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网络直播平台监管主体的问题及对策

2018-03-10 21:30禹玉琳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6期
关键词:主体监管

禹玉琳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平台的迅速兴起,法律问题也源源不断出现,其法律滞后性颇为明显。目前网络直播平台四大监管主体主要存在政府监管主体权责不明、网络运营者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本文主要从明确政府监管主体、加大网络运营者监管力度、完善群众监管机制等方面进行浅析。

关键词网络直播平台 监管 主体

一、我国网络直播平台概念及现状

所谓网络直播平台是指利用互联网资源和网络系统进行实时视频发布的网站。网络直播是具有双向流通的信息网络发布方式,随着现场事态的发展同步制作和发布信息。網络直播是新兴的高互动性视频娱乐,受众可以通过弹幕与主播互动,也可以通过虚拟道具进行打赏。从广义上来说,包括所有的有网络直播版块进行网络直播的网站。

截止2016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31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4299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3.2%,较2015年底提升了2.9个百分点。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和网络直播平台的迅速兴起,近两年来可谓是进入了网络平台的迅猛发展期。网络直播已经成为—个庞大的产业市场,网络直播平台作为实现网络直播的载体,也呈现出了纷繁多样的发展状态。根据CNNIC最新发布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2016年网络直播服务在资本力量的推动下持续发展。截至2016年12月,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44亿,占网民总体的47.1%,较2016年6月增长1932万。2016年被称为中国网络直播元年,这是因为在线直播平台的数量已经超过了200家,活跃在各个直播平台上的网络主播更是数量庞大,甚至达到了无法完全统计的地步。

网络直播的火热,不仅带动了网络直播平台的发展,同时也催生了网络主播的走红。在网络直播的快速发展中,其背后的现象极为混乱。网络直播平台的内部管理水平良莠不齐,各种不良内容均有涉及,色情、赌博等犯罪活动也大量存在,跨越道德甚至触碰法律底线,严重损害网络环境。加强网络文化的建设,是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多次提到的建立中华民族文化自信在互联网视域中的培育践行,也是我国网络空间建设与促进文化创新繁荣的重要工程,释放文化活力,促进文化繁荣,推动全球信息化交流与文化合作,把握了文化创造新空间的机遇,顺应了互联网生态的健康和谐需求,是网络空间健康发展的持续动力。

二、我国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现状

随着网络直播平台的迅速发展,由之而带来的巨大利益驱使着直播平台的各方主体野蛮生长,为了遏制这一局面,明确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主体尤为重要。具体来说,确定其监管主体的责任,使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都能落实到位。网络直播平台主要有四方面的监管:政府、网络运营者、行业、群众。

近年来,政府从宽松到严格的监管,从单一到多部门的联合。在2016年呈现高压形势,与网络直播有关的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管理规定:2016年9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11月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这些规定法规先后出台,规范网络直播内容,促进网络直播平台的健康发展。

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网络运营者,并未尽到其应尽之责,运营商作为直播平台的管理者,要健全监管机制的建立。要坚守道德的底线,遵守法律的条文,不能为了平台的火爆程度和点击率就姑息放纵违法现象。时刻加强网站工作人员的思想觉悟,定期开展法治教育活动,提升网友整体素质。

其次,还需加强的行业自身监管。尽快组织行业协会实行行业监督。2016年4月13日上午,北京市网络表演(直播)行业自律公约新闻发布会《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网络直播平台的观看、消费群众人数众多、群体庞大,是网络产业的核心支撑力。群众作为网络产业发展的支撑力,并没有有效的对网络直播平台的不健康内容进行监督。不但没有对违反法律违背道德的直播进行举报,反而围观、传播,更有甚者打赏大量金钱刺激直播行为。

三、我国网络直播平台四大监管主体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监管主体权责不明

经历了一段时间的野蛮生长期,直播最终还是躲不开被监管的命运。2016年9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了关于直播的监管问题。意味着之前文化部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升级成了广电总局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这意味着将监管权从文化部转移到广电总局。而在这些现象的背后体现的是文化部、广电总局、网信办三家争夺监管权的事实。

事实表明,相对于广电系统更加重视对网络内容的预先批准,文化部选用记录在案,对违法事件严重处罚建立了黑名单系统的做法。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文化部的监督手段显然更加人道一些。而网络信办通常在舆论导向有异常时,与该企业约谈。由于《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相比文化部《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需要更高门槛,申请较为困难。再则该证近年发出量少,这一规定无疑将会把一大批“无证公司”淘汰。

