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俊峰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其主要功能定位是通过服务实体经济实现自身的发展壮大,两者互促共生。供给侧改革需要金融业的推动,同时金融业也需要通过供给侧改革优化金融体系结构。金融创新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当中能够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金融数据共享是目前国际金融界重要的金融创新和发展趋势。金融数据共享通过开放银行服务等创新方式,推动传统银行和金融科技公司更深层次地协作和竞争。我国要进一步融入全球化进程,深化供给侧改革,就需要发展金融数据共享。
一、金融数据共享及其作用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服务”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方向,特别是在银行互联网化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果。然而,银行互联网化只是“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初级应用,金融数据共享才能促使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这一发展思潮影响深远,将给金融服务业带来新一轮巨变。很多金融科技专家将其称为继虚拟货币、人工智能之后,金融科技的下一个热点。英国权威的《经济学人》称之为银行业的“地震”。
2016年底,美国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提出金融数据共享计划,2017年10月18日发布金融数据共享的9条指导意见。英国的竞争和市场委员会(CMA)也在2016年启动Open Banking计划,预计2018年开始实施。欧盟2016年通过了支付服务法令2(PSD2),规定从2018年1月13日起欧洲银行必须把支付服务和相关客户数据开放给第三方服务商。随后,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香港等金融强国或地区都在2017年推出了各自的金融数据共享战略和计划,制定Open API(开放接口)标准,将来所有银行业务,都必须通过API接口开放金融数据。
虽然各国对金融数据共享的称谓不同,但其核心理念却是一致的,即通过金融数据共享,推动传统银行和金融科技公司更深层次地合作与竞争,以实现各方利益的共赢。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体系化的金融机构、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开放的金融市场和较为发达的金融科技产业,具有实施金融数据共享的基础条件。
发展金融数据共享有助于“补短板”“降成本”“去杠杆”等供给侧改革目标的实现,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作用:
(一)优化资源配置,推动“补短板”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义在于通过金融创新,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服务实体经济。金融数据共享可打破信息壁垒,从而有效拓展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领域和空间,實现供给和需求的精准匹配,弥补传统金融难以解决好的金融需求,对接“补短板”“降成本”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关键任务。
在实施层面,政策制定者通过金融数据共享,对金融及经济大数据进行智能分析,明确哪些项目属于无效供给,哪些是急需优先扩大的短缺性供给。这种以大数据分析为基础的供给侧改革能够精准施策,针对性强,效率也更高。
(二)创新业务重构,促进“降成本”
金融数据共享的另一优势是可以简化交易流程。通过金融数据共享,银行、金融科技公司相互开放数据,构成同生互利的生态圈。金融业务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不是简单地把金融业务移植到互联网,而是利用网络便捷高效的特点业务重构,很多传统金融服务业务的中间环节就会取消,这样不仅增加服务的弹性和多样化,制度性交易成本会显著降低。
(三)汇聚多方资源,助力“去杠杆”
降低企业的高杠杆是供给侧改革的重点和难点。美国次贷危机乃至金融危机,就是由于美国个人住房消费和金融机构过度使用杠杆而引爆的。近年来,我国非金融部门杠杆率(债务/ GDP)不断上升,由 2006 年 3 月末的108.5%提高到 2016 年三季度的 166.2%,不但显著高于新兴市场105.9%的平均水平,也显著高于发达经济体 88.9%的平均水平。能否成功去杠杆,直接关系到供给侧改革的成败。
去杠杆的核心是开放性竞争,金融数据共享是促进金融业开放性竞争的重要手段。我国近年来非传统金融业务发展比较迅速,数量庞大,但体系封闭,加剧了杠杆不光滑,互相不传递,加剧了高杠杆的危险程度。另一方面,高杠杆主要集中在大中型企业等经济主动脉,而千千万万的小微企业或小商小贩及个人则是经济体系的“毛细血管”,他们数量庞大,但规模小、资质弱,难以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而金融数据共享平台可将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甚至个人,都汇集到一个统一的网络平台进行公平竞争,这样不仅可唤醒“沉睡”的资金,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同时能让众多小微企业甚至个人通过适当加杠杆的方式获得生产提高或生活上的便利,分享数字经济带来的红利。
二、金融数据共享战略实施
当前西方国家的金融数据共享实施战略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欧盟和英国的政府主导模式,策略是自上而下推动金融数据共享。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都采纳了英国和欧盟的这一模式;二是美国采用的自下而上的市场主导模式。每种模式都是基于其自身特点提出的。
欧洲的金融业发达,几家大银行垄断了绝大部分市场,所以数据共享需要政府主导推动。英国的金融数据共享方案的核心思想是开放银行服务,其目标是实现个人与小企业和银行及第三方安全地共享数据;欧盟则从最基础的支付业作为突破口,即将生效的PSD2法令规定银行的支付服务和相关客户数据要对客户授权的第三方开放。
美国法律体系完整、金融市场参与者众多,除了大型跨国银行外,还有多达9000多家各类金融机构,竞争激烈,加上其金融科技发达,很适宜于市场主导模式。美国有实力的金融机构通常会主动开放数据接口,转型成为平台型金融服务公司。因此,美国金融机构的开放包容性更强,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紧密,也更加愿意开放数据和接口。但美国模式缺乏统一监管和规范,阻碍了数据共享的发展。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最近提出的金融数据共享9条指导意见,意欲通过引入适当的监管措施,引导促进金融数据共享的发展。endprint
