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军人恋爱并骗取钱财如何定性

2018-03-05 02:58王保辉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8年7期
关键词:数额较大法益竞合

王保辉

[案情]2014年12月份,犯罪嫌疑人苗某某(男,已婚)与被害人朱某某(女,未婚)通过互联网相识,苗某某谎称自己为某市武警支队军官“李某某”,并将持有的假军官证件展示给朱某某。朱某某信以为真,出于军人情结遂与苗某某建立起恋爱关系。两人交往期间,苗某某编造朋友结婚、买手机、修车等信息向朱某某借款7万元。后朱某某向其索要,苗某某拒不偿还并单方面断绝与朱某某联系,朱某某发现苗某某并非军官后报案。

本案中关于犯罪嫌疑人苗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苗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朱某某的个人财产,仅构成诈骗罪,不符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观点认为,苗某某冒充军人实施诈骗既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又符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构成要件,属于法条竞合,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起诉;第三人观点认为,苗某某的行为既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又符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以诈骗罪起诉为宜。

[速解]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苗某某的行为同时符合诈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构成要件。苗某某隐瞒自己已婚事实,与朱某某交往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各种虚假信息、隐瞒真相,使朱某某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构成诈骗罪。第一种观点认为,苗某某冒充军人是实施诈骗的一种手段,并没有实质损害军隊的威信及正常活动,其主要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也就是说侵犯的法益仅为公私财物,仅构成诈骗罪一罪。苗某某是否符合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取决于对武警这一身份问题的理解。本案案发时,根据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职能及体制编制,武警部队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武警官兵属军人。苗某某声称自己为某武警支队军官并展示其持有的假军官证件,利用朱某某的军人情结骗取其信任和感情,这一行为足以损害军队威信,给军民关系造成了恶劣影响,苗某某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第二,苗某某的行为应择一重罪处罚。苗某某的行为既侵犯了公私财物这一法益,同时也侵犯了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一法益。根据我国刑法,诈骗罪被编纂于分则第5章“侵犯财产罪”,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编纂于分则第7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因此两罪的法益还是有所区别的,苗某某的一系列行为具有持续性,侵犯了不同法益,应择一重罪处罚。诈骗罪的法定刑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案发地标准,诈骗5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苗某某案涉案金额7万余元,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区间量刑。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如何认定,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苗某某刑事责任应在三年以下量刑。综上,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笔者认为以诈骗罪起诉苗某某为妥。

最后,我们来分析若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下如何定罪。若本案诈骗数额达不到数额巨大的标准,由于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数额较大的条件限制,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在构成上无数额较大的限制,其入罪范围更广,此时后罪重于前罪,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苗某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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