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对人权来源问题的认识转变
——从天赋的人权到争来的民权

2018-03-07 09:36:04张肇廷
文化学刊 2018年11期
关键词:民权孙中山人权

张肇廷

(澳门科技大学,澳门 999078)

毛泽东指出,从1840年到1919年“五四运动”前夕的70多年中,中国人没有什么思想武器可以抵御帝国主义,“被迫从帝国主义的老家即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武器库中学来了进化论、天赋人权论和资产阶级共和国等项思想武器和政治方案。”[1]诸多近代先贤敏锐地察觉到了西方的天赋人权思想,认为其对于处于内忧外患的中国具有重要意义,并因此拥护天赋人权。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天赋人权论内在缺陷的显现以及对传统和现实思考的深入,他们的认识发生了转变,康有为、梁启超、严复、孙中山等,莫不如是。这种转变开启了近代人权话语中国化的进程,笔者拟以孙中山对人权来源问题的认识转变为例来阐述这一进程。

一、初识:天赋的人权

在天赋人权论者看来,人权先于国家而存在,与生俱来。[注]人权先于国家而存在,只是近代西方关于人权起源的一种假定。西方世界关于人权的来源观点纷纭,其他的观点如人上帝的所造物,人的权利是神赋的;国家创制法律,法律设定权利,因此,人权不仅是法律赋予的,也可以由法律加以限制和剥夺;人权是由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产生的,因此法律不以保障人权为标准,而是以保护社会利益为归宿。霍布斯、洛克、卢梭等异口同声地阐述道:“人权在自然状态下就存在,就性质来说是一种固有权利,这些权利是基于人作为自然之物的本性的需要,人们在自然欲望、自然需要和自然情感的驱动下享有自然的平等和自由,因此,不依赖于任何政治法律条件,在没有公共权力和政治法律制度之前,人权就存在。按照自然权利观的推定,有了自然,有了人,也就有了人权,人权如同身体、生命,生来就有,与生俱来,因此人权是对人的本性和理性的认同。”[2]在人权来源的认识上,孙中山曾以此为宗,他自白道:“中国人的民权思想都是由欧美传进来的。所以我们近来实行革命,改良政治,都是仿效欧美。”[3]并认为:“中国革命以后,要仿效欧美实行民权。”[4]当西方的“天赋人权”姗姗进入孙中山的视野,孙中山对其的仰慕、钟情和推崇是毫不掩饰的,“所以世界的潮流,由神权流到君权,由君权流到民权;现在流到了民权,便没有方法可以反抗。如果反抗潮流,就是有很大的力量(袁世凯)、很蛮悍的军队(张勋),都是终归失败。”[5]“为什么要革命?为天赋人权!”[注]关于革命的缘由,孙中山多次提及是为了天赋人权:“吾人鉴于天赋人权之万难放弃,神圣义务之不容不尽,是用诉之武力,冀脱吾人及世世子孙万重羁轭。”“革命者乃神圣之事业,天赋之人权,而最美之名辞也。”中华民国成立后,为了论证革命的合法性,他亦诉之于天赋人权:“吾人鉴于天赋人权之万难放弃,神圣义务之不容不尽,是用诉之武力。”“国家的根本何在?在天赋人权!”[注]孙中山论述道:“西方之人,其心幻中有天国,庄严华妙而居之者皆天人,盖欲造神圣庄严之国,必有优美高尚之民,以无良民质则无良政治,无良政治则无良国。吾见夫人权颓敝者,其民多恭弱,祸害倚伏,无由而绝。”孙中山认为国家兴亡与人权具有不可割舍的关系:西方国家的人,心中便有一个庄严华美的天国,在此居住的人都是天人,如果想建立一个民主自由的国家,必须有道德高尚、享有民权的人民。如果人民没有基本的权利则无良好的政治,如果没有良好的政治便没有民主的国家。那些人权颓敝的国家,国民多为恭弱,国家危机四伏,不用任何缘由便会灭亡。[6]孙中山甚至将天赋人权看作人类文明史上不可多得的智慧,“至于说到卢梭提倡民权的始意,更是政治上千古的大功劳。”[7]孙中山对天赋人权之爱,可说已到爱屋及乌的境地。邹容以卢梭第二自居,是天赋人权学说的中国拥趸和力倡者,所著《革命军》一书,以宣扬卢梭思想为宗旨,处处可见天赋人权论的印记。[注]如“今试问吾侪何为而革命?必有障碍吾国民天赋权利之恶魔焉,吾侪得而扫除之,以复我天赋之权利”;“杀尽专制我之君主,以复我天赋之人权.以立于性天智日之下,以与我同胞熙熙攘攘,游幸于平等自由城郭之中”;“有生之初,无人不自由,即无人不平等,初无所谓君也,所谓臣也。”

