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宁
(西藏民族大学 文学院,陕西 咸阳 712082)
在《判断力批判》中,审美判断力与目的论判断力都属于反思性判断力。所谓反思性判断力主要是针对规定性判断力而言,康德指出:“如果普遍的东西(规则、原则、法则)被给予了,那么,把特殊的东西归摄在普遍的东西之下的判断力(即使它作为先验的判断力先天地指明了诸条件,惟有依据这些条件才能被归摄在那种普遍的东西之下)就是规定性的。但如果只有特殊的东西被给予了,判断力为此必须找到普遍的东西,那么,这种判断力就纯然是反思性的”。[1]188-189显然,规定性判断力主要被康德应用于理论认识领域,也就是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所提到的判断力就指规定判断力,也称为先验判断力或逻辑判断力,主要应用于对于自然界的知性认识。判断力在理论认识领域是一种归摄的能力,表示在一个普遍法则业已被给予的前提条件下,把这种规则应用到经验对象的判断之中,本质上就是利用普遍法则去认识对象,把特殊的经验对象归摄在一个普遍法则之下,它是一种知性为自然立法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联结功能,主要指把概念法则与对象联结起来。在理论认识领域,规定性判断力从属于知性法则,它自己并没有先天原则。而反思判断力主要被康德应用到对于美与自然有机体的考察中,也就是在《判断力批判》中提到的判断力。康德认为反思判断力本质上就是为特殊经验对象找到一种普遍原则的能力,也就是为诸多特殊经验显象找到一种能够把它们统一起来的先天原则。在康德看来,这种统一性只能从主体自身内部寻找,只能存在于主体先天认识能力之中,存在于判断力自身内部。
在康德看来,由于反思判断力就是给特殊事物寻找一种普遍性原则的能力,这种能力本质上也是人类的一种高级认识能力,但只是一种反观到对于人类自身的认识,对于客观自然对象并没有增加任何知识。因此,反思判断力只是被看作在人类自身内部寻找对于自然界诸多特殊经验法则统一性的能力,这种存在于主体里面的统一性就是合目的性,它是一种特殊的先天概念。合目的性原则也是人类为自身判断力预设的一种先验原则,当然这里主要根据合目的性使用领域的不同,康德把合目的性分别预设在审美判断力和目的论判断力两种反思判断力上面。合目的性概念是两种反思判断力的先验原则,严格意义上讲,只有自然形式的合目的性是审美判断力的先验原则,自然质料的合目的性并不能成为目的论判断力的先验原则,也就是说,目的论判断力本质上并不具有自己的先验原则。因为,在康德看来,这种统一性只包含在审美判断力之中,而目的论判断力在自然领域并不占有自己的领地,也就是说,在自然领域目的论判断力并不具有先天立法能力,它只是对于知性的补充,也就是说“《判断力批判》构成对《纯粹理性批判》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补充。”[2]在知性不能认识到的地方,譬如对于理性概念就只能用目的论原则来解释,人类的目的论判断力通过一种类比方式给自然预设一个目的,本质上是让自然变得可理解,而不是通过目的论判断力认识自然。同时,对于那些只能思维而不能认识的对象也就是超感性经验的对象就用到目的论原则,也就是对于人类的理念解释用到目的论判断力,在对自然的解释过程中,目的论判断力本质上依据一种范导性原则。
同时,目的论判断力与规定性判断力之间的区分也是理解目的论判断力的一个重要契机。虽然规定性判断力与目的论判断力都针对客观自然对象,但是,由于目的论判断力本质上也是一种反思性判断力,同审美判断力一样都不是一种认识判断力,因此,目的论判断力体现出一种主观有效性,有别于规定性判断力所体现出来的客观有效性,而且它在自然领域的理论认识中仍然需要依附于知性原则,目的论判断力本质上并没有自己的先天原则。
