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寅潇,黄巧萍
(华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广东 广州 510631)
《三国志·蜀书·先主传》载有“蜀中殷盛丰乐,先主置酒大飨士卒,取蜀城中金银分赐将士,还其谷帛”[1]882之语,学界对于“蜀城中金银”和“谷帛”的来源以及整句话的理解有所歧异。宋末元初的史学家胡三省认为公私兼有,其在为《资治通鉴》作的注中写道:“凡城中公私所有金银,悉取以分赐将士,至于谷帛,则各还所主也。”[2]今人学者缪钺先生在其主编的《三国志译注》中也引用胡注[3],赞同“公私兼有”的说法。方北辰先生则认为仅限于府藏,其所撰《三国志全本今译注》将整句译为“把成都城中库藏的金银拿来赏赐将士,谷物和布帛则发还给老百姓。”[4]任乃强先生却认为是“抗命诸家”,他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的前言中写道:“夫‘取蜀城中’云者,谓入城后纵将士分掠抗命诸家也。用其金银以赏将士而‘还其谷帛’,俾资生存耳”①。
另外,还有《三国志》的部分注译本采用模糊化处理的方法,只言“取蜀城中金银”,不涉及金银来源,如许嘉璐主编《三国志全译》将整句译作“取出蜀城中的金银分赐给将士,把谷物布帛归还原主”[5]。栗平夫、武彰所译《三国志》将该句译为“把蜀城中的金银分赐给他们(指将士),还(hai)给他们粮食和谷帛”[6]。
以上诸家说法虽不无道理,但也都存在一定问题,对于“取蜀城中金银,还其谷帛”中“金银”和“谷帛”的具体来源以及整句语意的理解,笔者认为存在进一步论述的必要。本文拟对该问题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不当之处还请方家指正。
对于刘备所取蜀城中金银、谷帛的来源,方北辰先生认为仅限府藏,然《三国志·蜀书·刘巴传》注引《零陵先贤传》云:“初攻刘璋,(刘)备与士众约:‘若事定,府库百物,孤无预焉。’及拔成都,士众皆舍干戈,赴诸藏竞取宝物。军用不足,备甚忧之。”[1]982由于攻打成都之前,刘备曾与将士约定,城破之后,府库所藏任由他们抢掠,故而攻占成都后,这些将士均去府库争抢宝物,导致府库空虚,“军用不足”。
据上可知,刘备占领成都后,府库所藏已所剩无几,而《三国志·蜀书·张飞传》却云:“益州既平,赐诸葛亮、法正、(张)飞及关羽金各五百斤,银千斤,钱五千万,锦千匹,其余颁赐各有差”②。刘备仅赏赐给诸葛亮、法正、关羽和张飞四人的金银、钱财和锦缎就有如此之多,那么再加上其他将士的赏赐,合计必不在少数,远非经士众抢掠后的府库所藏能够供给。所以,刘备赏赐给将士的金银、钱财和布帛如果不是公私兼有,便是全取于民,不太可能仅限府藏,方先生的说法值得商榷。
既然“仅限府藏”的说法有问题,那么胡三省等人“公私兼有”的观点是否正确呢?我们认为也是不符合当时历史真实的。首先,与《三国志·先主传》不同的是,《华阳国志·刘先主志》明确记载“取蜀城中民金银颁赐将士,还其谷帛。”[7]367这里对“金银”的来源交代的很清楚,是“蜀城中民”,属于私有,而非官家府藏。常璩作《华阳国志》在《三国志》成书之后,其中《刘先主志》多采《三国志·蜀书》而成,但此处比《先主传》多一“民”字,我们不知常璩所据为何?也许《先主传》漏字,抑或《华阳国志》妄改?都有可能。
其实,《先主传》“取蜀城中金银分赐将士,还其谷帛”一语本身就存在着问题,“还其谷帛”的“其”字并无指代对象,加上“民”字则可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华阳国志》有“民”字记载的正确性。而且,上引《零陵先贤传》亦云府库已空,恰与该处“取民金银”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正是因为府库被士众抢掠一空,刘备这才不得不从民间搜刮金银,以赏将士。