而孙中山在宣传革命时多次引用《革命军》,将该书作为自己宣传革命思想的主要舆论工具,1903年,为了在华侨中扩大影响,孙中山离日赴美宣传革命,随身携带邹容《革命军》的翻印本一万多份,在美国广为散发[8],当是孙中山对天赋人权爱屋及乌的力证。

但是,对天赋人权的仰慕、钟情和推崇,只不过是孙中山与西方天赋人权初遇时的浪漫,一旦离开欧风美雨的幻境回到中国现实,孙中山便察觉到,中国拥抱天赋人权,很有一种贾府里的焦大熊抱林妹妹的纠结:天赋人权尽管美得令人心醉,却未必适合中国,要与中国同床共枕、喜结连理,尚需进行诸多改造。

二、再审:争来的民权

孙中山首先是一个革命家,然后才是一个思想家,因为他的思想是为革命服务的。随着民主革命的蓬勃发展和斗争的白热化,孙中山洞见了天赋人权论在解释人权来源问题上的局限。如果说人权是固有的,那么为什么西方国家在很长一段时期漠视人权,人民并没有获得相应的个人自由和权利?既然人权是与生俱来的,那么西方为什么要爆发革命争取自由呢?怀揣诸如此类的疑问,孙中山对人权来源的认识发生了巨大变化,“国民党之民权主义,与所谓天赋人权者殊科,而唯求所以适合于现在中国革命之需要。”[9]其中“殊科”,主要是人权“与生俱来”,民权是要通过革命手段争取得来的。孙中山渴望通过武力革命的方式实现民权主义,从而否定人权天赋,并赋予了民权强烈的战斗精神。

其一,他认为天赋人权的理论是和社会进化的道理相冲突的。“卢梭《民约论》中所说民权是由天赋的言论,本是和历史上进化的道理相冲突,所以反对民权的人便拿他那种没有根据的言论来做口实。”[10]孙中山用达尔文的进化论来分析人类社会政治的变迁与发展,“就历史上进化的道理说,民权不是天生出来的,是时势和潮流所造就出来的”。[11]他将人类历史划分为四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洪荒时期,是“人同兽争,不是用权,是用气力”;第二个时期是神权时期,是“人同天争,是用神权”;第三个时期是君权时期,是“人同人争,国同国争,这个民族同那个民族争,是用君权”;第四个时期是民权时期,是“国内相争,人民同君主争,善人同恶人争,公理同强权争。到这个时代,民权渐渐发达,所以叫做民权时代。”[12]在孙中山看来,他所处的时代便是民权时代,而先前三种时期便是先民权时代,在民权时代,人民要通过和君主斗争获得民权,孙中山的民权革命就是人民同皇帝相争,具体而言就是人民通过民主革命推翻封建专制统治,从而获取民权和人权。孙中山运用了进化学说论证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靠革命争取的。

