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地租理论对农村土地改革的意义

2018-03-07 15:43赵立军
文化产业 2018年11期
关键词:马克思土地农民

◎赵立军

(山西经济出版社 山西 太原 030001)

一、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形成及基本内容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以资本主义地租为研究对象,建立在古典政治经济学为继承基石的基础上,这些地租原理能被市场经济所适用,同样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形成

19世纪30年代,欧洲的资本主义发展迅速,随着贫富差距的进一步加大,资本家和工人的矛盾逐步尖锐起来,需要从理论上找到资产阶级剥削劳动者的依据。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开始研究政治经济学,在其研究的初级阶段就认为地租属于私有制经济。19世纪50年代,马克思对资产阶级进行了强有力的抨击和批判,在此过程中,他发现劳动价值理论及其他一些重要理论,同时有关地租的理念得到进一步发展。19世纪60年代,马克思在总结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李嘉图地租理论的基础上形成马克思地租理论。

(二)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基本内容

地租的主要特征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后获得利益,这个特征适用于社会发展的任何阶段。在资本主义土地关系中,存在着三个阶层,分别是:大土地所有者、农业资本家和农业雇佣工人,这是由土地所有制决定的,一方面,农业生产者失去其生产资料——土地,成为封建土地领主的雇佣劳动者,不再受封建领主的奴役;另一方面,几乎所有土地都集中在资本主义土地所有者手中,但他们却不经营土地,而是将土地出租给农业资本家去经营。资本主义地租实质是土地所有者与农业资本家一起剥削农业工人,农业工人通过租借土地的使用权对土地进行经营活动,并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大于平均利润的价值,就是资本主义地租。依据地租形成原因和背景的不同,马克思对地租进行了一些归纳,把地租归纳成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三种类型。

1.级差地租

级差地租表现为等量资本在等面积不同等级土地上投资后所产生的不同利润,其实质是在土地上投资等量的资本产生不同的生产率。根据土地经营垄断这个原因,可以将级差地租分为:缘于土地肥力的不同而产生的级差地租和缘于投资生产率不同产生的级差地租。同时,马克思指出,拥有优质农业土地的资本家就可以稳定获得长期收益和利润,这是因为有一部分土地是优质的,容易形成垄断经营,从而直接限制了资本的自由竞争。

2.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

绝对地租是指资本家私人拥有土地,农民在进行耕种的时候需要上缴一定的费用。最终农民获得土地收成的总价值大于社会生产价值的超额利润,这些利润都是土地所有者因其特有权利获得的地租。垄断地租,商品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了垄断优势,从而获取了由非农工人创造的具有价格优势的超额利润,这种利润转化成了地租。

(三)土地的租金

经过对土地租金的认真分析研究,马克思得出了土地租金的论断:土地以租金的形式为人们提供利益的高低,决定其自身价值的高低。通过在土地上种植作物取得粮食收益或者用于其他用途获得的收益就是租金。在实际租用土地中,租金起到了汇集资本的作用,即价格的作用。市场供求趋势、银行利率、土地位置、土地等级等都是影响土地价格变动的因素。土地所有者因其对土地的所有权,可以根据其获利标准来取得土地租金收入。土地租方因其要考虑租用土地的预期获利,具有决定哪种获利的方式更为有益的选择权。

二、马克思地租理论的意义

(一)土地使用权和级差地租的影响

只有不断健全、完善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市场和制度,才能为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形成提供一定的支持。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土地不仅仅是一种自然资源,也是一种资本,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更要充分认识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重要作用。土地使用权的占有者不但享有土地收益权,而且享有土地处理权,土地的使用权作为直接的管理权限,更具有研究和探索的价值和意义,土地使用权的占有使土地使用形式更加灵活。土地的自然条件和经营的垄断形成了级差地租,土地价格受级差地租影响,但不起决定性作用,就一块土地而言,其收益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付出的劳动和开发与利用的强度。

(二)土地的价格和规划

由于土地具有稀缺性和不可移动性,所以其供给也是相对固定的。在这种供求关系下,没有任何产品的土地也会受到需求影响,使其价格有一定的波动。通过土地总体规划可以界定不同类型的土地,进而对土地的利用起到指导和约束作用,以便更好地保障土地使用者和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国家通过对土地的规划和管理,提高土地使用率。

三、对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现实意义

马克思地租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土地租金与资本主义国家不同,本质上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的余额标准,租金主要用于改善与民众息息相关的问题。土地确权工作异常繁杂,难以公平、公正,还会更加固化当前的生产方式,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先进的生产方式不能得到充分利用,影响农村农业产量及经济的发展。我国采取土地所有权利和使用权利分开的制度。

