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小兵 张建安 薛立娟 刘杰
本文为中华全国归国華侨联合会课题《依法维护侨界群众合法权益的途径与方式研究》(编号:17DZQK202)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 侨界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工作任重道远。必须完善涉侨法律法规,确保维权有法可依;必须创新维权工作机制,确保维权高效落实;必须加强涉侨法律宣传,真正形成全社会整体维权的合力,做到依法维权、科学维权和主动维权。
【关键词】 侨界群众;合法权益维护;途径与方法
党和政府对侨界群众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十分重视,近年来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为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维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从我们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在取得成绩的同时还存在涉侨法律滞后、落实执行不到位、宣传监督不力等问题。因此,很有必要进一步深入探索更加科学有效的维护侨界群众合法权益的途径与方式。
一、完善涉侨法律法规,确保维权有法可依
滞后性虽然是法律的固有特点,但是我们应该尽可能地根据情况变化对其进行修订。而作为我国涉侨的核心法律法规,无论国家层面的《权益保护法》还是省级层面的《实施办法》,都是10年以前修订的。一部10年以前修订的法律法规,显然难以适应如今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形势。下面,我们以某些省份制定的《实施办法》为例,简要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订建议,以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政治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归侨侨眷在各级人大、政协中应当具有一定比例,并且还赋予各级侨联推荐侨界人大代表候选人和侨界政协委员的职责。但是这样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并且各省在出台《实施办法》时也没有对这条原则性规定做出详细解释,这样就导致归侨侨眷政治权益保护问题难以真正落实。比如侨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额被挤占的情况较为普遍,黑龙江省政协十届委员中侨界有22人,十一届委员就只有9人了,[1]其余名额被其他部门挤占。侨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额所占比例较小,势必降低议案、提案的影响力。湖南省省委督查室、省侨联在督查中发现,“多数市州党委在推荐提名人大、政协常委会委员人选时,未统筹考虑侨联组织专职负责人人选”。[2]2016年1月,意大利华侨、益阳市侨商会会长、侨界人大代表胡光绍,在市人大五届五次会议小组讨论会上提出了“为侨胞侨商搭建好政治平台,适当增加侨界人大代表、侨联界别政协委员名额”的建议。因此,地方政府要保障侨界代表参与人大立法与政协民主协商的参与权和话语权,要在广泛征求侨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相关规定及执行办法做出详细解释,以维护他们参政议政的政治权益。
经济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经济权益主要包括投资兴业权益和贫困归侨侨眷权益。归侨侨眷在国内投资兴业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并且维权困难,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欠缺。例如归侨林某投资上千万元人民币进行房屋楼盘改造工程项目。在楼盘开发过程中,原本由市政府和拆迁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故将法律责任转嫁给了林某公司,致使个别拆迁户将林某起诉至法院而导致工程进度缓慢。后来,虽经法院多次审判仍没有得到合理解决,给林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目前,只有个别省份制定了华侨及归侨、侨眷投资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四川省的《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法》。因此,政府应当统一出台华侨及归侨侨眷投资权益保护法。
黑龙江《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生活贫困的归侨、侨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扶持其摆脱贫困;无劳动能力又无人抚养的归侨、侨眷,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照顾。”其他省份的实施办法也多有类似的表述。但这样的表述太笼统,不利于执行落实。例如1953年朝鲜归侨李女士,体弱多病,生活水平低。回国初当过学徒工,后来靠劳动部门按照下岗人员发放补助金生活。2000年错失享受“五七工”机会以后,她多次向当地政府提出给予生活照顾的请求,最后要求办理低保也可以。[3]但因黑龙江《实施办法》没有规定救助贫困归侨应当达到什么程度、采用什么方式,而且办理低保也不符合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致使李女士的贫困问题难以得到解决。因此,《实施办法》应当更加细化具体内容,对救助对象要明确指定帮扶部门以及帮扶照顾的程度,尤其是在养老保险、医保、低保办理等方面,应当明确规定照顾的范围、方式、程度或比例。
二、创新维权工作机制,力求维权高效落实
