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刚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行为频繁发生。为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遏制标的资产高估价行为,我国证监会早在2008 年 4 月 16 日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就规定了采用收益法定价的并购重组交易中,上市公司应该连续3年单独披露业绩实现情况,并与并购对方签订补偿协议,而且规定了所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预测金额的80%和50%的监管措施。
为维护地方利益,在实际的并购重组行为中大多以控股合并为主。在控股合并过程中,为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利影响,提高并购资产的估值,交易对方经常对未来的业绩做出一定约定,如果业绩没有实现则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由于不少控股合并后,交易对方不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因此,做出业绩承诺的却是控股股东,毕竟是控股股东在主导这个交易。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并购标的做出承诺业绩补偿,是我国现阶段并购重组中常见却又比较特殊的事项。目前,《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都未对该类事项进行界定并规范其会计处理。我国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也未对并购业绩补偿的税务处理做出具体规定。由于没有明确的财税处理规范,企业会计人员在并购业绩承诺会计处理时就主要依靠自己的会计职业判断进行,具体处理方法五花八门,从而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也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税收风险。
根据公司公告,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太尔”)2017年6月22日收到了湖北公安县税务局税源管理一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地一税通[2017]12 号),要求斯太尔对2015年度取得的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钢构”)2014年的业绩补偿款155934308.25元,补缴2014 年度企业所得税款18278476.61元及相应滞纳金3582581.42元。 尽管公司对此处理还存在争议,并申请了税务行政复议,但还是基于程序优于实体原则于2017年6月27 日全额补缴了企业所得税款及相应滞纳金,共计21861058.03元。
对于业绩承诺的会计处理和税款缴纳,究竟应该怎么处理呢?本文将在文献回顾的基础上,结合会计理论和税收原理以及监管要求,做出详细分析。
对于业绩承诺过程,可以分为业绩承诺协议签订和取得业绩承诺两个过程。对于业绩承诺补偿形式,从上市公司众多业绩承诺案例可以看出主要是以现金补偿为主,少数采用了股份补偿,也有两者兼之。因此,下文围绕两个阶段,两种形式的补偿展开文献总结与评述。
业绩承诺协议约定的是未来的事项,如果未来业绩实现了就无需补偿,业绩未实现才补偿。赵国庆(2012)认为在业绩承诺补偿应该看作是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出售的欧式看跌期权,通过运用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计算期权的价值,支付并购款时将计算出来的期权价值借记衍生工具—看跌期权,取得承诺款时再做冲销处理。税务处理时,则可以简化处理按支付的全部对价作为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再分离衍生工具),实际行权时取得的补偿款直接确认为投资收益,在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张国昀(2015)认为,并购与货物买卖类似。业绩补偿条款属于估值调整机制,所以业绩补偿收到的利益应该调整主合同的交易价格,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入账成本。张惠娟(2016)认为业绩补偿的本质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所以应将其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笔者认为,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业绩承诺不符合衍生工具特征,而且目前不具备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计算业绩承诺期权价值的基础,所以采用这种方法核算难度和工作量都较大,而实际意义却不大。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看似比较合理,但是却站不住脚,资产重组的控股合并一般都会取得对方的控制权,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应该采用成本法核算,而成本法要求除增加投资或撤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不得调整,所以不应当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汪月祥等,2014)。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更不对,一方面不符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内涵,另一方面2017年新修订的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分类已经取消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笔者认为,考虑到业绩补偿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签订业绩承诺协议时无需进行账务处理,按照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即可。
