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城、城—城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参保率及其影响因素的比较研究
——基于2014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

2018-03-06 06:39陶树果高向东方中书
西北人口 2018年2期
关键词:险种流动人口社会保险

陶树果,高向东,方中书

(1.华东师范大学a.社会发展学院;b.经济与管理学部,上海,200241;2.华东理工大学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上海,200237)

一、引言

当前,随着我国人口迁移流动规模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已不再是农民工群体的“专利”,大量非农业人口也逐渐加入到流动大军中。从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预测,中国人口迁移流动的整体规模和强度今后还会有相当大的上升空间,尤其是人口在城市间和城市内部迁移流动还将进一步增强①资料来源: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见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702/t20170228_1467424.html。。因此,关于乡—城、城—城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尤其是社会保障问题仍不可忽视。我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以及生育五个险种。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也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费。这为流动人口尤其是乡—城流动人口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比例依然较低,仍存在显著的城乡差异(秦立建、惠云等,2015[1];梁士坤,2017[2])。由于流动人口以劳动就业人口为主,因此,本文试图研究乡—城、城—城流动人口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参保率及其影响因素,以期为完善这两类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制度、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提供参考。

二、研究综述

目前,学术界已有不少学者关注到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问题,主要围绕流动人口社会保险的参保情况、影响因素、参与意愿等方面开展了多重研究。

当前流动人口普遍存在着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后顾之忧,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仍处于较低水平,参保率低、退保率高以及重复参保等问题突出,且呈现出显著的地区分化,主要表现为东部发达地区的参保率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石人炳、陈宁,2015[3];张晓杰,2014[4];蔚志新,2013[5])。户籍制度、地域分割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等致使乡—城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参与率远低于城—城流动人口;而随着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及异质性的增强,这两个流动人口群体内部的社会保险参与率也出现了明显差异(袁城、李荣彬等,2014)[6]。

从影响因素来看,教育水平和职业培训提高了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参保率;处于雇员身份的流动人口具有较雇主、自营劳动者更高的参保需求;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会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险的参保率产生显著影响,其中,在外资企业工作的流动人口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率较高,而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作的参保率较低(秦立建、惠云等,2015[7];尹志锋、郭琳等,2010[8])。签订劳动合同能够显著提高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参保率;其中,城—城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参与率要高于乡—城流动人口(Knight and Gunatilaka,2010)[9]。流动人口的居留身份与居留时长、流入地经济发展程度和社保体制机制发展情况都对流动人口的参保产生显著影响,但呈现多元化态势(韩枫,2016)[10]。当前我国乡—城流动人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较低,且存在着个体及家庭特征的差异;流动经历、区域分布及工作状况会对流动人口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发挥显著作用(王赞,2016)[11]。不同流迁意愿的流动人口对社会保障的需求状况存在着显著差异;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与本地市民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乡—城流动人口与本地市民的差距更为明显(张红丽、朱宇,2010)[12]。

就参与意愿而言,流动人口的个人因素及其工作状况都会对社会保险参保意愿产生显著影响(吕学静、李佳,2012)[13]。跨省流动人口参加社会保险的意愿较低;而男性的参保意愿高于女性,国有企业员工更倾向于参加工伤与生育保险(Nelson and Nyland,2005)[14]。部分流动人口尤其是那些今后将返乡或去其他城市发展的人群,甚至会与企业“合谋”,通过隐瞒实际工资或用工人数等方式,共同“分享”本应该上缴的社保费用,导致流动人口社保参与率降低(陈冬梅、袁艺豪,2014)[15]。

然而,既有文献大多将研究对象聚焦在以农民工为主体的乡—城流动人口上,而缺乏对城—城流动人口社会保险问题的关注与研究;再者,相关研究仅局限于某一区域或城市,而缺乏全国层面的深入研究;此外,现有研究多为分析宏观政策,而忽视了流动人口的个体差异,而事实上由于自身因素和外部环境的驱动,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在个体、城乡以及地区上均出现了明显的分化。因此,本文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采用2014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希望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出贡献:第一,研究样本数据来源较为权威,样本规模较大且具有全国代表性,使研究结论具有全国适用性;第二,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五个社保险种都作为研究范围,全面考察流动人口各类社会保险项目的参保情况及其影响因素;第三,对乡—城、城—城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参保现状和影响因素进行比较研究,试图分析出哪类流动人口更具有参保优势、哪类还处于弱势地位,以便相关政府部门进行重点关注,进而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向前发展。