我国金融业的情况与西方有较大差距,比如银行业大而不强,法律体系、金融市场环境还不太完善。我国的优势在于近年来迅速崛起的金融科技公司,市场体量庞大。在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的大环境下,中国金融业要进一步融入全球金融体系,推动实施金融数据共享很有必要。但机械生搬硬套国外的金融数据共享模式也难于成功。我们需要立足我国金融业的自身优势,开拓新的金融数据共享模式。我们提出的这一模式包括两个层次的策略:
(一)技术实施层面可采用自下而上的美国模式
我们认为我国的金融数据共享在技术实施层面宜采用美国模式,即自下而上地推动数据开放共享。这是因为我国有不少实力较强的金融科技企业,他们的数据共享已经开展到了一定程度,政府所做的是要进一步规范化,推进其进一步发展。此外,从技术性能及安全可靠性来看,自下而上的模式更适合于分布式系统,效率更高,也便于实施。
(二)管理层面宜采用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
我国的法律体系、金融市场环境不完善。为了防范相关金融风险,保障我国的金融安全,在管理层面上要采用自上而下的模式。首先要制定统一的标准规范,这不仅便于使共享数据的规范、顺畅地流动,同时还有利于监管机构对共享数据形成的大数据进行全面分析,便于为决策部门提供参考信息,还有助于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安全风险隐患等;其次是建立监管机制重点审核接入金融数据共享平台的机构的服务器是否有安全隐患,监測共享服务内容有无侵权、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实施上,金融数据共享将面临很多困难。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来自银行的阻力。银行掌握着大量的数据资源,而金融科技公司则拥有技术先进的金融平台,这些平台都是充满活力的生态系统,从技术上来说远超过银行。因此银行主观上没有意愿和动力将数据开放出来。
为此,首先,我国的金融数据共享宜遵循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模式。先从金融科技公司着手,相互开放,积累经验,然后再逐步推广到金融机构和各大银行。其次,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诉求,研究制定能保障各方利益的责任—利益模式及共享激励机制,按照共赢互利的原则促进各方积极推进数据共享应用的积极性。
三、金融数据共享风险及应对
在网络安全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金融数据共享过程中面临网络安全、隐私侵犯、垄断滥用等问题不容忽视。为了防控应对数据共享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推动供给侧改革,我们需要从技术上、管理上采取一系列措施。目前信息安全及隐私保护的相关技术研究较多,下面探讨从金融监管层面应对风险的策略。
目前国际上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美国的限制性监管,其特点是将所有的金融科技纳入到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中,严格控制其运作。二是英国、欧盟为代表的主动型监管模式,采用这一模式的还有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日本和韩国等其他国家。这一模式的特点是政府监管部门积极主动推动金融创新,比如英国的“监管沙盒”松绑了现有金融法规对金融科技发展的束缚 ,促进金融创新的效果明显,因此很多国家都纷纷效仿。
我国的金融科技监管属于市场和商业模式驱动的被动式监管。主要原因是我国有巨大的市场需求,虽然金融服务体系不尽完善、法规监管相对滞后,但金融科技公司却发展迅猛,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短短3年内,中国金融科技就在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等方面遥遥领先其他国家,并培育出蚂蚁金服、京东金融这样的大型金融科技公司。
随着规模的扩大,以前快速发展遗留的风险隐患亟待解决。特别是为实现金融数据共享,当前这种相对宽松的监管模式需要逐步改善,加强监管。从国际发展趋势来看,美国的相对严格的监管模式并不一定适宜我国当前的情况,欧盟的主动型监管是全球金融数据共享监管的主流模式。
(一)立法先行,实现法治化监管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政府对金融数据共享的监管也首先需要经过法律的充分授权,避免无法可依或过度监管等弊端。为此,我们对现有相关金融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专门针对金融数据共享等金融创新进行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消除灰色地带,确保金融数据共享业务的安全、可持续发展。
金融数据共享立法内容主要包括:数据主体的权利的定义,如数据主体的知情权、选择权、访问权、异议权、索赔权等,数据控制者处理数据的行为边界的界定,对数据控制者等其他主体非法使用数据等侵权行为进行明确的处罚规定。还有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对金融巨头垄断数据,妨碍数据共享的行为进行限制等等。
(二)标准优先,施行流程化监管
数据共享标准,特别是数据安全标准对金融数据共享至关重要。增强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数据共享接口标准的制定考虑安全风险问题,以增强数据共享的风险防控能力。
为了消除金融监管过程的人为因素的干扰,还可以利用金融数据共享的特性制定相应的金融监管标准规范,将监管过程流程化、程序化,监管目标定量化、指标化,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动化、智能化的监管。
(三)预防为主,实施智能化监管
金融数据共享可以采集海量的金融大数据。云平台、云计算、机器学习等技术的突破使得对大数据的分析成为可能。金融行业由于天然具有数据量大的优势,应用大数据进行金融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手段,对金融数据共享领域的安全隐患及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得出风险预警模式,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尽可能提前将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总之,金融数据共享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所面临的挑战不仅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行业监管等,还包括技术实施框架、运行激励机制、安全防护及隐私保护一系列问题,这些都需要我们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作者单位:国家信息中心)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