此外,还有一条证据可作为金银、谷帛非府藏的旁证,那就是后文“还于谷帛”一语。试想假若谷帛原为官府所有,姑且不论府库遭攻城将士抢掠后谷物布帛还剩几何,单单确定这些谷帛的原主就是一个棘手的问题。退一步讲,即便这些谷物和布帛是刘焉、刘璋在时征缴而来,但遭抢掠后已非当时之数,那么又该如何公平分配给原有的主人?显然,这种处理方法既费事又难办,刘备刚入成都,百废待兴,不会自己跟自己找麻烦,城中金银与谷帛为府藏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至于《三国志》的某些译注本将“还”看作副词,“还其谷帛”译为“还(hai)给他们粮食和谷帛”,这就更缺乏说服力。且不论“还”字用作副词表“更”、“又”之意在三国两晋时期有无出现,即便已经出现,但作为副词的“还”字后面应接动词才是,而非代词“其”字,故这种说法也存在着问题。
还应注意的是,无论《三国志》还是《华阳国志》,在历史事件的叙述上都力求简约,而“取蜀城中(民)金银分赐将士,还其谷帛”实有两个层次,其一是先取蜀城中民众的金银与谷帛,其二才是将所取金银“分赐将士”,所取谷帛还于旧主,陈寿与常璩都不约而同地采用了相同的处理方式,将两句合为一句。而且,《先主传》中本应有的“民”字却不知何故竟未见于今本,这无疑加大了理解的难度。难能可贵的是,《华阳国志》作为我国西南地区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地方志,在保存史料方面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使我们得以更为接近历史的真相③。
此外,唐虞世南《北堂书钞》(下称《书钞》)卷128《衣冠部中·玦》引袁希之《汉表传》曰:“先主围成都,刘璋垂出济。先主大会作乐,乃取金宝玉玦,以赐功臣。”[8]与《先主传》“取金银”相比,袁希之的《汉表传》则多了“金宝玉玦”,但同样没有言及“金玉宝玦”的所属者。不过,据后文案语“陈、俞本……‘围’作‘既取’,移‘刘璋’在‘乃取’下,‘金’上添‘所藏’二字,删‘垂出济’三字,余同”可知,《书钞》的另外两个版本——“陈本”、“俞本”所载与通行本并不一致。清乾隆年间编撰的《四库全书》即采用“陈本”,云:“先主既取成都,大会作乐,乃取刘璋所藏金玉宝玦,以赐功臣。”④若按“陈本”所述,则刘备所取“金玉宝玦”为刘璋所藏。关于“刘璋所藏”的理解,可有两说,一为成都官藏,一为刘璋私人所藏。而通过前文的论述可知,成都府库已被攻城将士劫掠一空,并无多少金银,而刘璋一人所藏数量亦有限,并不足以供应众将巨大数额的赏赐需求。所以,我们认为“陈本”所引并不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
而且,从版本学的角度来看,“陈本”与“俞本”也并非善本,现今通行的版本大多为清光绪十四年(1888)南海孔广阔三十三万卷堂影印宋刊本,即“孔本”。《书钞》至北宋时已不多见,《宋史·赵安仁传》云:“三馆旧阙虞世南《北堂书钞》,惟(赵)安仁家有本,真宗命内侍取之,嘉其好古,手诏褒美。”[9]可见当时已甚珍视其书。明万历年间,常熟陈禹谟曾对原本进行补注并加以刊刻,《明史·艺文志》有陈禹谟补注《北堂书钞》一百六十卷⑤,即后世所谓“陈本”。
然而,“陈本”问世后却受到很多非议,《四库全书总目》引钱曾《读书敏求记》云其“搀乱增改,无从订正”[10]1142,又引朱彝尊《曝书亭集》云:“今所世行者出陈禹谟删补,至以贞观后事及五代十五国之书杂入其中,尽失其旧。”[10]1142《四库全书》的编撰者也认为“盖明人好增删古书,逞臆私改,其庸妄无识,诚有如钱、朱二氏所讥。”[10]1142然《四库全书》之所以仍采“陈本”,是因为当时诸善本“均已不可得见,独禹谟此本犹存”,这才不得不选用“陈本”,但在最后亦指出“其所改所删,遂竟不可考。是则刊刻之功不赎其窜乱之过矣。”由此可知,“陈本”关于“刘备赏赐功臣”的引文很可能亦为陈禹谟据个人所识改之,不宜轻信。
