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的建议及复文

2018-03-10 19:11
中国经贸导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管理条例信用信息

一、加快国家层面信用立法进程,推动法律效力提高层级

鉴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于起步和不断发展完善阶段,当前应先着力于出台指导和规范工作开展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信用信息权益保护条例》、《信用服务市场管理条例》、《信用监管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等。调整对象主要是信息归集管理部门与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征信机构与信息主体之间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内容包括:公共信息占有者职责、信用业务许可、信用信息的收集与加工、信用信息的使用与管理、信息发布与披露的条件与方式、信息主体保护、信息提供和使用者权利的告知与争议解决的程序等。与此同时,作为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需要基本法律提供相应的规范和指引,建议推动信用基本法加快立法,着手开展《信用建设促进法》的前期研究和草拟工作并列入国家层面的立法计划。

二、在调整对象层面,突出信用主体

(一)个人信用。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础。在发达国家,个人消费信用已经成为信贷市场的主体,据相关国际机构的评估,其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一般可达60%左右。我国的消费信贷已进入市场高速发展期。尽管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个人信用的行政规章制度,但对比征信国家发达的法律制度供给,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个人信用的如消费者信用法、个人信用报告法、个人隐私保护法、个人数据保护法等基本法律法规;已经颁布的规定也缺少基本法律层面的法律依据和效力支持。

(二)企业信用。就目前的情况和我国的经济结构来看,企业信用仍然占银行信贷业务的主导地位。在企业信用法律制度供给方面,我国颁布了《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担保法》《票据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相关的法规以及规章,但是,我国仍然缺少针对企业信用如企业商业准则、公平信用报告、信用控制、公平信用信息披露、公平与准确信用交易等基本法律法规的指引。

(三)信用应用。社会信用体系的构成是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前提,以信用信息开放为基础,以独立、公正且市场化运作的信息服务为主体,以对信用市场健全的监管和有效的惩罚机制为保障,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守信者激励对失信者约束的运行机制和社会环境。信用的运用具体是由信用法律制度、征信评级、信用中介服務、信用监管与失信惩戒等系统组成的一个动态运行机制。在征信、资信评级、信用中介服务以及信用监管与奖惩机制的法律法规方面,同样缺乏基本法律的指引。

三、鼓励各地先行先试、积极探索

考虑到目前全国不同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开展程度上的差异,在建设工作开展得比较早、基础比较好的地区,在地方立法和制度建设方面,可以在体制机制上探索创新,尤其在操作层面上的业务职能设置分工、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应用条件和标准的设定、基本规则和程序等方面开展工作,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建设的主体和运行机制问题、行业部门和地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和应用问题、信用信息的分类管理制度问题、信用主体标识和指标目录以及征信技术标准和建设规范问题、信用服务市场行业准入和监管问题,等等。通过上述法规制度建设,尽量消除管理体制和机制上的障碍,建立健全工作规则和标准体系,为下一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基础,同时也为国家制订全国统一的管理制度和建设规范提供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文

国家发改委正在开展《社会信用法》《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立法研究,鼓励各地先行先试探索信用立法,加快制定标准规范。人民银行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制度,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社会信用法》

国家发改委组织召开了《社会信用法》立法座谈会,听取有关地方、部门和信用服务机构意见建议。与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就《社会信用法》立法工作进行了沟通,并委托中央党校开展立法课题研究。《社会信用法》将主要就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社会信用主体范围及其权利义务;二是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三是明确信用信息的界定和全过程管理要求;四是明确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五是明确信用服务业发展方向及监管措施;六是明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七是明确诚信宣传教育的导向作用。

2017年3月,国家发改委组织召开了《社会信用法》课题研讨会,邀请了信用、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部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地方政府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对该课题进行了研究讨论,之后合理吸纳了与会人员的意见,正对课题内容作进一步完善。

二、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国家发改委组建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研究课题组,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市法制办副主任罗培新牵头,组织法学专家、信用学专家、业内机构代表等共同组成课题组,开展前期研究工作。总结梳理了美国的《信息自由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法国的《数据处理、档案与自由法》《隐私保护法》、日本的《信息公开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范,深入研究国内的《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完成了较为充分的文献梳理工作;调研了已经开展立法的相关省区市和部分部委,就《条例》框架、原则、目标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总结提炼了地方条例施行的成效经验,为《条例》起草工作奠定扎实的实践基础;在借鉴国外经验,总结梳理地方探索经验和部委实践基础上,形成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讨论稿)》。

2017年3月,国家发改委组织召开了课题研讨会,邀请了信用、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部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地方政府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对该课题进行了研究讨论,之后充分吸纳了与会人员的意见并形成专家建议稿。国家发改委于6月初召开专家座谈会,充分吸纳了相关意见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已完成委内征求意见,即将对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endprint

三、关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与公安部分别草拟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法制办要求,将这两个办法整合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目前已形成初稿。

四、关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国家工商总局推动出台了《企业信息公示暫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企业信息公示为核心进行制度设计,建立了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即时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用约束制度,是实施企业信息公示、信用监管、信用约束等企业信用监管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制度性基础。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配套规章,完善细化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检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各项制度,为《条例》实施提供了基本指引和规范。

五、关于《征信业管理条例》等

近年来,人民银行不断加强征信领域立法工作,持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制研究与完善。201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发布)后,人民银行持续推进《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细化和征信领域的制度建设工作,陆续出台《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发布)、《征信投诉办理规程》(银办发〔2014〕73号文印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银发〔2014〕323号文印发)、《征信机构信息安全规范》(银发〔2014〕346号文印发)、《征信机构监管指引》(银发〔2015〕336号文印发)、《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银发〔2016〕253号文印发)等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征信市场健康发展。

为规范信用评级机构执业行为,人民银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和《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银发〔2006〕404号文印发),建立信用评级违约率检验系统,完善了以事中、事后监管为重点的市场化监管体系。自2015年起,国家发改委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研究起草了《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已完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正在根据反馈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六、鼓励各地先行先试探索信用立法

全国首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地方性法规《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3月经地方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已于2017年6月经地方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各层面信用立法工作正在加速推进。

七、加快制定标准规范

国家发改委与国家标准委开展信用信息相关标准研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截至目前,已发布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等28项信用领域国家标准,并有15项标准已完成报批,拟于年内发布。

(具体承办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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