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绘泽
(山西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山西 临汾 041000)
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最早提出制度定型化问题的是邓小平。他在1992年南方谈话中提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1](p372)经过 19年的时间,2011年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纪念大会上提出,我们推进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这标志着我国在制度定型化上取得了关键性的成果。2012年党的十八大又一次提出制度定型化的问题,指出要“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2](p14)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3]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提出:“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4](p21)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的科学内涵、基本要求、历史进程、阶段特征等,对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深刻把握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制度发展要求等都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既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又符合中国国情,是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的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制度定型化,而是基于中国具体国情和现实要求提出的,具有特殊的内在规定性。
第一,制度定型化首先是要形成一个相对完备、稳定和成熟的制度体系和高效的制度运行机制。这种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集中体现在党的十八大提出和党的十九大再次重申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等理念上。
首先,形成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所谓“完备”主要是就其内容而言,有三层含义:一是从制度结构上要形成包括制度理念、制度价值、制度载体等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二是制度运行形态上要形成包括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体制的制度体系,尤其是基础性的制度体系;三是从制度内容上要形成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建设等各个领域相互衔接、互相耦合的制度体系。完备制度体系的形成是制度定型化进程中的重要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尚存在制度供给不能满足制度需求问题,尤其是有些领域的体制机制严重短板、滞后,制度定型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其次,制度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成熟性。所谓“相对稳定性”,就是制度处于“高平”状态,相对不变的状态,制度供给能够适应和满足实践和现实的制度需求,从而实现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基本平衡;所谓“相对成熟性”,就是在制度稳定性的基础上,形成科学规范的制度,能够有效解决社会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而不发生大的起伏和波动,同时制度还能根据现实需要以及制度自身发展逻辑进行自觉调整或修正。制度稳定性和成熟性是制度体系建立以后对制度建设的更高层次的和更严格的要求。
再次,形成高效的制度运行态势。高效的制度运行态势取决于三种要素:一是各种制度之间的协调性,不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制度之间能够协调发展,而且各个领域制度体制机制内各要素之间能够相互耦合、相辅相成,旨在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二是制度与其他与制度密切相关、对制度运行有较大影响的各种要素之间的关系能够相互协调和促进,比如制度与文化、制度与意识形态、制度与道德、制度与利益等。三是制度执行力好,就是制度不能形同虚设,不能形成“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念在嘴上”,要有强有力的制度执行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制度体系还要完善,但当前突出的问题在于很多制度没得到严格执行。……制度的生命力在执行,有了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就会形成‘破窗效应’。”[2](719-720)
第二,制度定型化要使制度功能得到最大化实现,制度价值得到最大化体现,制度优势得到最大化发挥。“三个最大化”是制度定型化的重要量度。
首先,制度功能得到最大化发挥。制度具有约束、激励、规范等功能,制度作用主要体现在其功能的有效发挥上。制度定型化就是要突破制度功能实现困境,即制度价值的美好追求和制度短缺以及制度相互冲突和矛盾之间的困境;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合法行为和公共利益受损之间的困境;承担制度义务和不享受制度受益或不承担制度义务和享受制度受益的困境;共同不遵守制度而共同受益的困境。不能摆脱这些困境,就会形成制度异化和制度失灵,从而严重消解制度功能发挥。
其次,制度价值得到最大化体现。制度价值是制度功能的理念支持,制度价值不同直接导致制度功能定位差异。以人为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价值。以人为本在制度发展和运行中具体体现为满足群众利益、实现成果共享、促进社会公平、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等。在具体环境和特定历史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以人为本价值体现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从总体看,制度逐步定型化的过程,是制度不断趋于制度价值的过程,是制度价值逐步实现和展开以及制度价值得到最大化体现的过程。
再次,制度优势得到最大化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既符合中国具体国情和现实情况,又反映人类制度文明发展的趋势,是当代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具有显然的优势和特色。比如,能够激发社会创造力和社会活力;满足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实现高效有序的政治运行;实现集中力量办大事;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克服了短期化和功利化弊病;有效化解深刻的社会矛盾;能够有效铲除腐败,体现执政为公等。制度定型化就是要使这些制度优势得到最大化发挥,同时进一步凸显其潜在的优势,从而达到“管用”的目的。
