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快递包装绿色化的法律规制研究

2018-03-07 00:40赵秉元孙天全
物流技术 2018年7期
关键词:废弃物责任电商

赵秉元,孙天全

(北京理工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2400)

1 引言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快递包裹量大幅增长。根据国家邮政局发布的《2017中国快递领域绿色包装发展现状及趋势报告》显示,2016年全国快递业务量达313.5亿件,同比增长52.8%,2017年全国完成快递业务量401亿件,同比增长28%;业务收入完成4 950亿元,同比增长24.5%,其中超过70%的快件和包裹来自电商。这大大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活,但同时由电商快递包装带来的大量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也日趋严重。2016年电商快递共消耗约32亿条编织袋、约68亿个塑料袋、37亿个包装箱以及3.3亿卷胶带。仅一年消耗的快递包装盒就需4 600万t瓦楞纸,相当于7 200万棵树被消耗。目前,中国快递业中纸板和塑料的实际回收率不到10%,包装物总体回收率不到20%,每年电商快递产生的垃圾约5 000万t,以聚乙烯、聚氯乙烯为主要成分的塑料和胶带等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降解。如何治理电商快递包装物造成的资源浪费,减少环境污染,实施电商快递包装绿色化,成了全社会需要共同面对的严峻问题。

绿色发展成为新时期我国重要的基本国策,绿色包装也逐渐成为电商快递包装的主要发展趋势。绿色包装指在产品包装的全过程流通周期内,既能低成本地实现包装的功能—方便流通、促进销售,又对人体健康不产生危害、对生态环境不产生污染,同时还能够回收和再利用包装资源,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快速、健康和可持续性的发展。提供电商快递包装服务的相关主体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否则会由于包装失当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毁坏问题,而引发一系列的法律责任问题。现有法规条文及相关研究多偏重于引导性政策的制定,而对违法者法律责任强制性约束方面的研究较少;因此,针对日益严重的电商快递包装严重污染以及现有法制的不足,本文分析了电商快递现存问题及其成因,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绿色包装立法的经验,进而提出我国建立与完善电商快递绿色包装法律制度的建议。

2 电子商务快递包装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2.1 电子商务快递包装存在的主要问题

电子商务快递业的包装材料集中在六大类:快递运单/快递电子运单、编织袋、塑料袋、封套、包装箱(瓦楞纸箱)、胶粘带等,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1)普遍地存在着过度包装、浪费资源现象。电子商务销售的产品不仅数量大,而且其规格、种类和款式也大小不一、多种多样,各个电商卖家及快递配送企业也据此设计了形状各异、多种尺寸的包装用品,但为了避免物流途中产品被摔伤损坏而招致消费者差评、投诉或索赔,不管货物本身是否需要,往往在包装中出现大材小用,层层加码、宁多勿少等资源浪费的情况。如对一般性的货物也要往纸箱里塞填大量的缓冲袋、气泡袋等填充物,然后再对外包装缠绕塑料薄膜和胶带进行加固,从而增加了大量辅助包装材料,到消费者手中便成为废弃物,形成海量快递包装垃圾,不但白白增加快递包装成本,同时对生态环境也产生不利影响。由于目前部分快递基层从业人员暴力分拣的情况多有发生,导致一些货物被损坏,电商及快递企业不得不对商品进行二次包装,这无疑又增加了快递的运营成本,造成了资源的再次浪费。

(2)快递包装回收再利用处理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快递包装回收体系处于起步阶段,属于纯市场化运作,主要依赖于个体废品回收者、社区废品回收站、基层保洁员等进行垃圾回收,这些人相关专业知识不足,环保意识不强,只热衷于回收那些成本低、利润高的回收品,对于专业的快递包装塑料类和纸质包装箱等可以被回收、但利润很低的物品较少收转,对于那些包装废弃物更是弃之不顾,导致大量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消费者对处理快递包装的环保意识欠缺,未将包装垃圾分类处理,直接作为生活垃圾而丢进垃圾箱,被污染后无法再回收。在电子商务快递包装材料中,大部分企业采用成本较低的聚乙烯为原材料制成的塑料快递包装用品,但因其不能回收,被当作废物垃圾而随意丢弃后长期无法自然降解,最终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2.2 电子商务快递包装污染浪费现象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

