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枫
摘要:习近平對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提出了极为重要的论述,伦理已成为目前社会治理创新的关注点,社会治理创新必须实现伦理与制度的交互作用,实现社会善治就要努力探索社会治理创新中伦理的实践路径。
关键词:伦理;治理现代化;创新;作用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98X(2018)01-0061-06
2013年11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使“社会治理”的理念第一次在党的重要文件中出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问题也第一次被提了出来。同时,“创新社会治理”的思路得到明确,即在强调“法治保障”的基础上又提出“强化道德约束”,从而提出了“加强法治保障”与“强化道德约束”并举的社会治理方略,这就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关于社会建设思想的逐渐完善和成熟。
一、习近平论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段讲话强调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二者要紧密结合,道德的作用也不容忽视。
(一)全力发挥道德的作用,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指出:“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这就是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包括法律法规,也包括道德。法律法规是外在的硬约束,必须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道德是内在的软约束,有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和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作用,我们一定不可小觑。
(二)法治和德治二者缺一不可,相互依存,相互支持;国家治理既需要法律执行,又需要道德支持,二者协同攀缘
习近平强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法律与道德虽然功能不同,各有各的特点,但二者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的作用是统一的,在国家治理中是不可或缺的。
(三)国家治理中人民群众的道德实践也体现了道德的作用
道德的明显特征之一就是其实践性,只有将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和要求融入社会实践的方方面面,社会环境才能大大改善,良好的社会风气才能形成,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才能提升。习近平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二、伦理——社会治理创新的关注点
由“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再到“国家治理”,这里既有一个理念的变化过程,同时也反映出我国“治理”理论的不断创新。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就提出了社会管理,指出社会管理的任务是:“改进社会管理,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社会建设还没有被提到一个全新的高度,当时使用的还是“社会管理”一词。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党对社会建设的认识进一步深入,党的十七大报告就增加了社会建设的任务,提出了“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把社会建设纳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中,而且在报告中又提出了加强社会管理的举措,这就是“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并提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与十七大报告相比,这里不仅提出了“创新社会管理”的任务,而且加强社会管理的举措中第一次加上了“法治保障”的内容:“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系”。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创新社会治理”的思路又进一步明确,不仅用“社会治理”的理念代替了“社会管理”,而且第一次提出了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强化道德约束”,发挥道德的作用,这是当前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关注点,也可以说是社会治理的创新点。
(一)伦理体现了社会治理的“软治理”
社会治理既包括“硬治理”——法律法规、行政组织规范等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又包括进行“软治理”——发挥好文化、价值观、伦理等的作用。社会治理的“软治理”,是国家通过对文化、价值形态、社会伦理等的有效整治,创造和谐社会建设所需要的文化认同和价值追求,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凝聚全体人民的精神力量,巩固全体人民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的过程;是通过发挥伦理的重要作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秩序的过程。因此说,“软治理”更加强调柔性治理,更贴近“以人为本”的政治宗旨,也体现了社会治理理念的升华。
对社会意识形态的控制和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意识形态工作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个政党和国家的治理能力和软实力。习近平高度重视党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工作,指出:“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能否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因为,党的群众基础和执政基础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精神上丧失群众基础,最后也要出问题。”因此,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主动权。
1.国家不仅是一定阶级的统治机关,同时也是精神的共同体。“国家不只是政治组织。它们也是文化再现的体系,由此国家认同是通过话语行动的不断复制”。一个国家的存在与发展,既需要以暴力为特征的国家机器,也需要以思想为基础的文化与价值观,需要创造自己独特的社会意识形态赋予国家以精神与凝聚力,作为社会主义中国的社会意识形态,就要巩固马克思主义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维护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巩固全党和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endprint
2.在阶级社会里,意识形态必然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马克思认为,意识形态是人类社会发展到出现私有制和阶级分化,并且在统治阶级内部出现精神劳动和物质劳动分工的产物。由于自然经济中相互分离的被统治者“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从而使意识形态的构建成为统治者的专利。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因为,“支配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同时也必须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必须是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因此,中国共产党必须具有对社会意识形态的控制能力。必须把意识形态的管理权、话语权牢牢掌握在手中。
