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尊严的生活及其实现路径

2018-03-04 23:47张志伟
关键词:公平民众生活

柯 敏,张志伟

(武汉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科技水平日新月异,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得到了普遍提高,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以GDP为主要发展依据和效率优先的经济发展路径,导致社会贫富差距日益拉大,一些被称为低端人口的社会成员连最基本的尊严需求也得不到满足。对于他们而言,单纯的GDP增长无法为其带来尊严上的满足,也不能使其过上有尊严的生活,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切关注。尽管现在我们已经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们也在积极努力地“打一场精准扶贫的攻坚战”,力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但如何让大多数社会成员不仅在社会生活的物质层面得到改善,还要在精神层面得到提升,应该引起理论界的关注。为此,我们试图从伦理学视域出发,通过梳理文献,讨论何为有尊严的生活,以及怎样从个人和社会两个层面探寻实现有尊严的生活的合理路径。

一、尊严的伦理内涵

尊严,是具有意识的人类个体最根本的需求,任何具有正常心智的人都期望自身的主体性地位和人生价值被他人和社会认可、承认和尊重。在我们这个追求以人为本的社会,执政党和政府也越来越重视提升人民的幸福感,让人民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尊严是一个古老的词。在古代社会,“尊”通常用来形容身份尊贵、高贵、“严”表示威严、威信。中国传统通过文化中很少关于“人的尊严”的直接使用,尊严常用来表达地位尊崇、威严和不可侵犯之意。传统儒学主要弘扬人的人格尊严,强调人在人格上的不可侵犯和不可侮辱性,注重人的自我道德修养。儒家学说中“富贵不淫、贫贱不移、威武不屈”的理想人格正是对人格尊严追求的一种体现,这种重视人格尊严的伦理观念两千多年来一直激励着中华民族的仁人志士。在西方基督教文化中,“尊严”则是上帝及其创造的人类所特有的。人正是因为拥有尊严,才会凌驾于其他生物之上。而在西方古典哲学中,人的尊严的实现要么是作为天赋的人类理性,要么是基于人自身德性的实现。

“尊严”之内涵演变至今,中西方文化中“人的尊严”所表达的理性内涵和所指称的目标已经非常接近。古典之尊严的实现是基于人性尤其是人的卓越性的发挥。现代意义上的尊严偏向于对人的主体性地位的凸显。在人的自主性基础上,还强调人的伦理抉择的自由以及社会对人的自由选择的认可、尊重和维护。人的尊严问题原本是涉及到美德论和义务论的问题,现在则同时关涉到政治伦理的问题。由此,现代意义上的尊严概念包含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主体,都平等地享有不可让渡的内在尊严;另一方面,人的尊严是脆弱的,既需要个体去积极实现,也需要社会的保护。实现人的有尊严的生活是现代化国家不可推卸的一项责任。

“人的尊严”思想是对人的崇高价值地位的肯定。在康德看来①,“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具有不可替代性,才可以称作尊严。”[1]人作为一种自觉自律的生物,不同于自然界的其他物种,是具有理性的存在,应当自觉维护自身的尊严。且人生活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只有相互尊重、承认和认可,才能维持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乃至实现一种有尊严的生活。

人因何拥有尊严?《世界人类基因组人权宣言》明确阐述说: “人类基因组意味着人类家庭所有成员在根本上是统一的,也意味着对其固有的尊严和多样性的承认。象征地说,它是人类的遗产。”[2]它还规定了“每个人都有权使其尊严和权利受到尊重,不管其具有什么样的遗传特征。这种尊严要求不能把个人简单地归结为其遗传特征,并要求尊重其独一无二的特点和多样性”[2]。由此可见,凡作为人都拥有其独立的平等的尊严。20世纪以来人的尊严进入了法律建构之中,这一方面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努力实现自身的尊严,过上一种有尊严的生活。另一方面:实现公民有尊严的生活是现代化国家发展的必经之路。在当代社会,人的尊严已经成为了一种核心的社会价值理念,并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就个体而言,有尊严的生活是每个人追求人生幸福的必然需求。有尊严的生活既包括对人的一定程度上的物质文化需求的满足,也包含着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就社会整体而言,有尊严的生活意味着社会公平与正义以及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相互承认的良好社会秩序。社会承认、尊重并维护社会成员的尊严,是人们相互合作的人性基础,实现人的有尊严的生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尊严观念的现实诉求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人们不仅在物质生活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思想观念也相应地发生着深刻改变。在当今这个强调人的个性和权利的时代,人们开始正视己身作为国家主人的地位,自觉主动地维护自身的尊严,追求过上一种有尊严的生活。