审美判断力与目的论判断力都隶属于反思判断力,这种反思判断力把人类审美活动和自然有机体、审美判断力和目的论判断力在目的论基础上统一起来。审美判断力在判断过程中所遵循的合目的性是一种自然的形式合目的性,也是一种主观合目的性;而目的论判断力在判断过程中所遵循的合目的性却是一种质料的合目的性,也被称作为客观合目的性。康德之所以要把目的论判断力与审美判断力联系起来,放在一起进行考察,就是因为审美判断力的先验原则即自然形式的合目的性与目的论判断力中的合目的性原则具有相似性。无论我们是以假设或者类比的方式对于自然的客观合目的性进行考察,在康德看来,这两种合目的性原则在本质上的确有着相同点,正是合目的性原则才把对于美的探讨与对于自然生命有机体的探讨统一起来。黑格尔认为,康德就是“把自然和艺术中美的对象和适应目的的自然产品联系起来”[3]。鲍桑葵也在《美学史》中指出:“这种审美判断和目的判断的内容同现实和艺术的崇高和美,以及有机自然界的种种产物是吻合的。”[4]康德指出:“独立的自然美给我们揭示出自然的一种技巧,这种技巧使自然表现为一个依据法则的体系,这些法则的原则是我们在自己的全部知性能力中找不到的,也就是说,它所依据的是就判断力在显象上的应用来看的一种合目的性的原则,使得这些显象不仅必须被评判为在自然的无目的的机械性中属于自然的,而且也必须被评判为属于与艺术的类比的。”[1]255显然,康德把艺术创造和自然目的结合了起来,在他看来,二者在表现形式上具有相似性,这基本延续了西方美学中从古希腊一直到近代目的论的艺术观念,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那里已经把神创造自然和艺术家制作艺术品相等同。康德虽然延续了西方传统目的论的艺术观,但是,康德目的论建立在其先验哲学基础之上,对于自然目的并没有做神学的预设,而是反观到对于主体先天认识能力判断力的先验考察,也就是对于反思判断力的考察,在康德看来,作为先天审美能力的鉴赏判断力就是依据合目的性原则进行具体经验性审美判断。
在康德美学中,自然美与艺术美在目的论原则下得到统一。自然美只有看上去是自然有目的的创造时候才被看作是美,而艺术美也只有被看作不是人为有意创造的时候才被看作是美,也就是二者可以在目的论原则下实现互通融合。自然美依据无目的合目的性先验原则实现普遍有效性,而艺术美也必须要求达到看上去仿佛是一种无目的合目的性才能具有普遍有效性;艺术美依据有目的合目的性原则实现了客观实在性,自然美也必须要求看上去是有目的合目的性才实现其客观实在性。同时,对于自然美与艺术美的评判通过审美判断力实现,而对于自然目的的考察则是通过目的论判断力实现,自然的目的与自然的美都通过反思判断力实现判断。也就是说,自然美与艺术美都从人类反思判断力得到先验普遍性,自然目的可以看作是自然美的客观现实体现,自然美就是通过自然目的的合目的性体现出来,当然它的先验原则就是自然的形式合目的性。也就是说,自然美与艺术美都体现为自然的实体合目的性,而二者的先验原则无疑都是自然的形式合目的性,自然形式合目的性是美的先验原则,而自然的质料合目的性却是这种美的客观真实体现,这就把目的论与美在客体对象自然方面统一起来。另一方面,审美判断力与目的论判断力都隶属于反思判断力,美与自然目的都根源于主体反思判断力,前者根源于审美判断力,后者根源于目的论判断力,对于美的判断依据审美判断力,对于自然目的的判断则依据目的论判断力。由于两种判断都根源于反思判断力,因此,美与自然目的通过主体反思判断力实现了统一,也就是在主体上面得到了统一。从而,美与目的无论是在客体方面还是在主体方面都获得了统一。
由此可见,无论自然美还是艺术美要实现普遍有效性就必须通过审美判断力依据其先验原则即自然的形式合目的性实现,而自然美与艺术美要实现客观真实性就必须通过目的论判断力依据自然的实体合目的性实现。二者在先验层面体现为无目的合目的性特征,在经验层面体现为有目的的合目的性特征。这也可以推及到对于自然美与自然目的的判断,而且康德就是从自然美与自然目的所体现出来的相似性受到启发,从而把目的论判断力批判与审美判断力批判联系起来。因此,在康德美学中,对于自然美与艺术美的考察也可以看作是对于审美与目的论的考察。