(1)相关企业压低成本,获取更高利润的客观需求。企业在经营中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愿使用成本较高的绿色包装材料,而采用成本低廉、方便操作、且无需承担较高回收成本的白色污染包装材料,而废品回收公司则因为其成本高也不会主动回收,导致快递包装垃圾废弃物的数量暴涨。当电商企业、快递企业、废品回收企业及消费者等方面外溢成本的负面影响得不到应有惩罚时,其经济运行的负外部性使得社会的资源配置出现高度劣化且趋势渐强。其负外部性的非中性影响使得该问题只能由政府采取措施加以矫正。

(2)相关企业在快递绿色包装的应用和推广方面欠缺驱动力。由于采用绿色包装产品往往比传统的包装产品成本高,因此抬高了市场竞争时的产品价格,尤其是目前在电商平台上开店从商和为其服务的快递企业大多为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追逐利润回报率,千方百计降低经营成本和风险是其共同选择,相互间供需的要求往往基于互惠互利的前提,对于绿色包装的技术创新和新材料应用积极性不高,不愿意花费金钱、人力和时间去研发新型的绿色包装。即使是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实施绿色包装创新,出于商业竞争的需要,其市场扩展范围和速度也比较有限。加之政府对绿色包装产业扶持政策力度不够,导致绿色包装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3)绿色包装的法律及相关标准不健全、不统一。目前,我国没有制定完整统一的《包装法》,由于绿色包装涉及和影响的行业众多,范围广泛,除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几部法律法规中涉及包装的条款外,国务院所属的相关部门颁布的一些相关文件(如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中也有一些条款,形成了不同的部颁标准,这些标准各自有其实施的空间范围和条件,相互间缺乏统一协调及合理统一的分类管理,导致对电商快递行业的监管存有诸多盲区和交叉管理。在新经济、新零售环境下,面对日益增加的电商快递包装垃圾污染,绿色包装法律责任主体模糊,强制性约束条款缺乏具体细化,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单纯依赖市场机制的调节已经无法解决目前包装市场的负外部性问题,必须要加强相关法制的约束进行外部性的管制。

3 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快递包装绿色化法规及其启示

实现快递包装的绿色化发展,是当今社会绿色生态发展的必然要求。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出台绿色包装的法规并予以大力推行。

3.1 德国实施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和绿点制度

德国作为世界上包装及废弃物管理制度最成功的国家之一,早在1991年就颁布了《包装法》,推广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简称EPR)制度,该制度最早由瑞典隆德大学环境经济学家Thomas Lindhquist1988年在给瑞典环境署提交的一份报告中首次提出,它强调生产者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尤其是对产品的回收、循环和最终处置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制度填补了产品责任体系中消费后产品责任的空白,确定了废物回收处理、处置、再循环利用上的责任主体。同时也强调了整个产品生命链中其他不同角色的责任分担,包括消费者、销售者、回收者和政府等,将产品责任范畴纳入法律范畴。

为了提高包装分类处理的效率,德国制定了绿点(GreenDot)标志制度。即政府制定包装产品符合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的各项组织设定和条文规范,并扶持建立由众多相关企业和消费者共同组建的、专门从事包装及废弃物回收处理的非营利性股份公司DSD,为参加该组织的成员服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公司每年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交完成包装法中所规定的回收处理比率的流量证明,同时为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绿点标志,粘贴在其产品上,表明企业已经达到相关包装回收处理的要求而无须再付额外费用。这使得企业通过付费购买绿点标识而从繁杂的回收义务中解脱出来,而且比自己单独处理成本更低。而非DSD成员的企业要按照包装法的规定缴纳高于绿点系统的费用,这就大大提高了企业参加DSD系统的积极性。为了保证所有带绿点标志的包装被有效回收,德国又实施押金政策,当消费者购买回收率低于72%的商品时,付费时须交包括一定数额的押金,消费结束交回包装方可退回押金。

