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绿营兵优抚和惩罚制度初探
——以《清代南部县衙档案》为中心

2018-03-07 00:08:10
文化学刊 2018年7期
关键词:优抚抚恤金绿营

滕 冉

(西华师范大学,四川 南充 637000)

乾隆帝说:“军旅乃国家第一要务。”[1]所以,清朝入关统一全国后,收编了很多明军旧部和其他汉人军队,参照明军旧制,以营为基本单位组建这些军队,将绿旗作为标志,这就是绿营兵。自清朝入主中原后,绿营兵就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维护统治的重要工具。绿营兵人数最多时达到60万,是一股不可忽视的军事力量。因此,了解绿营兵的组建、运作机制对我们了解清朝的军队有很大的帮助。目前,学界已经有很多对绿营兵的研究,本文拟从《清代南部县衙档案》(以下简称《南部档案》)入手,对绿营兵的优抚和惩罚制度进行简单的探讨。

一、优抚的对象

“优抚是指国家给予在战争中受伤、积劳病故、死亡及因伤致残的军人及家属的一种物质和精神奖励。”[2]清朝凭借军事实力夺取天下,深知军队的重要性,也知道优抚是否合理,直接关系着军心的稳固和军队战斗力的强弱,所以制定了各种优抚政策。《南部档案》记载的主要是对伤亡士兵的抚恤。

(一)对战场上阵亡的官兵给予抚恤

对阵亡士兵给予优抚是清廷重要的优抚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笼络人心,安抚士兵家属的情绪。所以,清廷形成了一套完备的优抚阵亡士兵的制度。

“奏查明阵亡伤亡病故员兵丁等,前于攻剿送番收复瞻对之役。或捐躯杀贼效命疆场,或陷阵推锋积劳身故……各兵丁由筹饷局照章分别给予恤赏银两……”[3]

由该记载我们可以看出:当士兵在战场上有伤亡或者因为连年征战而积劳成疾时,都会得到优抚;清朝有专门负责此事的机构——筹饷局,要求其按照章程给予优抚。

(二)对历年阵亡的士兵给予抚恤

《绿营兵志》记载:“绿营官兵出征阵亡恤赏,分为本身恤赏和眷口恤赏两种。”[4]不论是本身恤赏,还是眷口恤赏都是针对近年阵亡的官兵。但清末连年征战,多年来官兵阵亡人数众多,所以清廷不仅给予近年阵亡的士兵抚恤,对历年出师阵亡的官兵也给予优抚奖励:

“光绪六年十一,十二两月分别各省督抚尹将历年出征阵亡故文武员兵勇,咨部议恤前来出殉难……由礼部核办外臣谨按定例章程议给恤银……敕书及发银两并文职官员应得务咨吏礼工三部办理四川总督丁将阵亡咨部议恤一案。”[5]

这是光绪六年(1880)清廷拟抚恤历年阵亡的官兵而发给南部县的札文,前文说过历年阵亡的官兵人数众多,所以给予他们优抚是一项巨大的工程。由该记载可以看出,清廷非常重视此次优抚,特别要求吏礼工三部按章程办理此事。

二、优抚的措施

优抚既然是为了鼓舞士气振奋军心,就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绿营兵志》及其他相关著作详细地记录了优抚措施,本文主要讲《南部档案》记载的优抚措施。

(一)经济补偿

清廷的官兵大多是家里的顶梁柱,他们的收入是家庭主要的生活来源,其伤亡会直接影响一个家庭的生活质量。根据清朝的阵亡补助标准,千总的阵亡抚恤金为一百五十两,马兵为七十两*数据来源于《中枢政考》及《户部军需则例》卷三、卷五。,各个省可略有变动。《南部档案》的记载显示出四川省给予阵亡官兵的抚恤金更为优厚:

“敕书及发银两并文职官员应得务咨吏礼工三部办理四川总督丁将阵亡咨部议恤一案,亡五品花翎千总陈宗盛,五品花翎陈占鳌……各给恤银二百两。武生杨逢春照马兵例给恤银七十两。”[6]

档案中提到的陈宗盛和陈占鳌为五品花翎千总,所得抚恤金为二百两;杨逢春是普通武生,却照马兵的待遇给予恤银七十两,由此可以看出,四川省给予阵亡官兵的抚恤金高于清廷的标准的。

(二)升职

除了经济补偿外,升职也是常见的优抚措施,可以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升职以后,粮饷和薪俸也会相应的增加,也可让官兵及家属得到经济和精神安慰。