三、乡—城、城—城流动人口社会保险的参保现状

(一)数据来源

由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主要针对在职职工,本文以2014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问卷中“五一节前一周是否做过一小时以上有收入的工作”这题回答“是”的样本作为研究对象。结合问卷中的相关题目以及研究需要,笔者选取流动人口的流动特征、职业特征以及地区特征等三个维度的相关指标,来研究两类流动人口的社保参保率及其影响因素。为便于分析,本文将调查问卷中的“农业户口”和“农业转居民户口”视为乡—城流动人口,“非农业户口”和“非农业转居民户口”视为城—城流动人口。对样本进行筛选和处理奇异值后,得到有效样本176357个,其中乡—城流动人口样本150004个,城—城流动人口样本26353个。

(二)乡—城、城—城流动人口社会保险的参保现状

乡—城流动人口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是14.95%、14.01%、16.42%、11.59%和8.58%,参保率最高的是工伤保险,最低的是生育保险。城—城流动人口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是46.2%、44.56%、36.24%、36.91%和26.6%,参保率最高的是养老保险,最低的也是生育保险。乡—城流动人口与城—城流动人口在养老和医疗这两个险种上的差距最大,乡—城比城—城流动人口低30%之多。乡—城和城—城流动人口五个社保险种全部参加的比例分别为6.02%和20.78%。总的来看,流动人口尤其是乡—城流动人口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参保水平仍然非常低。

表1 流动人口参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现状(%)

从流动、职业和地区特征来看,乡—城和城—城流动人口的参保率,既有共性,又有较大差异①限于篇幅,没有把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参保率特征的分析表格列出,如有需要,请与作者联系。。就流动特征而言,跨省流动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最高,乡—城流动人口的参保率呈现出流动范围越小、参保率越低的特征,而城—城流动人口则是跨省流动参保率最高,市内跨县高于省内跨市。定居意愿越强,定居性越高,流动人口的参保率越高。就职业特征而言,在两类流动人口中,都呈现出雇员参保率最高,自营劳动者参保率最低的特征。以养老保险为例,乡—城、城—城流动人口中雇员群体的参保率分别为23.7%、59%,而自营劳动者的参保率仅为2.5%、13.7%。不同行业的流动人口参保率存在较大差异,高端服务业和制造业的参保率一枝独秀,建筑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都非常低。从单位性质来看,乡—城流动人口在外资企业工作的参保率最高,呈现外资合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无单位阶梯式下降的特征,在城—城流动人口中,也呈现出类似特征,有所不同的是,城—城流动人口在国企等正规单位就业的,社保参与率都相对较高。从个人收入来看,城—城流动人口的参保率随着收入层级的递增而提高,而在乡—城流动人口中,月收入在2000~5000元的中等收入群体的参保率最高。不同流入区域参保率的差异尤为显著,两类流动人口的参保率均表现为东部最高、西部略高于中部、东北地区最低的特征②关于东部、中部、西部和东部地区的划分,详见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405/t20140527_558611.html,访问日期:2017年2月6日。。

四、乡—城、城—城流动人口社保参保率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一)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

被解释变量为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本文选取有代表性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五个险种是否全部参加分别作为因变量,来分析乡—城和城—城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参保率的影响因素。

2.解释变量

解释变量为流动特征、职业特征和地区特征。流动特征包括流动人口的流动范围、迁移模式、定居性和定居意愿。职业特征对流动人口参保率的影响不言而喻,而单位的正规性及工作的稳定性对参保优势更有显著的正效应,如外资企业的流动人口参保现状要好于国有企业(朱力、吴炜,2012)[16],因此本文用就业身份、单位行业、单位性质和月收入来代表职业特征。

不同地区流动人口社会保险的参与情况逐渐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相关研究表明,经济发展程度越高、体制机制越健全的地区,城镇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水平越高(陈冬梅、袁艺豪,2014)[17]。地区特征用流入地所在地区来代表。

3.控制变量

控制变量为个体特征。主要包括流动人口的性别、年龄、教育程度、婚姻状况等。

(二)样本描述

数据显示,乡—城、城—城流动人口在性别、年龄结构、婚姻状况上的分布非常接近,但在受教育程度上呈现出显著的差异。乡—城流动人口以初中学历为主,达到57.62%,而城—城流动人口以大专及以上学历为主,为44.33%。乡—城流动人口的受教育程度远低于城—城流动人口。

