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继伟
内容摘要:西北汉简中保留了一批与出入符相关的符券类文书,其中较为完整的吏及家属出入符共39枚。本文拟就简的形制、属性及内容三个方面进行讨论,对于居延汉简、肩水金关汉简中所见几类符作一比对研究,其中特别对该类简的刻齿,长短,文书归类等问题做细致的探讨,并通过对其内容的研读,试图窥探出汉代边境出入制度的梗概。
关键词:家属出入符;肩水金关;西北
中图分类号:K87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8)06-0122-12
西北汉简所见吏及家属出入符乃边吏家属出入津关时使用的凭证,其最早见于“橐佗延寿隧长孙时符”及“橐佗吞胡隧长张彭祖符”。对此,劳干先生的《居延汉简考证》[1],陈直先生的《居延汉简研究》[2]以及大庭修先生的《汉简研究》[3]等著作均对其有过细致的探讨。其后,李均明先生的《汉简所反映的津关制度》[4],徐乐尧先生的《汉简所见信符辨析》[5],汪桂海先生的《汉符余论》[6],张玲先生的《秦汉关隘制度研究》[7]等论著又对其形制、内容及归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中不乏灼见。近年来,随着肩水金关汉简的公布,又出现了一批与出入符相关的符券文书,这使得吏及家属出入符有了进一步对比研究的可能,黄艳萍先生曾利用已公布19枚出入符简,对汉代边境家属结构、出入关制度等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这为出入符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8]本文拟以39枚简做全面考察,对于汉简出入符形制、内容进一步补充论证,错谬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10. 橐他候官与肩水金关为吏妻子葆庸出入符齿十从第一至百左居官右移金关葆合以从事 第卅一
《肩水金关》73EJT24:19
可以看出简文中与“符齿十”相对应的是“从第一至百”;而与“券齿百”正相对应的是“从第一至千”,十对应百,百对应千,那么齒号和符列号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这对我们进一步了解“齿百”或“齿十”的含义具有很大的帮助。准此,则刻齿上的“百”字似乎并不能仅以“平望青堆燧警候符”刻齿所见“百”字,而将其与简文中的“齿百”相联系,因为现已见刻齿处还有“金关”或“□金关符”这样半边字迹的简。“平望青堆燧警候符”刻齿处“百”字可能需要重新释读。
以上出入符皆为六寸,《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以水德,“数以六为纪,符、法冠皆六寸,”[12]实际上,秦汉用符也并非全然如此,秦汉符因用途不同其尺寸也有区别,例如汉出入宫中所用符即“用木,长二寸”;郡国守相竹史符“以竹箭五枚,长五寸”。《岳麓秦简四·奔警律》有:
上列图表信息主要出自于《居延汉简》、《肩水金关汉简》、《敦煌汉简》以及《敦煌马圈湾汉简》。按内容可以归纳为:出入符、家属出入符、戍卒符、惊候符、取茭符、为吏妻子葆庸出入符、张掖大守客大原中都里邯郸伥占至居延与金关为出入符等七类符,其中家属出入符按使用者身份特征划分又可分为:候长、候史、隧长、亭长、戍卒等五大类出入符。仅从简牍长短形制上看,长度从7.5厘米—19.7厘米不等,即汉尺3.25寸至8.53寸不等。宽度为1厘米—5厘米不等。