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光
摘要随着近年来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日益突出,银行往往设置了较高的贷款准入门槛,有些企业为了解决资金困难,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开展民间集资,严重干扰了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为妥善办理此类案件,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维护金融管理和正常经济秩序,本文笔者进行了专题调研并提出意见建议。
关键词企业 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 检察职能
一、基本情况
2013年以来,广饶县检察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涉案1千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5件9人。
一是春蕾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通过向单位职工下达存款任务的方式,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达1.96亿元,涉及存款单位和个人409个。后公司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未归还500余人次19500万元(含部分担保债务)。
二是凯超工贸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解决公司周转资金不足,通过多种宣传渠道,吸收周边乡镇棉农、个体商户等187人存款共计1568万元。后因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归还欠款,未归还数额654万余元。
三是广饶正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向社会不特定公众100余人吸收存款19342万元用于发放贷款业务,致使资金链断裂造成1852万元的存款无法退还受害人。
四是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的名义,约定利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1.02亿元人民币,涉及人数575人。
五是东营华安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未經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涉案金额2亿元,现已无力偿还。
二、主要特点
此类犯罪因涉及人员多、金额大,社会公众关注程度高,极易诱发和产生不安定因素,严重危及社会和谐稳定。
(一)高息诱惑大,涉及受害人多
从具体案件看,所有案件犯罪嫌疑人都许诺高额回报提供的利息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根据企业盈利效益年息12%-20%不等。集资活动开始初期均能按照允诺的回报让参与人获得实惠,进而利用参与者做活广告、对外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规模。此外,受害人众多涉及面广,参与集资的成员也十分复杂,既有收入较高有一定风险防范意识的公职人员,又有中老年人等弱势群体,且参与者积极性较高。
(二)时间跨度长,欺骗性强
从查处的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己发生多年,持续时间长,同时涉案企业均小有名气且在一定时期内效益较高,企业以正常生产经营为目的,以弥补资金流动性缺口周转资金或扩大规模多元化经营而融资,资金断裂之前均能按时支付被害人的借款和利息,犯罪一时难以被揭露。而大多数案件都是被害人因犯罪嫌疑人无法归还其借款或得知犯罪嫌疑人逃跑后才到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三)管理疏漏,融资具有非法性
未经过有权部门的审批而进行融资,是导致犯罪发生的根本原因。在犯罪构成上要求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没有经过审批也就没有监管、没有约束,当企业经营不善出现资金问题时,仍需要吸收资金偿还之前的利息,最终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大量的存款不能归还被害人。
三、案件成因分析
(一)逐利投机心理强,风险意识淡薄
从公众个人投资的角度分析,县域经济发达,公众手中的闲散资金日益增多,理财意识进一步增强,迫切寻找投资渠道。以非吸案件的被害人为例,大多是在企业前期效益较好、分红利息发放到位后争相存放资金,在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的诱惑下持续存款,却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资产状况漠不关心,以致于涉案企业资不抵债时损失惨重。
(二)金融管控收紧、企业融资困难
企业在高速扩张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旺盛,中小企业或个人的贷款难的问题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致使一些企业和个人抱侥幸心态,打政策擦边球,设法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同时各大银行贷款审查日趋严苛,银根收紧、连续抽贷,企业求贷无门,催化企业向民间借贷市场高息融资,为非法集资提供了生存土壤,另一方面企业借贷后又由于不堪高利贷重负,极易引发资金链断裂,导致恶性循环。
(三)企业人员法律水平不够高,是涉企犯罪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
企业工作人员没有相关的法律知识水平,不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工作,导致了其在工作过程中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发生,就是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没有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而在没有经过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四)企业依法管理制度不够规范,是涉企犯罪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都有相关的法律来规范,而企业人员在工作中也有相关制度来约束。企业的设立、经营活动必须依照相关民事、刑事及行政相关的法律规定,没有约束必然会发生不利后果。我县涉案的企业不能依法经营是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发生的绝对原因,而员工没有依法办事是导致涉企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五)犯罪分子没有得到及时处理,是涉企犯罪案件发生的外在原因
