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车企业行为与政府补贴的动态博弈分析

2018-03-14 09:34周昭雄
中国林业经济 2018年1期
关键词:虚报补贴数量

周 杨,周昭雄

(上海理工大学 管理学院,上海 200093)

在李克强总理提出“互联网+”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之后,短短几年间,“共享经济”一词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中。在共享单车领域,前不久,摩拜单车和ofo分别完成了6亿美元和7亿美元的融资。而共享汽车在跑马圈地的同时,也开始了在资本市场上紧锣密鼓的布局,今年上半年,多家汽车分时租赁平台融资,其中,TOGO获得了4 000万元人民币的A+轮融资;一步用车也在上市公司多氟多集团的支持下获得了1.35亿元人民币的A轮投资;小马用车也在近日宣布完成1.5亿元人民币的B轮融资[1]。

虽然同为“共享经济”的范畴,但共享单车市场与共享汽车市场有着明显不同。“共享单车”属于轻资产共享经济,风险资本较大,特点是烧钱迅速、用户增加迅速。与之不同地是,“共享汽车”由于其资产较重的特性,目前进入市场的都是产业资本。也就是说,能在“共享汽车”市场中分庭抗礼的“玩家”都依托着深厚的背景,例如Gofun是首汽集团的,EVCARD是上汽集团的,盼达用车是重庆力帆的。高门槛重资产的市场特性将大多风险投资拒之门外,这是一块只有上游产业资本才敢吃的“蛋糕”。目前共享汽车的投放城市,大多都是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如青岛市。在这些试点城市中,不仅有国家利好的政策扶持,还有丰厚的国家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一方面不仅降低了运营成本,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市场的生命力,并不会像“共享单车”一样昙花一现。

“共享经济”出现至今,其便利性为人民群众所津津乐道,其前景也让资本市场趋之若鹜。然而,矛盾存在于事物发展的各个阶段。同样地,“共享经济”的迅猛发展也伴随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近年来,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模棱两可的法律问题、“传统”与“创新”的竞争问题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不仅是市场内部需求与市场竞争的问题,更与我国既有的监管方式冲突问题。“共享经济”生在“互联网+”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共享经济”的发展问题,更是我国创新型社会发展道路上亟待解决的一大类潜在问题的具象体现。因此,对共享经济市场的研究是当前较为重要的课题,本文主要对“共享汽车”市场的企业行为进行研究,以求见微知著。

在共享汽车市场中,选择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会给企业带来丰厚的财政补贴[2]。政府会根据企业申报的共享汽车投放数量进行补贴的发放,而在发放补贴的过程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政府想要掌握真实的汽车投放数量信息,成本很高难度也很大,因此就存在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补贴,虚报共享汽车投放数量的可能性。共享汽车企业获得补贴资金后,由于资本有着利益最大化的特性,企业可能将财政补贴资金用于与政府发放补贴的初衷相悖的投资,以获取其他利润。另外,政府监管与惩罚制度的懈怠和缺失也可能使政府补贴无效[3]。因此,本文建立了一个企业行为与政府财政补贴的动态博弈模型[4],分析决定政府财政补贴的有效性的影响因素。

1 模型假设

在此模型中,博弈参与者有博弈者A(企业)和博弈者B(政府),政府根据企业上报的投放数量给予共享汽车企业补贴,并希望企业能将补贴资金继续用于发展共享汽车产业研发和投放,使得社会收益最大化;而企业为了骗取补贴,会向政府虚报在市场中投放的共享汽车数量,在拿到补贴企业后,将其投入到收益最大化的产业中。

因此,该模型中的参数如下:对于博弈者A,一个新企业进入共享汽车市场需要支付一定的专用性资本a,企业投放共享汽车的成本是b,消费者使用共享汽车的费用是P,市场中消费者对共享汽车的需求为M,另外,此处假设不考虑共享汽车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只考虑共享汽车正常范围的损耗和维修,则企业对共享汽车后续维护成本是c;对于博弈者B,企业上报共享汽车投放数量,政府对企业的财政补贴为e,企业拿到补贴后投入到共享汽车生产投放,社会能从中获益为s,政府考察企业实际共享汽车投放数量的成本为d,若政府发现企业存在虚报投放数量骗取补贴的情况,则对企业进行处罚f。那么,E1为共享汽车企业的期望收益,E2为政府的期望收益。此处,为了分析方便,假设各变量均已进行货币化处理。另外,不妨考虑另一种情况,若政府不对共享汽车企业承诺补贴或者政府已经承诺对进入规定市场投放共享汽车的企业予以补贴,但并未兑现承诺的,造成政府失信,导致已进入市场的企业退出以及不会再有后续企业愿意进入该市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损失G,且造成的政府形象损失更是无法估量。

