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怀化

2018-03-07 06:13龙秀英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18年27期
关键词:依法司法法治

龙秀英

(新晃县委党校,湖南新晃 419200)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建设“法治怀化”是全面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目标的具体实践,也是对建设怀化“五省边区生态中心城市”发展目标的重要支撑和有力保障。建设法治怀化和建设法治中国,是局部和整体,一隅和全局的关系。法治怀化,是集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于一体,将法治作为怀化政府和人民从事各项活动的基本准则,政府和社会各项事务均要在法治框架之下运行。当前,建设法治怀化,就是秉承法治“善治”、”民主”、“人权”、“公正”、“和谐”的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从中国实际出发”的原则,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古语云:“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与一国,则一国治”。虽然从现代法意义上来说,“恶法亦法”,但只有善法才能让人民内心真诚的信仰和拥护。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立法法》作出了修改,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新《立法法》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1]所以,弘扬法治精神,提高立法质量,直接关系到法治怀化建设的质量。而提高法治质量,根本途径在于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一是科学立法,就要注重立法前的调查研究工作,找准怀化社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亟待进行立法规范的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认清重点、难点,对症下药,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健全法律出台前后的评估制度,努力制定出合宪、合法,符合怀化地方特点的地方性法规,确保其可执行、可操作性。

二是民主立法,其核心在于解决“立法为什么人”的问题。要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原则,具体立法实践中,在保证立法机关主导作用的前提下,要寻找多种途径保证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活动,健全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机制。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工作的协调性、及时性、系统性,[2]制定出合法、合理、合民心,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2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孟子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政府是执法的主体,为此,我们必须紧密结合怀化实际,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3]

一是严格执行“权力清单”制度。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大力减化行政审批环节,大幅缩短审批时限,严厉打击当前在这些方面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

二是全面推进依法决策,切实增强政府公信力。不断提高我市各级领导干部决策能力和水平,推进决策制度建设,严格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行为,杜绝各级领导干部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决策的现象,使权力运行走上法治化的轨道。要积极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重大行政决策记录制度”和“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4]对不依法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倒查算旧账”,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事前咨询论证、事中审查把关和事后监督救济的作用。严格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5]

三是规范行政执法。坚决杜绝“执法不公、粗暴执法、以罚代管、选择性执法”现象,严厉打击“知法犯法、徇私枉法”行为。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推行综合执法,在有条件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6]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对协勤人员的管理,杜绝无证上岗。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增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法律能力和条纠结分能力,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

四是要深化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要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努力保证政府在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方面的公正公开;要充分发挥人大、审计、行政、司法、民主、社会、舆论等监督方式,对于政府的职能、职责权限、实施主体、管理流程、监督方式、法律依据等事项,要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

3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有一句话在法学界广为流传:“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个比喻形象地说明了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重要引领作用。必须加强对司法行为、司法活动的规范和监督,完善司法管理和权力运行机制,在每一个个案中,让人民群众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3.1 依法保障审判权、检察权的独立公正行使

一是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要严格执行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冤案错案的,必须依法追究刑责。二是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要依法支持法院立案受理,依法出庭,依法执行法院裁决。三是依法打击妨碍司法、拒不执行、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行为。四是非经法定事由、程序,不得对法官、检察官调离、辞职、免职、降职。[7]

3.2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一是严格机关分工,公、检、法、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二是审判、执行权分离。三是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保障诉权。四是严格执行审级分工,一审重法律事实认定,二审重法律事实争议,再审重依法纠错。

3.3 推进严格司法

一是保障司法公正,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一致。二是以审判为中心,充分发挥庭审在依法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方面的决定性作用;侦查、起诉、审判的证据经得起检验。三是严格执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错案倒查机制。

3.4 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

一是依法保障公众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参与权,不打擦边球、不打折扣、不走过场,严格保证程序合法、实体性合法。二是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方式,扩大参审范围。三是严格实行审判、检务、警务、狱务公开,阳光司法。

3.5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一是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各种合法权利,依法保障其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辩护辩论权、陈述权;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强制措施的实施进行有效监督。二是严格保障执行判决,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监督、威慑、惩戒,保障胜诉方权益实现。三是诉访分离,不服生效裁判文书,由律师代理申诉。

4 加强普法工作,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4.1 加强全民普法宣传

要使得人民能够真心拥护和信仰法律,前提是要先让人民知法、懂法,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出了法律之后,及时的进行普法工作,而不是仅仅把它印在纸上,藏之高阁。古今中外,普法宣传工作力度强的,普法效果就好。例如,早在我国春秋时期,就有郑国的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金属鼎上,让民众知晓,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使人民对于个人行为的后果有了进行预测的可能性;明朱元璋“重典治世”,要求家家户户都要拥有一本《明大诰》,结果使这部法规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而公元前451年,罗马也将《十二表法》公布在罗马广场上,昭示世人,让人民自觉地遵从。反之,如果一个人对法律本来就知之甚少,有的甚至还是法盲,哪里还能奢谈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守呢?所以,建设法治怀化,首先就要加强全民普法宣传工作,推动全社会树立学法遵法守法的法治意识。

4.2 加大全民普法力度

一是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学习内容,作为党校培训必修课程。二是加强普法,从小学到大学进行普法教育。三是加强诚信建设、道德建设。完善公民、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制度,惩治失信,弘扬传统道德、公序良俗,增强规则意识、契约精神。

4.3 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一是在依法治国统领下,进行社会多层次治理,推动促进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规章等社会规范的制定和完善,使它们在社会治理中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二是创造条件,制定措施,吸引社团组织的参与,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事务管理、公益救困、预防犯罪等事务中的积极作用。

4.4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扩大援助范围,努力推进城乡居民全覆盖,增强援助质量,提高社会效果,使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法治对权利维护的积极作用,从而增强法治观念、促进遵纪守法。

4.5 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一是依法维权,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二是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三是建立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打击破坏食品药品安全、环境安全、网络安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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