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彬彬 谷 雨
腐败作为一种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5),越来越受到经济学界的关注。中国作为当前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这一过程中经济体制和法律制度尚未完善,经济中存在大量的寻租机会,为腐败行为的滋生创造了空间。作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旗帜鲜明的政策之一,反腐败对中国经济和政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惩腐败,制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特权。在反腐败进程中制定了多项规定,如成立中央巡视组,联合各地巡视组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巡视监督工作,实现了中央和省级党委巡视全覆盖。
党的十九大报告又进一步强化了反腐的重要性,提出“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的重要表述,并从战略角度旗帜鲜明地提出了 “反腐败永远在路上”。反映在制度层面,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在今后一段时间,要逐步强化反腐败的制度建设,加强基层反腐败建设,在市县党委建立巡查制度,扩大巡查范围,并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等。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权和调查手段,用留置代替“两规”措施,促进依法反腐登上新台阶。此外,要通过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全国推开试点工作,推进纪委和监察委合署办公,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共同驱动,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些举措均表明了国家进一步反腐的力度和决心。
从经济学研究的角度看,腐败的盛行会造成诸多严重的经济后果,如降低官员的行政效率(Myrdal,1968);扭曲投资结构,挤出私人投资 (Shleifer and Vishny,1993);影响社会再分配职能,扩大居民收入 分 配 差 距 (Ackerman,1978;Gupta et al.,2002;陈刚和李树,2010);影响外国直接投资分配 (Wei,1997); 抑制企业创新(Murphy et al.,1993); 导致人才分配不当,阻碍技术进步,降低社会增长率(Fisman and Svensson,2007);给经济发展、收入分配和社会政治稳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因此,无论从社会公平正义还是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反腐败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般而言,通过两方面开展反腐败工作。从防治的角度来说,实行“高薪养廉”政策,提高官员收入,从源头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从惩治的角度来说,通过严厉查处,对腐败行为施以强大威慑,提高官员腐败的机会成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加大反腐败力度有助于提高政府公信力,激发的群众积极性,优化经济环境。相关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大以来严厉的反腐态势,产生了诸多正向激励,如提高了相关企业的创新激励(党力等,2015);减少了贿赂支出并正面促进了企业绩效 (钟覃琳等,2016);以及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等(Li,2016)。
此外,从理论上讲,对腐败行为的严厉查处还能有利于收入分配差距的改善。从统计数据来看,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长期徘徊在0.47上下,虽然总体上有下降趋势,但仍远高于国际警戒线0.4,收入分配差距较大①。主要表现为居民收入比重和劳动保障比重偏低,以及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社会群体之间收入差距仍然偏大(苏海南,2017)。而收入差距偏大的原因,一般认为,除了正常的要素分配差距之外,经济中存在的行业行政性垄断和审批过多,经济决策不透明,充斥在司法、执法、行政领域里的腐败行为也是重要的因素。从这个角度而言,对于腐败行为的严厉惩处能够有效解决因行政和垄断原因造成的分配不公问题,进而能够有效改善收入分配状况。不过,有关反腐败力度与收入分配差距之间的关系目前并没有被充分的研究。在我国大力开展反腐败运动之时,如何全面且客观地评价反腐败的收入分配效应,对于充分理解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本文尝试从改善收入分配的角度来丰富反腐败斗争的政策含义。笔者以纪检监察机关所公布的官员贪污贿赂立案数作为反腐败力度的度量,并分别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城乡居民消费差距和泰尔指数三个维度考察了反腐败力度对于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在不同的维度下,反腐败力度的提升均显著缩小了收入分配的差距,改善了省域内的收入分配状况。上述结论进一步凸显了反腐败政策的重要意义,也进一步明晰了反腐败在长期中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路径。本文回顾了有关腐败与反腐败经济研究的文献,重点回顾了有关反腐败与收入差距形成之间关系的论述,同时介绍本文的数据来源、相关变量的定义,并从经验角度对地区反腐败力度与收入分配差距进行评估,最后提出全文的结论和建议。