马斯诺的需求层次理论将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的需求、安全的需求、情感的需求、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以及自我超越的需求[3]。并且,只有在较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后,人们才会有足够动力去实现较高层次的需求。与此相应,人的尊严也可以分成几个层面展开,包括基础的物质层面——衣、食、住、行基本需求的满足,以及情感、心理层面——爱与被爱,最后是精神层面——自我实现及自我超越的可能性。

当下,党和政府把“民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体面生活”纳入行政职责之中,这是对国民在新的经济发展阶段所衍生的尊严需求的回应。在当代社会,物质文明发展已有了较大进步,经济基础的变化也使社会制度的合理性得到相应的提升。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不再满足于基本的温饱需求,对现实生活有了更多的追求,人们越来越关注和重视过一种有尊严的生活,因为有尊严才有幸福,才能有美好生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4]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变化,人民的需求从“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上升为“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人民对于有尊严生活的需求进一步觉醒。并且,社会生产力也由“落后的社会生产”进一步发展为“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在此阶段,党和国家提升了对人的有尊严的生活的重视,使得人的尊严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公民的尊严权利意识也开始普遍觉醒,并试图通过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这种权利。有尊严的生活成为人们共同追求的社会理念。

在封建专制制度的条件下,大多数社会成员是以臣民的身份存在的,处于无自由无权利状态。传统儒学价值文化一直在强调“忠”、“孝”、“仁”、“义”等一系列维护封建统治的义务论的价值论,缺乏对社会成员个体的生命和自由等基本权利的认知和维护。所谓的“尊严”最多也只表现在人格精神上,人的尊严也沦落为抽象空洞的说教。

由于历史上长期缺乏人权意识与制度保障,以及个人和社会对人的权利与尊严的淡漠,使得中国人民争取自由、尊严和权利的道路十分漫长和艰巨。直到改革开放后的今天。本世纪初期,我们已经初步完成了小康社会的建成目标。在社会民生问题上,政府不断加大扶贫力度,重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帮扶;在社会文化上,我们以更加包容和理解的心态对待社会亚文化群体,重视社会人文关怀。当代中国,社会民众不再对同性恋持一种避之不及的禁忌态度。我们对爱艾滋病患者也不再是单一的排斥态度,他们的生命和人格等基本权利受到了更多的尊重和关爱。社会公民的权利意识普遍觉醒,在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同时,也自觉地承担起尊重他人的义务。

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取得了伟大的进步,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人的权利在经济领域逐步取得认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的经济自由权获得了法律保障,这极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制度的运行激发了人们对利益的追求,政治文明的提升也激发了人们权利意识和自由意识的觉醒,人们开始普遍追求自身的基本权利即人权。人权作为当今世界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现象与观念,也越来越成为中国社会的“共识”乃至生活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刺激了他们对尊严的需求,人们的尊严观念也发生了重大转变。尊严不再作为一种奢侈品为少数人所拥有,而是成为社会的普遍需求。

