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叶国桢 林晟晟 邵尉 郭坚捷
2017年,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将“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列为深化政府自身改革的第一项重点任务,全省各地各部门纷纷晒出“最多跑一次”项目清单,展现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心与力度。相较于行政许可、行政服务、行政征收事项的广泛纳入,行政处罚事项因其程序法定性在改革中显得更为审慎。无论行政执法事项能否纳入“最多跑一次”清单,改革蕴含的服务理念都应当通过执法程序上的再优化充分体现。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坚持“破常规、不破法规”原则,突破传统工作方式,全面延伸服务触角,努力在信息化条件下践行“互联网+”,尝试探索更为灵活、务实、高效的微信送达模式,以期实现便利化执法,在根本上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提高执法办案效率。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在实践中,行政处罚的期间、送达方面都是依《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来执行的。《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也都明确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二条亦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的适用条件与逻辑顺序。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为新民诉法)。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这是我国首次以诉讼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电子送达制度。自此,电子送达成为我国法定送达法律文书的一种全新方式。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综上分析,在新民诉法实施以后,电子送达应用于我国质量技术执法文书的送达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
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电子送达制度进行了补充细化规定,其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据此,法律明确了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讯为电子送达的三种主要形式,同时采用兜底条款,即“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且“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都可以用来作为电子送达的形式。微信是腾讯公司推出的一个为智能终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是即时收悉且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特定系统,理应属于电子送达范畴中的新型送达媒介。
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受送达人同意”为人民法院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必要前提。《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条也对此予以明确。故执法部门应充分尊重受送达人的选择权,采取微信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应事先让受送达人以书面的方式选择确认接受微信送达的新方式。
当前稽查支队需要向当事人送达的质量技术执法文书,主要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物品扣押、查封、封存决定书);扣押、查封、封存涉案物品清单;检查抽样单、检验结果告知书、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若案件未能在强制措施期限内调查审结,则需要再次作出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物品清单并送达当事人。关于电子送达的范围,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明确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这些对于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终局影响的法律文书排除在外。《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条也规定“除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外,行政机关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综上,除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外,其他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文书均具有明显的告知性特征,其目的在于确保当事人知悉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并取得当事人知悉的证据,按照上述规定均可适用微信等电子送达方式。但考虑到质量技术监督执法一般是根据案件线索后现场查获违法行为,故可以当场向当事人送达的材料应直接送达当事人。
在硬件方面,当前普遍使用的高清拍摄手机和高清扫描仪均能够确保微信送达执法文书的清晰度。微信网页版的研发与应用,也使得微信送达对话的打印留档更加便利。在软体方面,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微信已不再只是一个简单的手机应用软件,它覆盖了超过90%的智能手机,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日常使用工具。质量技术监督的执法对象大多为年纪较轻、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基本能够熟练运用微信并对微信送达较容易接受,微信送达方式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中的应用与推广具备了现实可能性。
第一步,送达专用微信号的申领。稽查支各大队分别利用单兵系统的手机号码申请微信号作为微信送达的专门平台。第二步,受送达人意愿的征询与确认。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发现违法事实后,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取证单等执法文书的同时向当事人出示微信送达宣传单,内含微信二维码、流程指南等信息,通过“扫一扫”即可轻松添加稽查支队送达专用微信号。受送达人一般应为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经营者,其他人员需要添加的则要与在卷的授权委托书中被授权委托人为同一人。在此过程中,要始终强调以受送达人自愿为原则。受送达人同意接受微信送达的,要求受送达人在《微信送达确认书》上填写受送达人的微信号,再由当事人将签章确认的《微信送达确认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至添加的支队送达微信号,执法人员及时进行备注。至此,可视为受送达人同意执法机关通过微信的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第三步,文书送达的实务操作。在案件办理期间,在需要向受送达人送达文书时,送达人与受送达人先在微信上以对话的方式确定送达的日期。送达人员再将一页页的法律文书通过高清拍摄头拍摄成高清图片,然后通过微信客户端发送给受送达当事人或代理人。送达人再在与受送达人微信对话中简要陈述该文书的内容、总页数并告知保存留妥。当事人称回复“收到”等确定性语言后即可视为送达。送达人员将上述对话记录截图保存。送达完毕后,送达人再以电话的方式确认当事人收取文书情况,确保送达实效。第四步,做好送达材料的归档工作。将与受送达人聊天的电子截图并通过微信电脑版转换成纸质材料,与《微信送达确认书》等相关材料一并附卷留存,同时要做好相关电子记录的备份工作。
信息网络系统一方面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便捷,但同时也具有天然的易受攻击性,尤其当前通过微信的方式进行诈骗的事件频发,更应使我们警醒。所以,在积极推广电子微信送达的同时要特别注意信息系统和设备安全,及时做好资料备份,谨防当事人信息泄露和通过入侵账号系统篡改执法文书等事件发生,避免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针对当事人疑虑,做好实时答疑解惑,提高当事人对微信送达的认同感。对于年龄较大,受教育水平不高、不熟悉信息网络的受送达人,不仅当事人对于微信送达缺乏信任,客观上通过微信送达亦有一定难度,甚至可能因为操作不当而影响其正当权利,即使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之下同意采用微信送达,最终仍不免流于形式。所以,在着力增强微信送达确信力的同时,要根据受送达人的不同客观条件加以区分,以期达到预期的效果。
负责微信送达、打印、归档的人员应及时汇总整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在问题反馈和经验总结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微信送达机制,出台相应的操作规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质监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