“大股逆匪经周天爵、向荣于二月十七日亲督官兵进剿。自午至申力战数时之久……着有打伏出力之都司郑魁士着赏带花翎以应缺即行备用,先换顶戴。四川壮丁陈刚着以外委后补从九品,……着临阵捐躯者照副将例赐恤。”[7]

从档案可以得出,郑魁士等人立了军功,所以清廷对他们进行了封赏,且凡是对剿匪做出过贡献的都有封赏。对打伏出力的郑魁士赏顶戴花翎,还要求他“即行备用,先换顶戴”。对在剿匪战场上“临阵捐躯”的战士都以副将之例赐予抚恤,这也是一种变相的升职。

(三)附祀昭忠祠

清廷的优抚制度对阵亡将士的安葬和祭祀问题也有严格的规定。最常见的就是附祀当地祠堂,享受后人的香火。

“给予恤赏银两案造报部核外,……并恳予阵亡各员兵准予多别议恤,并恳予阵亡各勇丁一并附祀四川省城昭忠祠。”[8]

这段档案记载除反映清廷会给予阵亡将士抚恤金外,还会附祀昭忠祠。《清实录》记载“自用兵以来,将士奋勇前驱,亦有殁予行阵者,此皆尽忠报国之臣。朕甚嘉之亦甚悯之,当于京师建立祠庙……”[9]享受昭忠祠的祭祀也是阵亡将士的一份荣誉。

三、惩罚的原因及对象

由于军队职能任务特殊,要求官兵必须严守纪律,听从指挥。因此,军队对违规违纪的惩罚一般比较严厉,这对严明军队纪律,提高军队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清朝对泄露军队消息、延误军情和逃跑等行为设立了专门的刑罚,目的就是“旁参各国法例,本之中国律义,将惩治漏泄军事机密及官兵逃亡之各罪名,分别重轻,务求详密适用”[10]。

(一)对逃兵的惩罚

逃兵会严重影响军队声誉,动摇军心,所以军队绝对不允许有逃兵。乾隆帝曾说:“兵丁中途逃脱,情罪可恶,务应拏获正法,以肃军行。”[11]由此可见,逃跑被抓回来甚至会被判处死刑。

“乾隆四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奉,……各省承缉金川逃兵……今自首免死……法外施仁,于无可求减之中予以一线生路。”[12]

由档案中“今自首免死”一句可得到两个信息:一是自首可以从宽处理;二是如果不自首被抓回来就会被判死刑。可以看出,清廷对逃兵的处理相当严格,但也会依据态度从宽处理。

(二)对延误军情的惩罚

延误军情会打乱整个军队的战略部署,对战争战局有极大的影响,有时甚至会直接影响战争的胜败。据《南部档案》的记载,清廷对延误军情也有惩罚:

“咸丰元年五月初一日……将沿途逗留最迟之领兵官将李伏先行革职,使之立功赎罪以观后效。并饬未到之兵沿途自催,以免借故逗留缘由一片。”[13]

值得一提的是,士兵延误军情将领的责任更大,会先被革职,而士兵只需要“沿途自催”。不过将领还有机会将功补过,在革职后,可以立功“以观后效”。

(三)擅自招勇

所谓“擅自招勇”就是未经兵部同意擅自招兵,擅自征兵是军队大忌,会被当作图谋不轨,甚至被认为是谋反的罪证:

“总兵李扬才系云山县人,于本年四月伙以越南股匪成林为名,招募勇丁携带家眷同往越南”[14]“该总兵并不安分守法,初则诡称募勇前往越南招安股匪……总兵如果专意越南何必先带家眷同往,恐为此狡兔之营……李扬才革职勇丁撤销……请旨斥拏”[15]。

该档案记载指出,李扬才擅自招募兵丁前往越南,引起上级猜忌,认为他要拥兵自重,于是将李扬才革职,并将其捉拿归案,所招募的勇丁也被解散。

由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清廷在对逃兵严格处罚之余留有一线余地,但对于拥兵自重者则严惩不贷。这表明清廷极为看重军权,绝不容许军队控制权落入他人之手。

四、结语

《南部档案》中记载的绿营兵的优抚和惩罚措施与清朝总的优抚和惩罚制度基本相同,但通过分析档案发现,二者又略有不同,主要体现在对历年阵亡的士兵给予优抚,阵亡抚恤金高于国家制定的标准以及对自首的逃兵法外开恩等。其实,优抚和惩罚之于军队就像双翼之于鸟类,缺一不可。只有两者兼顾,双轨并行才能保证军队的战斗力,使军队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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