对于取得业绩承诺款,汪月祥等(2014)认为业绩承诺未实现要区分原因,对于由于并购资产质量问题产生的应该计入资本公积——一般资本公积,由于依据的假设条件预期重大变化导致的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业绩承诺补偿收益。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存在的问题是,资本公积已经没有了一般资本公积这个明细,另外,要区分原因也比较困难,实务中对于并购资产计提商誉减值也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谢纪刚等(2016)基于资产负债观的会计确认逻辑,认为在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中,上市公司应将取得的现金补偿确认为当期损益,将取得的股份补偿确认为资本公积。由于资产负债观是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核心,因此,笔者比较赞同这个观点。对于收到的业绩补偿款的税务处理,周清松等(2015)认为根据并购重组是同一控制下还是非同一控制下其税务处理有所不同。认为应该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调整,不应该纳税,若有差额再计入应纳税所得。笔者认为,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调整的账务处理不妥,对于部分差额计税实际上缩小了征税范围。
总而言之,目前理论界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总结起来对于现金补偿的业绩承诺共有五种观点,即捐赠说、违约金说、合同担保说、价款调整说和衍生工具说。前三种观点均将其作为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当期计缴所得税;价款调整说将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当期不缴税,待投资转让时缴税;衍生工具说将其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当期缴纳所得税。对于股份补偿的业绩承诺,会计处理为,首先进行股票回购,然后进行注销。股票回购及注销均为权益性交易,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无需缴纳所得税。
2012年10月底,博盈投资(后更名为斯太尔)推出约15亿元的定增再融资计划,其中5亿用于收购武汉梧桐硅谷天堂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江苏斯太尔)100%股权,3亿用于Steyr Motors增资扩产项目,3亿用于技术研发项目和剩余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这次收购的目的即为将奥地利Steyr Motors公司先进柴油机技术嫁接到中国企业的生产工厂和市场里。实际上收购武汉梧桐硅谷天堂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5亿元,比当年4月武汉梧桐硅谷天堂投资有限公司收购Steyr Motors的2.8亿元高出2.2亿元,溢价率76%,而武汉梧桐硅谷天堂投资有限公司除了持有Steyr Motors公司股权外,没有其他经营性业务。
为配套资金在2013年11月,博盈投资以4.77元/股向英达钢构等6家投资人增发3.14亿股,获得募资净额14.32亿元,鉴于长沙泽瑞、长沙泽洺、宁波贝鑫和宁波理瑞皆无意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在持股期间自愿放弃其所持股份所对应的提案权和表决权,仅作为博盈的财务投资者。因此,英达钢构也由此晋身为博盈投资的实际控制人。非公开发行股份后博盈投资的股权结构如图1所示,2014年6月5日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博盈投资更名为斯太尔。
为了保证非公开发行股份方案的顺利通过,作为准控股股东的英达钢构于2012年10月29日向发行人郑重承诺,在非公开发行方案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实施完毕后,武汉梧桐硅谷天堂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江苏斯太尔”)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每年实现的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3亿元、3.4亿元和6.1亿元。若每期实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数未达到上述的净利润承诺数,英达钢构承诺将按承诺利润数与实际盈利之间的差额对博盈投资进行补偿。英达钢构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的博盈投资的股份优先进行补偿;对于股份不足以补偿的余额,英达钢构以现金进行补偿。
图1 博盈投资非公开发行股份后股权结构图
表1 2014-2016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单位:元