(一)土地的产权明晰和有效保护

有人认为,中国存在的城乡收入差距过大、农民利益保护不利、农村发展缓慢等问题是由于农村土地财产权属不明确造成的。而事实是,无论是土地所有权还是经营权权属明确,都解决不了当前农民市场竞争力弱、信息不对称、保障手段匮乏、农业生产效率低等问题。也就是说,只要当前农村的生产方式不改变,就无法改变农民的弱势地位,也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问题和农民的问题。而土地确权工作如果处理不完善,可能会把先进的生产方式(生产工具、生产方法、管理方式)排除在外,还可能导致土地(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过度集中问题,进一步加剧农村贫富分化。

(二)农村生产关系矛盾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

当前,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发展进程较慢,先进的生产方式无法在农业生产中得到应用,导致农村人多、地少、分散低效经营的状况难以迅速转变,束缚了农村生产力。

因此,采取合理的政策措施,引导农村人口加速流动到城市,既有利于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又有利于为农业生产率的提升创造条件,保障中国粮食安全,最终实现中国农业的现代化。

(三)农民进城主要解决的两个问题

生存的问题主要是就业和生活保障的问题,发展的问题主要是自身的学习机会以及子女的教育问题。如果政策措施得当解决好了这两个问题——尤其中国具有重视子女教育的传统,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相信农民会愿意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主动配合政府陆续进城安家落户。让愿意进城的农民放弃农村集体农户身份及相关权益,换取相应的资金和政策,快速在城市安家落户,同时也起到示范作用。

1.资金换取

在农村生产关系中,农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混淆不清的,对其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确认不仅效率不高,而且即便完成也达不到预期效果。相对而言,农民的身份则是明确的,占有使用的集体土地资源也相对清楚,因此,换取资金和换取资金的数量主要由农户身份,占有使用集体土地资源数量,经营权的年限确定。不同地区根据当地不同情况,换取资金数额会有区别,但是要充分考虑长期和整体利益并做出适当安排,拿出让农民满意的资金数额,这些资金如果运用得当,就可以为解决农户安家落户、生存发展等问题创造良好条件。

2.安置政策

农民能够尽快适应城市生活,并在城市生存和发展,一方面是安置政策的周密并落实到位,另一方面是农民获得的资金得到有效运用。安置政策应当有助于农民有效调配获得的资金,解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问题。比如,通过核算金额划分档次,让进入城市的农民选择一次性缴足社会养老保险金,达到一定年龄的人缴纳一定数额的失业保险金,使其即便在享受养老保险之前无法就业也能保障其基本生活;完善购房落户的规定,让农民购房后即可取得市民待遇,优化城镇规划设计、改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制定适合当地发展的产业政策;组织针对性强的培训指导,让进城农民尽快熟悉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并了解其组织方式、运行机制、地理位置、电话服务等。变更农业生产关系,建立新型生产方式是支撑农民进城的最终动力。

(四)统一城乡土地所有权制度

农民放弃农村集体农户的身份及相关权益进入城市安家落户后,便与农村和原来的集体所有制再无瓜葛。农民放弃农村集体农户的身份及相关权益后,相当于国家收回了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变为国家所有制,为下一步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创造了条件。

(五)建立先进的生产方式

农村土地等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后,国家就可以重新引入企业集团或个体经营大户重新组织农业生产,提升农业生产的信息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加速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新生产方式产生的效益增值是农民进城政策资金的最终来源,只有新的生产方式带来的收益大于当前估算收益,企业集团、经营大户才有动力介入,并最终覆盖农民进城的转移成本。面对数量更少的经营主体,国家的管理效率也会更高,土地政策的落实和粮食安全问题也更有保障。因此,引入先进的生产方式应用于农业生产,这是落实农民进城政策的关键。

(六)在农民进城的问题上优先配置金融资源

可以考虑通过政策性贷款、发行国债、个人融资或金融服务创新等方式解决土地改革过程中短期资金量大的问题。国家、企业集团、经营大户和农民都是农民进城的受益方,可以在不同环节适当分担农民进城的成本。

(七)尊重市场基础性作用

从市场的角度看,条件是否成熟就是看交易双方在价格上能否达成一致。一般而言,农民是愿意进城的,企业集团或经营大户有利可图也会愿意投资农业生产,当前的农业科技水平足以为企业集团或经营大户提供盈利的空间。一旦农民进城的政策措施启动,随着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留守本地的散户终将贫穷落后,根据利害取舍也会使农民更快进城。因此,只要政策措施得当就能够推动农民快速进城,生产关系理顺就可以吸引企业集团或经营大户投资农业,从这个角度讲,政策越符合实际和各方利益诉求,农民进城的速度就会越快。

总之,可以通过出租土地的方式获得租金收益,对土地价格和使用标准进行正确选择和确定,将土地资源进行重组,利用价值规律对土地进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改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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