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维维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安徽 合肥 231131)
对于中国的C2C模式,电子商务发展虽然起步比较晚,但是依靠着当前中国网络使用者的基数大,其发生的速度相对快,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之后,当前中国C2C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个人卖家和买家能够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自由地进行交易,让消费者足不出户就能够享受到购买的服务。针对C2C电子商务行为的税收征管,已经成为了比较突出的问题。
C2C模式交易的第一个特点就是主体的虚拟化以及个人化。在传统的商务模式当中,特别是传统的线下交易里面,必须要进行工商营业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到主管的税务机关里面进行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才能够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不过C2C电子商务模式,在交易的过程当中,双方都是个人,经营者不需要工商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证,不需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所以这种模式当中只需要在相关的第三方网站上面进行注册和登记,就能够开设网店进行交易,交易双方也不需要提供真实的个人身份,以虚拟的身份就能够进行交易。这体现出一种强烈的虚拟性和个人性特征,也是当前C2C电子商务模式到当前仍然没有进行征收税务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二方面,在C2C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当中,这种交易的过程是无纸化和便捷化的。在传统的线下交易过程当中,需要相关的买卖双方提供一些收款和付款的凭证和发票,在C2C电子商务模式的交易过程里面,只需要通过电子账户的方式就能够显示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整个过程当中不需要纸质的发票,这就让偷逃税款成为了一种可能。在C2C电子商务模式当中,消费者在网上可以获取到商品以及相关的服务信息,通过一些聊天工具进行沟通和询问,以此来获得适合自己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然后再通过第三方的支付平台进行支付货款,待收到商品或者获得服务之后,在网上商店进行确认,第三方支付平台就会将款项支付给卖家。在这样的基础上,C2C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便捷性,让消费者足不出户就能够获得希望得到的商品和服务,相对于线下的交易省去了不必要的成本,但是同时也让税收的征收以及监管失去了一些纸质的凭证,在监督上面更为困难。
第三方面,当前C2C交易模式所进行交易的时间和空间,实际上是没有限制性的。因为C2C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已经依靠电子互联网等技术上面的革新,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任何的时间和任何地点都能够快速地进行交易。在这样的基础上,尤其是无形的商品,比如一些服务或者是电子商品,在互联网的C2C交易平台上面,更不需要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就能够更快地进行交易,这些无形商品的信息都是储存在电子计算机的系统当中,服务器能够全天候并且在任何的地点进行服务和运转,所以让C2C模式的经营者能够在任何的时间和任何地点,甚至是在国外和客户进行交易,让这一种模式的电子商务交易能够全天候地运转,相对于传统的商务交易电子商务交易的效率更高,而且在税收的征收以及监管的上面,也由于这种时空的无限制性,更为困难。
第一方面,C2C模式电子商务对于当前遵守税收的基本原则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和影响。当前中国现行的税制,对于实体经济交易过程当中的税收征管内容,包括纳税的主体与对象,甚至设计费的依据以及纳税地点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体经济运营当中,税收的征管都是有法可依,在征收的过程里面可以做到公平与公正。但是在C2C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当中,由于这种交易模式是一种新兴的经济形势,交易的双方都是个人,在当前现行的税制当中,并没有规定网店个人经营者必须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其关于税收征管工作以及配套的法律法规也不够健全,而且很多个人的卖家也没有健全的会计账簿,税务机关也没有办法全面了解个人卖家的经营状况以及应该缴纳的税收额度。
第二方面,C2C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对于税收实体法也带来了影响。比如对增值税的影响就非常突出。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是商品在流转的过程当中所产生的增值额度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收。增值税的纳税人都是比较明确的,将销售货物以及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等相关服务的单位,定义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在C2C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当中的卖家大部分都是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规定的增值税条例当中,个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一些配套的劳务服务,其纳税人是扣缴义务人,一般情况下购买方也有义务扣缴增值税。但是在互联网C2C交易模式里面,买家也是个人,而且它们的数量非常众多,区域也非常分散,税务部门对于这一部分的增值税的征收根本无从下手,想要让C2C电子商务模式当中的个人卖家成为直接纳税人,就需要修改现行的税法,特别是对增值税的暂行条例规定进行调整,以此对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确认。