假设企业进入市场后,向政府虚报共享汽车投放数量的概率为p1,则不虚报的概率为1-p1,政府对企业实际投放数量进行检查的概率为p2,则不检查的概率为1-p2,为了简化分析,此处假设政府一旦检查就能发现企业是否存在虚报情况。

2 模型分析

基于以上的假设条件和行为描述博弈过程,可以表达为图1中的博弈模型:在决策点一,新企业选择是否进入该市场;在决策点二,新企业进入市场后,政府选择是否承诺在该企业投放共享汽车后进行补贴;在决策点三,政府承诺若企业投放共享汽车则予以补贴后,企业选择是否向政府虚报共享汽车投放数量;在决策点四,政府决定对企业在市场的共享汽车投放数量是否进行检查。其中纯策略收益R1—R6的值如图1所示。

3 模型求解

根据动态博弈理论的逆向归纳法,应自下而上分析[5]。在此模型中,企业选择是否虚报共享汽车投放数量与政府决定是否检查是一个混合博弈,因此决策四可以用标准式表达,如表1所示。

?

为求决策四混合博弈的均衡解,对E1、E2求偏导,确定p1和p2的最优解为:

将p1*和p2*代入E1和E2中可得:

E1=e-(a+b+c-PM)

E2=[(1-d/f)s]-e

在得到了决策四的混合博弈均衡解之后,可以进一步分析得到决策二中政府对于承诺还是不承诺补贴的选择倾向,当检查成本d<处罚数额f时,E2的值最小为-e,而政府失信所导致的损失G显然远远大于e,因此必有E2>-G,所以从结果是看,政府必然会选择承诺补贴并履行承诺。

另外,从企业角度考虑,比较E1和0,若e大于(a+b+c-PM),则E1>0换言之即使在市场需求不足、生产成本和维护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只要补贴足够,企业依然会选择进入市场。

4 结论与建议

在本次博弈模型中p1可以理解为在权衡利弊后宁愿受罚也要欺骗政府的企业数量,而p2则可以理解为当前市场环境下,政府对其真实数据存疑的企业数量。由p1和p2的最优解可以看出,p1取决于检查成本d与处罚力度f的相对值;p2与处罚力度f成反比,与企业盈损成正比。因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①当共享汽车市场仍然存在政府补贴,企业进入市场的行为则是理性的。②企业欺骗倾向p1与检查成本d、处罚力度f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完全可能通过财务作假各种非法手段增加政府检查难度d,亦或者政府疏于监管、处罚力度不够,只要有空可钻、有利可图,都将会使得更多的企业铤而走险,“勇敢地”对政府说谎。③一定程度上严苛的监管并不会让企业望而却步,还会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上述结论,对共享汽车市场的规制提出以下建议:①共享汽车市场的繁荣与危险并存。当前共享汽车市场持续繁荣、越来越多的上游产业资本愿意进入这一市场是理性的考量,但资本的目的永远都是利益最大化,政府必须时刻考虑“钻空子的人”的存在可能。②严厉的惩罚并不会将企业拒之门外,而更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长期以来,政府在对市场监督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微妙的误区,片面认为严厉的惩罚会让想进入市场的企业敬而远之。然而从上述研究中可以看出,企业进入新市场完全是理性行为,而且不受处罚力度的影响,只与成本和补贴有关,这也符合企业最基本的利益追求。因此,在共享汽车市场中,若政府能扮演一个赏罚严明的监督者,并且足够勤奋,企业会自然地进入市场,并且企业欺骗倾向会变得很小,敢于铤而走险的企业就会变得更少,市场可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繁荣。③共享汽车市场的长远发展根本上立足于庞大的需求。如今的共享汽车市场才刚刚兴起,乘着“互联网+”的顺风车,市场需求与日俱增,前景可观。在对企业赏罚分明的同时,如何更好地培育现有的市场需求,发掘潜在的市场需求才是政府和共享汽车企业长远的课题。

[1]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15(4):287-292.

[2]王宇,刘志彪.补贴方式与均衡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成长与传统产业调整[J].中国工业经济,2013(8):60-63.

[3]陆国庆,王舟,张春宇.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政府创新补贴的绩效研究[J].经济研究,2014(7):53.

[4]汪秋明,韩庆潇,杨晨.战略性新兴产业政府补贴与企业行为:基于政府规制下的动态博弈分析视角 [J].财经研究,2014(7):45-47.

[5]吴新民.论静态与动态博弈中的逻辑推理[J].求是学刊,2008(2):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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