3.2 欧盟的《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

欧盟于1994年颁布了《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指令》(以下简称《指令》),对其成员国的包装及废弃物的回收处理进行协调管理,欧盟各成员国再依据该指令进行国内立法,从而达到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的目的。《指令》的内容和实施具有以下鲜明的特色:一是包装和废弃物管理的目标非常具体和明确。比如不同产品包装结构的构成或具体包装类型、对包装材料成分的要求、重金属含量的最高标准、不同产品包装回收和再利用的最低比例、各国包装信息系统的统一格式、各国达到包装目标的期限等,这些指标虽然实施难度较大但具有切实可行的可操作性,促使最后欧盟所有成员国都达到了该指令规定的目标要求。第二,欧盟将绿色包装前移到产品供应链的前端,要求在产品包装设计时就要选择无毒无害的原材料,以保证包装内的产品不受影响;应使包装的体积和重量限制在最佳量,将可循环利用率最大化,对环境的污染极小化。同时要求包装的设计能在正常条件下可重复使用多次。第三,对于那些不可再重复使用的包装废弃物,通过多种途径将其转化为无毒害、无污染的物质,这些途径包括生物降解、焚烧沤化、掩埋堆肥、能量回收等。第四,《指令》遵循生产者责任延伸(EPR)制度,注重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引导公众积极行动,积极参与绿色包装行动。《指令》规定企业产品包装上应当有清晰的、方便识别的分类收集标识,为公众参与包装废弃物回收打下了基础。

3.3 美国的包装及废弃物管理

美国联邦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制定了《资源保护与回收法》,对固体废物管理、资源回收、生态保护等做出了总体上的规定,同时授权联邦环保局(EPA)为政府部门制定不同包装产品的回收比例、采购含有再生材料产品的指导方针,发布填埋场或城市固体废物管理的统计报告等。美国包装废物管理的具体法规是由各州政府来制定,其内容大致如确定包装废物的回收定额、最小回收率要求、塑料树脂识码的使用等。同时,各州都很重视建立经济激励机制如减免税政策等,纽约州对生产降解塑料的厂家给予补贴,佛罗里达州规定只要达到一定的回收再利用水平,即可申请免除包装废物的税收。美国塑料贸易协会开发了树脂识别系统用来帮助塑料回收,州政府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美国建立了完善的包装废物回收体系,其回收方式多种多样,包括路边回收、分散回收和零散回收等。

3.4 日本处理包装及废弃物的法律体系

日本由于资源短缺和包装废弃物所形成的公害,高度重视包装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建立了较完善的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法律体系,早在1991年就颁布了《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规定对一些指定产品如镍镉电池、塑料瓶、金属饮料罐等,要粘贴回收标识,强制回收。1995年颁布《容器包装分别收集与再商品化法》和1997年的《容器包装回收利用法》更是加强推进了容器包装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目的是通过减量化和再利用的手段促进包装的分类回收和再利用,使资源能够充分利用。为实现上述目的,日本更加严格而全面地应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从产品包装及原材料的设计使用到废弃物回收的全过程都规定了政府部门、包装的生产者和使用者、社会团体以及消费者等相关主体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尤其是强调包装生产企业回收处理所有包装及废弃物的义务,主要是通过指定法人、明确划分和落实法律责任、促进容器包装废弃物的分类回收、制订再商品化的比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等,对于违规者或执行不力者依法给予惩处。

3.5 国外包装立法的启示

国外绿色包装法规的实施,为我国快递包装绿色化提供了宝贵的启示。一是细化法律责任主体,明确责任内容。从上述国家的包装立法来看,其共同的特点就是引入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将包装废弃物回收的相关责任主体明确界定,并落实具体责任义务,将原则要求和具体指标相结合,使规范的实施能有效落地操作。欧盟以联合共同体立法的方式规定回收利用包装废弃物及其再生的总量目标,同时要求各成员国建立相应法律法规系统来使包装回收再利用的总目标实现具体化、细致化和可操作性。同时关于绿色包装责任主体及义务,以及有关包装的加工、重复利用、回收再生等各项标准和基本要求以及回收比例等也是十分明确的、强制性的,如果违犯或执行不力,其罚则非常明晰。这就为执法部门和监督机构提供了高度的可操作性,避免了追究责任时的似是而非、可大可小。二是要建立完善的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我国电商快递行业发展迅猛,发展绿色包装的范围广,涉及层面多且行业集中度较高,政府引导市场成立类似DSD回收系统的第三方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公益性组织,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协同、有偿使用、收益共享”的运行模式,政府授权并给予一定量的财政补贴支持,由行业协会协调相关企业统一运营,并根据企业不同的产品包装回收量实施差异化的收费服务,一方面减少企业的包装回收成本,另一方面联合进行包装的技术创新与设施共享。