撇开涉侨法律法规滞后的因素,维权工作机制不健全、政策法规落实执行不到位,也是影响维权效果的重要原因,因此创新和建立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势在必行。湖南省积极响应中国侨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侨联维护侨益工作的意见》,制定并印发了《关于我省各级政法机关与同级侨联组织建立健全涉侨案件有关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文件,在建立健全涉侨案件工作机制方面取得了一些创新性成果,增强了维权的主动性和科学性,也由此推动了全省的侨益维护工作,值得学习和效仿。
其主要做法:(1)向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了在各类案件立案时,增加审查案件当事人是否具有华侨、归侨、侨眷等身份的要求。(2)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明确涉侨案件及工作的对口联络机构和联络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由对口联络机构和联络员负责与同级侨联保持联系,听取侨联组织对案件的合理意见与建议,并及时向他们通报案件办理进展情况。(3)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聘请同级侨联组织专职负责人或专门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或执法“监督员”,参与和监督涉侨案件的审理工作。(4)完善涉侨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办理机制,建立由各级党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参加的涉侨信访案件办理联系会议制度及督办协调机制。五是由省政法委牵头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侨联是人民团体而非行政主体,在处理涉侨案件中没有行政职权而只能作为联系侨界群众和行政机关的桥梁和纽带,发挥协调、监督作用。湖南省的做法,一方面充分发挥了侨联的辅助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创新和建立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涉侨案件办理的公开、公平、公正,使依法维护侨界群众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三、加强涉侨法律宣传,形成整体维权合力
我们通过调研发现,我国大部分地区对涉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还没有到位。多数民众对侨的概念感到陌生,不清楚什么是归侨侨眷,不知道有一部专门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法律;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政府工作人员,不了解侨联的工作性质与职能,更没有主动配合侨联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意识。曾经有这样一个真实的事例:一位老归侨拿着“归侨侨眷身份证”向当地有关部门求助,请求解决一些生活上的困难。因为他办理归侨证件的时间早,证件看上去显得有些破旧,当事部门竟然怀疑证件是假的,要求外事办公室开具证明证实真伪。这个事例说明,当地有关部门对涉侨法律及涉侨事务和政策知之甚少。众所周知,只有知法才能守法,才能依法维护自身和民众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切实提高维权工作的效果,我们就必须增强维权工作的主动意识,扎实做好涉侨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力求形成各级侨联组织、政府部门乃至全社会整体维权的合力,从而改变侨联和侨务机构在维权中孤掌难鸣的局面。
近年来,益阳市政府部门和侨联组织在宣传涉侨法律法规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绩,并获得了上级主管部门、侨界群众和其他民众的高度好评。我们主要的做法:(1)定期举办法律培训班,为各级侨联和侨务机构工作人员讲解涉侨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2)利用“12˙4”宣传日,宣传涉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组织侨法宣传栏(角)进机关、进社区、进侨企活动;市侨联还编辑了《侨务知识100题》等宣传资料,下发到广大市民,尤其是归侨侨眷和侨企手中,辅助他们学习涉侨法律知识;协调司法部门举办归侨侨眷法律知识讲座,提高其主动维权意识和科学维权、依法维权的能力与水平。(3)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宣传侨界知名人士的先进事迹,积极扩大侨界的社会影响力,引导广大市民爱侨护侨。如组织了张国基先生诞辰124周年纪念活动,配合印尼华人做好“王益琪奖学金”颁奖及宣传活动;组织“国际义士” 何凤山瞻仰活动、宣传活动。四是开展大学生与国家工作人员侨法知识普及活动。与市委党校合作,对广大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侨法知识培训;与湖南城市学院合作,在大学生尤其是法学学生《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中补充侨法学习内容;与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在村官培训教材中加入侨务知识、侨法知识内容。五是我们还将组织各级涉侨法律顾问委员会建立归侨侨眷微信公众号和法律援助平台,为归侨侨眷提供贴心的网上法律咨询服务。
【参考文献】
[1] 魏锐.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6.10.
[2] 湖南省省委督查室、省僑联.中央、省有关侨联工作《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报告.湖南省侨联系统维权工作手册.p176.
[3] 黄岩梅.我国归侨侨眷权利法律保护实例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4.2.
【作者简介】
文小兵(1969—)男,汉族,湖南益阳人,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高职人文教育与应用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