及时正确打击犯罪,防止犯罪的进一步发展是遏制犯罪的有效手段,对犯罪形成及时打击的高压态势,是防止犯罪发生的外在重要因素。就我县涉企案件的发生不难看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其犯罪行为持续的时间较长,因没有及时处理导致最终出现了严重后果。
(六)职能部门服务企业发展的力度不够,是涉企犯罪案件发生的间接原因
相关职能部门服务不到位导致我县相关企业的依法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企业的法律文化水平不够高、员工法律知识不够高,间接导致了当前涉企犯罪的发生。法律部门对企业进行法律教育较少,政府职能部门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不到位等相关因素,导致了我县涉案企业不能认识到犯罪的危害,对自己的行为不能正确的进行法律评价,而企业人员认识犯罪的能力也不能得到相应的提高,导致工作中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检察机关惩治预防金融犯罪的路径选择
面对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尤其是金融领域的经济犯罪高发的态势,检察机关应立足职能,加强对新常态下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分析研判,把防控风险、服务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而金融检察的专业化路径选择则是检察机关实现专业化、精准化打击惩治金融犯罪的客观需要,是检察机关自觉服务经济发展、保障金融秩序的有益探索,是检察机关维护金融安全、营造良好金融法制环境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一)设立金融检察工作室,构建专业化人才梯队
金融检察工作室的建立可以进一步提高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的专业化水平和精细化发展,发挥案件集约办理的聚合效应,同时通过发挥检察权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对于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维护健康有序的金融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成立了金融检察工作室,指派具有金融、网络专业能力的干警专门负责经济类、金融诈骗类犯罪,实行捕诉衔接、类案专办,建立涉企涉众刑金融刑事案件一体化办理機制,准确把握法律政策,坚持打击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围绕防范金融风险和服务供给侧改革重点,加快检察环节诉讼进程,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企业诉累。进一步加大金融检察人才培养力度,通过开展专业培训、条线交流等形式,提高金融检察人员整体业务水平。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通过课题探讨、疑难案件研究等形式,研究金融犯罪新特点,探索有争议案件和新型案件办案尺度,总结打击和预防犯罪经验,提高金融检察人员的专业化办案水准。
(二)建立“检察+”工作机制,合力打击和防范金融犯罪
严厉打击涉企涉众型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活动,定期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与公安建立案前审查机制,针对证据缺陷提出侦查方向和取证重点;与法院建立诉前意见交换机制,统一法律适用、政策运用和处理尺度,确保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办案效果的统一。与金融监管部门建立惩防联动合作机制,在立足自身职能基础上,实行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密切配合,在惩治和预防金融违法犯罪、参与金融领域社会秩序整治方面形成合力,建立金融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及线索互通查询通道,集预警预报功效的信息情报交流机制。联合金融监管部门发起建立防范金融违法犯罪网络,逐级完善与本区域内公安、司法、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合作机制,适时延伸“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加强金融监管行政执法监督,建立长效的多部门联动防范机制。加强与银行机构的协作联动,组建金融检察智囊团。实施检银共建,监督支持银行依法执业,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积极搭建平台,成立专业人才库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充实金融检察人才库,建立常设性的信息交流和工作协助平台,以开展信息互通、工作交流、办案协作以及疑难案件法律适用探讨等各项工作,为金融风险防范、案件受理审查提供智力支持。
(三)拓展犯罪预防体系,加强金融违法犯罪的立体防控
积极开展“法律宣讲企业行”活动,建立“警示展览+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的服务模式,针对涉企案件特点以案说法、释法说理,指导企业规避经营风险。善用检察建议,积极参与创新社会管理。通过办案总结涉企犯罪的易发点和高发点,以检察建议方式帮助企业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点,推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增强企业发展实力和竞争力。针对企业的投资立项、财会管理、采购供销、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重点岗位、环节存在的漏洞提出建议和意见,帮助企业强化基础工作,完善内部监管制度,消除犯罪隐患和风险。加强涉众型经济犯罪预防宣传工作,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博、微信等渠道,多层次、多角度、立体化开展涉众型经济犯罪公益宣传,突出典型案例的警示宣传教育作用,提高公众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风险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