在“网络直播元年”的尾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了《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网络空间安全管理综合标准的基本法律,是建设我国网络空间法治的重要里程碑。是解决网络风险、依法治网的法律利器,是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该法将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作为负责网络安全的主体。加上文化部、广电总局、网信办等部门,政府方面的监管主体过于繁多。由于法律滞后性和落实不到位,出现了多头监管、重复监管、无效监管等现象,导致监管权责不明。不便于网络直播平台的未来发展和有效监管。

(二)网络运营者监管力度不足

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网络运营者,没有落实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网络主播的监管力度不够,身份审查程序不严格。在网络直播平台兴起的初期,只要简单的注册即可成为网络主播。造成了一种人人有手机,人人是主播的局面。如此不严格的准入门槛,使有关网络直播的负面新闻频发,对社会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2016年1月10日凌晨,斗鱼TV平台发生了性行为直播事件,随后在微博平台上迅速发酵。由于该事件发生时网络主播未实行实名制准入门槛,及时发生违背道德违背法律的事件也不能及时遏制行为有效追溯网络主播。网络主播在凌晨进行不雅视频直播,抱着侥幸不被法律处罚的态度。网络直播平台自身没有严格履行其职责,致使法律的威慑力没有有效发挥。

在技术监管方面,并没有很好的履行其职责。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平台并未负有实现监管的责任和义务,即使一些部门规章要求平台承担监管责任,平台也只能做到事中或者事后监管。像人工巡查就是事中监管,但在实际情况中,人工巡查也具有滞后性,并且十分形式化。平台监管的高额成本,也不利于监管技术的革新与发展。如此一来,监管效果自然无法很好的呈现。

(三)行业自身监管幅度不够

行业自身缺乏良好的行业风气,没有积极向上的景象。当网络直播平台兴起时,不良风气蔚然成风。行业组织的存在没有起到带头规范作用。2016年4月13日上午,北京市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发布《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参加会网络直播平台只有优酷、爱奇艺、花椒、映客、百度、新浪、搜狐等20余家,其参会规模与市场已有的网络直播平台相比甚小,影响力欠缺。行业协会监管幅度不够,没有对有不良行为的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提醒教育。

(四)群众监管机制不完善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作为人数众多的群众,他们是网络直播平台网络产业的参与者、观看者和利益支撑者。全方位的观察和了解网络直播平台的实时动态和播放趋势。然而,群众的力量没有有效发挥,缺少相关的群众监管机制。群众的举报没有相应的机制进行有效的应对与回复,许多举报石沉大海,致使群众举报积极性不高。

四、我国网络直播平台四大监管主体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明确政府監管主体

在2016年2月之前,对于网络直播目前尚没有专门的机构对其内容以及主播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管,涉及网络文化传播的相关部门对于网络直播平台中的一些“擦边球”行为并没有进行整治,由于没有专门监管机关,各部门问就存在踢皮球的情形,对于网络违规直播现象的处置往往采取的都是事后处罚,并没有从根源上遏制此类现象发生。随着网络直播元年的完结,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陆续出台。

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网络安全法》,还有在处理—些案件中的扫黄打非办公室等一些部门机构。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并没有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主体具体化。监管主体无法确定,监管效率便难以提高,网络直播平台的健康发展也将变得缓慢。

(二)网络运营者加大监管力度

要想从源头上改变网络直播的乱象,就得从法律上加大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责任,明确其事先审查的责任和义务。如此一来,便会增强网络直播平台的主动性,加大对主播的审查和对平台的监管力度。具体责任落实到平台自身,平台自会加强管理。平台应加强对其主播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自身树立良好理念做起。

(三)积极行业自身监管

网络直播作为新兴产业,需要形成一套完整的全面的运行机制,对于共性问题要结合各大直播平台的工作经验来一同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应扩大协会的企业数量,形成影响力。若行业协会一旦建立就必须充分发挥起作用,否则将形同虚设。要加强网络直播平台业主以及从业人员的自律,网络直播平台公司要定期开展主播培训,提高主播的综合素质,进行法律法规的知识讲解与传播,对于红线问题要着重强调,从而增强业主以及从业人员的自律性,培育形成积极向上的直播文化。

(四)完善群众监管机制

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加大举报力度,提高群众举报的积极性。每个直播平台,应在直播窗口明显且便捷的位置设置一键举报专栏。当观众发现不良现象时,可立即举报。平台管理员及时做出措施停止不良行为的继续发生。设立专栏对举报信息进行公示处理,不仅提高群众的举报积极性,还能督促举报的处理机制。

网络直播平台的兴起虽然给社会带来不少负面影响,但是其积极性和社会能动性不容小觑。各大监管主体应各司其职,在职责范围内监管到位,有效执法,有效监督。使网络直播平台运行在法治道路上,让亿万民众拥有健康的共同精神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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