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急呈
申请人高某與单位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期满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同意。但高某提出要求增加工资时,被单位拒绝。随后,申请人几次找到单位,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同时提高工资标准,单位表示只能按原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申请人不同意。于是,单位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高某随后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赔偿金。
申诉人
我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单位不能随意终止。
被诉人
申诉人确实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在工资标准上双方没有达成一致,那我们只能选择合理合法终止合同了。
仲裁庭
申诉人的请求没有得到仲裁机关的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和现实情况,高某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高某要求提高工资标准,双方协商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并无过错和不妥,是没有经济补偿的,更谈不上违法终止,支付赔偿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