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轩
摘要当下我国推动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其核心要旨在于创新发展,结合构建法治中国的时代机遇,需要我们讨论如何将改革与法治建设相结合。本文从积极营建助推企业创新发展的法治环境、努力完善保护创新成果产权的法治机制、充分拓展激发企业家创新精神的法治空间等三个方面,从法治环境、机制和空间三个层面论证法治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创新推动作用。
关键词供给侧 改革 创新 法治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互作用的經济法则贯穿于整个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始终,因此推动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完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不断相适应的动态平衡机制,将其打造为能量不竭且白行更新换代的动力系统,从而全面推动和提升社会经济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确保经济持续良性向前推动。由最初的农业革命到后来的工业革命,再到如今的信息技术革命,创新发展始终是经济发展过程中最主要的一条运行轨迹。现阶段我国正如火如荼进行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正如一套强化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社会资源布局、提升供给关系效能的全新动力体系,为实现其正常且有效的运作,需要充分发挥法治在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中的保障功能,从而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从法治环境、机制和空间三个层面为供给侧改革融合创新发展的法治动能,从而实现法治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重要推动作用。
一、营建环境:助推企业创新发展
当今时代,全球产业革命正值风起云涌之际,优胜劣汰、适者生存。企业作为现实经济社会中调节资源配置的组织形态,是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核心主体,其既是体现“命令-服从”原则的科层制类型经济组织,还是旨在改善资源配置、提高劳动效率的经济机制。处于残酷竞争经济环境中,企业不止是生产交易的缔造者,更承担着优化分工协作体系的神圣使命,这也使企业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力量。
因此,当创新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石时,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将不仅局限于其自身发展完善的个体层面,而是整个社会经济繁荣进步的根基和保障。诚然,在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创新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愈加凸显,企业的规模和实力己不再成为其参与研发活动的先决条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对商业前景的规划选择性地投身研发活动,但是,政府从宏观角度作出的制度安排与政策支持才是企业实现自主创新能力的公共基础。只有当企业的自主创新与政府的公共支持相结合时,方能完整体现推动社会经济向前发展的创新效能,这也是供给侧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推动供给侧改革,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与之相关的政策法规,以整合社会资源对企业这一核心经济主体的创新潜能进行激发,从而为企业创新发展能力的提升提供制度保障。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五中全会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非常关注优化创新体系问题,倡导必须加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以及关键作用,大力推动其进行基础性、前瞻性创新研究,更深一步落实并执行创新百强工程,建立起更多在世界范围内都具有竞争实力的创新型企业,加大力度鼓励科技型企业不断壮大。
除此之外,还需更关注优化法治供给,根据法律规定给予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的效能,积极创造出对企业自身创新有利的法律环境,鼓励并保护企业制定技术创新策略,增强研究开发力度,使生产方式得到重整,运行方式不断改进,切切实实使企业步入创新新高度。与此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创新固然能为企业拓展生存空间、提升发展潜能,但自由竞争的经济环境下,创新有时亦会衍变为掌握核心技术企业压制其他企业发展的潜在风险。即是说,自主创新能力的实现和研发成果的产出,在市场无法对资源进行有效平衡和调节时,市场经济的劣根性便会导致具有优势竞争地位的少数企业一家独大,从而对面广量少的中小企业的创新研发活动构成威胁,不利于社会经济和谐有序的发展。因此,需要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细节,通过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在法律层面减少或规避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带来的经济风险,以良好的法治环境营建和谐的经济环境。
另外,要充分发挥政策的灵活性和宏观调控性优势,制定并完善一整套强有力的政策系统。由此,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当面对纷繁复杂且日新月异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时,通过为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经济环境,从而为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二、完善机制:保护创新成果产权