许多学者并不过分担心腐败,提出了一种可被称之为“有效腐败论”的观点。Leff(1964)将腐败视为“润滑油”来润滑吱吱声的行政车轮。Lui(1985)指出,腐败将会降低与排队相关的等待成本,从而提高公共行政里的行政效率。这两种模型都把行政贿赂视为将行政许可证发放给最有价值的投标人,从而使得资源得到最优配置。但大多数学者的一致性观点是,腐败对经济增长是不利的,腐败相当于一种强制勒索税(Murphy et al.,1991;Mauro,1995)。
腐败的“收入分配效应”很早就有学者关注。Tanzi(1995)曾经指出,与政府官员联系更密切的高收入阶层会享有更多收益,腐败会扭曲政府的再分配职能。Li等 (2000)通过分析1980—1992年的跨国数据,发现腐败与居民收入差距在高收入国家存在正相关关系,但在低收入国家呈负相关,即腐败与收入差距之间存在倒U形曲线关系。Gupta等(2002)基于1980—1997年间的跨国数据,通过实证研究发现,腐败指数每提高一个标准差,将会使基尼系数增加0.11。腐败水平的上升不仅扩大了收入差距,也同时恶化了贫困率。随着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Blackburn等(2007)通过动态一般均衡模型探究腐败的收入分配效应,同样证明了腐败和收入不平等的正相关关系。陈刚(2011)基于省级面板数据,考察了腐败对城乡内部及城乡间收入不平等的影响,发现中国的腐败对城乡收入不平等的影响并不显著,但扩大了农村内部和城镇内部的居民收入不平等。
对于腐败导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作用机制,Ackerman(1999)认为,腐败带来的效率损失使贫困人口只能获得较低的生活保障。此外,腐败导致政府为资本密集型项目提供更高的投资,减少对劳动密集型项目的投资,投资战略的偏见剥夺了穷人的创收机会,损害其脱贫能力,扩大了收入不平等。而Porta(1999)则认为腐败致使政府转移支出的规模减小,由此扩大了收入分配差距。Blackburn(2007)等认为,在腐败盛行的环境中,高收入居民可通过向官员行贿来减少自己的纳税义务,纳税人所承担税收负担的减少弱化了税收的再分配职能,从而加剧了收入不平等。张璇和杨灿明(2015)通过对120个地级市的面板数据进行分地区研究,发现腐败在东、中、西部地区均显著扩大了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且东部地区的效应更为明显。
现有研究在反腐败对经济增长的效应方面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反腐败对经济增长具有正效应。党力等(2015)认为对有政治关联的企业来说,提高创新能力和寻求政治关联是两个相互替代的手段,反腐败的推行使企业谋求政治关联的相对成本增加,从而提高企业的创新激励。Li等(2016)通过分析与腐败相关的不同企业的财务变化,认为反腐会使银行贷款流向经济效益更高的企业,促进了经济资源在行业内的再分配,促进了民营企业的发展。钟覃琳等(2016)从微观角度出发,通过观测上市公司商旅招待费在反腐败前后的变化,发现政府反腐败通过缩短产品经营周期,优化企业投资效率,加快资产周转率,提高生产效率等渠道提高了企业绩效,且在反腐败力度大的区域效应更显著。二是认为反腐败会抑制经济增长。Zheng(2015)通过理论模型的建立,发现政府加大反腐力度,会降低政府的公共投资和官员的努力程度。王贤彬和王露瑶(2016)基于2012年至2014年省级层面的季度数据,研究了腐败对省区短期经济增长的作用。发现中纪委通报的腐败官员数量增加,会在当季内对本省经济增长产生0.1个百分点的抑制效应,主要是由于投资放缓带来的。
关于反腐对收入分配影响的研究文献数量仍很少。Li等(2015)认为由于腐败对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造成了影响,从而加剧了人们对反腐败的期望功效。吴一平和朱江南(2012)通过2002—2003年中国1777个县级单位截面审计数据的研究结果表明,地方政府的反腐败力度是影响地方收入水平的重要因素,反腐败力度越大,收入水平越高,且反腐败是解释中国县际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因素。Dobson(2011)认为腐败对收入不平等的边际影响显示为非正规部门规模大小的线性函数。一旦非正规部门规模超过五分之一,反腐政策本身就不可能再减少不平等。张曙光(2006)认为社会中普遍存在的行政审批和行业垄断,法治和市场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完善所造成的诸多寻租机会,是中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重要原因。