(二)调整人及其各种社会关系离不开伦理
社会治理说到底是对人的治理,是人与自身、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等各种关系的规范与调整。人的道德观念等都会直接影响到社会治理的水平。从根本上说,社会治理的根本目的就是实现社会善治,而社会善治建立既需要法制法规,也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既要强化治安力量,也要注重舆论宣传。
当前我国社会治理中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既有治理理念的问题,也有治理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同时,也有道德问题。因此,中国社会治理所面临的现实需要必须强化伦理的作用。
具体说,社会治理中伦理的重要作用,一是确立社会治理的正确价值;二是强化人的内在约束;三是调节利益关系;四是提高管理者的道德素质。
三、社会治理创新
必须实现伦理与制度的交互作用
制度是指法律规范和行政组织规范。与伦理规范相比,制度具有外在的强制性和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威慑力。
在社会治理中伦理与制度二者是不可或缺的。因为伦理与制度有着各自的功能和特殊性。其一,伦理的内在软约束作用必须靠制度的外在强制力的支持与保障。因为,伦理毕竟是一种软约束力量,依靠的是人的自律、自觉,在人们的思想觉悟没有达到一定程度时,只靠人的内心自律是不行的。所以对那些不自觉的人,制度发挥了巨大的力量,同时成为伦理的坚强后盾,有力地维护着伦理。其二,制度的实施、落实,需要制度外的力量——伦理来支持。因为制度有效发挥作用离不开人的内在道德自觉与自律。
(一)伦理与制度存在相互支持、相互作用、相互依靠的基础
伦理与制度有共同的价值导向。二者都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主、平等,都要求维护人权和人的尊严,都追求社会的和谐和有序运转,因此,有整合与互动的理论基础。从伦理的角度看,任何制度都是以一定的伦理规范为前提和基础的。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有其滞后性和不完善性。任何制度要发挥作用,都必须以伦理的正当性为前提和基础。
(二)伦理与制度的交互作用通过内容、功能、实施等体现
1.伦理与制度在内容上相互吸收与兼容。罗尔斯曾指出:“一个法律体系是一系列强制性的公开规则。提出这些规则是为了调整理性人的行为并为社会合作提供某种框架。当这些规则是正义的时,它们就建立了合法期望的基础。它们构成了人们相互信赖以及当他们的期望没有实现时就可直接提出反对的基础。”制度必须体现伦理性。一个社会的伦理与制度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这是伦理与制度能够相互支持、相互作用的基础。
2.伦理与制度在功能上取长补短、互相补充。伦理就像空气一样遍布整个世间,只要是有是非善恶的地方,伦理都能发挥其作用,重要的是能管到人的内心。在社会治理的层次上,伦理要高于制度。伦理是最高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最低的伦理。
3.伦理和制度在社会治理中相互影响。伦理从道德层面教育人们遵纪守法,思想向善,不要做违法乱纪的事,而法律制度作为硬性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做出惩罚,既发挥了教育功能,又起到震慑作用,对于杜绝违法行为有一定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些规定就是对违约失信行为的法律制裁或党纪惩处。
四、社会治理创新中伦理的实践路径
《决定》中指出:“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伦理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党委的领导、政府的主导作用,社会基层组织和民间组织的参与,公民个人的参与等层面的共同努力”来实现的。
(一)在社会治理中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中国共产党及党的各级组织是实施社会治理的领导者。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也是党委中的重要成员,党是社会治理的领导者毋庸置疑,必须坚持。而且中国共产党党员及各级党组织也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积极作用,这是因为党组织覆盖面广,领域多,即使一些社會组织不是政府机构,也都有党员和党的组织。例如,在全国各地涌现的党员志愿者、先进党的基层组织,众多的模范共产党员,等等,都是党在发挥着作用。
(二)从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看社会治理创新中伦理与制度的交互作用
1.以人为本是政府决策的根本要义。决策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人民为中心,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党的根本宗旨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以此为目的,转变政府观念,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方法,改善工作流程,不能以经济发展代替人的全面发展,在社会治理中更加尊重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幸福指数。
2.坚持公共服务的均等性。《决定》指出,“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坚持公共服务的均等性,就是要秉持服务的公共性,即政府的服务主要是促进公共利益的生成和发展,使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群众。endprint
3.秉持利益的公平性。经济利益问题是引发社会矛盾的首要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以极大的政治勇气,锐意“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因此,人民幸福指数、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社会利益调节机制、市场机制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人们的利益分配还存在差异,贫富差距有所加大。所以,必须建立健全利益调节机制,建立和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利益约束机制、利益诉求机制、利益补偿机制和利益引导机制,最终实现利益的公平性。
(三)志愿服务组织作为社会组织、伦理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伦理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的重点在社区,而在社区中志愿服务组织的作用不可低估。2016年,中宣部、中央文明办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志愿服务组织“是汇聚社会资源、传递社会关爱、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载体,是形成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社会风尚的重要力量”。由此,我们可以说,志愿服务活动是富有时代特色的道德实践活动,志愿服务组织是当代中国的伦理组织,志愿者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实践者。
