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辅导员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制度困境与对策

2018-02-24 07:50王浩明
青年时代 2018年35期
关键词:心理危机干预辅导员对策

王浩明

摘 要:近年来,国家通过系列制度有效推动了高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法治化发展,但经过比较不难发现某些制度其实有相悖之处,而且在具体实践工作中,存在某些制度适用不良现象。本文对影响较大的《精神卫生法》和《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的若干重要规定进行分析,指出两者在列明规范的同时,也产生了制度困境:严格限定人员资质与从业人员供给不足的矛盾、严格执行保密原则与高校学生工作流程的矛盾、保障危机学生个人权益与保证集体权益的矛盾等。最后,针对困境提出了如下对策:将工作重心由“干预”转向“预防”;完善“家校合作”和“医校合作”机制;因時因校“建章立制”与“改进管理”。

关键词:辅导员;心理危机干预;制度困境;对策

近些年,由于国家自上而下的普遍重视,我国高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制度建设方面,当前,高校辅导员从事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制度环境日渐完善,为工作开展提供了有效遵循。其中影响较大的是《精神卫生法》和《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2013年5月1日实施的《精神卫生法》对精神卫生服务作出了规范性要求,填补了精神疾病患者权益保护的空白,是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一个里程碑,对于高校心理危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2014年教育部发布的《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也明确了辅导员具有“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的功能。制度的健全有效推动了高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法治化发展,但经过比较不难发现某些制度其实有相悖之处,而且在具体实践工作中,存在某些制度适用不良现象。对此,通过对影响较大的《精神卫生法》和《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的若干重要规定进行分析即可见一斑。

一、《精神卫生法》列明规范与所致困境

《精神卫生法》共七章八十五条,内容涵盖了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高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需要重点关注和直接遵循的几个关键点包括:人员资质、保密原则、送诊流程,具体规定可以作如下梳理。

(一)严格限定人员资质与从业人员供给不足的矛盾困境

关于高校心理工作人员资质,《精神卫生法》有三处明确规定: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第二十三条“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第五十一条“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

治疗”。

当前,高校从事心理相关工作的人员主要有三类:心理学或医学相关专业科班出身的专业人员,非科班出身但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证书的兼职人员,既非科班出身又没有证书资质的兼职人员。辅导员都涉及心理相关工作,但多属于后两类兼职人员。《精神卫生法》严格限定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和精神科医生之间的区别,虽然提高了心理健康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但由于各类人员的职责范围界定不够清晰,在实践过程中极易造成适用不良:一方面,当前高校心理健康工作人员本已供不应求,非科班出身的国家心理咨询师和其他兼职人员是重要的力量补充,对从业人员过高过严的资质要求,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兼职人员的积极性,致使其“能做不敢做”;另一方面,绝对化地分割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让辅导员因担心“越位”而主动担当意识弱化。第三,部分早期轻微问题求助者会因“病耻感”而抗拒寻求心理治疗师和精神科医生的帮助,从而错过早期心理危机干预的“黄金时间”。从这个角度看,从这个角度看,《精神卫生法》不仅限制了心理咨询的作用发挥,还会因求助者转介过多造成心理治疗和精神科等医疗机构不必要的负担。

(二)严格执行保密原则与高校学生工作流程的矛盾困境

第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

高校学生工作有其特定的工作流程,发生心理危机事件时舆论扩散快,保密难度较高,加之在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要求及时、逐层汇报、详实记录,在工作督查和科研取例过程中也会不可避免地涉及求助者隐私。因此,保密原则和工作需要之间就会产生矛盾,稍不注意就可能发生保密例外过少或者保密例外过度的问题。

(三)保障危机学生个人权益与保证集体权益的矛盾困境

第十六条“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第二十七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第二十八条“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精神卫生法》要求维护学生权益,无自伤或伤害他人现象不得强制送诊,更不能轻易将心理危机学生作休学、退学处理,在心理危机学生送、诊、治、出等环节,高校在第一个“送”的环节便已经非常被动。虽然高校发生心理危机的学生是少数个例,但高校辅导员面向的是上百甚至数百学生,心理危机学生送出难,让辅导员在保障其个人权益和保证广大学生安全等集体权益之间陷入了两难。

二、《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列明规范与所致困境

《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明确了高校辅导员具有“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这一职业功能,并分初、中、高三个级别从工作内容、能力要求、相关理论和知识要求作出了规定。初级辅导员工作内容包括: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筛查,对学生进行初步心理问题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中级辅导员要求具备三级心理咨询师资质或具有心理健康教育相关专业硕士學位,工作内容包括:心理问题严重程度的识别与严重个案的转介,心理测验,有效开展学生心理疏导工作,初步开展心理危机的识别与干预,相对系统地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高级辅导员要求具备二级心理咨询师资质,能进行危机评估、实施干预、妥善预后及跟踪回访,能总结凝练实践工作经验,深入研究把握心理健康教育的规律,成为心理健康教育专家。

《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进一步规范了辅导员工作范畴和工作定位,有利于指导辅导员职业生涯规划,增强辅导员职业自信心,促进辅导员职业化专业化发展。《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是一项操作性很强的规范性文件,但辅导员在在具体参照实施过程中仍旧会产生困惑:首先是干预权限与《精神卫生法》不匹配,《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赋予了不同层次辅导员不同程度的权限,而《精神卫生法》只强分了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而且界定模糊;其次,开展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的中高级辅导员要求分别具备三级和二级心理咨询师资质,然而,据《2017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68号),“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鉴定已暂停举办。如此一来,高校心理辅导从业人员供不应求的矛盾将进一步扩大,《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关于中高级辅导员评定也将失去参考依据而难以实施。

三、当前制度环境下高校辅导员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对策

总体而言,《精神卫生法》和《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对规范和指导高校辅导员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有利的,部分适用不良造成的困境瑕不掩瑜,我们要做的是因事因地因校制宜,积极迎接新制度环境带来的挑战和机遇,适时适当地调整工作策略。

(一)将工作重心由“干预”转向“预防”

加大对学生的普适性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保证心理测评全覆盖并加强“问题学生”跟踪,提高测评结果使用效果;通过培训宣传让全体教师牢固树立精神卫生观,树立以生为本的理念,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共同引导学生保持健康乐观、积极向上的心态;充分发挥学生信息员和朋辈作用,及早发现和帮扶心理困难学生。

(二)完善“家校合作”和“医校合作”机制

为了及时向家长通报心理危机学生情况,在送、诊、治、出各个环节取得家长的最大理解和支持,必须进一步深化“家校合作”;为了更及时有效地转介严重心理问题和精神障碍学生,必须建立更长效的“医校合作”机制;最终,打造“医院-学校-家庭”一体化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体系,让相关三方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在高校制度框架内让学生心理危机得到最妥善、及时的干预。

(三)因时因校“建章立制”与“改进管理”

当前制度困境下,需要高校辅导员更规范地开展工作的同时,更好地保护自己。为此,可以通过因时因校“建章立制”与“改进管理”避开制度困境“雷点”。比如:建章立制方面,进一步完善知情同意(保密)制度,避免知情同意不足、保密例外过少和保密例外过度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家校联系制度、心理咨询工作规范与督导制度、转介办法等。改进管理方面,建立健全学生心理档案,做好工作记录,确保有迹可循;完善“学校-学院-班级-宿舍”四级联动心理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推动大学生日常事务管理、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工作融合,通过加大心理学相关理论和技能的培训,提高辅导员分析解决心理问题和实际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J]. 司法业务文选,2012(37):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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