第三,制度定型化的外在表现是制度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持久的高度认同,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只有定型化的制度,才能产生高度的制度权威和持久的制度自信,才能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认同。这里实际上涉及制度定型化的价值标准问题,也就是只有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持久满意的制度才是定型化的制度。正从这个意义上,邓小平指出,最终的决定权在于人民群众。人民高兴了,我们的制度是不会变的,要变的话,只会变得更好。也正因为如此,党历来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评价制度优劣的重要标准。群众满意不满意的多元性和发展性决定了制度定型化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是不断根据群众需求的多元和发展而进行制度供给的过程。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使我们的制度安排更好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更加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5](p98)
在国际上,制度定型化外在体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身具有其他制度不具备的特殊优势,比如,党的领导、集中力量、强力反腐、协商民主等,这些优势能够解决其他国家制度不能解决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并为其他国家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中国元素”,另一方面,制度外在表现为国家的意识形态、民族文化、发展模式以及外交方针等,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制度定型化就是使国家意识形态、民族文化等的功能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出制度的特色和优势,展现出强大的制度软实力,才能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同。
制度定型化与制度认同相互支撑。制度认同能够使制度得到群众支持,能够推进制度定型化;制度定型化能够得到群众支持,增强制度认同。制度定型化过程也是制度认同不断增强的过程。
第四,制度定型化不是制度尽善尽美、停滞发展,而是要实现制度在发展中定型,在定型中发展的统一,形成制度自觉地“新陈代谢”的良好态势。制度定型化和制度创新发展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内在统一的。
首先,制度定型化不是制度的尽善尽美,也不是制度停滞发展。从辩证法的角度看,制度不存在定型化的问题,因为制度始终处于变动之中,总是随着实践和时代发展而不断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言:“一切发展中的事物都是不完善的,而发展只有在死亡时才结束。”[6](p60)制度定型化是对建设和改革实践经验的固化,实践展现的越充分,制度就越加完善。制度定型化是制度的相对完备、稳定和成熟,而不是僵滞,制度总是要适应需求不断更新和完善。
其次,制度创新发展是制度定型化的主要途径,也是制度定型化后进一步完善的常态。制度定型化说到底是制度体制创新的问题。制度创新发展表现在制度从产生到完善的过程中,表现在制度由一种形态向另一种形态的变迁中,它是制度定型化的主要途径和方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都强调通过制度创新和改革,破解发展新阶段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度定型化后还存在制度的供给问题,还需要通过制度创新发展促进制度完善,提高制度权威和制度绩效。制度发展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制度创新是制度定型化后进一步完善的常态。
再次,制度定型化和制度创新发展有机统一。制度定型化需要制度创新发展,制度创新发展的目的是制度定型化。制度定型化的过程是制度创新发展的过程,制度创新发展的过程也是制度不断定型化的过程,二者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制度定型化不仅是制度创新发展的成果,它反过来又保障制度创新发展成果。制度定型化也是与其他各种非制度性因素综合发生作用的过程。制度定型化要防止“泛制度化”,走出制度“神话”,实现制度定型化与其他因素的有机统一,形成制度与相关各种要素自觉“新陈代谢”的良好态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的过程是一个长期的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和发展的每个阶段都对制度定型化做出了巨大贡献,呈现出明显的阶段特征。
第一,制度框架构建:制度定型化的基始。新中国成立、“五四宪法”颁布和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框架构建奠定了坚实基础。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毛泽东对适合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制度进行了改革探索,取得了重要成果,为后来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改革探索奠定了思想和实践基础,但总体看当时中国社会主义制度改革探索不论是思想上,还是实践上都没有摆脱苏联模式束缚。改革开放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重新认识社会主义与非公有制经济、市场经济的关系,改革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体制,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为目标,改革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各项民主政治制度;逐步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这些探索成果基本构建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框架。1992年南方谈话中邓小平还明确阐述了制度定型化问题,认为形成一套更成熟、定型的制度需要三十年时间。
这一时期制度定型化显著的阶段特征是:理清方向,重点突破。也就是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基本框架,提出了制度进一步改革的方向、原则和思路,并在经济体制改革领域实现重大突破。对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体制机制进行了划分,并强调分层次有序的系统改革,为制度改革探索提供了基本思路;提出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等关于制度改革的根本原则问题;提出检验制度体制改革的几个明确的价值标准;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一国两制”等创造性构想,尤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了积极探索,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等。这些都为后来的制度改革奠定了重要基础。当然,这一时期有些制度改革设想付诸实践,有些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虽然没有付诸实践但为后来推进制度定型化提供了重要方向和根据。
