到补偿,也不会因承担过高责任使得生产者丧失创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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