由于该定增方案2012年没有完成,2013年9月13日英达钢构发布了补充承诺公告称,如果博盈投资在2013年才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则英达钢构将对上述业绩补偿期限进行顺延。虽然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预测在2013、2014和2015年的净利润分别为1.07亿元、1.2亿元和1.37亿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预计在2013年预计的净利润为1.10亿元。英达钢构却认为《资产评估报告》和《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营业收入测算范围仅包括了已签署的订单,并未包括供货意向性订单等。因营业收入测算范围不同,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净利润等项目的测算亦出现较大差异。仍然承诺在业绩补偿期内(2014-2016年),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已补偿的股份价值(在业绩补偿期内已补偿的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及在业绩补偿期内已补偿的现金数三者之和不足累计业绩承诺数11.8亿元的,英达钢构将进行追加补偿,实现对业绩承诺的全部覆盖。2013年9月27日证监会审核通过了该非公开发行方案。
如此大手笔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究竟怎么样呢?从后续三年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可以看出,2014年,斯太尔实现扣非净利润74065691.75元,与承诺利润数差额为155934308.25元;2015年,斯太尔净亏损10569283.11元,与承诺利润数差额为350569283.11元。2016年,斯太尔扣非净利润又仅有123243944.97元,与承诺额相差486756055.03元。每年的实现率及差异率见表1所示。三年的实际净利润合计仅为1.87亿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仅为15.83%。
如此高额的差率差异,控股股东是否按照原来的承诺,优先采用股份补偿,不足部分采用现金补偿吗?实际情况却是控股股东变更业绩承诺方式,延期支付业绩承诺款。
1.变更业绩承诺方式
由于2014年的业绩承诺未能实现,业绩缺口达155934308.25元,触发了业绩承诺偿补事项。如采用原承诺的股份补偿方式,控股股东将注销12159835股,其持股比例将下降为13.30%,如果三年均按股份补偿,不仅现有股份不够补偿,还需追偿不少现金,损失非常巨大,因此,2015年5月20日斯太尔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变更了承诺方式,承诺将按承诺利润数与实际盈利之间的差额以现金的方式对斯太尔进行补偿。补偿期内由斯太尔在当年年报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计算应补偿的现金金额,并于偿补金额确定后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英达钢构,英达钢构将在接到通知后的30日内将该等数量的现金交付斯太尔。
2.延期支付业绩承诺款
虽然变更了业绩承诺款的补偿方式,但是业绩承诺款的支付分数次才完成。2014年度业绩补偿款英达钢构分别于2015年7月24日支付6000万元,2015年8月10日、2015年8月11日、2015年8月14日分三次分别支付了5000万元、2000万元、2593.43万元业绩补偿款以及相应违约金497605.85元。截至2015年8月14日英达钢构2014年度业绩补偿承诺才履行完毕。
2015年的业绩承诺款分别于2016年5月30日和2016年6月30日付了第一期6000万元和第二期12000万元业绩补偿款。2016年7月27日付了最后一期170569283.11元业绩补偿款和7236199.86元违约金。至此,英达钢构2015年度业绩补偿承诺才履行完毕。
2016年的业绩承诺款,根据《利润补偿协议》,斯太尔于2017年5月12日向英达钢构发出了业绩补偿的书面通知,英达钢构需在2017年6月11日前,将486756055.03元全额交付给斯太尔。但是,2017年6月27日英达钢构结合自身资金周转及市场融资现状,修订了此前提出的后续履约计划,即2017年7月25日前向斯太尔支付12000万元、2017年7月28日前向斯太尔支付16000万元、2017年8月28日前向斯太尔支付剩余206756055.03元,并就应付未付业绩承诺补偿款按0.3‰/日利息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截至2017年7月28日斯太尔发布公告称,暂未收到英达钢构第一期、第二期业绩补偿款。
2015年10月15日斯太尔发布了2015年前三季报业绩预告称,2015年1—9月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约2100万元较上年同期盈利58.67万元上升约3479%,对于业绩变动原因斯太尔披露了5个方面的原因,其中就包括根据重新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英达钢构以现金形式全额支付了2014年度业绩补偿款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
可是就在第二日(2015年10月16日),斯太尔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确认控股股东2014年业绩补偿款的账务处理事项。
2015年10月28日停牌多日的斯太尔发布公告对控股股东2014年业绩补偿款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说明,并对三季度业绩进行了修正,将控股股东2014年业绩补偿款修正为计入资本公积。修正后的2015年前三季度业绩为亏损98436695.92元,其中发动机业务板块亏损99697996.02元、车桥业务板块亏损7611269.67元、碳酸锂板块亏损3823045.91元、处置车桥业务收益10324717.34元。
不到半个月时间,斯太尔的净利润从预测公告的盈利2100万元,同比暴增34倍,突然变成修正后的亏损近亿元。
从斯太尔公司公告可以看出,在控股股东英达钢构做出业绩承诺时公司并未做账务处理,英达钢构与并购标的江苏斯太尔表面看也没有关联关系,亦即英达钢构是为一个没有关系的资产做出了业绩补偿承诺。受此利好刺激,斯太尔的股价由此大涨。非公开发行股份预案也被证监会批准。但是接下来连续三年的业绩均未实现。
