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发展靠人才(三)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解读

2018-03-05 02:54
共产党员(辽宁) 2018年4期
关键词:职称意见人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16〕77号)精神,更好地发挥职称制度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作用,引导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贡献智慧和力量,2017年7月19日,辽宁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同志就《实施意见》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实施意见》主要任务有哪些?

《实施意见》共有9项主要任务:一是深化职称工作领域“放管服”改革,二是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三是严格执行国家职称系列和层级规定,四是调整完善职称评审专业,五是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六是丰富职称评价方式,七是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八是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有效衔接,九是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相结合。

《实施意见》中深化职称工作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原则和任务有哪些?

《实施意见》提出,深化职称工作领域“放管服”改革,要坚持综合管理、监管服务与职称具体评审事务分开,着重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调查研究、政策制定、工作指导、协调落实、评审监督和综合管理服务上来。

《实施意见》 在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方面提出了哪些规定?

《实施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高校、科研院所、大型公立医院、大型企业等用人单位按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由用人单位自定标准、自主评审、自主发证。对于专业技术人才分布较散、参评数量较少、评审成本较高的职称系列相关专业类别,用人单位不能开展自主评审的,由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于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中小学、工程、农业、经济、卫生、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系列相关专业类别,赋予各市高级职称评审权,根据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自主评审或市直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评审。

《实施意见》在严格执行国家职称系列和层级规定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实施意见》规定,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工程、卫生、农业、经济、会计、统计、翻译、新闻出版广电、艺术、教师、科学研究等职称系列的规定,不得自行设置职称系列。对国家新设、整合、取消的职称系列,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及时作出调整。各职称系列均设置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层级,其中初级职称分为助理级和员级,也可根据需要仅设置助理级。

《实施意见》在调整完善职称评审专业方面提出哪些新举措?

《实施意见》提出,要坚持职称系列内设置评审专业的基本制度框架,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和三次产业人才培养目标,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职称评审专业“立改废”工作。按照大力发展工业八大门类的有关要求,科学设定装备制造、冶金、石油化工、轻工、建材、电子信息、纺织、医药等领域评审专业。针对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对专业技术人才不断增长的需求,逐步增设生物技术、海洋、金融、生态环境保护、能源资源、现代物流、通信、旅游、工业设计、电子商务、科技服务、知识产权、食品安全等评审专业。

《实施意见》在完善职称评价标准方面提出了哪些新规定?

《实施意见》规定,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本着“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单位可自定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和地区标准。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将科研成果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

坚持分类评价的改革方向,根据基础科学研究、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农业、医疗卫生和哲学社会科学等人才的不同特点,科学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基础科学研究侧重知识创新、理论探索、学科发展等学术领域的前瞻性和同行认可;教育教学侧重教书育人、教案、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应用技术侧重转化、示范推广、标准制定、专利、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和经济效益等市场评价,着重突出把论文写在生产业务领域流水线上;农业侧重在农田上的推广应用、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和农业产业化等;医疗卫生侧重临床实践、病例和治病救人;哲学社会科学侧重思想政治性、创作作品和社会效益。

《实施意见》在丰富职称评价方式方面提出哪些新措施?

《实施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单独评审。

《实施意见》在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方面做出哪些新规定?

《实施意见》规定,要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职称评审渠道,积极满足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需求,促进职称服务便利化。对有特殊经历、特殊岗位、特殊专长、特殊业绩、特殊贡献等专门人才和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才,实行特殊评价或单独评审。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高技能人才根据条件可申报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实施意见》在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有效衔接方面提出哪些新举措?

《实施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培养质量的引领和导向作用,紧密结合辽宁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的实际,着重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要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促进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持续激发人才活力,促进人才优化配置。

《实施意见》在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相结合方面提出哪些新举措?

《实施意见》提出,用人单位要坚持以用为本、评以适用、以用促评原则,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状况,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没有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用评聘分开的评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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