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徉
摘要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有着“单轨制”和“双轨制”两种模式,在近年以来的发展中部分学者发现这些模式在保护标准、保护机构、保护程序上存在着多样、重叠以及独立的问题,从而导致在实际的运行中较为缺乏统一的衔接。因此,完善司法保护对于知识产权的整体把控,是建设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的重要策略。本文通过阐述我国当前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现状,分析现存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合理有效的完善策略,以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 司法体系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战略地位逐渐得到重视,而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对于国家文化的发展以及科技的创新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并且在我国家发展的高新技术行业,知识产权的司法判决逐渐有确立业界标准的导向性作用。在我国2008年所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战略纲要》中就将司法保护提到了国家知识产权的战略发展重点,而这不仅是从一定角度上保护知识产权,而且是从国家发展的全局性角度上对于我国的司法保护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因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基于“指引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统一司法保护建设标准,保障立法的目标”的标准的,因此这一标准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依赖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的正确认同以及政策的正确制定。而如何定位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就是十分重要的环节了,在这一理念指导之下再去制定符合国情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将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关键点。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现状分析
(一)司法保护的“单轨制”模式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当前各国基本有两种类型:首先是司法保护的“单轨”模式,另外就是行政及司法保护同时运作的“双轨”模式。这些模式是适应新技术相关革命以及经济发展的整体需求的,并且在世界性的范围内都能够呈现出较为统一的趋势。而这两种方式也是存在于当前世界上不同国家所采取的不同发展策略。“单轨”模式就是通过法院对于某一个知识产权侵权的审查与处理,整体上判令侵权人去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法律保护。而“双轨”相对而言是在知识产权发生纠纷之后,权责人可以请求对于—些知识产权的主管机关进行处理,并且由一些行政机关主管责令停止这种行为,并且对于违法人员进行一定处罚。也可以直接的向一些由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利用法律的途径进行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一些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以让行政机关进行直接查处,作出一系列的处罚。在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实际实践中,“单轨”模式是当前世界上较多国家采用的,并且主要是在发达国家,这种知识产权的司法途径保护十分有效。
(二)行政及司法保護同时运作的“双轨制”运作模式
“双轨”模式是以我国的发展为主要代表的,并且在我国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了以司法保护和行政策略保护双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其他国家的“双轨”发展不相同的是,我国所发展的“双轨”模式更具有特色:
首先在于其普遍适用的行政执法权责,行政机关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有着一定的行政处罚,并且具有对于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行政裁决以及行政调解,从而行政侵权行为可以被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权力也被赋予准司法的地位。
其次在于我国“双轨制”模式的广泛适用特性,这在一方面包括国内工商局、版权局等多方面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处理措施,在另一方面也包括着国家海关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的边境防范措施。
最后就是我国行政执法的主体是相对独立的,而执法机关在知识产权的权责认定之后,可以更为独立的运行侵权行为的打击,在使用行政权力的时候甚至可以和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权力并行,具有较强的独立特性。这种具有我国特有发展特色的“双轨”制度是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初期的国情发展相关的,在一方面是因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并没有很强大的力量,也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审理的专业性经验;另一方面我国传统的行政执法就是占据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地位,行政执法相对较为成熟,但是不能够有效的发挥行政保护的优势,从而有效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之后,我国逐渐形成以专利、工商、技术以及海关等方面的行政机关作为核心发展的行政保护系统,并且可以与承担司法审判职能一同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发展目标。