在有关腐败的文献中,由于现实中的腐败具有极强的隐蔽性,难以通过客观方法进行测度。目前大多数文献在测度腐败时,主要利用司法和纪律监察机关对腐败案件数的统计信息,或者基于主观调查数据,通过量化民众对现实中腐败的感知程度来度量腐败。而对反腐败进行测度时面临同样的问题。一方面,反腐败反映了政府对腐败打击力度的大小,政府打击力度越大,腐败越容易被查处;另一方面,腐败是引致反腐败的前提,初始腐败水平之间的差别也会导致反腐败力度的差异。
在本文中,笔者所采用的反腐败力度衡量指标是纪检系统所公布的官员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数②。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腐败指标的缺乏,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数在大多数文献中被用来度量腐败水平。从理论上讲,只有社会中不再存在潜在的未被查获的腐败,“腐败黑数”趋近于零时,才能使用贪污贿赂立案数来衡量腐败水平,否则两者之间就存在很大的测量误差 (高远,2010)。而从腐败立案数的逐年增加可以看出,中国的“腐败黑数”远大于零,不符合前提假设。
笔者认为用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数来衡量反腐败力度而不是腐败本身更为恰当。首先,从各地实际报告的立案数来看,同一地区的立案数在不同年份间差异显著,但并没有理由认为地区腐败水平会在短期内发生较大变化。因此,立案数的变化理应是反映政府反腐败力度的变化。其次,从政府和纪检机关的角度来看,地方政府一直以贪污贿赂立案数的提高标榜地区反腐败力度的增强,各级纪检机关也以立案数作为评价纪委书记工作的重要绩效指标③。不难看出,倘若立案数表明一个地区的腐败水平,则地方政府应有充分激励来减少立案数,以掩盖地区腐败水平,而不是追求立案数的增长。
图1 1998—2012年全国纪检系统贪污贿赂立案数变化趋势
笔者所采用的收入分配差距的衡量指标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城乡居民消费差距和泰尔指数。在度量收入分配差距时,现有文献通常采用省级面板数据,由于省级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这一重要数据的缺乏,本文采用三类指标作为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代理变量:
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用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之比来度量。世界银行的报告认为,居民收入差距中75%的部分可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来解释,因此,已有文献通常以省级层面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作为居民收入差距的代理变量。
2、城乡居民消费差距。用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比来度量。选择该变量的原因在于,根据永久性收入假说理论,人们的消费行为主要取决于永久性收入,而不是暂时的当前收入差异,消费是永久性收入的函数,因此,可以用当前的消费差距反映居民终身收入分配差距(郭庆旺、吕冰洋,2012)。
式(1)为本文的回归模型。其中,下标i为省份、t为年份;lneqit表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城乡居民消费差距和泰尔指数所代表的居民收入差距;Anticorru是用每万名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数所表示的地区反腐败力度;Zit包括影响居民收入差距的其他因素,如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规模、对外开放水平、人口增长水平、人力资本、城镇化水平和市场化水平等。vi表示省级个体效应随机项,μit为模型的随机扰动项。
数据来源方面,衡量收入分配差距的数据来源于各年份的《中国统计年鉴》,经过整理和计算得出。官员的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数的数据来自于各年份的《中国检察年鉴》④。此外,本文的研究还涉及一些省层面的宏观经济变量,如经济发展水平、对外开放水平、政府规模、人力资本、人口增长水平、城镇化水平和市场化水平等,相关数据来源于各年份的《中国统计年鉴》。相关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描述性统计
根据模型的基本设定,笔者以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数为被解释变量,同时分别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城乡居民消费差距和泰尔指数为解释变量。验证反腐败对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整体影响,实证结果见表2所示。
表2的第1列给出了用于回归分析的变量名,列(1)到(6)分别显示了 6个回归结果。
列(1)和(2)的回归中使用了泰尔指数的收入差距度量指标,列(3)和(4)的回归中使用了城乡消费差距的收入差距度量指标,列(5)和(6)的回归中使用了城乡收入差距的收入差距度量指标。