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的主要任务就是考察审美判断力与目的论判断力各自的适用对象、界限范围以及具体性质作用,当然主要是在先验层面对于判断力的考察,本质上也就是对于审美判断力的考察,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讲,对于判断力的先验批判其实也就只是对审美判断力的批判,这也是国内外学术界一直注重对于《判断力批判》前半部分研究的主要原因。关于审美判断力与目的论判断力同艺术与自然之间的相似性也可以从歌德对于康德《判断力批判》的解读中看出,歌德在其书信中指出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成功地把自然和艺术联系在一起,把它们并列起来进行研究,并赋予二者伟大的原则,这是康德对于世界巨大的贡献[5]119。显然,歌德对于康德把自然与艺术并列起来进行研究给予很高的评价。在歌德看来,自然与艺术都是无目的的,但是又遵循着伟大的原则,尽管歌德没有指出这种伟大的原则是何种原则,但是根据康德哲学,就能够推出歌德所指的这种原则就是康德哲学中所指的理性道德原则,人类与自然都遵循着理性道德原则,尽管自然本身并不具有理性道德原则,只是人类按照类比原则赋予自然界这种理性道德原则,自然也就呈现为“文化的世界”。歌德这段话其实涉及到两个问题:其一,就是审美与目的论在先验性上在康德看来都是无目的的,而在经验性上则都是有目的的;其二,对于目的论的形式其实是审美判断力的评判,而对于目的论的质料内容则是目的论判断力的评判。这无疑又一次证明审美判断力和目的论判断力在目的论原则下实现了统一,或者可以说,无论审美判断力还是目的论判断力本质上都是指向目的论,审美判断力是对于目的论的形式进行判断,而目的论判断力则是对于目的论的质料实体进行判断,前一种判断属于先验判断,而后一种判断则属于经验判断。
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把对于反思判断力批判划分为审美判断力批判与目的论判断力批判,审美判断力批判是对于判断力在人类审美活动中的批判,审美判断力被康德具体应用到对于人类具体审美或艺术的判断。康德把人类心灵能力划分为认识能力、快与不快情感能力和欲求能力三种,知性对于人类的认识能力具有先天立法性,理性对于人类的欲求能力具有先天立法性,而判断力则对于人类的快与不快情感能力具有先天立法性,确切地说是反思判断力中的审美判断力才对于人类的快与不快情感能力具有先天立法性。判断力在人类情感领域具有自己的领地,在这部分中关于美的分析是审美判断力批判的重心。严格意义上来讲,康德认为对于审美判断力的批判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判断力批判,也就是说,只有审美判断力才具有其先验原则。他指出:“在对判断力的一种批判中,包含着审美的判断力的部分是在根本上属于它的,因为惟有审美的判断力才包含着判断力完全先天地作为它对自然进行反思的基础的那个原则,亦即自然按照其特殊的(经验性的)法则对我们认识能力的一种形式的合目的性的原则,没有这种合目的性,知性就会在自然中找不到路径;与此不同,对于必须存在着自然的客观目的,亦即必须存在着惟有作为自然目的才有可能的事物,根本不能指出任何先天根据,甚至就连其可能性也不是由既作为普遍经验对象也作为特殊经验对象的自然的概念出发来说明的;而是仅仅判断力,无须先天地在自身包含着这方面的原则,在出现(某些产品的)场合时,在那个先验原则已经使知性做好准备把一个目的的概念(至少是按照形式)运用于自然上面之后,就包含着这种原则,以便为了理性而使用目的的概念。”[1]203显然,从这段较长的引文中可以看出,康德认为只有审美判断力才具有自己的先验原则,目的论判断力并不具有自己的先验原则,因为,在康德哲学中,目的论判断力在认识领域其实是遵循一种范导性原则,目的论原则在自然领域对于自然的认识只能起到一种范导性的作用,本质上是对于知性的一种补充,在知性认识不到的地方,才用到目的论的原则。究其实,目的论原则本质上是一种观念性的存在,并非一种建构性的存在,在自然领域目的论并没有自己独立的领地,因此,目的论判断力本质上不具有自己的先验原则。