三、实现有尊严的生活所面临的挑战

新的社会实践和社会生活也给我们倡导的过有尊严的生活带来了新的挑战,

这些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效率优先的市场经济原则对人的主体性地位造成威胁。近年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的并不完全是国民个体幸福、尊严的提升,反之,二者之间呈现出一种逆向的关系。有些学者认为,民众的“幸福与尊严”之所以被纳入政府的行政计划正是基于这种出乎预料的现实状况。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原则的制定原本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生产力发展状况考量的结果,并在一定时期内有效推动了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然而,社会公平被迫从属于经济领域的效率安排对社会公平的内在价值造成潜在的威胁。普通个体的正当利益不断被大型垄断资本集团漠视、蚕食,社会贫富分化,地区、城乡发展差距凸显,最终导致弱势群体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日益边缘化,这种边缘化使民众对关涉到自身幸福与尊严的问题更加敏感。并且,效率优先的经济发展路径本体内蕴含有将经济作为社会发展的直接目的而不是以人为最终目的的内涵,一定程度上偏离了让民众共享改革成果的制度初衷,社会资源分配、制度制定和政策安排越来越倾向于社会的优势群体。这些都导致普通劳动者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仍然难以获得一种体面的、有尊严感的生活。把人视为“内在的目的”,而不是为达到某种“外在目标”的工具和手段,这是实现人的尊严的必要条件。对有尊严的幸福生活来说,首当其冲的威胁是不把人视为目的,而是把人当作工具和手段。我国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特别是社会文化发展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利于人的主体性地位的实现。一个发展不平衡的社会,消费主义盛行,人们沉溺于对物质的追求,崇尚利益交换,并习惯于以物质财富作为衡量和评价他人的能力、成就的重要标准。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的物质欲望会被无限扩大,人对人的支配、物对人的支配变得普遍。

其二,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安排对人的尊严造成侵犯。事实上,民众实现有尊严的生活受到阻碍的真正根源并不在于效率优先的市场经济发展路径出现问题,而是因为政府的政治权力在参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制度制约,以致对社会公平和正义造成侵害。

我国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参与者和主导者的角色,甚至直接代替市场行使经济职能。作为后发国家,在一定时期由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来实现市场资源的高效整合和优化配置对于国家的发展来说是必要的,我国以巨大的经济成就在世界全球化过程中独占鳌头也证实了这一点。然而,政府直接干预经济实质上就是政府垄断公共权力来发展经济。政府在直接参与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和缺乏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约束,其公权力有时不可避免地沦落为私人的权柄。政府的权力原本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存在,而公权力发生蜕变,使得权力在参与社会资源的配置时,私人的利益诉求取代了公共利益,成为难以填补的欲望沟壑。这种以权谋私的行为不仅破坏了资源配置的效率,还对社会公平造成了极大打击,加剧了不同社会阶层的矛盾冲突,使得普通民众个人自我尊严的实现愈加困难。这种制度的不公性还侵犯了普通民众的正当权益,当民众的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时,实现有尊严的生活也就成了空中楼阁。在这样的大环境中,普通民众特别是社会底层劳动者的正当利益往往是得不到有效维护的,作为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过程中被忽视与牺牲的社会群体,他们更是无尊严可言。社会文化、体制制度等方面发展的滞后性,使得我国在实现人们有尊严的幸福生活道路上遇到了各种问题和挫折。但党和政府从未放弃过为人民谋福利,为国家谋复兴的发展之路。“让人民过上有尊严的幸福生活”一直都是党的重要行政职责,党和国家不断致力于使民众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使底层劳动者脱离贫困、无尊严状态,努力实现人们对美好的生活的梦想。人们越来越追求过一种美好的生活,这需要个人和社会国家做出持久的努力。

四、实现人民过有尊严生活的路径

在当代中国,公民要实现有尊严的生活,个人和社会层面的责任都应引起重视。人的尊严感、幸福感既源于人的合理需求得到了满足,又包括很多其他层面,比如社会民主制度的进步,社会精神文明发展,生态环境的优化以及社会良好和谐环境等。有尊严的生活的实现,可以简要概括为两个方面:个人领域尊严的实现与公共生活领域的社会公正的维护。

其一,个人层面尊严的实现。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不可让渡的尊严,既体现在人格精神的平等上,也体现在对自身和他人的尊重之中。实现有尊严的生活内在地包含着维护人的尊严的内容。人有义务发展和完善自身,实现自身尊严。而对于个体自身而言,尊严与人的自我控制紧密相连。屈从于低级的情绪和欲望、缺乏认知和执行的能力、意志薄弱等,都是有损尊严的。因此,通过自身修养实现个体的自主性是个体获得尊严的有效形式。

