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皮肤造作伤并骨形态变异1例

2018-02-26 06:26朱世峰郭秋丽
法医学杂志 2018年6期
关键词:造作法医学鉴定人

朱世峰,郭秋丽,申 迪

(1.菏泽市公安局,山东 菏泽 274000;2.菏泽市立医院急救中心,山东 菏泽 274031)

1 案 例

张某,男,48岁,于某年10月17日09:00被李某殴打面部,案发后立即报警,30min后“110”民警到达现场并对张某面部拍照,面部软组织无损伤迹象,仅见右眼内眦部球结膜轻度增生、充血(图1A)。

10月20日某派出所委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查体见张某双眼上下眼睑皮肤广泛性淤血、水肿(图1B)。双眼视力均达1.0,双侧睑、球结膜无损伤,右眼内眦部球结膜轻度增生、充血,双眼角膜、眼底未见外伤性改变,视神经诱发电位检查无异常发现。头部CT图像重建见上颌窦前壁骨折,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

次年4月7日李某申请重新鉴定,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见其面部软组织损伤已痊愈,仅见右眼内眦部球结膜轻度增生、充血(图1C)。阅头部CT平扫并图像重建示:头颅、面颅骨形态存在整体偏斜移位、左右不对称等现象;上颌窦左前壁影像出现骨质似“中断”现象,但两“断端”圆钝、光滑、自然、无骨折线存在,放大后观察为骨质血管孔或称血管压迹或形态变异所致畸形,并非骨折(图2)。重新鉴定意见:(1)张某受伤当日面部软组织照片显示无损伤,县公安局法医验伤照片显示有明显损伤,其面部软组织损伤系纠纷现场形成的依据不足;(2)面颅上颌窦前壁骨组织形态异常,系形态变异,并非骨折。

图1 张某面部软组织表现

图2 伤后6个月头部CT平扫及图像重建

2 讨 论

被鉴定人遭他人殴打后30 min,“110”民警所摄照片显示面部软组织无表皮剥脱、肿胀,皮肤无淤血征象,伤后3d法医学伤情检验时所摄照片显示双眼上下眼睑皮肤淤血、肿胀,依据皮内及皮下出血处颜色变化,被鉴定人面部损伤征象与医学、法医学基础理论[1]不符,故被鉴定人面部软组织损伤表现与此次外伤之间存在关联证据不足,因果关系难以确证。

伤后3d法医学检验见双眼上下眼睑皮肤淤血、水肿明显,但眼球结膜无损伤,双眼球组织、视神经无损伤,且皮内出血所占皮肤损伤面积比例大,左下睑皮肤损伤出血存在“空白”区,分析为多次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掌击、拳打不易形成,符合指腹对压、掐、扼所致,系案后造作伤[2-7]。

被鉴定人头部CT并图像重建资料显示,被鉴定人头颅、面颅骨存在上述形态变异影像,但无证据证明此与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与受伤当日面部照片所示面部软组织尤其是上颌窦(左)前壁处面部软组织无损伤是一致的。

根据伤者面部“110”民警现场所摄照片、伤后3d法医学伤情检验照片以及伤后6个月重新鉴定法医学伤情检验照片,被鉴定人右眼内眦部球结膜均存在轻度增生与充血,说明被鉴定人患有球结膜增生病症,与本次外伤无关。

本案例存在以下不足之处:本案“110”民警现场所摄照片面部不端正、非正面拍照,不符合依法取证、科学取证规范要求;办案单位违反公安部关于办理伤害案件的规定,没有在案发24h内委托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给被鉴定人造作伤留有时间。该被鉴定人觉察到造作伤有被识破可能,拒绝进行出血时间测定等实验室检查,是此案例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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