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蕾谕 丁唯一
(西南医科大学,四川泸州 646000)
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原本是国家根据未成年人相对于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殊性而设计的制度。但是从泸州市两级基层检察院目前已经涉及的帮教案例来看,泸州市帮教制度要想完全贯彻落实好我国未检工作的“捕诉监防维”一体化工作方式,实现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积极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却并不容易。不仅面临着立法、司法上的问题,而且当前存在缺乏相对健全的组织机构以及帮教队伍的稳定性难以保证等问题。因此对泸州市目前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同时借鉴国外和国内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可能是破解当前泸州市未成年人帮教工作诸多问题的有效方法,这也正是本文的立题核心和意义所在。
1.1 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立法现状
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立法现状如下:(1)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基地并非负责刑事侦查的机构,没有强制性权力。(2)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基地与涉罪未成年人法律关系不明确。(3)帮教措施的法律属性不明确。
1.2 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司法组织体系现状
1.2.1 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司法运行机制不完善。我国目前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助教育应该是依靠司法机关的基层司法行政机构来实施。因为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对部分涉罪未成年人的矫正有时监管不力,流于形式。
1.2.2 司法机关难以为涉罪未成年人建立后续顺畅的沟通桥梁。大多采用电话回访等形式,难以建立后续顺畅的沟通桥梁。
1.2.3 司法机关缺乏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监督机制。司法机关应该设立一个监督机制,尽力发挥帮教基地对这些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作用,使他们能够弃恶从善、改过自新。
1.3 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工作组织体系帮教现状
组织体系帮教现状:(1)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2)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人员缺乏稳定性。(3)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工作队伍宣传力度不够。
2.1 完善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相关立法
参考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构建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立法体系,制定详细具体的法律法规,从立法的角度对帮教机构的组织、人事和观护模式、运作等问题进行规范,理顺办案机构与帮教组织的伙伴关系,其中主要涉及涉罪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工作法等相关立法。
鉴于目前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现状,可以在相关法律规范中设立专门章节,从内容和运作方面对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及帮教基地进行规定,明确帮教基地的法律属性,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司法分离开,提供相对独立的法律环境。
2.2 完善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司法体系
2.2.1 完善泸州市相关帮教组织机构的运行机制。泸州市两级法院可以在坚持审判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继续探索与涉罪未成年人审判相适应的案件审判、未成年被害双向保护、未成年人心理矫治等机制,与学校、妇联、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等社会力量一道,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一道坚实的保护屏障。比如,江阳区检察院的“未成年人帮扶基地”、龙马潭区检察院的“未成年人观护基地”、纳溪检察院的“纳爱”基地和泸州市两级检察院可以根据当前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越来越低龄化的现象,逐步探索出“二位一体三层次”的未检工作泸州模式,并向体系化、规范化、专业化和社会化方向发展。下一步,泸州未检工作将继续向纵深化、专业化推进,建立完善未检民事行政办案工作机制,整合各项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检察业务职能;进一步推动未检工作社会化支持体系建设,大力支持专业社工组织建设;最后进一步规范已建的区县级未检机构办案区,并拟建市级未检机构办案区。
2.2.2 进一步拓展观护对象的范围,为后续帮教追踪建立起顺畅的沟通桥梁。 涉及不同的犯罪,应采取相应的帮教措施。盗窃、抢劫等犯罪类型,多为团伙性犯罪并受到不良伙伴的影响,应把帮教的重点放在与不良同伴的隔离上;对于暴力犯罪的帮教对象,应该做好其心理疏导,帮助其找到情绪发泄的正确方法。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年龄越小,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就越高,因此建立后续帮教制度,采取电话回访、家访及约见等方式,定期跟踪、考核涉罪未成年人,并评估帮教成效,以巩固帮教成果,从而达到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目的。同时,应对其提供具体定时的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帮教对象在各方面取得进步。
3.1 加强宣传,引起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广泛关注。一是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如发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单、未成年网络自护手册、未成年典型案例等资料。也可以深入到泸州市各个中小学校和社区开展法制讲座、法制示范课堂。二是可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查工作宣传。可以在一年中确定属于泸州市未成年人刑事检查工作集中宣传月,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并组织相关活动。另外泸州市涉及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可以借助新闻媒体等手段,在《泸州日报》开设未成年人刑事检查工作的宣传专栏,连续报道,还可制作宣传片,将典型案例拍摄成微电影,在相关网站上播放。通过有效宣传,增加市民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扩大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3.2 搭建平台,构建多层级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化预防体系。泸州市江阳区和龙马潭区可以依托“纳爱”基地,分别在全区建立三个层级的社会化帮教组织体系,其中以各区检察院建立的帮教基地为一级平台;在各区的乡镇(街道)建立二级平台,如服务站等;在学校、社区、企业等建立三级平台服务点、培训点等。并且各区积极开展社会调查、社会帮教、社会考察、心理疏导和亲子辅导等工作。
3.3 招贤纳才,建立专业化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化预防队伍。泸州市各级检察机关,应招募具备法律、心理、教育、医学等知识的专业人士,建立心理救助志愿者库,对涉罪未成年人全面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面向全市大专院校、中小学校选聘优秀教师分别担任社会调查员、社会考察员、心理疏导员,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完成帮教。
3.4 加强管理,促进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化预防工作有效开展。泸州市应该对社会化预防人员进行系统化培训,提升社会化预防工作水平,建立“一案一档”全面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做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预防有的放矢、有底可查,确保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是根据未成年人相对于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殊性而设立的制度。尽管泸州市帮教组织和机构开展了很多创新型举措,但是目前泸州市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还存在以下三方面不足:①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立法不规范;②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司法体系不严谨;③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帮教队伍不专业化。因此,泸州市应当在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理念中,完善涉罪未成年人的相关地方法律,形成规范化的法律体系;同时需要相关的帮教人员做到实事求是,结合每个涉罪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定期回访,定期评估;最后要制定科学态度,打造专业队伍从而多渠道多形式的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和观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