(三)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中保护标准较为多样,没有一致的统—特性。而前文所述两种发展模式中,“双轨制”的发展模式相对于“单轨制”的发展模式来说有着更为独特的方面,也就是行政保护的方式参与了进来,但是我国的支持产权行政方面的保护会导致在实践中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不相同,我国行政执法权力的普遍适用性将导致我国是否构成以知识产权作为民事侵权的标准不够统一。而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对于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也是普遍享有的,也就是说一旦某一方面的知识产权遭遇到侵害之后,当事人可以启动行政保护以及民事侵权的司法保护。并且基于侵权是否认定的标准基础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有着特定的法律职权,在事件之中可能会出现知识产权的“双轨制”发生冲突,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时候可能与行政机关的处理裁决是相反的。
其次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保护机构相对较为重叠,一定程度上缺乏发展效率。并且在“双轨制”的保护发展模式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裁决权是同时存在的,这也增加了解决纠纷的基础成本。知识产权的案件首先去要对于证据进行采集,而在实践中经常会是执法机关先进行行动,在之后需要判定刑事处罚的时候移交给刑事司法机关,而刑事司法机关因为之前没有参与其中,导致其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犯罪信息不够了解,需要重新进行调查和资料的收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资源和时间的浪费。
最后就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保护性缺乏衔接,虽然说我国当前“双轨制”发展模式在知识产权和司法上有着双重的保护,但是司法机关在执法的时候有着较为鲜明的独立性,在知识产权的确认等方面有着特定的权利,缺乏实际的有效衔接性。
二、我国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理念阐释
司法保护的理念在于“群众对于司法的本质理解,并且对于司法部门的发展规律有着理性认识,对于法律精神的理解以及法律价值的解读逐渐形成的整体认知模式”。这种观念对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以及运行效果的影响十分大。而集合当前我国“双轨制度”发展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司法保护发挥着主导作用这一理念应当包括以下方面的内涵:首先在于司法保护的优先处理性。在知识产权的侵权打击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处于优先的地位,其保护应当发挥最主要的作用;其次在于司法保护的全面特性。司法保护的全面理念在于知识产权的侵权打击以及纠纷解决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为知识产权人提供全方位的系统性保护,从而全面体现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权威特性,有效的解决两种发展模式中保护标准不统一的行为。
三、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完善策略及发展方案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完善策略
司法政策需要以法律作为基本依据,而从实际情况来出发,兼顾二者的发展统一来进行调整。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也应当具有一定的理念,对于指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的裁决特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优先性、全面性的特点,并且为制定符合我国发展国情的政策指明方向,因此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的定位取决于几个基本因素,首先是知识产权的法律精神,其次在于我国的基本发展国庆,最后就是知识产权的自身特点。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发展方案
笔者在进行资料的查阅以及汇总之后,基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理念认同理念是保护政策中重要的方面,具体就应当包含以下一方面的特点:
首先,对于强权的抵抗、侵权的打击应当更为重视,当前全球的只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在向一体化的趋势发展,而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政策应当在坚持我国自身立场的基础上进行国际视野的获取。
其次,在于打击侵权行为的根源,虽然说我国近年以来的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是就当前而言我国这项工作有着一个发展的怪圈,司法和行政的保护力度不断增强的同时,侵权案件也在逐渐增多,仅仅体现了发展中打击侵权案件的数量,而没有较为鲜明的质量。
最后,在于对不同侵权行为进行分门别类,从而可以较为妥善的应对,在法律的原则和规则之内可以更有区别的进行处理。
四、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战略地位逐渐得到重视,而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对于国家文化的发展以及科技的创新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并且在我国家发展的高新技术行业,知识产权的司法判决逐渐有确立业界标准的导向性作用。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有着“单轨制”和“双轨制”两种模式,在近年以来的发展中部分学者发现这些模式在保护标准、保护机构、保护程序上存在着多样、重叠以及独立的问题,从而导致在实际的运行中較为缺乏统一的衔接。
司法政策需要以法律作为基本依据,而从实际情况来出发,兼顾二者的发展统一来进行调整。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也应当具有一定的理念,对于指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的裁决特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优先性、全面性的特点,并且为制定符合我国发展国情的政策指明方向。而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基于“指引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统一司法保护建设标准,保障立法的目标”的标准的,这一标准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依赖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的正确认同以及政策的正确制定。在知识产权的侵权打击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处于优先的地位,其保护应当发挥最主要的作用,从而体现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权威性,有效的解决发展中保护标准不规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