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宽 李 红(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 吉林 长春 130112)
水貂以动物性饲料为主,配合少量植物性饲料和添加饲料,亦可利用工业化生产的全价配合饲料。各种饲料采购应保证质量,同时在运输、保管、加工和利用过程中应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牛肉、羊肉、兔肉卫生标准》(GB2708)、《鲜蛋卫生标准》(GB 2748)和《生鲜牛乳收购标准》(GB/T 6914)的规定。水貂常用饲料的分类及种类,见表1。
表1 水貂常用饲料的分类及种类
1.2.1 动物性饲料利用规则
1.2.1.1 品质应新鲜,腐败变质和脂肪酸败氧化的不能用作水貂饲料。
1.2.1.2 来源可靠,经过兽医部门检疫。
1.2.1.3 轻度变质的经蒸煮、消毒等无害化处理后可在水貂非繁殖期使用,在水貂繁殖期不能使用。
1.2.1.4 肉及畜禽部分副产品(心、肝、脾、肾、血)品质新鲜者可生喂,其他的应熟喂。
1.2.1.5 品质新鲜的海杂鱼、新鲜的鱼头和鱼骨架(鱼排)可以生喂,其他的应熟喂。
1.2.1.6 淡水鱼(特别是鲤科鱼类)体内含有硫胺酶,应熟喂。
1.2.1.7 海鱼中有毒鱼类(如河豚、马面豚等)和含有组胺的鱼类(属青皮类红肉鱼类,如鲐鱼、鲅鱼等)不能利用。
1.2.1.8 禽肉及禽类副产品(肠除外)质量新鲜,经检疫合格的可生喂;经卫生检疫合格的肠应除去粪便,洗净,高温熟制后饲喂。
1.2.1.9 乳类应煮沸消毒后饲喂;熟酵母可直接饲喂,生(鲜)酵母熟制灭菌后饲喂。
1.2.1.10 蛋类应煮熟后饲喂。
1.2.2 植物性饲料利用规则
1.2.2.1 谷物籽实、饼粕类应熟制后饲喂,常用的玉米、小麦熟制方法以膨化为最好,蒸、煮也可,大豆可制成熟豆浆,也可膨化粉碎后饲喂。
1.2.2.2 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规定的DDG和DDGS饲料可直接饲喂。
1.2.2.3 发霉潮解的谷物饲料不能利用。
1.2.2.4 果蔬类饲料中的叶菜和水果以生喂为宜,块根、块茎类生、熟均可饲喂。
1.2.2.5 腐烂变质、堆积发热和被有毒农药污染的果蔬类饲料不能利用。
1.2.3 添加饲料利用规则
1.2.3.1 添加饲料一般不耐光、热,应妥善保管,并应按使用要求加工利用。
1.2.3.2 添加饲料用量很少,应称量准确,在饲喂前添加在混合饲料中,应逐级混合搅拌均匀。
1.2.3.3 应注意添加饲料的理化特性及与其他饲料的拮抗关系,避免发生理化反应而产生有害物质或使其活性和利用率降低或完全失效。
1.2.4 全价干配合饲料利用规则
1.2.4.1 使用正规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使用,保管时注意防霉、防潮、防虫、防鼠害。
1.2.4.2 干配合饲料利用时应加水充分浸泡,浸泡时间夏季为0.5小时,冬季为1小时。干配合饲料与水比例为3:7。
1.2.4.3 宜干、鲜饲料搭配饲喂,干配合饲料(浸泡后)与鲜饲料搭配比例视不同生产时期而定,一般繁殖期搭配比例为(3~5):(7~5),非繁殖期搭配比例为(5~7):(5~3)。
1.2.4.4 干颗粒饲料可直接饲喂,但应保证饮水充足。
1.2.4.5 不同生产时期的干饲料不应串用。
1.3.1 饲料加工规则
1.3.1.1 生喂的冷冻饲料应事先解冻,充分洗涤,清除杂质和毒鱼后备用。
1.3.1.2 需要熟制的饲料不应与生喂的饲料混在一起堆放,也不应存放在调制间内。
1.3.1.3 用于熟制的饲料应在单独的加工间存放加工,熟制的饲料应晾冷后装在容器中备用,熟制后的饲料应在12小时内用完。
1.3.1.4 应按饲料单中给出的计量及要求准确称取已备好的生料和熟料。
1.3.1.5 饲料应在喂前1小时开始绞制,每顿喂食前进行混合调制,不宜将两顿或两顿以上的饲料一起调制完成,以免饲料酸败变质和营养成分降低或添加的活性物质失效。
1.3.1.6 先绞制动物性饲料,然后是谷物类饲料,最后为果蔬类饲料。
1.3.1.7 动物性饲料用10mm箅孔的绞肉机,肝和蛋类用5mm箅孔的绞肉机。
1.3.2 饲料调制规则
1.3.2.1 添加饲料或药物应先用少量饲料混合均匀或用水溶解后,再与大量饲料进行机械或人工充分混合均匀。
1.3.2.2 加工调制人员在调制过程中若发现饲料达不到要求的稠度,不可随意加水或加料,如需添加,应请示技术人员核算后再做处理。
1.3.2.3 在每次加工饲料后,饲料加工调制间及加工机械和工具,应彻底清洗干净并定期进行消毒。
1.3.2.4 采用吊食投料的养殖场,应在调制过程中按要求添加符合饲料标准的黏合剂和防腐剂(夏季)(参见《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