审美判断力是通过情感与对象的形式协调一致来进行评判的,形式是主体所具有的一种先天认识形式,是一种纯粹的直观能力,即时间与空间两种先天直观能力,其理论基础就是《纯粹理性批判》中的先验感性论,它不涉及对象的概念,获得的知识也是一种纯粹的先天知识,具有普遍必然性,所以,在康德看来,这一部分的批判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批判,建基于纯粹直观形式所获得的知识是一种纯粹的知识。而后面的目的论判断力批判则是通过知性和理性来进行评判的,涉及到具体对象的概念,是后天偶然性的判断,目的论判断力在认识领域只是一种范导性原则,不是建构性原则。因此康德指出:“判断力虽然可以包含对于直观形式所特有的先天原则,但并不能包含对于有关事物产生的概念所特有的先天原则”[6]161。由此可见,在康德哲学之中,判断力中只有审美判断力本质上才包含着自己的先天原则,也就是自然的形式合目的性,而目的论判断力本质上并不包含着自己的先天原则,合目的性在对于自然的认识中并不具有普遍必然性,只是一种或然性的原则,目的论判断力本质上只是对于一个自然目的概念的判断,人类对于自然是否真正具有自己的目的以及具有何种目的并不能肯定。因为在康德哲学中,自然目的并非是普遍存在的,康德只是把自然有机体看作自然目的。同时,康德在《判断力批判》导言第五节“自然的形式合目的性原则是判断力的一个先验原则”里面提到判断力这个词,但是康德并没有明确指出这种判断力是哪种判断力,究竟是审美判断力还是目的论判断力,但如果从全书体系来讲,康德这里所指的判断力就指审美判断力。而且,康德只提到自然的形式合目的性原则,并没有直接说自然的合目的性原则,显然,康德这里就把自然的质料合目的性排除在外,认为自然的质料合目的性不能成为一种先验原则,言下之意,康德认为目的论判断力没有自己的先验原则,因为目的论判断力就是对于自然的质料即实体合目的性的判断。
康德其实在《判断力批判》第一导言第九节曾经指出:“直观的这些合目的性形式可以是先天的判断力自己指定和建构起来的,就是说如果它为了领会而如此来构想这些形式,就好像它们要适应于表现一个概念一样。但诸目的,亦即那些本身被看作其(作为结果的)对象之原因性条件的表象,一般说来,却必须在判断力去探讨杂多事物为此协调一致起来的那些条件之前,就被从无论什么地方被给予了,并且如果这里说的是自然目的,那么某些自然物就必须能够这样被考察,就好像它们是一个原因的产物,这个原因的原因性只有通过该客体的表象才能被规定。但现在我们并不能先天地确定,这些物是如何以及以何种多样的方式由自己的原因而成为可能的,对此必须要有经验法则。”[6]160显然,在这段话中,康德指出了对于自然目的的判断只能是一种经验性判断,依据一种经验性法则,对于自然目的的判断并没有先验原则可依据。言下之意,目的论判断力没有先验原则可依据,因为目的论判断力是对于对象形式与对象概念之间合目的性的判断,也就是体现为对象的形式符合其概念,表明其概念所具有的形式体现了对象的概念本身含义,也就是体现出客观合目的性的特征。同时,康德把这种自然质料的合目的性看作是一个经验自然概念,并不是一个先验概念,康德为此指出:“判断力关于自然的一种合目的性的概念还是属于自然概念的,但只是作为认识能力的范导性原则”[1]206。显然,自然质料合目的性并不是一个建构性原则,也就是说,自然目的并非普遍性地存在于自然界,而只是一种或然性的存在。比如,在康德看来,只有自然有机生命体的存在才具有自然目的,因此,自然界并非都像人类一样先天具有目的概念,自然界不是一种先天具有目的的事物,这与人类本身区分开来。这也体现出康德目的论与之前一切目的论之间的区别,康德对于那种不经过批判而直接用作解释的目的论进行了严厉地驳斥[5]78。
康德对于审美判断力与目的论判断力的考察都是在一种目的论的思维下进行,它们所依据的原则都是合目的性原则,只是前者依据形式的合目的性原则,后者则依据质料的合目的性原则。审美判断力本质上是从个别经验性的判断之中提供一种普遍统一性,这种普遍性是针对主体中的诸多认识能力之间的和谐一致状态,达成一种主观合目的性,这种状态只是相对于主体内部体现出来的,这种合目的性状态本质上在康德看来加强了人类的各种认识能力,由于各种认识能力和谐一致达到这种主体内部和谐状态所产生的一种能够普遍传达的愉悦情感,而对象的实体存在只是作为一种诱因,主体只是在这种诱因的刺激下才意识到自身那种先天认识能力。在审美中,对象这种诱因作用是通过其形式来实现的,而在自然认识中,对于自然目的的反思则是通过自然对象的实体存在来实现的。因此,审美判断力只是关注对象的形式,而目的论判断力则关注对象之实体质料。在康德看来,审美判断力是通过情感来进行评判,而目的论判断力则是通过知性与理性进行评判。康德由此指出:“因为审美的判断力被理解为通过愉快或者不快的情感来评判形式的合目的性(通常也被称为主观的合目的性)的能力,目的论的判断力则被理解为通过知性和理性来评判自然的实在的合目的性(客观的合目的性)的能力”[1]203。也就是说,康德依据反思判断力所考察的对象以及标准不同,把反思判断力划分为审美判断力以及目的论判断力,而两种判断力针对的对象都是自然的合目的性的问题,一种是自然的形式合目的性,另外一种是自然的实在合目的性,康德把前者即自然的形式合目的性也称为“自然在直观中的合目的性”[6]160,而把自然实在的合目的性称为“自然按照概念的合目的性”[6]160。