第二,制度逐步丰富:制度定型化的重要步骤。党的十四大以后,随着党对制度改革性质、方向与目标认识的逐步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得以加速推进,从之前的重视理论突破、突出改革重点、解决现实问题逐渐向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健全和完善发展。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阐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党的十五大首次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了新的概括,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确立。同时,各项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也逐步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逐步确立,尤其是2000年11月中央颁发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社区民主建设。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六大再次提到2020年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面落实的法制建设目标。
这一时期制度定型化的显著的阶段特征是:深化发展,层级推进。也就是在坚持原有改革方向、思路和原则的基础上,深入推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使原有的设想付诸实践,把原来初步探索的制度向深入推进,比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建立、基本政治制度得以丰富发展、依法治国方略得到落实、“一国两制”付诸实施等。制度改革从经济和政治领域向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科技体制、教育体制等全方位、宽领域延伸,从而呈现出多层次、系统化的制度建设模式。同时,制度定型化呈现出层次性,也就是在整个制度体系的创新和发展上,由重点推进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延伸至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等改革上,既是同一具体制度改革内容上也遵循社会发展和制度运行规律有序层级逐步推进。
第三,制度体系形成:制度定型化的重要环节。党的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制度建设规律认识更加深刻,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逐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推动政治协商的两种方式的有效实践,政党制度逐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文化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提出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新的概念,重视社会制度建设和生态建设;党内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2011年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讲话中,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已经形成,并阐述了这一制度体系的基本内容。
这一时期制度定型化的显著的阶段特征是:协调推进,优势凸显。就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针对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强调统筹兼顾,全面协调。一是在推进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更加重视社会制度和文化体制改革,形成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制度的“四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其他体制机制改革和社会运行提供了重要保障。二是制度优势进一步凸显。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五大优势,除此之外,制度优势还体现在能够有效反腐、克服制度短期化和功利化弊病、实现动力与平衡机制的统一等方面。三是制度创新发展的内在逻辑进一步显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发展过程中坚持的政党主导、理论引领、以人为本、兼收并蓄和整体建构的逻辑逐步显现,他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互为一体,推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规定和体现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价值和优势。
第四,制度纵深推进:制度定型化的决胜节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针对我国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高度重视制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进入决胜阶段。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并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体制“五位一体”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p512),并确定了到2020年“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2](p514)的战略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依法治国作了战略部署。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是要实现国家治理活动的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也就是实体和程序的全面制度化,而且其本身就深刻蕴涵和直接指向制度定型,同时也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制度创新和定型。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又明确提出,“十三五”期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各领域基础性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党的十九大又根据新时代要求对制度创新和发展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制定新的具体规划。
这一时期制度定型化的显著的阶段特征是:纵深推进、补齐短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已经形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这种制度体系尚不完备、不稳定、不成熟,尤其是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发展中遇到各种难题,遇到各种挑战风险,这就需要抓住制度建设这个重点,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对制度改革进行拓展推进、全面安排,解决突出问题和明显短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零敲碎打调整不行,碎片化修补也不行,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改革和改进,是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和集成”[5](p27)。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紧紧围绕五大核心,深化五个领域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五大发展理念,强调“在补齐短板上多用力”,突出薄弱环节和滞后领域,尤其是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社保、住房、医疗、生态等体制改革以及改善分配体制,促进社会公平。