产权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前提和基础,亦是对创新研发成果的确认和巩固,对激励市场主体创新发展、改善供给侧制度安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新兴技术成果的产生,需要权利的认可和保护,如此方能在不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研究潜能的同时为其提高供给绩效注入行为动力。
因此,推动供给侧改革,需要设定合理的产权制度结构,尤其注重推进产权保护的法治化进程,从而有效激励市场主体创新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繁荣进步。全国人大第十二届四次会议制定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将供给侧结构改革作为主要方向,并将“产权获得有效保护”作为这次会议经济发展方面的关键内容,其中第12章中针对构建产权制、促进产权保护趋于法制制定出具有全面性、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在这里,要重点突出知识产权领域的改革和对创新智力成果的保护。在知识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愈发关键,以创新和知识为基础的竞争日趋白热化,知识产权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发达国家重新维持其在全球经济中的主导地位的重要手段。随着各国关税壁垒的逐步拆除和世界统一市场的逐渐形成,知识产权必会更加受到重视。如今,我国必须不断适应供给侧改革以及构建知识产权强国这些实际要求,将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进一步加强此领域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改进并完备有助于鼓励创新知识产权的归属机制。
对于司法保护方面,不仅要加大力度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成和完善提供保障,更要突出保护的关键和核心,也就是对当代经济条件下非常富有超越和拉动性的新兴以及优势产业、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高附加值的供给产品、重大科技项目和工程等四个领域的知识产权形成重点保护机制,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和打击,进而不断提高司法保护水平。
与此同时,在司法实际运用方面,必须更加深入构建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审判体系,以现有知识产权审判庭为职能建设的工作试点并逐步进行推广,通过统一司法尺度、降低诉讼成本和提高审判效率的方式,将对知識产权的司法保护落到实处。
三、拓展空间:激发企业家创新精神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企业通过创新研发活动推动社会经济向前发展,往往是企业家精神意志的集中体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家所扮演具有经济首创精神的创新者角色,在市场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并从根本上决定市场力量。因此,“企业家成批的出现时繁荣产生的唯一原因”。
从宏观角度来说,现代经济发展长河中,企业家一直以来都是以创新人员的角色活跃在各个领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不断变革,深深改变了经济发展的面貌。推动供给侧改革,需要建立有效激发企业家创新精神的能动机制,通过为企业家锐意进取、追求卓越、创造成功的能力打造丰富的施展平台、创建适合的吸存空间,从而为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融入创新者宝贵的智慧和经验。无论是《建议》还是《纲要》均站在法治角度制定了有关鼓励企业家精神这一关键事项,而且指出一定要“依照法律规定保障企业家财产权利以及创新收益”;其中《纲要》还特别指出“若要使企业家作用得到最大程度发挥,就必须对以往陈旧的利益格局进行创新”。即对企业家创新主体地位应予以积极肯定和认真对待,并从法治层面对企业家所享有的创新资源施以重点保护。
首先,要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企业家可唯一且排他地合法占有、使用、自由处置其财产,同时具有对个人财产最终支配权,此权利应受到社会认可,若没有经过法律程序,不可随意受到侵犯和损害。因此,从法律层面对企业家财产权进行严格保护,需要建立健全所有权领域有关企业家财产权方面的制度机制,在对企业家的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进行法律确认的同时,亦需谨防公权以扩张解释为由对私权进行的不当干涉和侵犯,因此应在公共权力和企业家财产权之间作出法律层面的有效平衡和适当规制,以充分保障企业家合法财产权。
其次,要保护企业家的创新收益。他们带领企业从事创新研发活动的直接结果是创新成果的产出,即为企业家带来创新收益。这种创新收益承载着企业家在创新方面的精神、智慧和经验,亦是判断企业家的创新活动是否形成社会绩效的基本尺度之一。因此,应健全保护企业家创新收益的法律机制,为企业家从事创新研发活动消除后顾之忧,从而充分激发其自主创新精神。
最后,要注重营造兼容创新挑战、鼓励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真正的企业家创新精神,体现在通过自主创新对旧经济格局提出挑战,因为企业的良性发展在于创新的实现,这就决定了企业家是带动企业通过创新进行发展的主导性因素。通过企业自身的创新发展与企业间的良性竞争,在新旧之争中实现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新一轮组合。在这种创造性的创新转换过程中,势必伴随着经济体系在均衡与不均衡状态之间的转变。
因此,社会需要营造一种良好的法治氛围,使创新活动在打破传统利益格局的过程中获得适度的包容空间。同时,企业家在从事创新研发活动的过程中,应该树立规则意识、培养法治思维,成为能够严格遵守市场规律、并可以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优秀创新者。在司法层面,司法机关应严厉打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市场主体,为形成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