(三)结果分析

由于因变量是否参加养老保险、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五个险种是否全部参加都是二分变量,本研究采用二分Logistic回归模型综合考察流动、职业和地区等特征对乡—城、城—城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参保率的影响并进行比较。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

1.流动特征对流动人口社保参保率影响显著

流动范围对于流动人口是否参保具有显著影响。对于乡—城流动人口而言,省内跨市、市内跨县对参加养老保险及五个险种全部参加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省内跨市流动的优势比最大。对于城—城流动人口而言,市内跨县流动对参加养老、五个险种全部参加均有显著影响,且优势比更大。

迁移模式对两类流动人口是否参保具有显著负向影响。随迁家庭成员人数的增加,对于乡—城和城—城两类流动人口社会保险的参保负向影响更大。究其背后原因,把迁移规模和单位行业进行分析发现,1人独自迁移在制造业、高端服务业工作的比例更高,而家庭化迁移人口在批发零售业等用工规范性较差的行业工作的比例更高。

定居性对于两类流动人口的参保可能性具有不同影响。其中,定居性对乡—城流动人口的影响显著,随着定居时间的延长,参保可能性随之提升;对于城—城流动人口而言,定居性的增强只对养老保险的参保影响显著,却并不会对参加五个险种全部参加有显著正向影响。

定居意愿对于流动人口的参保可能性具有显著影响。以不愿意定居为参照,愿意定居对乡—城和城—城流动人口都有显著正向影响。以养老保险为例,在乡—城、城—城流动人口中,愿意定居分别是不愿意的1.88倍和1.66倍;以五个险种全部参加为例,愿意定居分别是不愿意定居的1.8倍和1.71倍。

表2 变量设置及样本描述

2.职业特征对社保参保率影响显著

就业身份对于流动人口的参保影响显著。相对于雇员而言,雇主、自营劳动都对参保都有显著负向影响。以五个险种是否都参加为例,在乡—城流动人口中,雇主、自营劳动分别仅为雇员的46.1%和26.4%;在城—城流动人口中,雇主、自营劳动分别仅为雇员的46.22%和26.2%。

单位行业对流动人口的参保影响显著。以制造业为参照,建筑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均对流动人口的参保有显著负向影响。以五个险种全部参加为例,在乡—城流动人口中,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娱乐业、社会服务业、高端服务业和农林牧渔业的参保率分别仅为制造业的33.2%、74.3%、63.6%、64.8%、82.3%、67.8%;而在城—城流动人口中,仅建筑业、住宿餐饮娱乐业、社会服务业有显著负向影响,这一比例分别为67.7%、80.5%、83.8%。虽然也是负向影响,但城—城流动人口的参保可能性比乡—城流动人口要高。

单位性质亦对流动人口的参保影响显著。以机关事业单位为参照,以五个险种全部参加为例,在乡—城流动人口中,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无单位的参保可能性分别仅为机关事业单位的62.1%、14.3%、13.1%,而外资合资企业的参保可能性是机关事业单位的2.042倍,国有集体的影响则并不显著。在城—城流动人口中,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无单位的参保可能性分别仅为机关事业单位的81.6%、19.5%、18%,国有集体企业、外资合资企业的参保可能性分别是机关事业单位的1.415和1.318倍。总的来看,外资企业中的乡—城流动人口参保可能性最大,国有集体企业中的城—城流动人口参保可能性最大。

而个人月收入对参保可能性有显著正向影响。当流动人口的个人月收入每提高一个层级,其参保的可能性就会随之提高。以五个险种全部参加为例,乡—城流动人口的收入每提高一个层级,该群体的参保可能性将分别提高42.4%、48.9%和74%;城—城流动人口的收入每提高一个层级,该群体的参保可能性将分别提高55.4%、82.9%和99.3%。城—城流动人口月收入层级的提升对参保率的影响大于乡—城流动人口。

3.地区特征对流动人口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尤为显著

区域因素对于两类流动人口的参保率都具有显著影响。以东部地区为参照,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对两类流动人口的参保率都具有显著负向影响。以五个险种是否全部参加为例,对乡—城流动人口来说,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参保可能性分别仅为东部地区的34.5%、55.8%和33.7%;对城—城流动人口而言,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参保可能性分别仅为东部地区的41.2%、63.6%和57.3%。可见,地区因素对两类流动人口的参保可能性影响显著,中部和东北地区流动人口社会保险的参保可能性都相对较低,其中,东北地区的乡—城流动人口参加社会保险的可能性最低,中部地区的城—城流动人口参保可能性最低。

