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莹 赵立华
摘 要:职工个人发展与企业发展是合作共赢的关系,企业一旦破产将会直接影响到职工经济收入,严重点还会造成职工生存困难。因此,在当代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职工权益问题成为了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鉴于此,主要分析职工权益在国有企业破产清算中的问题,以期为相关人士有所助益。
关键词: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职工权益;问题分析
企业的死亡对于企业职工而言,是涉及生活来源的重要问题,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最大程度上保障职工权益对于职工而言至关重要。新时期,我国国有企业处于改革的浪潮中,部分国有企业以破产的形式退出市场,在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能否有效保障职工权益对于国家、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職工参与权的问题分析
职工自身利益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企业一旦破产会对职工生活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于职工是受到企业破产不利影响的最直接的人,这种地位以及利益关系远远超出破产国有企业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关系。基于职工与企业密不可分的利益关系以及企业面临破产对职工的影响,应当充分保障职工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对涉及自身切实利益的参与权,具体而言可以从下述几方面进行考量:其一,在进行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时,对职工与企业之间所涉及的利益联系进行重点考量,当出现涉及职工利益以及职工所关注的问题时,将其纳入职工可参与范围内,需注意的是,职工与企业所具有的利益联系应当与其参与程度成正比,当面对职工参与范围内的问题时,经职工表决才能够进行具体执行;其二,在进行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时,应当综合分析职工在企业中的职务以及破产清算工作的需求,往往领导层对企业了解程度更高,参考领导层的意见,从而辅助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三,国有企业规模往往比较大,应当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多加考虑其人数问题,可以由职工代表参与,以保障破产清算工作的高效运作,从而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1]。
二、职工劳动债权的问题分析
新时期,我国法律主要在破产参与权与受偿权两方面对劳动债权给予了充分保障。劳动债权,顾名思义,是指企业面临破产时职工与企业因劳动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关系,它既是债权,又是财产请求权。我国《破产法》规定申报破产债权必须在法律定时间内,超时未申报的,视为债权人自动放弃债权,即破产清算过程中不会给予其任何财务清偿,由此可见,申报是债权人主张权利进行参与的基础。但是,破产债权的外延不包括劳动债权,基于国家现行《破产法》,劳动债权无需申报即生效,有管理人员直接纳入债权表并公示,就此可以看出,职工面对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主张权利不以申报为前提,这对于职工而言有利于保障其利益。另外,关于职工参与到破产程序以及参与程度的问题,职工的参与得到有效保障,亦能够促进劳动债权的保护,从而使职工利益保障最大化,具体而言,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所具有的财产应当基于债权人讨论确定分配方案后,再经由法院裁定与执行,对所有利害关系人均有约束力。最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债权的补偿性保护基于企业全面债权而处于第一顺位,但是对其的清偿需要企业在承担破产清算必要费用以及共益债务的前提下。但是国有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时对共益债务以及清算费用往往都清偿困难,从而使得职工的劳动债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基于此职工权益问题,可从以下两方面考量,一方面是在涉及与职工生存密切相关的问题时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予以特别优先保护;另一方面是当国有企业破产财产对劳动债权无法清偿时,则从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中对无法清偿部分进行清偿[2]。
三、职工社会保障权的问题分析
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在法律视角下主要是基于职工的社会保障权,指企业破产后对职工维持日常生活的正常运转所提供的保障性权利。基于社会保障权,从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的角度看,主要包括对职工的劳动权和失业救济权的保护。关于劳动权问题,劳动权主要指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的权利,即给破产企业职工提供再就业的机会,从而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目前我国面对职工再就业问题,有如下几点策略,其一,颁布针对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例如,给予招收失业人员的处于创业阶段的商贸、服务型企业以税收优惠等;其二,给大龄就业者相关部门主动帮助其在公益岗位就业,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基本生活所需为其提供一定的补助,从而保障其生存权;其三,给为失业人员提供岗位的企业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关于失业救济问题,我国在职工的失业救济方面建立了相关的失业保险制度,并构建了失业保险基金体系,能够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正常生存所需。具体而言,国有企业职工面对企业破产,被动失业期间,依据国家的相关制度,能够缓解自身在失业期间的生存财务方面的压力,能够有充足的时间重新找到一份工作,而不需要因为生存问题而进行临时工作,或者以变卖财产的方式维持生计,能够有效避免职工生活质量的下降,并最大程度减免因职工失业而引发社会动荡的可能性,有助于我国和谐稳定社会形态的构筑。
四、总结
总而言之,在国有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当重点保障职工权益,力求帮助职工找到新的工作,为职工基本生存来源提供保障,从而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努力。基于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的现状,经济学界以及其他各界相关人士需要加强研究力度,构建明确性规范细则指导破产清算工作的进行,推动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韦忠语.论破产重整中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J].中国劳动,2017(05):19-24.
[2]陆宇星.企业破产清算时职工权益核算需要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J].人民之声,2016(01):52-54.
作者简介:
邹莹(1974~ ),女,汉族,贵州贵阳人,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