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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畜牧兽医局,浙江苍南 325800)
2017年5月,苍南县某养兔户与苍南县某兽药经营部发生使用清瘟败毒散、硫酸新霉素、盐酸土霉素、氟苯尼考粉等4种兽药是否导致长毛兔死亡的纠纷。据养殖户反映,服用兽药经营部推荐的4种兽药的次日,即发生重大死亡,5 d内死亡50%左右,最终死亡率接近100%。
据兽医技术人员临床观察,患兔无腹泻症状,精神沉郁;尸体解剖气管充血,部分心膜积液。临场兽医人员怀疑死因是兔瘟,但缺乏相关诊断技术规程,也缺乏排除兽药中毒的文献依据。为了帮助双方排除死因,调解纠纷,苍南县农业局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农业执法大队组织的专家组意见,于2017年8月19-26日开展本动物重复试验,用于明确长毛兔服用清瘟败毒散等4种兽药是否可导致长毛兔急性死亡。
1.1试验材料
1.1.1试验兔购自新昌县长毛兔研究所,8只均为成年长毛兔,每兔一笼,防止打斗。
1.1.2饲料和饮水随机采购市售颗粒成兔全价配合饲料。饮水采购市售农夫山泉牌矿泉水。
1.1.3兔药采用与原厂家、原批文一致的清瘟败毒散(1000 g,10%)、硫酸新霉素(100 g,325 IU)、盐酸土霉素(120 g)、氟苯尼考粉(100 g,20%)等4种药物,由县农业执法大队提供未开封药物各1包。4种药物按下表1比例与颗粒全价饲料混合均匀,与养殖户提供的使用剂量和方法完全一致:
表1 兔药添加比例
1.2对比试验方案 供试兔到达试验地点后,先预饲,观察正常后,再转入正试。正试随机分为两组,每组各4只,试验组饲喂12 h加药饲料后改喂无加药饲料(注:由于试验组饲喂12 h后没有出现异常,试验组就一直饲喂加药饲料),对照组仅饲喂无加药饲料。全程观察健康情况。全部自由采食、自由饮水。
1.3判定规则
1.3.1试验组全部生病或死亡,而对照组健康,判定长毛兔死因由4种兽药中毒引起。
1.3.2所有参试兔全部健康,应当排除兽药中毒原因。
1.3.3其它结果判定死因与药物无关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再做进一步分析判断。
8只长毛兔于8月19日下午运达试验地点。预饲至8月21日下午16:00结束,经临床观察全部健康无病且正常无异。8月21日下午16:00开始试验组饲喂试验饲料,直至试验结束为止,对照组不加药。
对照试验于8月26日下午18:00结束。经全程观察,8只兔子均未出现生病、死亡现象,全部健康。根据判定规则,在规定的使用剂量下,长毛兔饲喂清瘟败毒散等4种兽药不会导致急性死亡。
在兽医业内看来,药物是否中毒导致患兔死亡,非常容易通过重复试验排除。但是,要充分证明是否为兔瘟或其它原因死亡,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导致纠纷双方容易作出死因的错误判断,甚至对政府有关部门是否秉公执法产生怀疑。一起简单的生产事故,却演绎成了吵闹、信访维稳事件,这在当前农业生产事故纠纷事件中有一定的普遍意义,个中原因值得深思。
农业生产事故时常发生,纠纷不断,事故处置工作是农业生产中的短板。据浙江省农业厅2009年统计,共发生农业生产事故270起,涉及农户2742户,直接经济损失7.06亿元,经调处后赔(补)偿金额3.42亿元。近年案件数量和金额还有逐年增加趋势。农业生产事故影响因素众多,农业投入品(包括种子、化肥、农药、饲料、兽药等)也可能只是其中一种原因。所以,事故发生原因鉴定难度较大,有时不能满足纠纷各方期望,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纠纷,少数农户采取闹事、信访等非正常手段维权,极大耗费了农业、公安、信访等部门的行政资源。农业生产事故处置与其它事故相比较有自身的特殊性,需要专门的法律支持。
但是,农业生产事故处置法律法规严重缺失。据检索,目前省级部门只有浙江省农业厅出台了农业生产事故处置办法的厅级文件,没有更高层次的法律法规。《浙江省农业生产事故处置办法》2007年实施以来,全省农业部门在处置农业事故中累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实体和程序规定。但是,与其它事故原因相比较,农业生产事故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具有极强的技术性、政策性,牵涉部门广泛,亟需开展农业生产事故处置专业立法工作。
3.1农业生产事故处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1事故原因调查专业性不够 农业生产事故原因分析往往涉及到十分复杂的生物、化学、物理过程,常常难以借助实验室方法判定,农业事故原因调查比一般的工业生产事故原因难度更大。原因需专业分析,不能想当然。但是,社会各界对农业生产事故原因分析的难度认识不足,一些农户、公众、记者、领导忽视农业事故原因认定的复杂性,常想当然下结论。常常众说纷纭、各执己见,影响了真正原因的认定,影响了宝贵的止损时机,导致事态蔓延,经济损失加大。
3.1.2部门之间处置农业生产事故纠纷的协调性较差 由于生产事故责任确定难,常常难以拿出一个令各方信服的结论,易引发社会矛盾。弱势一方为博取社会同情,通常采取上访、媒体曝光的非正常途径,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有关部门常常花钱买平安,使得会哭的孩子有奶吃。也有个别人钻这个空子,故意制造农业生产事故,专门吃上访饭。由于农业生产事故数量大、专业性强,公安、信访等部门接手这类案件往往一筹莫展,耗费精力巨大,处置工作成效不佳,也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一定损害。而农业部门由于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与其它部门难以形成工作合力。
3.1.3农业生产事故处置工作属地法律欠缺 目前,农业生产事故主要依靠《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判定,不能体现农业生产事故处置的自身要求。经查询,部门文件只有浙江省农业厅以及浙江各级农业部门的处置办法,以及安徽宣城市农业生产事故处置办法,国内其它省市未见类似办法。依靠部门文件处置农业生产事故,对外公信力不足,也难以实现部门之间的沟通,不利于科学处置事故。
3.2就做好农业生产事故的处置提出建议
3.2.1确立农业生产事故鉴定专门程序 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做,确定技术鉴定农业部门负总责原则,由农业部门召集专家开展技术鉴定。对技术鉴定的程序进行规定。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相关技术规程的制订,迫切制订常见事故的技术判定规程。考虑到农业事故成因的复杂性和判定难度,确立重复试验原则。应由技监、财政部门出台第三方农业事故鉴定机构扶持政策。
3.2.2确立农业部门处置农业生产事故的主导地位 由农业部门属地、分级负责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和事故调解工作。新闻、公安、纪检、信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不得轻率对事故原因下结论,应当告知纠纷当事人首先到农业部门鉴定和调解,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或者调解失败者,再走诉讼道路。
3.2.3建立健全农业生产事故处置法律体系 首先,有关立法部门要在实践的基础上开展立法调研。其次,开展部门和人大立法,立法的主要内容是农业生产事故处置的实体和程序。浙江省在这方面已经有农业厅文件和十年农业执法实践,可以先行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农业部可在总结浙江和地方工作经验基础上开展部门立法。经过若干年的实践后,再开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层面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