其二,历史证明民权是争来的。孙中山以欧美进行了多次争取自由的斗争为例,说明了民权是要争取以后才有的:“我们要知道欧美为争自由,流了多少血,牺牲了许多性命。我前一回讲过了的,现在的世界是民权时代。欧美发生民权,已经有了一百多年,推到民权的来历,也是争自由之后才有的。”[13]孙中山观察到,“近代事实上的民权,头一次发生是在英国”[注]实际上1566年尼德兰的资产阶级革命早于英国,但对于世界近代史的开端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有“英国革命说”“尼德兰革命说”“法国革命说”等观点。对此,本文并不展开讨论,且按照孙中山发表的“三民主义”演讲稿中的英国、美国、法国的顺序来查考西方人权革命的历史。,从1628年开始,为了抵抗查理一世残暴的专制统治,英国的议会开始为人权抗争,期间经历内战、克伦威尔的军事独裁统治、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詹姆斯二世积极恢复封建专制统治、光荣革命等波折,最终通过了《权利请愿书》《大抗议书》《人身保护条例》《权利法案》等确定和维护人权的法律文件,这些文件是打倒专制、争取人权的明证。接着“一百年之后,便有美国的革命”[14],1775年莱克星顿一声枪响揭开了独立战争的序幕,美国经过六年浴血奋战终于摆脱英国的殖民统治,在孙中山看来,“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人们组织政府正是为了保障自己天赋的权利”“英王一再践踏人权,实在不配君临自由的人民。”《独立宣言》诸如之类的表述,再次证明权利是争来的。“美国建立共和以后不到十年,便引出法国革命”[15],面对波旁王朝“朕即国家”的专制统治,法国开始了长达五年的革命,法国那些为人权抛洒热血的革命者认为,“不知人权、忽视人权和轻蔑人权是造成公众不幸、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便是法国人民争取权利的宣言。

其三,孙中山的民权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中国的国情决定的:当时中国之专制势力与当年欧洲各国相比更甚,是“以千年专制之毒而不解,异种残之,外邦逼之,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殆不可以须臾缓”[16],则为国家争独立、建立民国政权,为人民争民权刻不容缓。面对满清政府压制言论自由、禁止结社自由、不经同意而征收沉重的苛捐杂税等行为[注]孙中山归纳满清政府十一项专制主义的罪状为:一切行政措施都是为了满洲人的私利;阻碍中国人智力和物质方面的发展;把中国人作为被征服了的种族来对待,不给中国人平等权利;侵犯中国人的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官场中的贪污与行贿;压制言论自由;禁止结社自由;不经同意而征收沉重的苛捐杂税;在审讯中使用最野蛮的酷刑;不依照适当的法律程序而剥夺中国人的各种权利;不能依责保护其管辖范围内所有居民的生命与财产。,孙中山认为“中国数千年来惯受专制君主之治,其人民无参政权、无立法权,只有革命权”[17],并坚信其定能“盖断不容专制余威稍留其迹”[18]。特别是,辛亥革命推翻清政府之后,却遭遇了“国体初建,民权未张,是以野心家竟欲覆民政而复帝制,民国五年已变洪宪元年矣”[19]的残酷现实,后继甚至发展到破坏了一个满清专制统治,却有官僚、军阀、政客三个专制政权接替的景况,使得“集会犯禁,文字成狱,人民对国家大政均无发言或与闻之权,同满州时代相比,犹还不如。”[20]孙中山从“民权是争来的”这一认识出发,教育、号召甚至稍有强制地要求人民去争民权,因为他相信,人民只有在夺取政权、成为国家主人后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即人民只有在获得国家主权时才能获得民权。

三、转变的结果:民权是人民的民主权力

在人权来源上实现了从天赋的人权到争来的民权这一转变之后,孙中山的民权思想实现了与西方主流人权观的“殊科”。

其一,民权是权力而非权利。孙中山认为权就是力量和势力,他把“权”解释为“权力”,稀释了包含“利益”或者“权益”的“权利”意味。因此,孙中山“民权”的字面意思就是“人民的政治力量和政治势力”,民权的定义重点是“权”而非“利”。

其二,民权与民主同义。“大凡有团体组织的众人叫做民,人民管理政事便叫做民权”[21],孙中山将民权定义为“人民管理政事”,即人民享有管理国家政事之权[22],主张人民可以管理国家的所有政事,这意味着建立的国家应当是民主的,人民可以当家作主。因为民权被孙中山解释为“人民管理政事”,而民主的含义是人民共同管理国家事务,这表明民权的含义与民主含义是相同的,二者都强调人民当家作主。将民权等同于民主,在孙中山的著述中多有例证:“成立民权政体,凡事都应该由人民作主,所以现在的政治又可以叫做民主政治,在共和政体之下,就是用人民来做皇帝。”[23]他呼吁以“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四大直接民权取代西方议会制的间接民权,认为“人民有了这四个权,才算是充分的民权,能够实行这四个权,才算上彻底的直接民权。”[24]实践民权就是建立民主政体,民权主义实际上也是民主主义,表明了孙中山赋予民权概念更大现实意义和功能性的努力,也是孙中山将天赋人权理论中国化的尝试。