从控制变量来看,性别、年龄等个体因素对流动人口参与社保具有显著影响。以养老保险为例,性别对乡—城、城—城流动人口均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女性参保率分别为男性的1.107倍和1.136倍。年龄对两类流动人口的参保可能性不尽相同,与乡—城流动人口养老保险参保率呈倒U型关系,与城—城流动人口呈线性增长关系。此外,受教育程度与两类流动人口的参保可能性成线性关系。当受教育程度每提升一个层级,乡—城和城—城流动人口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率都能提高。

表3 乡—城、城—城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参保率影响因素的回归结果

注:表中报告了系数估计值,限于篇幅而未报告标准差等指标;*p<0.05,**p<0.01,***p<0.001。

总的来看,职业特征对流动人口参加社会保险的影响最大,其中单位性质这一因素的影响最为显著。以五个险种全部参加而言,对乡—城流动人口来说,单位性质不同,社会保险参保的差异最为显著。以机关事业单位为参照,国有集体企业没有显著差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无单位的参保可能性大大降低,分别仅为机关事业单位的62.1%、14.3%、13.1%,而在外企合资企业工作的参保可能性则达到2倍之多。而对城—城流动人口来说,单位性质的影响呈两极化状态,一是国有集体企业、外资合资企业呈显著正向影响,二是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无单位的呈显著负向影响。此外,在控制变量中,受教育程度对两类流动人口参保可能性的影响最大,以五种保险全部参加为例,乡—城流动人口的参保率随受教育程度的增加呈阶梯式上升的趋势,而在城—城流动人口中,只有高中和大专对参保率才有显著正向影响。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从流动特征、职业特征以及地区特征三个方面系统研究分析了乡—城、城—城这两类流动人口社会保险的参保情况,并运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对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五个险种全部参加的影响因素做了比较研究,主要得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研究结论。

第一,流动特征影响显著但存在差异。流动范围对乡—城和城—城流动人口的影响不同。对乡—城流动人口而言,省内跨市、市内跨县对于参加养老保险、五个险种全部参加都有显著正向影响;对城—城流动人口而言,市内跨县流动对养老和五个险种全部参加影响更为显著。定居意愿对两类流动人口的影响都非常显著,在流入地定居时间越长,就越能提高流动人口的参保率;反之则会降低他们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能性,这部分定居意愿较弱的人群也最有可能与用人单位“合谋”,少缴甚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应尽快实现社会保险的省级统筹、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跨区转移接续办法(王震,2017)[18],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最终实现城乡统一的、以身份证为基准并与人口自由流动相适应的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真正实现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使广大流动人口无论身处何地都能便捷地享受到社会保险应有的待遇和服务。

第二,就业身份、单位行业和单位性质等职业特征都对流动人口参保有显著影响,在乡—城和城—城流动人口中,雇员的参保率最高,而雇主、自营劳动者都对参保有显著负向影响。制造业的参保可能性最高,建筑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对两类流动人口参保均有显著负向影响。在外资企业工作的乡—城流动人口参保可能性最大,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城—城流动人口参保可能性最大,在私营企业工作的、个体工商户和无单位群体参保可能性均较低。此外,个人月收入对流动人口的参保可能性有显著正向影响。随着月收入的提高,两类流动人口的参保可能性都会提高。因此,必须适当降低个人及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并根据用人单位的性质、规模和利润等实际状况,实行差异化的缴费档次和比率,以吸引更多的企业与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加强对建筑业、批发零售业等用工规范性较差行业的监管,实现社会保险的扩面和全覆盖。

第三,由于不同区域间通常存在经济环境乃至制度环境上的差异,流动人口的社保参保率与地区的发展环境密切相关,呈现明显的地域差异,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地区,其社会保险的参保水平也相对较高。本文实证分析表明,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两类流动人口的参保率都远低于东部地区,特别是中部和东北地区,比西部地区还低。因此,应该重点关注这些地区流动人口社会保险的参保问题,重点加强中部、西部以及东北地区社会保险制度的推进实施,通过政策引导和倾斜来缩小区域差异,大力提高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既能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吸引高质量的劳动力回流,以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此外,流动人口的内部分化非常明显,乡—城流动人口参保率远低于城—城流动人口,尤其是50~59岁组大龄乡—城流动人口的参保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因此,要大力提高流动人口的受教育水平,重点关注流动人口中的弱势群体,尤其是要关注乡—城流动人口中的大龄、离异丧偶群体以及在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工作等人群的社会保险参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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