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全面构建刑诉法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探讨

2018-03-08 03:06罗晓霞
法制博览 2018年12期
关键词:监察法刑诉法

罗晓霞

摘要:如何有效全面的构建刑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是近几年来我国法律法制部门研究的重点课题。本文从了解构建刑诉法与监察法衔接机制的产生背景入手,具体深入了解刑讼法和监察法的职权范围,进一步探讨如何全面构建刑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就相关衔接机制提出个人见解,致力于推动我国法制建设更加完善,使国民有法可依。

关键词:刑诉法;监察法;衔接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5-0235-01

關于构建刑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问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建立相适应的衔接机制,就必须要妥善建立健全相关犯罪案件的移交处理机制、证据收集转换机制、信息交流机制以及会议联席机制等。通过调整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与刑讼法之间相衔接,提高我国刑诉法与监察法的法律执行力度,在衔接过程中有效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提高对犯罪案件的处理效率和准确率。

一、构建刑诉法与监察法衔接机制的产生背景

2018年3月,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首次提出建立监察法与刑诉法之间的衔接机制后,全国人大于5月1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建立健全衔接机制的意见,一时间,如何妥善建立衔接机制成为重要课题。

在这一修正草案中,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监察法与刑诉法之间的衔接机制,并且调整我国人民检察院的侦查职权,去除人民检察院对贪腐案件的侦查权,同时赋予了监委会调查的职权。

这一修正方案一经公布,引起全国上下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关注,并关于修正草案中的内容提出疑问。首先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权的去除,要如何对侦查权重新定位?侦查权与调查权之间有何关系区别?关于贪腐案件中调查的取证标准该如何把握?人民检察院是否依然享有对调查中违法行为的监督权?但归根到底,还是要明确如何构建刑讼法与监察法之间的衔接机制。

二、全面构建刑诉法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

(一)科学界定各法律含义职权

刑事诉讼法是一部可以确保刑法妥善实施的诉讼程序法律,相关责任人通过“打官司”行使诉讼权,来确保我国刑法的实施,并妥善处理案件;监察法主要是为了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严格打击贪污腐败行为而制定的相关法律。

当前在我国,刑讼法与监察法之间的衔接机制的建立工作尚未完善,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还存在案件移送不及时、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低效率等问题。所以,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修正法案中明确提出去除检察院的侦查权,并且赋予监委会调查权。

(二)监委会的职权界定

如何科学界定监委会调查权的职权及属性是协调各部门履行权责关键,首先,监委会的调查权有三个属性,第一是监督属性,

在监督权力下,监委会有权对行使国家权力的所有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有效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第二是行政属性权利,借助行政属性,才能有效实现对公职人员出现的违法行为的调查,严肃处理贪污腐行为并开展廉政建设工作。第三是司法属性,在这一属性下,严厉打击贪污腐败犯罪,有效维护我国宪法法律的尊严。

这三个属性相互结合相互补充,其中以监督属性为核心,切实履行监委会的监督管理本责。有效监督我国公职人员权力的使用,并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三)构建刑诉法与监察法衔接机制的必要性

监委会调查权的司法属性,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在法律上,监委会有权对贪污腐败犯罪的公职人员进行侦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这就需要及时建立健全刑诉法与监察法之间的衔接机制。

在监委会对贪腐案件事实证据进行收集审查时,必须要与刑事诉讼审判中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一致。

但同时,在建立衔接机制时,要确保监委会等相关监查机关仍享有监督检查的职权,一方面要做到对所查办的贪腐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在审查过程中,当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需要补充核实时,需要对证据进行补充调查,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第二方面是在监委会处理案件时,一旦发现存在非法的证据,要依法进行排除。第三方面是关于监委会在行使权利时,要注意法律范畴,一旦出现非法搜查,非法冻结资金等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检察院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督惩处。这些方面共同体现了监察法与刑诉法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合作的关系。

(四)构建刑诉法与监察法衔接机制的方法

关于建立刑诉法与监察法之间的衔接机制,可以增加以下相关规定。第一,我国的监委会对贪污腐败人员进行调查时,虽然具有司法属性,但依然要严格按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合法办理案件。第二,监委会在处理公职人员犯罪的案件中必须要严格遵守证据裁判原则,对相关证据的调查收集和运用要符合相关法律要求标准进行,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标准。第三,监委会在对公职人员犯罪案件调查终结之后,要将相关责任人移交给具有管辖权利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无权自行提起公诉。第四,严禁监委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严禁在对贪腐案件调查时出现非法拘留,严刑逼供等损害我国司法公正的行为。第五,要妥善处理好刑诉法与监察法之间的衔接关系,以免出现越界行为。

三、结束语

在当前我国法治环境下,推动建立我国刑诉法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是完善我国法律秩序建设的一大举措,同时也是推动我国检察院职权改革的重大举措。通过建立健全刑讼法与监察法之间的衔接机制,可以有效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加强我国监察法的执行力度,严肃惩治贪腐行为及危害国家人民利益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徐燕平.全面构建刑诉法与检查法的衔接机制探讨[J].犯罪研究,2013(2).

[2]杨解君,周佑勇.刑诉法与检查法的衔接关系分析[J].中国法学,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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