其三,民权的主体是集合的人民而非单个的公民。“天赋人权”之权的主人是作为个体的公民:“个人是他自己所选择的那种存在,只要他愿意,他就能够把其社会特征放到一边。个人在法律上是国家的公民,但不能认为他应当对自己国家的所作所为负责,除非他选择承担这种责任”[25],其实质是高扬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至高价值。的确,天赋人权之权都是以个人为主体落实到个人身上,被表述为自由、自利、自主、自尊及自卫之类个人性,“个人是权利的最终拥有者,个人被置于实质上是神圣化的位置。”[26]与西方的个人主义相反,孙中山认为,人权、自由等词,“万不可再用到个人身上去,要用到国家身上去,个人不可太过自由,国家要得到完全自由。到了国家能够行动自由,中国便是强盛的国家”[27],为了实现“国家是人民所共有,政治是人民所共管,利益是人民所共享”[28]的理想,孙中山的民权思想实际上是为“人民”争其共有之集体权利。在孙中山的革命纲领中,首要的是恢复中国的民族主义,一为求得国内各民族之平等,二为求世界各国承认我们的民族自决权[注]“自欧战告终,世界局面一变,潮流所趋,都注重到民族自决。我中国尤为世界民族中底最大问题——民族主义。”,为了中华民族的全体人民之平等和独立权,“四万万人的一份子,都应该担负这一责任”[29],都需要“在民国之内要尽忠,不忠于君,要忠于国,要忠于民,要为四万万人去效忠”[30]。民族主义力倡的自然是一种集体的权利。其次,要争人民共同享有管理政事的权力,正所谓“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权,政权就可以说是民权”,因此民权属于人民的集体权力。在聚焦于人民集体的权力和权利之后,西方式的个人权利和自由不能再吸引孙中山,反而需要随时牺牲和奉献:“必须以牺牲一己之身命、自由、权利而图革命之成功为条件,立约宣誓,永久遵守。”[31]孙中山注重民生,力主发展经济,使国富民安,解决民众的衣食住行四项需求,实现人民赖以生存的各项经济权利;主张“由国家管理资本、发达资本,所得的利益归人民大家所有”[32];希望“全国人民都可以得安乐,都不致受财产分配不均的痛苦”[33]。凡此种种,表明孙中山所思所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作为群体的“民”。至于私有财产权之类的个人权利,为国家和民族匆忙奔走的孙中山尚不及驻足细细打量,“公权若选举、参政等,私权若居住、言论、出版、集会、信仰之自由等”,也要以履行其社会义务或国家责任为获得权利的前提。

孙中山对自己创立的民权主义非常自信,认为这一理论吸收了西方先进民权制度的精髓,并结合了中国的实际国情,能够通过革命斗争和建立共和制度的方式解决中国千余年所没有解决的根本问题。从吸收“天赋人权”理论到对其进行本土化改造,以适应革命实践的需要,无不彰显了孙中山为民权中国化倾注的心血。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通过革命斗争而来的,这种人权观呼应了孙中山所处时代的需求,不仅对当时的民主革命具有巨大的理论指导意义,也唤起了无数革命志士积极投身民权行动,用武装革命斗争推翻封建统治,从而加快了中国近代化的进程。当然,孙中山在论证“争来的民权”这一思想时,也为人权话语的中国化留下了些许努力的空间。孙中山说:“盖民国之民权,唯民国之国民乃能享,必不轻授此权于反对民国之人。”反对民国之人,若是民国之国民,却不能享有民权,这种论证的确存在着逻辑缺陷。孙中山在《中华革命党总章》第十三条规定:“凡非党员在革命期间内,不得有公民资格。必待宪法颁布之后,始能从宪法而获得之。”[34]该规定颇有强迫去争民权的意味,但瑕不掩瑜,孙中山“争来的民权”理论为世界人权话语贡献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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