社会学认为,现代生活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因为互为陌生的人们之间存在着一种最起码的相互信任和最低度的相互尊重。这种信任和尊重是基于人格精神的平等,建立在人们对相互之间的人格的信任和尊重之上。人是社会中的人,社会性是人的根本属性,人的尊严的实现也是在人与人交往的社会生活中实现的。因此,在个人层面实现人的尊严,要求社会个体不仅要完成维护自身尊严的自尊义务,还要尊重他人。尊重他人,既需要尊重他人的人格,还要承认他人的社会价值,并做到不侵犯乃至尊重维护他人的正当权益。

其二,公共领域的社会公正的维护。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满足普通民众对有尊严的幸福生活的渴求,政府应该反思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和发展理念,保障民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体面生活。

保障民众有尊严的生活在物质层面上体现为合理分配各种社会资源,即国家公民有权要求公平共享国家经济发展的共同成果。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不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就业、收入、住房、医疗等仍然是影响人们生活质量的重点问题,因而改善民生问题是使普通民众过上有尊严的幸福生活的关键点。从民生问题上解决民众的幸福与尊严问题,也是保障社会公正的必然之路。为实现民众的尊严与幸福,政府以经济为立足点来为解决民生问题。近年来我国总体经济有了长足发展,但经济总量并不能取代经济均量,我国人均GDP在世界上排名依然靠后,这意味着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缺乏一定的个人经济基础。出于对经济发展目标和增长模式的反思,政府应力图寻求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的平衡,而这种平衡主要是通过对公共资源进行平等性的再分配来实现。新世纪以来,党和政府首先提出“以人为本”为原则的科学发展理念,将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国家经济的发展不再以单纯的GDP上的增长、综合国力的增强为主要目的,也不再以一部分人和地区的富裕为目标。政府以全局性的眼光重新思考经济发展,将全体公民有尊严的幸福生活纳入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规划之中。由于我国民众的尊严问题主要产生于贫富落差的特殊社会环境之中,因而关注穷人、弱势群体,使他们能够公平地分享国家经济发展的成果是十分必要的。由此,党和政府还进一步提倡“包容性增长”的发展模式,倡导机会公平,使弱势群体也能够公平地参与社会发展成果的分享。在2010年,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提出,着力促进人人平等获得发展机会,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②。为进一步构建良好的、稳定的公共生活领域,党的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要着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实现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以达到改善民生、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的。并且,规划还强调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5]。从“以人为本”到“五大核心发展理念”的转变,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得到了持续提升。政府向人民做出庄严承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不能少,共同富裕路上一个不能掉队,力图不让民众因经济贫困而在贫富落差的境遇下丧失其作为人的最起码的尊严。

当然,不只是要对社会底层和弱势群体要予以重视,对社会其他群体的基本权利同样也要予以尊重和保护。事实上,在以和平与发展为时代主题的当今社会,导致人们尊严缺失的原因,并不单纯是经济层面的物质匮乏,更多源于公民的基本权利遭受侵犯、话语权不被认可等原因而导致的精神家园的缺失。为实现人民有尊严的体面生活,党和政府正在全面深化改革,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不断完善各项政治法律制度的同时,党和国家一直将反腐倡廉作为谋求社会公正、维护人民福祉、实现民众幸福和尊严的政治举措。事实上,这场全民狂欢的反腐行动,无法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侵犯,反而凸显了更深层面的制度性不公,引发了公众更深层次的思考。腐败的实质,归根到底是对权力的滥用,作为从政治层面应对民众幸福与尊严问题的根本举措,政府反腐的关键应在于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度性制约和监督,只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权利公共化和透明化,按照规范运行,才能够从更本上遏制腐败的根源。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不断深入反腐倡廉工作。十九大报告对反腐形势作出判断并明确了目标:“目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报告提出,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4]这些举措将会为实现民众更有尊严的幸福生活创造公平廉政的制度环境。如果中国的普通民众都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那将是中国梦实现的重要标志。我们相信,这一天终将到来。

注释:

①康德认为“在目的王国中,一切东西要么有一种价格,要么有一种尊严。有一种价格的东西,某种别的东西可以作为等价物取而代之;与此相反,超越一切价格、从而没有等价物可以替代,就有一种尊严”。参见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一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版第55页。

②胡锦涛主席在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部长级会议上提出,我们应该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人人平等获得发展机会,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这可以说是“社会公平观”的科学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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