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日,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理财新规”)的相关要求,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对“理财新规”的部分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一是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二是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再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也不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三是规定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但需遵守关于营业场所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信息披露等规定。四是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仅要求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五是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应当遵守“资管新规”和《管理办法》关于分级资管产品的相关规定。六是规定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其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是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以及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除持牌金融机构外,也可以是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七是在风险管理方面,要求理财子公司计提风险准备金,遵守净资本、流动性管理等相关要求;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遵守公司治理、业务管理、交易行为、内控审计、人员管理、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2018年12月14日,央行印发《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发起设立黄金资产管理产品,需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并应向央行备案;对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实物黄金应当进行登记托管,且仅限金融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黄金交易场所提供登记托管服务。《通知》还强调,不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必须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整改。
2018年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在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基础上,对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对其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按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对其在企业的所得,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2018年12月13日,欧洲央行政策会议决定,维持主要利率不变,并于12月底结束量化宽松政策(QE),正式停止其债券购买计划;同时还首次明确,再投资将持续到首次加息后。欧洲央行还宣布,全球经济增速仍支持欧元区出口,但欧元区经济也存在下行风险,并据此同步下调了2018年和2019年欧元区经济增速预期。调整后的2018年预期为1.9%,2019年为1.7%。
2018年12月3日,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旨在强化监管执法,加强协同配合,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执法机制。《意见》明确,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违法行为统一由证监会进行执法,对涉及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券等各类债券品种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以及其他违反《证券法》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行政处罚。对案件调查过程中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意见》的发布是完善我国债券市场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事关市场运行秩序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下一步,三部门将按照《意见》要求继续完善协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积极协同开展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稳妥地推进《意见》的落地实施,推动中国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018年11月30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过渡期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做出了明确安排。
《通知》明确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境内服务商和消费者四个方面。《通知》指出,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的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以及因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而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的商品除外。同时,按照政府部门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四个参与主体各负其责的原则,明确各方责任,实施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