明万历年间,又有吴江俞安期,声称自己见到《书钞》的一个旧抄本,并将其编入《唐类函》中,即“俞本”。但由于《唐类函》本身价值不大,《四库全书总目》称其“颠倒补缀,讹舛亦多”[10]1173,故其所收《书钞》文本的可靠性也要大打折扣。
鉴于“陈本”、“俞本”存在许多问题,故清人广搜善本,以求臻美,其中就包括“孔本”。“此本先是清代学者孙星衍得影宋本,约严可均、王引之等分别校订,但有数十卷未校完。后南海孔广陶又约林国赓、孔昭熙、傅以礼等续校成书,镂版梓行,陈禹谟妄改之处,多加以更正,使本书大体复其旧观。故这个本子虽然在刻印年代上晚于陈本,却被公认为传之于今世的最好的本子。”⑥也正因此,现今出版的《北堂书钞》多据“孔本”影印,而不用“陈本”与“俞本”⑦。
综上分析,我们认为:在成都府库已被攻城将士劫掠一空的现实条件下,刘备不得不从民间搜刮金银和谷帛,其中金银用来赏赐将士,谷帛则还于旧主。《三国志·蜀书·先主传》“取蜀城中(民)金银分赐将士,还其谷帛”中的“金银”和“谷帛”均来自于蜀城中民众,而非官方府藏。至于《北堂书钞》某些版本所引“乃取刘璋所属金玉宝玦”的记载或为后人所增改,不足为凭。
厘清了“蜀城中金银”与“谷帛”的来源后,我们再来探讨一下“蜀城中民”具体是何种身份?任乃强先生认为此处的“民”应指那些“抗命诸家”。按照任先生的理解,《先主传》陈寿所云“取蜀城中金银”是指刘备纵容将士抢掠蜀地城中抗命的诸家,用这些金银赏赐将士,“还于谷帛”则是说把掠夺来的诸家谷帛归还给原主,让他们能够维持生计。
任先生似乎将“颁赐将士”等同于“纵将士分掠抗命诸家”,然实质上这里的“颁赐将士”当指针对关羽、张飞、诸葛亮等有功之臣进行的犒赏,这些大量的金银、钱财显然属于刘备主动赏赐,而非将士各自哄抢之物。任先生先是将“取蜀城中金银”的主语看作普通士卒,其次又将刘备“颁赐将士”与士卒私自哄抢等同起来,从而误以为“取蜀城中金银”即所谓士卒哄抢抗命诸家,其实这是两码事,“颁赐将士”主要指的是赏赐中上层将军官吏等,而对于那些下层普通士众,则任由他们劫掠府库,二者不宜混为一谈。
在此认识的基础上,任先生又详细解释说这些遭士兵抢掠的“民”指代的“仅城中富室如刘璋与其臣属及富商、巨室、寓公地主之家,不及官库”[7]368。然《三国志·刘巴传》注引《零陵先贤传》的记载已明确表明刘备允许将士抢掠的只有府库,日本学者柿沼阳平先生也认为“刘备允许士兵劫掠的对象应不包括富家、一般民家而只是官库”[11],是为确论。
作为外来统治者,为争取民心,刘备应不会令士卒劫掠普通民众私有财物,允许哄抢的只能是如《零陵先贤传》所言府库所藏,而正因府库遭士卒哄抢后已无多少金银宝物,故刘备不得不从民间搜刮金银以赏将士。《三国志·先主传》与《华阳国志·刘先主志》所谓“取蜀城中金银”或“取蜀城中民金银”皆指刘备为赏赐将士而没收城中民众金银,而非之前放任攻城将士哄抢府库宝藏。
虽然任先生将刘备“取蜀城中民金银”理解为将士抢掠抗命诸家的观点我们不能认同,但其对“民”的解释却堪称精识。刘备从蜀城中所取的金银、谷帛当有绝大部分都来自于“城中富室如刘璋与其臣属及富商、巨室、寓公地主之家”,概言之,即成都豪族、富贾等阶层,因为他们手中积攒了大量的财富,普通民众所拥有之金银必然有限。所以,《华阳国志·刘先主志》“取蜀城中民金银”中的“民”字指的主要是成都大姓豪族、富商地主。
其实,刘备入蜀后取的不仅仅是豪族大姓的金银、谷帛,而且还有屋舍、田地。《三国志·蜀书·赵云传》注引《云别传》曰:“益州既定,时议欲以成都中屋舍及城外园地桑田分赐诸将。(赵)云驳之曰:‘霍去病以匈奴未灭,无用家为,今国贼非但匈奴,未可求安也。须天下都定,各反桑梓,归耕本土,乃其宜耳。益州人民,初罹兵革,田宅皆可归还,令安居复业,然后可役调,得其欢心。’”[1]950
刘备进占成都后,当有人建议将城中屋舍及城外园地桑田分赐给诸将时,赵云反驳说应该将这些田宅归还,这就是说刘备已经将这些田宅占为己有,否则何来归还之说?这与我们探讨的城中民金银、谷帛一样,都是被刘备强行没收而来的,而这些田宅毋庸置疑,定然也是豪族、富贾所占居多,可见刘备入蜀后将益州本地大姓豪族的财产几乎全部没收。刘备的行为看起来与其自身标榜的仁义相悖,但实质上与其阶级属性密切相关。