制度定型化的主要途径和基本原则就是通过制度创新和发展,解决现存制度中的缺陷和弊端,达到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的均衡,充分体现制度价值和制度优势。具体而言,主要实现四个有机统一。
第一,制度定型化中重点领域和其他领域的有机统一。制度定型化最关键的是重要领域的制度定型化,从而带动其他领域的制度定型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到2020年,我国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因此当前尤其要注重制度定型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三五”期间,要使“各领域基础性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全面深化改革时也指出,要注重抓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重要领域“牵一发而动全身”,关系改革大局,是改革的重中之重;关键环节“一子落而满盘活”,关系到改革成效,是改革的有力支点。因此,制度定型化在实践中不是要全面推进,满地开花,而是要遵循制度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律,体现制度创新发展的层次性、先后性。当前制度定型化中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是经济体制改革,因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对社会其他领域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牵引作用,能为其他领域改革提供强大推力,影响其他各方面改革相应推进。
第二,制度定型化中真理追求和价值追求的有机统一。制度定型化过程中要始终坚持真理追求,就是把制度创新定位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矛盾框架中,体现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对制度创新和发展的基本要求,同时又综合考虑文化、社会等多重因素对制度创新的影响;要依据中国实际,坚持实践标准,把制度定型化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中国具体实践基础之上,同时把改革开放实践作为制度定型化的根本标准,对制度进行对照、反思和修正;要克服传统社会主义制度和西方制度文明的种种弊端,展现出强大的制度优势,体现制度文明发展趋势。真理追求说到底就是要坚持实事求是,把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和中国实际相结合,遵循制度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律,使制度符合中国自己特点,又体现制度文明发展趋势。价值追求就是使制度定型化以制度价值为指引,充分体现和趋于制度价值,就是以制度价值为规范,纠正制度创新中不符合制度价值的体制机制。价值追求说到底就是按照制度价值进行制度供给,使制度供给充分体现出制度价值。真理追求体现制度定型化中的客体尺度的存在和作用,主张追求和服从规律;价值追求体现制度定型化中主体尺度的存在和作用,主张人的需要和人的追求。真理追求是价值追求的基础,价值追求是真理追求的目的和归宿,二者相互引导,内在统一。
第三,制度定型化中顶层设计和基层推动的有机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过程中的顶层设计主要是指党和政府从国家稳定发展的最高利益出发,对制度进行宏观性的、全局性的设计和规划,并通过自上而下的改革,解决根本性、方向性问题。它不仅表现在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改革的正确的政治方向,而且表现在不断通过开动脑筋,更新观念,对涉及全局性、关键性问题进行科学判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个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顶层设计主要是抓全局性、宏观性、根本性、核心性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纲举目张,为解决其他问题铺平道路。同时,顶层设计并不排斥基层的、群众的自发制度创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的成功探索,关键在于改革领导者对群众意愿的深度关切和对基层实践经验的及时总结。而且,更为常见的是,党和政府主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得到人民群众的热烈响应,这正是制度创新和发展取得成功的基本推动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突破了只侧重摸着石头过河而对顶层设计重视不够的局限,在依靠和支持基层创造性推动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和重视党和政府在制度创新中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等功能和作用。
第四,制度定型化过程中传统制度文化吸收和西方制度文明借鉴的有机统一。制度定型化过程中要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时应积极吸收和借鉴中国传统制度文化和外国制度文明,创新制度体制机制。中国传统制度文化具有鲜明的农业宗法制的特征,但是也有诸多有益的成分,成为制度创新和定型的重要思想和制度来源,比如,“我国古代很早就有监察、御史、弹劾、谏官等方面的制度。这些制度有不少在历代反腐倡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我们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具有借鉴意义。”[7](p124)西方制度文明带有与社会主义制度不兼容的特性,但是也有诸多优于当前我国具体的体制机制,对制度定型化具有重要借鉴作用。比如,美国、欧盟和俄罗斯等国家都强调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法治化,重视用法律制度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并采取政府、市场与社会力量“多中心”共同治理,实行公众参与、监督、制约制度和公民诉讼制度,对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具有重要启发。中国传统制度文化和西方制度文明各有优劣,在制度定型化过程中要克服二者的不利和不适因素,吸收和借鉴二者中积极的有益的成分,实现二者在制度定型化过程中的相互补充、有机统一,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3]习近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N].人民日报,2014-02-18.
[4]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5]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7]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