4 完善电子商务快递包装绿色化司法治理的建议

实施绿色包装是个系统工程,其中最主要的是要制定一套完备的绿色包装法规体系。建议借鉴德国、日本和欧盟等的经验,根据国际通用的绿色包装的“4R1D”原则(Reduce减量化、Recovery可回收、Reuse再利用、Recycle循环再生、Degradable可降解),整合我国现有相关包装法律法规的内容,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包装法》,从而促进我国电商绿色包装的快速、可持续性发展。

4.1 快递包装绿色化的相关行为主体和法律责任分析

4.1.1 快递包装绿色化的相关行为主体。电商快递包装的环节多、牵涉面较广,快递包装的整个生命周期中相关主体主要分三个层面、五个行为主体。第一个层面是包装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者和使用者,包括三个行为主体,即电商企业、快递包裹运输配送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和个体从业者,以及伴随物资流通而接受或使用包装品的个体消费者;第二个层面是包装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包括包装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者,主要从事包装品的设计和制造,这两个层面区分不是绝对的,如行为活动的内容会有一些交织、包装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者在商品流通过程中也会自己进行一些简易的包装;第三个层面是绿色包装的监管促导者,主要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等。

4.1.2 相关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分析。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中涉及包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其中民事责任指从事包装产业的相关主体违犯包装法规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责任形式有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民事责任重在补偿性,其财产责任的追究方式主要是罚款和经济赔偿;行政责任是对违反包装法规或监管失职的行政管理机关人员给予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是指严重违犯包装的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资源损失和环境污染的个人或者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重在惩罚性,主要是剥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法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所有责任均应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即与快递包装产品相关的所有利益相关方应当共同为包装引发的环境污染、资源浪费而承担责任,同时对绿色快递包装的实施责无旁贷。

4.1.3 包装产业链中所涉及的各个主体的具体法律责任侧重点

(1)包装产品需求者和包装产品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需求决定市场,使用快递包装产品的电商企业、从事快递配送的物流企业和个体消费者对用什么样的包装产品,包括从包装原材料、包装结构和款式等有着决定权,因此负有选择使用、回收和处理包装物的首要责任,其责任主要为:回收废旧产品、收取费用、退还押金、储存、周转或重新利用回收来的产品包装,并承担向消费者告知诸如产品信息、消费者返还包装的责任、路径及方法等。

(2)快递包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快递包装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负责包装产品的设计和生产,是整个包装产业链条中最专业化、最直接的实施者,承担着从源头上控制包装浪费和污染的主要责任,引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可以使其树立绿色设计制造理念和改进生产技术,更加注重其在产品设计和制造时是否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引导或劝阻包装需求者使用绿色包装产品,从根源上解决部分环境污染问题。在制定法律条款中可参照欧盟《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对包装品的提供者和包装服务需求者提出明确的回收率、再利用率和减量化目标,具体列出对没有达到要求的企业进行处罚的细则。还包括负责产品包装的回收与利用,在其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包装上说明回收途径、方法等事项的信息宣传义务以及分担废弃产品的回收处理费用等。

(3)消费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解释中,消费者的法律责任体现在四方面:一是在收、拆快递的过程中对包装品及废弃物的回收和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为了提高消费者把废旧产品包装物交给逆向回收点或指定地点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可实施消费者预付押金制支付废旧包装产品的回收处理费用,若产品包装按要求交还后退还押金,否则即付费。二是在邮寄快递、选择购买绿色包装时的责任。三是配合生产者履行绿色包装责任时的义务。所以消费者应树立包装减量化的理念,接受可循环再利用的包装,配合快递工作人员回收包装,对废弃物进行分类投放,以利其进入回收渠道。四是对快递绿色包装负有扩大宣传和监督义务。同时,公众的积极参与和监督也对快递包装绿色化效率的高低有着重要的影响。

(4)政府的监管职责主要体现在法律和政策的制定、整个快递包装绿色化工作的协调、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建立绿色包装绩效评价体系、对公众的教育和引导等方面。政府作为快递包装绿色化体系中的管理主体,要运用法律调控手段对快递包装产业链各个环节进行规划、引导、扶持、监督和调节,当然政府的这些行为也应通过法律条款规定其监管职权范围。另一方面,绿色包装标准的制订对于行业规范化发展意义重大,我国法律对包装物的循环利用有很多原则性的规定急需通过细化标准的制定变得规范和具体化。政府要协调行业协会及相关专业组织进行绿色快递包装标准化建设,同时政府应大力推广绿色包装标志,学习德国的绿点制度,设置绿色包装标志,要强制性要求企业申请绿色包装标志,由国家相关管理机构认证后颁发绿色包装标志,并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扶持。