此外,对于C2C商务模式当中的这种个人所得税征收,也实际上遇到一定的困难。因为C2C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主要是对于这些个人进行运营,并且交易双方都是个人。在这种模式当中,网店或者微店都是一个人的名义去注册的,按照税法的相关要求,应该对这一部分的经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在这一领域的经营者往往没有进行工商营业登记或者是税务登记,所以税务机关无法获得这些经营者的信息,在C2C模式当中,有一些网店的销售额已经达到了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交易额,而且这样的网店数量也不断增多,由于当前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以及社会交往平台的发展,很多网店实际上已经有着非常庞大的销售网络,但是这些巨额利润却不需要征收任何的税收。由此可见,C2C电子商务模式对于传统的税收征管,其实是带来很大的冲击。
在C2C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过程当中,应该坚持一些基本的原则。首先应该坚持应税原则。应税原则实际上就是在C2C模式下电子商务活动里面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应该按照相关的规定,要求C2C电子商务交易过程,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纳入到现行的税收征管体系当中,实际上就是将这种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行为进行征税,以此来保障中国经济活动的公平性。此外,还应该遵循税收的一些基本原则。比如对于C2C的模式下的电子商务行为,进行征收税款的相关内容进行规定,特别是对现行税制进行补充,这样税务征收机关才能够在征税的过程当中有法可依,这也是在C2C模式下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的最基本原则。而且从另外一个方面看还应该对税收进行公平和公正的征收,在设定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征收过程当中时,就需要考虑到中国税法的公平性,特别是这种模式之下,电子商务纳税人和传统的商务交易当中的纳税人,在与税收的负担上面应该一致,不能够因为交易模式的差异而对他们进行不公平的对待,所以这种一视同仁的征收是强调市场经济当中公平的竞争原则。
对C2C交易模式当中电子商务税征收,应该进一步完善税收实体法,在实体法当中进行明确的规定,将C2C模式电子商务能够有法可依地进行税收征管。由于C2C模式下大部分的交易还是销售货物和应税服务,所以也会产生一些增值税,所以对于增值税法应该根据C2C模式电子商务的具体状况,合理地征收增值税。为了避免出现有意的避税和偷税的现象,保障国家税收工作的全面性,就需要对这种C2C模式下增值税的征收进行明确的规定。在现行的税制当中,根据纳税人的年销售额和会计资料的健全程度,把纳税人划分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而在C2C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当中,应该考虑到这些个人名义参与到市场经济交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实际状况,他们往往没有比较健全的会计资料,在销售额度上面多数也不会非常大。所以,为了简化他们的征收,就应该在征收的过程当中提供一定的便捷性,所以税务征收机关应该对这些C2C模式下的经营者个人,按照小规模的纳税人进行纳税,同时应该鼓励C2C模式下的创业行为,以促进C2C模式的健康并且迅速的发展。国家对于这一部分的个人应该给予一定的税收鼓励,也就是对于小额度的个人经营者适当地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待遇。在C2C电子商务模式下对应税对象认定困难的一些交易,尤其是一些新型的商品形式,包括无形的数字产品,为了解决这种征税对象认定的问题,可以结合当前中国“营改增”的契机,把这一部分的产品交易统一的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第三方面,在C2C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和应税之间的关系上,应该强化对税收程序法的进一步完善。首先就应该学习电子工商和税务登记。根据国家税务登记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税务征收的对象实际上要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特别是税务登记是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前提,没有完善的税务登记制度,就不可能实现征税的快捷和准确。所以应该根据当前从事网络运营的网店经营者的实际状况,要求他们办理工商登记,并且也需要对其进行税务登记。C2C模式下的电视商务经营者数量非常众多,而且分散,如果要求C2C电子商务经营者向传统的经济经营过程当中的经营者一样,到工商部门或者税务部门的办公大厅里面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这实际上给经营者也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会挫伤其创业的积极性,而且也和税收的效率以及中性原则相冲突。所以应该采取电子化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模式,实现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的电子工商和税务登记制度,简化电子工商和税务登记的程序。
除此之外,国家还应该重视对电子凭证或者电子发票的开发力度,在C2C模式下,强化电子商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一些电子凭证,这些电子凭证实际上能够避免C2C经营者的偷漏税行为。在国家公布并且实施的网络发票管理方法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强化国家电子发票监管制度,这样能够从制度化的条件下,避免经营者的偷税和漏税行为。
[1]张馨月,韩道琴.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经济师,2016(6):129-131.
[2]黄辉煌.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几个问题[J].税务研究,2015(3):95-96.
[3]徐欢岩.对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基于C2C模式下的分析研究[J].现代商业,2016(7):6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