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本刊综合
《北方人》编辑部:
我大学学的德语专业,在重庆一家贸易公司上班,与公司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公司为了增加国际贸易额,决定选派一批德语、俄语专业人才集中培训。随后我被派往四川外国语学校脱产学习两年,主修商贸德语。学习期间,公司与我补充签订了合同,约定我必须工作满5年,否则要赔偿培训费。培训结束后,我上了一年班就收到大学同学邀请,去他公司上班,做国际贸易,待遇优厚。我考虑再三决定辞职。公司同意辞职但要求我赔偿培训费。请问,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是否要向用人单位赔偿培训费?
王艳
读者王艳:
您好,《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赵先生所在单位为其进行了为期两年的脱产学习,并花费了一定培训费,且补充签订了相关协议。赵先生在未履行约定服务期时,就提出辞职,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要求其承担培训费的要求合法合理,应支付培训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