4.2 建立系统的、覆盖包装产业链全过程的法律体系

加强对包装产业链全过程的法律监管,包括事前预防、事中管制监控、事后补救等。

4.2.1 完善事前预防法律制度。事前预防的法律制度是我国重要的立法原则和关键,可控制物流包装源头污染、大大增强绿色包装立法的效果。应打破政府部门间条块分割的传统管理格局,统筹管理交通运输、邮政、商务经贸、质检、食药监局、工商等部门进行系统地、整体性地协调和安排,制定出既能规范绿色包装各责任主体的行为、同时又能激发社会各阶层积极参加绿色包装行动的约束与引导相结合的法律条文,以便更好地促导绿色包装推进工作,同时建立关于过度包装、绿色标准的全过程量化标准,使企业和公众在经营和使用包装前就谙熟绿色包装的各项指标,防患于未然、注意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

4.2.2 加强对包装的设计、生产和分销流通过程中的管制监控。首先是在包装的设计方面,应对快递包装的材料、规格、数量等的使用提出明确的标准要求,有利于促进包装材料绿色化、包装成本低廉化。加强对非环保快递包装材料替代品的技术研发,严格控制产品包装生命周期内对于消费者健康和环境的影响程度,恪守产品包装标准和技术细则要求,最大限度地优先选择和使用低碳环保材料,采用易回收、可再使用、可降解和无毒害的包装材料,同时外包装款式设计要采取折叠式、标准化、小型化来提高运输配送车辆、工具的运载率,减少空载率,以减轻资源消耗和废弃物对环境的损害。其次,在流通分销过程中,应落实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责任和预缴抵押金制度。生产或制造属于强制性回收名录中的包装物或包装材料的企业或个人必须负责回收。其中可以循环再利用的部分由其继续使用,无法重新利用的由生产企业交由其它专业处理机构进行环境友好性处置。商品流通中购买或消费这些包装产品的顾客也须支付押金,使用完将其交还给销售方、快递企业或其他中介机构后退还押金,未明确交还对象的包装废弃物应恰当分类后分别处理。可借鉴德国的DSD系统,提倡企业形成绿色包装联盟,成立一个独立运营的第三方非盈利性公司专门进行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该公司向政府管理部门报告企业绿色包装执行情况,运行费用由联盟的管理机构负责分摊,同时政府给予政策扶持或一定的经济补贴。

4.2.3 完善事后管制类绿色包装法律制度。事后补救类法律一般是由于包装失当而引起突发性环境危害事故如危险品包装泄露等事件的治理、恢复与补救制度。对已经发生的包装污染或环境损害事故需要由政府相关部门协调社会各方共同参与查清责任人或肇事者,追究其法律责任以防止损害扩大,救济或补偿受害者,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共安全。

4.3 加强激励类绿色包装法律制度的建设

与直接针对包装行为的管制类法律制度不同,激励类绿色包装法律制度是通过经济诱导、激励措施鼓励包装主体及行为人积极采取绿色包装行为。我国原有税收制度所发挥的诱导激励作用还不够,面对愈演愈烈的电商快递包装污染环境状况,充分发挥绿色税收制度的杠杆作用,可视各个行为主体对绿色包装的履行情况征收差异化的税费。如对于全部使用天然绿色包装材料制品,可降解塑料制品,或使用能够全部回收再利用的制品可全部免税;若部分使用则可部分减税;若不用绿色包装材料,则征收全额税,造成污染危害的加征税额。建立回收激励方案,鼓励相关方面主动积极设置处理包装垃圾废弃物的系统和网点,还应建立专项基金,给予实施绿色包装的企业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

5 结语

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已成为促进我国新时期经济增长的新业态,同时日益严重的快递包装乱象也带来巨大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针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绿色包装责任主体及责任内容不明确,约束性法律条款较为薄弱等问题。笔者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绿色包装法治的经验,将EPR制度的范围扩大到电商快递涉及到的所有主体及参与者,明确快递包装绿色化过程中三个层面、五个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强对包装产业链全过程的法律监管,包括事前预防、事中管制监控、事后补救等。另一方面要完善绿色包装的激励性条款内容,加大绿色包装的税收减免、财政补贴、智力扶持等措施的力度,做到强制性约束与激励性促导的有机结合,促进电商快递包装绿色化发展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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