2014年当业绩承诺未实现时,上市公司斯太尔并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账务处理,而是在陆续收到业绩承诺款之后才进行账务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先是为了提高业绩作为非经常性损益计入了营业外收入,但是收到了深交所的监管关注函,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又改为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从斯太尔2015年及2016年年报可以看出,对于这两年的业绩承诺款公司均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但是,2017年6月22日斯太尔收到了湖北公安县税务局税源管理一分局要求斯太尔对2015年度收到的控股股东英达钢构2014年的业绩补偿款155934308.25元,补缴2014 年度企业所得税款18278476.61元及相应滞纳金3582581.42元。
结合上面的文献回顾以及业绩承诺事件的过程,笔者认为公司在业绩承诺协议签订时没有做账务处理是正确的,但是在2014年业绩承诺未实现时,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债权,并按照资产负债观确认为当期损益。但是根据证监会印发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会计部函[2009]60号)规定,”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认定为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应比照上述原则进行监管以及上市公司收到的由其控股股东或其他原非流通股股东根据股改承诺为补足当期利润而支付的现金应作为权益性交易计入所有者权益”。证监会出台这个规定的初衷主要是规避上市公司利用并购重组操纵利润。
因此,结合本案例情况,英达钢构为没有关联关系的江苏斯太尔未来业绩提供补偿,促成了非公开发行股份方案获得证监会的顺利通过,最终成为上市公司斯太尔的实际控制人。如果英达钢构采用的是股份补偿,则应该先回购股份再注销股份。当改为现金补偿后,斯太尔对于并购业绩承诺款最终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才是合理的。所以,当斯太尔将业绩承诺款计入营业外收入时,监管层及时发布了关注函,斯太尔及时更正后,监管层也就没有再提出异议。
对于业绩承诺款是否应该缴纳所得税?同样如果是按照股份补偿的形式,不涉及所得税。如果是现金补偿,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现金支付的业绩承诺款,属于货币形式的收入,而又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理应纳入所得税的增税范围。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也明确指出,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否则,企业均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另外,《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因此,不能因为会计处理是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而免去缴纳税款的义务。所以,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是两回事。收到的现金业绩承诺款应该作为应税所得。同时,应该注意到税务机关本次只通知斯太尔缴纳收到的2014年的业绩承诺款应该补交的企业所得税款及其滞纳金,还未要求其补交2015年收到的业绩承诺款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及其滞纳金。如果本次税务行政复议失败,公司必将背上沉重的税务负担。会计处理的明确规定,导致现有上市公司有的将预测业绩和承诺业绩的差额作为金融工具,并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如高新兴);有的将收到现金形式的业绩承诺补偿记入资本公积,如苏宁环球、鑫茂科技、浙江传化、北方光电、海立美达、天康生物、海润光伏等,有的却记入营业外收入,如量子高科、阳普医疗等,处理方法不统一。有的上市公司交了所得税,有的公司则作为权益性交易未交所得税,存在巨大的税收风险。因此,建议采用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等形式明确指出收到的现金业绩承诺款按照资产负债观,应该确认为损益,但出于与证监会监管政策协调及规避上市公司操纵利润,应该将其确认为权益性交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这样也与大多数公司的账务处理一致,避免大规模调账。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也应该对于并购业绩承诺款做出明确的解释公告,规定收到现金业绩承诺款应该作为应税所得,并对支付业绩承诺款做出抵减的规定,减少企业整体税负;对于股份补偿的业绩承诺款则作为权益性交易,不交所得税,这也符合监管层倡导并购业绩承诺采用股份补偿的形式。从而避免广大会计人员根据自己的职业判断进行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
总之,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承诺的业绩补偿安排,我国仍缺乏相关
1.赵国庆.资产注入业绩不达标触发补偿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探讨.财务与会计.2012(01)
2.张国昀.并购业绩补偿会计处理探讨.财务与会计.2015(10)
3.汪月祥,杨俊欣.现金形式的“业绩承诺补偿”会计处理探讨.会计之友.2014(10)
4.谢纪刚,张秋生.上市公司控股合并中业绩承诺补偿的会计处理——基于五家公司的案例分析.会计研究.2016(06)
5.周清松,陈婷,苏新龙.业绩补偿受让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问题探讨.财务与会计.2014(08)
6.张惠娟.企业合并中或有对价的会计处理探析. 财会月刊.20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