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晓宏
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是推进农业机制体制创新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农业现代化、解决农业领域诸多矛盾等方面被寄予厚望。当前,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下称简称“新型主体”)对规模化、产业化的追求空前迫切,融资需求也更加强烈。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多因素导致了新型主体融资需求仍难以得到满足, 金融供给依然堪忧。
新型主体融资的供需现状
2016年对吉林省615户新型主体的调查结果显示:单户新型主体平均成立3.5年,注册资本354万元,年营业收入515万元, 耕种土地2764亩,土地流转价格0.8万元/亩/年,年度农机具购置计划69.5万元,几乎都有融资需求,单户平均融资需求约为260万元,主要用途为支付土地流转费用、购置农机具及其他农用物资,或者替换现有高成本民间融资。贷款期限需要1~3年, 最长6年,一般仅能提供土地经营权、宅基地、车辆和农机具抵押,能提供城镇房地产抵押或核心企业保证担保的不足10%。从融资满足度看,615户新型主体主要通过自筹、亲属间借款、民间融资方式获得,来自正规银行贷款的比重低,仅有25.37%的新型主体曾经从银行渠道获得过融资,融资缺口大。调研发现, 一方面,新型主体资金需求旺盛,但从银行贷款十分困难;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很重视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有对农户放贷的意愿,但是很难找到能够放心贷款的新型主体。新型主體与金融机构中间形成了一道“鸿沟”。
过去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市场主要参与者,是新型主体融资的主要提供者。近年来,一些金融机构甚至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也在尝试加入其中。例如,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将新型主体划分为种植、养殖、作业服务、农特产品加工流通和其他农业组织等五个领域,根据不同经营模式的特点,通过采取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养殖业龙头公司增信、管控资金流、担保公司担保、产品组合等方式,相应创新了土地贷、农牧贷、农机贷、农担贷、农特产品贷5个支农产品,两年来支持了94户新型主体 融资,贷款余额11亿元,丰富了新型主体融资渠道。尽管“正规金融”下乡释放了新供给,但相对于巨大的需求仍是杯水车薪。此外,吉林省内其他金融机构还创新推出了土地收益保证贷款, 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未来预期收益做保证,以物权融资农业发展公司为服务平台,金融机构向新型主体发放的贷款。截至2015 年末,累计向43个县市新型主体发放贷款16.3亿元。当地农商行和邮储银行也推出了果树林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互助联保贷款等融资产品,但总额度较小,未能有效缓解融资难的困境。
融资难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金融存在弱质性。在银行看来,一是行业风险大。尽管新型主体规模化、组织化程度加深有助于增强实力、抵御风险, 但农业经营利润低、风险大仍是不争的事实。同时,大部分新型主体尚处于发展初期,资本金较小、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状况不佳,很难达到银行授信条件要求。银行为了追求自身利益, 更愿意把资金投放到风险较低的行业客户中。二是缺少可靠的担保。新型主体的主要资产是土地经营权和农用机具物资。但《担保法》和《物权法》不支持以农村集体土地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虽可流转但未赋予其法律意义上的担保权能,农机具等动产物权登记也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土地确权颁证进度缓慢,登记环节不够明晰。此外,一些金融机构在房地产抵押等传统思维模式下,对土地经营权、农机具抵押担保缺乏信心。三是信息不对称矛盾突出。由于农村征信体系不完善,在有限责任的前提下, 市场信息不对称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需要有效的风险分担措施。比如,一些金融机构支持农产品收储行业融资,在农产品物流监管模式下形成了较多坏账,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质物的权属、质量、数量、运输等信息不透明不及时。四是经营成本高。由于单户融资额度小、信用等级低、存续期管理幅度大,导致金融机构经济资本占用大,管理成本高。
市场环境和政策支持不完备。农村征信体系、土地交易市场体系、农业保险体系、政策性鼓励措施等方面建设不完善,贷款资金缺乏安全保障,影响了银行的积极性。比如,在缺乏农村土地交易市场的情况下,借款人违约时银行难以通过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方式实现交易退出。又如,政策性农业保险仅覆盖有限的种植和养殖行业,能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优良品种少,难以满足多环节灵活的避险需求。在政策性资金支持方面,对农户的贴息和对银行的贷款风险补偿金额度较小,零敲碎打式的支持方式发挥的作用有限。