关于二者之间的关系,邓晓芒认为,审美判断力和目的论判断力分别属于目的论的两个不同层次,二者皆为对于目的论的考察,审美判断力本质上为目的论在人类情感领域找到先天原则,而目的论判断力则对自然界存在的客观事物进行一种反思性的评判,也就是为目的论判断力在自然界的应用划清界限范围[7]。也就是说,在邓晓芒看来,两种判断力本质上都隶属于对于目的论的考察,审美判断力是目的论判断力的基础,目的论判断力则是审美判断力的延伸,亦即目的论判断力是在审美判断力启发下,设想自然界也有一个类似人的目的一样的目的,并对此进行界定澄清使用范围。这也是国内外学者长期以来持有的一种观点,也是造成对于《判断力批判》只研究前半部分的一个主要原因,如曹俊峰在《康德美学引论》中指出:“目的论只是鉴赏判断的先天原理‘自然的合目的性’的充分展开,是美的分析的衍生物”[8]。但事实上,与其说审美判断力是目的论判断力的基础,毋宁说目的论判断力才是审美判断力的基础,康德目的论思想,虽然正如国外一些康德研究专家像赫费等认为的那样,具有偏向主观性的特征,但是,自然目的仍然是康德首先要面临的问题,康德是在自然目的论思想指引下,才在目的论领域找到鉴赏判断的先验原则,即自然的形式合目的性,也就是在目的论的形式方面找到鉴赏判断的先验原则,自然的形式合目的性原则仍然是研究自然的合目的性,只不过是在主观形式方面的研究[9]。郭立田在《康德<判断力批判>文本解读》一书中认为,目的论判断力如果离开审美判断力就成了无花之木,相反,审美判断力如果离开目的论判断力就成了无源之水[10]。这种对于两种判断力之间关系的观点比较合理。马新国在其著作《康德美学研究》中也指出:“审美判断是建立在目的论判断的基础上,审美判断是目的论判断的一种特殊形式”[11]。由此可见,相比于审美判断力,目的论判断力更为根本。当然这主要是针对经验方面来讲,在先验层面审美判断力就要在逻辑上比目的论判断力更为在先,对于审美判断力的批判就成为目的论判断力的前提条件,审美判断力为目的论判断力在先验性上面提供了普遍必然性。
因此,审美判断力与目的论判断力之间的关系,在先验性上来讲,审美判断力更为在先,更为重要,也更为基本;但是在经验性上来讲,目的论判断力则更为基础,更具有现实性。究其实,审美判断力在经验层面就体现为目的论判断力,两种判断力只是在应用层面上区分开来,本质上体现为一种形式,即目的论判断力。审美判断力其实是判断力的先验应用,而目的论判断力则是判断力的经验应用。审美判断力是对于自然合目的性审美表象的判断,而目的论判断力则是对于自然合目的性逻辑表象的判断。在康德哲学体系中,自然的合目的性是一个先天概念,合目的性在审美领域和理论认识领域分别充当不同的角色,在审美领域,合目的性是一种建构性原则,“尽管引起该概念的关于某些对象(自然的对象或者艺术的对象)的审美判断,就愉快或者不快的情感而言,是一个建构性的原则”[1]206-207。在认识领域,也就是康德在《判断力批判》所说的自然目的论部分,合目的性只是一种范导性原则,严格意义上讲,是对于知性的一种补充作用。目的论判断力属于反思判断力,因此,与知性所依据的规定性判断力完全不同,自然合目的性不是规定判断力的原则,自然合目的性只能是反思判断力的原则,是对于主体自身所设置的一种原则,自然合目的性并没有给自然指定任何原则,人类通过自然合目的性原则并没有增加任何有关自然对象的知识。
《判断力批判》中审美判断力与目的论判断力之间的内在关联本质上可以从经验和先验不同层面理解。康德对于审美判断力的批判事实上是在先验层面进行的批判,而对于目的论判断力的批判则可以看作是从经验层面进行的批判。审美判断力与目的论判断力皆为反思判断力,二者在目的论思维下得到统一,本质上都是对于目的论的考察。这是我们理解《判断力批判》全书思想的一个基本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