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峰
特约律师:杨晓峰
具有蔬菜、政治经济学、工业经济管理、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有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司总经理执业经历。为湖北省和武汉市部分涉农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长期从事涉农法律服务和事务,是湖北省涉农方面的知名法律专家。主要从事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推广法、合同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擅长农业法律实践、农业政策和农业管理疑难问题研究;商务合作伙伴经济实力、履约能力和信用水准在法律层面上的甄别;合同履行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条款拟定和谈判;体现一定意志的法人内部资源合法化整合;民商事纠纷的斡旋和调停等。
武汉市大东门蔬菜种子一条街某门市部张先生问,蔬菜品种登记的范围有哪些,么样搞品种登记?
张先生好,对您提出的问题,我依据《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回答如下。
非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5种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
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也就是说非主要农作物并不是在推广前都得登记,但是明文规定在推广前应当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没有登记的不得推广。根据农业部公布的《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2017年5月1日起,下列蔬菜品种在推广前应登记:大白菜[Brassica campestrisL.ssp.pekinensis(Lour.)Olsson]、结球甘蓝[Brassica oleraceaL.var.capitata(L.)Alef.var.albaDC.];黄瓜(Cucumis sativumL.);番茄(Lycopersicon esculentunMill.);辣椒(CapsicumL.);茎瘤芥(Brassica junceavar.tumidaTsen et Lee);西瓜[Citrullus lanatus(Thunb)Matsum.et Nakai];甜瓜(CucumismeloL.)。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上述蔬菜品种以外的其他蔬菜品种在推广前是否永远不需要登记呢?回答是否定的。国家农业部门仍会按照《种子法》的规定,不定期公布需要登记的其他蔬菜品种,所以蔬菜品种推广人,应实时关注国家新出台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行事。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申请实行属地管理,也就是申请人住所地申请。一个品种只需要在一个省份申请登记即可,跨省推广的,不需要再到跨省的省份登记。
两个以上申请者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品种登记的,优先受理最先提出的申请;同时申请的,优先受理该品种育种者的申请,所以育种者的自证非常重要。
申请者应当在品种登记平台上实名注册,可以通过品种登记平台提出登记申请,也可以向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登记申请。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登记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申请登记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申请登记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这是对植物新品种权人的保护性措施,书面同意文件中应包含植物新品种权的独占、排他性等权利约定。
对新培育的品种,申请者应当按照《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指南》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表、品种特性、育种过程等的说明材料;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种子、植株及果实等实物彩色照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承诺。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实施前已审定或者已销售种植的品种,申请者可以按照《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表、品种生产销售应用情况或者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说明材料,申请品种登记。此规定是为了应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颁布实施前已客观存在的已审定或者已销售种植的现实。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品种不需要品种登记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将审查意见报农业部,并通知申请者提交种子样品。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申请者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按照品种登记指南要求提交种子样品;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撤回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者。
农业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规定并按规定提交种子样品的,予以登记,颁发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登记证书内容包括:登记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
农业部将品种登记信息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登记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特征特性、品质、抗性、产量、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
登记编号格式为:GPD+作物种类+(年号)+2位数字的省份代号+4位数字顺序号。
登记证书载明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在生产、销售、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
已登记品种,申请者要求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向原受理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原受理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农业部予以变更并公告,不再提交种子样品。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发现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或者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撤销该品种登记的意见。
农业部撤销品种登记的,应当公告,停止推广;对于登记品种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按照规定将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品种测试、试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品种测试、试验资格。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品种登记和品种审定都是品种管理的措施,相同之处有3个方面,对申请品种都应进行必要的试验测试;都要向国家品种标准样品库提交标准样品,农业主管部门发布公告、颁发证书;申请文件或样品不真实,或品种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予以撤销。
品种登记和品种审定不同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试验主体不同。品种登记试验主体是申请者,即试验由申请者自行组织,品种审定试验主体是政府或法律法规授权主体,即品种试验主要由国家统一组织或国家授权有资质单位组织,或者《种子法》授权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组织。二是申请条件不同。品种登记侧重品种的“身份”管理,品种只要符合DUS基本条件,经过试验确定了品种的特征特性和适宜推广范围,且不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即可登记;品种审定有准入门槛限制,品种经过试验测试达到审定标准才能通过审定。三是法律约束程度不同。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品种审定为强制行为,应当审定未经审定通过的品种,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武汉盛华种业精优品种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