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厂车下班在非站点下车,出现事故单位应否担责

2018-03-15 09:33:00
新农村(浙江) 2018年3期
关键词:交警部门违章职务

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我乘坐厂车回家途中,突然收到手机欠费短信,遂要求司机在我家附近的一家缴费点旁边停车。司机虽然明知该处未设停靠站点甚至有禁停标志,但还是满足了我的要求。谁知,我刚走下后车门的踏板,便被邱某驾驶的摩托车撞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厂车司机违规停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车速较快、未注意周围环境,负次要责任。近日,我要求工厂赔偿医疗费用、误工工资、护理工资等,却遭到拒绝,理由是事情源于我自己要求司机违章停车,只能自食其果。即使需要赔偿,也因错在司机,故我只能向其索要。请问:工厂的说法成立吗?

读者 郭欣芳

郭欣芳读者:

工厂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一方面,司机对事故的发生难辞其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司机虽然是根据你的要求而违章停车,但其作为驾驶员对车门的开合以及上下乘客的时机有着完全的掌控权利,能够自主决定是否接受你的要求。也明知在非站点尤其是禁停地点上下乘客为法律所禁止,本应拒绝你的要求却毫无原则地满足,明显与之相违。在此情况下,自然不能将事故责任强加在你的身上。更何况交警部门已经认定事故责任在于司机和邱某某,并未将你作为事故责任的承担者。

另一方面,工厂必须为司机的行为“买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同样表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正因为厂车司机是根据工厂的安排、授权或者指示从事驾驶,且其让你下车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或者与履行职务有着内在联系,决定了事故虽然与司机密切相关,但公司却照样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而只能在承担责任之后,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有关规定,向司机追偿。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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