1.志愿服务的道德属性。第一,志愿服务的特征体现了道德的特征。自愿性、无偿性、公益性是志愿服务的特征,而这也是道德的特征。道德调节的特殊性在于:它不以谋取个人权利和报偿为前提;道德行为是自觉自愿的行为。志愿服务的自愿性,是说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是自愿的、非强制性的。为什么呢?其根源就是人内心的向上向善的愿望。志愿服务的无偿性,是指志愿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志愿者不会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任何报酬,志愿服务活动是履行道德义务的活动。志愿服务的公益性,是指志愿者无偿地献出自己的时间、知识、财力、体能、技能等,以帮助他人和造福社会为目的。
第二,志愿精神体现了伦理精神。志愿精神概括起来就是“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奉献”,就是志愿者在不计报酬、不求名利、不要特权情况下参与关爱他人、促进社会发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友爱”,是志愿服务体现的与人为善、无私关爱、平等尊重的精神,这种“友爱”,是无差等、无国界的友爱;“互助”,即互相帮助,助人自助;“进步”,即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使自己的能力得到提高,同时也促进了社会发展与进步。志愿精神体现了一个人对真正生命价值和意义的理解,是社会责任感和利他精神的具体表达。
第三,志愿服务体现了以“善”为核心的价值追求。善是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的核心,体现的是人与国家、人与社会、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都是善的具体要求。志愿服务就是“行善”,提高道德水平就是“立德”。
志愿服务就是把行善立德的理念在服务社会、服务他人中体现出来,与追求高尚,扶贫济困、助人为乐的中国传统美德是一致的。
第四,志愿服务是学雷锋活动的拓展。1963年3月5日,毛泽东题词,发出“向雷锋同志学习”的号召。“雷锋”一个普通战士的名字,成为几代中国人共同的记忆,也是耸立在人们心中不朽的丰碑。雷锋身上体现的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助人为乐的奉献精神,与志愿精神有着高度的内在统一性,同时,志愿服务也拓展了“学雷锋”的形式与内涵。《意见》明确了学雷锋活动与志愿服务、雷锋精神与志愿精神的一致性,指出:“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雷锋精神,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学雷锋志愿服务文化”。志愿服务不计报酬、不图名利、不求回报的基本要求,与“学雷锋”活动是一脉相承的。
第五,志愿服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现代体现。在我国,志愿服务精神自古就有。如孔子讲的“仁者爱人”“德不孤,必有邻”,孟子倡导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道家讲的“上善若水”,张载的“民胞物与”思想等等。在“仁爱”思想的影响下,我国古代,就存在着具有志愿服务特点的官方机构和民间组织,如北齐时的“义仓”、北宋时的“义庄”、明清时的“养济院”。“君子莫大乎与人为善”“积善成德”“兼相爱、爱无差”等名言古训,都凝聚着志愿服务精神的实质。所以说,中华民族的优秀道德传统,是志愿服务事业的文化沃土。充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长期以来形成的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优秀思想文化,这是志愿服务活动广泛持续开展的内在动力。
2.志愿服务在社会治理中的具体作用表现。第一,志愿服务是促进社会道德水平提升、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抓手。志愿服务有助于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国家共同体意识,培育公民个体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美德;志愿服务承载了向善、仁爱的价值取向,以“互助”唤起了人们内心慈善的力量;志愿服务体现了平等与尊重,志愿精神跨越了国界、职业和贫富差距,是没有文化差异、没有民族之分的平等之爱。无数志愿者以自己的行动,营造了崇善行善的道德氛围,促进了社会文明进步。比如,河北省道德模范侯振国及其爱心团队,多次志愿捐献造血干细胞,资助贫困学生、救助贫困家庭,为社会捐款1100多万元,以无数爱心行动践行了“回报社会”的诺言。再如,深圳地铁的志愿者们,对老弱病残、行动不便的出行者或外地来客,进行悉心照顾和热情服务,帮助提行李,搀扶上、下车以及提示出行者行车路线与安全行车,引导顺利出入车站等。这些志愿者以自己的奉献、微笑、热情的服务,向人们传递了关爱和温暖,使人们感受到人间真情和真善美。
第二,志愿服务是政府职能的重要补充。政府的力量是有限的,不可能覆盖到事关民生的方方面面以及社会的各个角落。同时,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起步较晚,还存在着覆盖范围小、制度不完善、保障能力有限等问题,从而为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比如养老问题,由于政府出资建养老院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因此对一些孤寡老人的照顾就由志愿者承担起来。并且,当今社会的养老已不再仅仅是物质赡养的含义,更强调精神的照护,志愿服务在这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志愿者在老人的感情联络,心理抚慰,消除老人的孤独感、寂寞感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当前,我国的志愿服务在扶贫、济困、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和大型社会活动等重点领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三,志愿服务是实现社会“善治”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治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现在我国许多地方的社会治理,其主体不再只是政府一方而是多元的,不仅有政府而且有志愿服务组织和居民的参与。各参与主体之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解決了社会治理中的很多问题。比如在对环境的治理中,环保NGO作为志愿服务组织中最活跃的一支力量,就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民间组织,它在开展环境宣传、参与环境决策、推动绿色经济、吸引环保资金、动物保护、生态保护、制止污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发挥好志愿服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主要是打好基础。志愿服务在我国刚刚兴起,从时间上来讲,开展的时间短;从地域上来讲,开展的也不广泛;从制度上来讲,缺乏制度支撑,基础非常薄弱。下一步,国家还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志愿服务站点建设力度,加快信息平台建设步伐,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激发人们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特别是大力倡导和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理念深入人心,使志愿服务成为大多数社会成员的一种生活方式和道德自觉。
第四,公民的参与是实现社会治理的必要保障。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如果我们党疏远了人民,人民对党敬而远之,党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政府的主导作用的根基就会不稳,社会治理将是一潭死水,任何创新都不可能,所以说,公民参与是社会治理创新所必不可少的。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