陈寅恪先生曾对魏晋统治者的阶级属性有过精彩的论述,他认为曹魏与蜀汉统治者的社会阶级都是“非儒门的寒族”,东汉、袁绍、孙吴与西晋则是“服膺儒教的豪族”⑧。刘备作为“非儒门的寒族”,又是以外来者入主益州,势必会对当地的豪族进行打压。因为金银多集中在城中那些豪族与富贾手中,所以“取蜀城中民金银”就意味着对豪族财富的一种掠夺,而收其屋舍、田地也是对其经济基础的削弱。
然而,为维持自身的统治,刘备又会将打压豪族的力度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由于取民金银已经引起了诸多豪族的不满,所以在有人向刘备建议说要分城中屋舍与城外田地与诸将时,赵云才会力劝将田宅归还原主。而刘备也听从了赵云的建议,放弃分田屋与诸将,因为他也认识到只有保证益州人民的正常生活有序进行,方可对其进行征调,以供将来军需之用。弃分田宅与还其谷帛,都是这种限制政策的具体表现。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刘备所谓的“归还”,无论数量还是质量都有待存疑,从《张飞传》记载可知,刘备对属下赏赐的不仅有金银,也有锦缎,且数量颇多。即便府库遭士兵哄抢后留有一些,但这些残余的谷帛是否可以满足赏赐和军用的需求我们不得而知。同样,面对诸将生活所需,没收的田宅当亦有一部分被刘备重新分配,所以,我们认为:刘备并没有将没收的田宅与谷帛全部归还,归还的应当是满足了自身需求后剩余的部分,所谓的“归还”实质上仅仅是为安抚蜀人之心的象征性补偿。
此外,对益州豪族中愿意同自身合作的少数对象,刘备还予以高官厚禄进行拉拢。《三国志·蜀书·先主传》载:“董和、黄权、李严等本(刘)璋之授用也,吴壹、费观等又璋之婚亲也,彭羕又璋之所排摈也,刘巴者宿昔之所忌恨也,皆处之显任,尽其器能。”[1]882-883其中,阆中黄权、广汉彭羕二人皆为益州大姓⑨,刘备以权为偏将军,后迁治中从事、镇北将军,而任羕治中从事,后左迁江阳太守。黄权与彭羕二人的任用,体现了刘备拉拢益州豪族的一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刘备所取蜀城中民金银与谷帛的来源多为成都大姓豪族、富贾之家,普通民众所占比例甚少。由于自身“非儒门寒族”的阶级属性,刘备入蜀后对当地的豪族富商采取打压为主、拉拢为辅的统治政策,而没收其金银、谷帛和田宅正是打压的具体表现。然为维护自身的统治,刘备又将这种打压的力度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还其一定数量的谷帛、田宅便是刘备表现出来的“诚意”。
“先主……取蜀城中(民)金银,还其谷帛”是《三国志·先主传》中的一处记载,对其含义的理解看似是小问题,但由于它反映了刘备入蜀后实行的统治政策,根据不同的解释可以得出相异甚至完全相反的结论。如果按照通行的理解,刘备先是取蜀中金银以赏将士,而后又将府库所藏谷物和布帛还于旧主,则其仁君的形象又高大许多。
然而,根据《华阳国志·刘先主志》“取蜀城中民金银,还其谷帛”的记载,我们得知,事实上刘备先是将成都城中大姓豪族、富商地主、普通民众之金银、谷帛全部没收,后用金银赏赐将士,又将一定数量的谷物和布帛还给旧主,令其维持生计。这就与分发府藏截然不同:前者是没收金银、谷帛后对原有主人的象征性补偿,而后者则是将刘焉、刘璋搜刮的谷帛还于旧主的仁义之举,可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治史者不可不慎。
虽然刘备取蜀城中豪族富商金银、谷帛与田宅的出发点是分赐诸将,但背后凸显的却是其对益州士族打压削弱的统治政策。作为以武力征服巴蜀的外来势力,刘备势必要重新调整自身集团与益州士族的利益关系,总的原则是以“荆州新人”⑩为绝对主导,但为维持自身在当地的长久统治,刘备在政治与经济上也给予了“益州旧人”一定的优惠政策,“还其谷帛”、“归还田宅”和任以高官便是其中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