银行创新服务能力不足。一是农村金融机构较少。前些年国有银行撤离乡镇后存在“偏农离农”“嫌贫爱富”现象,“正规金融”支农缺乏底层基础。二是缺乏灵活性创新性金融支持。新型主体对融资的需求具有用途灵活、期限较长和季节时效性特征。部分金融机构缺乏专门人才,在风险理念设计、融资要素安排上跟不上需求,在贷款用途、期限、额度、担保方式、时效性等方面的信贷政策不符合新型主体的需求,导致资金供给与需求错位。例如,新型主体在土地改良整理、购建大棚、修建水利设施、购置大型农机具、增加科研技术投入等方面需要中长期、大额资金支持,银行往往难以满足这些需求。三是金融机构围绕龙头企业和农村产业链,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综合化金融服务能力不足,缺乏“链式服务”思维。
综上,虽然新型经营主体的融资属于农村金融范畴,但又与传统农村金融有所区别,所以仅从供需结构性错配角度分析是不够的。传统农村金融是基于原有农村经济基本单位和基本组织形式框架下进行的融资活动,而新型主体的经营能力和组织形式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不再是单一的农户和生产者,而是具有专业化、规模化、社会组织化的经营者,从农资采购、组织生产到农产品销售加工,已具备了参与产业链分工协作能力。因此,应从新型主体融资需求变化的角度出发,研究金融产品服务和制度创新,增强政策协同,以不断满足新型主体的新需求,谋求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新途径。
促进新型主体融资的政策建议
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是农业大省未来发展的方向,解决新型主体的融资需求是当务之急。政府和金融部门既要看到新型主体的弱质性风险,也要看到新的融资需求变化,还要将其放到整个产业链中进行统筹思考。其中,重点是要加强政府主导性作用,加快金融产品创新,通过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财政支持等综合支持手段形成合力,从而满足新型主体多元化融资需求。endprint
发挥好政策性资源的主导作用。在支持农业政策体系中, 财政和金融具有协同效应,在坚持财政支农与金融支农“双轮驱动”的同时,发挥政策先行的主导作用,撬动更多资金支持新型主体。一是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力度,针对新型主体需求, 创新提供长期、大额、门槛较低的融资产品,支持信用好、有发展潜力的主体融资,填补商业金融的市场空白。二是加强政策性担保效能,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与当地银行的合作,增强担保效力,解决抵押难问题。完善相关保险机制和农作物保险、保证保险等险种,使政策性保险覆盖更多生产环节,降低和分担贷款风险,增强对商业金融的吸引力。三是整合利用专项贷款风险补偿金与财政贴息等资金政策,搭建与商业金融的合作模式,引导金融机构集中力量支持影响力大、带动作用强的新型主体发展。四是推进政府主导下的市场环境建设,当前应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将农村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住房可抵押可融资纳入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加快确权颁证进度,推动更多农村权属可抵押可融资。成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供产权评估、交易、转让、抵押登记等专业化服务,为金融机构市场化运作铺路搭桥。
推动金融资源向新型主体有效配置。综合运用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主体的信贷投入。扎实开展涉农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工作,加大对金融机构贯彻执行支农政策的考核力度。鼓励國有银行增设农村网点,扶植和培育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县域中小型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形成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村镇金融、互助金融多元化服务网络,合力解决新型主体的融资难题。
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要满足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归根结底需要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金融机构应围绕新型主体特点,创新“土地贷”“农机贷”等针对性强的专属金融产品,探索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农村水利工程产权抵押、大型农机具抵押、林权抵押、大额订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业务;积极开展全国人大允许的232个市县范围内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等业务;加强金融机构与农业龙头企业的合作,增强新型主体信用实力,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把相关金融服务纳入到产业链中,满足新型主体从播种到销售、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金融需求。
(作者系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副行长)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