其中,在列(1)到(6)的回归中,反腐败力度指标的系数显著为负,且参数检验全部都达到了5%的显著性水平,表明随着反腐败力度的提升,以收入和支出方式度量的居民收入差距均呈现出不同程度的改善,证实了反腐败对于收入分配的改善作用。与此同时,除了反腐败力度因素,根据其他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笔者发现无论在哪种收入分配差距的度量方法下,城镇化水平的系数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符号为负,说明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有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同时,政府规模的系数也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但符号为正,说明政府财政支出的增加恶化了收入分配差距。在以泰尔指数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作为被解释变量的情况下,市场化水平也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且符号为负,说明市场化水平的提高同样可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人力资本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教育的扩张恶化了收入不平等,中国的教育资源在城乡之间差异性较大。在城乡居民消费差距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度量下,对外开放水平也呈现出显著为正的特征,说明经济对外开放加剧了城乡之间收入的不平等。
表2 回归结果
基于1998—2012年中国省级层面的反腐败和收入分配数据,本文考察了地区反腐败力度对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长期以来,中国一直处于高腐败和高收入分配差距并存的时期。虽然近几年来收入分配状况有所改善,但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根本局面仍未真正改变。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大力推行反腐败工作,减少了经济社会中存在的寻租机会,降低了企业支付的不必要的贿赂成本,促进了资源有效配置。更重要的是,反腐败工作也减少了经济中不合理的财富和收入,促进了收入分配差距的缩小。通过反腐败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有其独特优势,如果只通过简单调整经济分配结果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效率,更重要的是,不能从源头上解决收入分配差距的产生。而通过制度改革,从反腐败角度对因腐败而产生的收入不公平分配问题进行遏制,会提高社会的整体效率,更有效地缓解收入分配差距。
实证分析的结果表明,较高反腐败力度的省份比较低反腐败力度的省份会拥有更小的居民收入差距,反腐败力度的提高确实显著缩小了居民收入差距。本文所引申的政策含义十分明显。根据本文的研究,今后控制和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战略就需要同反腐败战略相结合,反腐败的制度和措施应该是政府收入分配政策的一部分,反腐败力度的增强也是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途径。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国家监察委等独立性更强的反腐败机构的建立是非常必要的。腐败现象的肃清不仅能增强民众对执政党的信心,维护社会稳定,还有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性,缩小城乡差距。■
注释:
①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②根据腐败的定义以及现有文献的做法,这里的贪污贿赂包括了贪污、贿赂和挪用公款。
③从各地两会的检察院工作报告可以看出,政府对于反腐败的重视通常都以立案数的增长来体现,例如在北京市2014年的 《检察院工作报告》中这样写道:“2014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市委、高检院关于反腐败工作部署,全年共受理线索1087件,同比增长13.6%;立案372件419人,同比分别增长24.4%和17.3%。”类似的证据还很多,例如湖南省张家界市在评价其下派纪委书记的反腐败效果时,同样以立案数的增长作为最主要的绩效指标,肯定其下派纪委书记的做法。广东清远市纪委领导会对区域内立案数和案件增长率排名靠后的部分县(区)纪委书记进行约谈督促,这充分说明立案数的增长是反腐败力度加强的一个直接后果。
④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数的整理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每五年的检察院报告中报告的是五年来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数的总和;二是部分年份的检察院报告只报告当年被查处的人数,而没有报告立案数。对于前一个问题,笔者用总和的立案数减去前四年的立案数得到当年的立案数;对于第二个问题,遵循现有文献的做法,根据已有立案数与查处人数之间的比例关系反推当年的立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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