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在类似北京这样的城市,户口具有非常特殊的价值。一些用人单位聘用新的劳动者,在提供户口指标并为劳动者办理落户的同时,往往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的服务期。请问,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在服务期内劳动者能否辞职?
北京读者 夏女士
夏女士: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仅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对上述户口等特殊待遇,未规定可以约定服务期。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约定此类服务期,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我们认为,鉴于《劳动合同法》虽未明确此种服务期,但也没有禁止此种服务期,用人单位提供的此项待遇对劳动者而言具有重大利益,允许就此设定服务期,能够较好地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并未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宜予肯定。但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该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