可见汉代符的使用长度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六寸”定制,且同类符之间也存在相互的差异,参照文献记载,短者如“出入宫禁符”仅2寸,长的如“为吏妻子葆庸出入符”有8.53寸,汉代用符的形制跨度之大是显而易见的。那么以此,是否可以说《史记》所言“数以六为纪,符、法冠皆六寸”的记载不实呢?我们再将上述图表中所列,出土简牍材料中的38例简做细化统计,其中排除残断简3枚,剩余35枚简中长度在6.1寸—6.9寸之间,即六寸范围内的简挑出则共有20枚,占总数的57.1%。考虑到简的收缩,如果将“六寸符”的长度范围界限上下延伸0.5寸,即5.5寸—7.5寸之间的符算入六寸符的范围,则总共有“六寸符”简28枚,占总数的80%。实际上,参照出入符尺寸,秦汉时所称“六寸符”也并非严格,例如简6自称“六寸符”,但是实际长度却有16.2厘米,即汉尺7.01寸。那么由此可知,以出土简牍为见,“六寸符”仍占有很大的比例,《史记》所言:“符、法冠皆六寸”的记载整体上大致不错,因为不同符之间的用途与分类不同导致形制有所差别在情理上讲也是说得通的,只是同类符之间的形制并非那么严格,整体上,我们大致可以回答上文疑问:除出入符以六寸为主外,家属出入符、戍卒符、惊候符、张掖太守客等出入金关符均属于“六寸符”,而《史记》中所指“符”应当是特指的这一类符。
二 出入符之属性比较研究
《肩水金关汉简》公布之前,吏及家属符主要见于《居延汉简》,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简即“橐佗延寿隧长孙时符”与“橐佗吞胡隧长张彭祖符”。最早劳干、陈直诸位先生均将其列为边吏家属出入符作为探讨,即:“塞上吏员,移家塞上,与以长期通过之符。”[1]这种分类后来基本上被多数学者所认同。徐乐尧先生曾对此提出了异议,他认为:以上所提到的两枚均不是符,“因为未见合符的标志,缺乏信符的必备条件。实际上,此三简乃守关吏卒验证出入关信符后所作的详细记录”[5]。李均明先生的意见则更具代表性,他在《汉简所见出入符、传与出入名籍》一文中将其称作“吏家属出入符”,但是后来又认为:“知其与出入金关凭证相关,或为出入符之抄件,或为预先即存于金关备查的与出入符相应之名籍。”[17]似乎仍不能确定。所幸《肩水金关汉简》的公布,为我们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参考。为行文之便,我们将《肩水金关汉简》所见“家属出入符”摘录如下:
我们参照上述所列简的形制及内容,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论证这批简的属性确系为“吏及家属出入符”:
第一,该批简长7.5厘米—19.7厘米,宽1.1厘米至4.1厘米不等,形制上与簿籍类简牍长、宽差异很大,且依据上文论证,该批简绝大多数为“六寸”,与“六寸符”形制大致相同。
第二,该类简均见刻齿,且分左、右。刻齿均位于简上端1.2厘米至4.8厘米处,相同类别简之间的刻齿位置尤其一致,可见此类简不单要左右并列,还有上下重合的依据。简7、8、9侧面剖痕明显,并有“金关符”的半边字迹,具有合符的明显标志,均为信符的必备条件。
第三,从“符”的使用性质分析,“出入符”没有要制作副本或抄件的必要,而且作为副本的抄件多数会采取编联的形式存放,但是据红外图版显示,该类简均不见有编绳痕迹,且形制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也不具有编联的可能。
第四,《汉官解诂》所云:“凡居宫中者……有籍皆复有符,用木长二寸,以所属官两字为铁印分符,当出入者,案籍毕,复识齿符,识其物色,乃引内之。”[18]可见符与之相应的簿籍信息必须内容一致,因而,无论出入宫禁,还是出入津关,符与簿籍是配合使用的,即所谓“有籍皆复有符”。
另《张家山汉简·津关令》曰:
□、御史请诸出入津关者,皆入传,书郡 、 县 、里、年、长、物色、疵瑕见外者及马职(识)物关舍人占者,津关谨阅,出入之。县官马勿职(识)物[19]
可见“津关谨阅”的物件除符传之外,還要参照出入关人员详细的身份信息,这些信息包含:乡里、年龄、身高、外貌特征,甚至还包括携带物件的数量。显然,这些信息的汇总是需要簿籍文书的,即出土文书中所见“出入关致籍”或“出入关名籍”。实际上,居延汉简中与之对应的簿籍类简就有很多,且可能是由塞尉负责汇总提交的。如:
《合校》11.4
显然,从简文内容上看,上述简与“吏及家属出入符”内容之间存在一致的对应关系,又与《张家山汉简·津关令》中所署内容基本一致;形制上,该类简均无刻齿,长度长于家属出入符,有编联痕迹,属于“出入关名籍”或“致籍”。出入津关时,“吏及家属出入符”中登记内容必须与“出入关名籍”中人员信息核对一致方能出关,因而仅从简文内容将“吏及家属出入符”视为簿籍简是值得商榷的。实际上,作为事务凭证之符的本身是不具有严格的通关效应,诈伪、袭用他人之符都可以将符的实用价值降低,因而需要进一步核对用符人员的相关信息,那么相应与之核对信息的簿籍简就显得十分必要。事实上,这种情况在其他符券的使用过程中也十分普遍,我们用上述方法将目前出土简牍中所见符与相关簿籍作对应统计列表3如下:
可以看出,作为信用凭证的符券文书,在使用过程中都要经过信息核对、结果登记的程序。无论是出入津关,物品领取、还是债责收取,符券类文书均有相应的簿籍文书进行登记或核对,这在原理上是说的通的。那么,与“出入关名籍”或“致籍”相对应,且形制迥异的的“吏及家属出入符”,无论从形制还是内容上自然不能定义为簿籍简,而应确系为“符”。
三 出入符之内容比较研究
参照上述简文,可见“出入六寸符”的记录内容包括:日期、符齿、号数等信息。而“家属出入符”所记内容包含:日期、任职地点、吏职、姓名、籍贯、家属姓名、与吏之关系、携带车马数量等信息。为方便直观的认识,我们再列表4如下:
由上表所见,汉代吏民家属出入符中所包涵的信息十分丰富,黄艳萍先生已经对此做过细致的梳理,我们试在其基础上再做补充论述[8]。
(1)与出入符不同的是,家属出入符均设置使用期限,除个别不见日期外,多数均标明年月日,且日期以正月为多见,可见汉家属出入符多以正月发放,但也存在特例。简29所见:“正月,尽十二月”,表示起正月,终十二月全年使用,参照简40“十一月,移家属出入金关名籍”,则从侧面印证了家属出入符岁末总计、岁初发放的特点。岁末总计造册,以一年为一周期,而发放日期,依据需要可以有五月、八月等情况,简15“五凤四年八月庚戌橐他石南亭长符”即是以八月发放,简末记:“入出止”则相对应于“尽十二月符”,应释义为“已入、出为止用”,反应了汉代用符的时效性、灵活性。
(2)家庭结构涉及相对复杂,可分为:核心家庭、主干家庭、直系家庭三大类[20]。其中有籍贯登记者,见于母、阿父、妻、兄妻、男弟、女、兄子,甚至有家庭人员之外的“从者”、“葆人”籍贯,籍贯的登记似乎不从长幼。简22有“兄子”与“□妻”籍贯,简33有“母”与“男弟”籍贯,当是分户异居的家庭结构。秦有“异子之科”,汉代《户律》规定“民大父母、父母、子、孙、同产、同产子,欲相分予奴婢、马牛羊、它财物者,皆许之,辄为定籍”[19],似乎对于分财异居并不强加规定。因而传世文献所见汉代分财异居的家庭十分常见,而同籍共产的现象也同样存在。然而我们对于汉代家庭分户异居却共享生产资料的现象常常忽略不见,简33所见,张彭籍贯为:氐池千金里,母为:居延庰庭里,男弟为:觻得当富里,所携带“车、用牛及马”很可能是其共有财产。实际上,汉“累世共财”者除了家给人足的富裕家庭之外,更多的却是家徒四壁的贫贱家庭,匮乏的生产资料是不足以支撑家庭析分的根本所在,《后汉书》载陈留李充“家贫,兄弟六人同食递衣”,召陵人缪彤“少孤,兄弟四人,皆同财业”。[21]因而家贫亦是导致分产困难的绝对障碍,而分户则也不一定就是严格意义的分产,生产资料的共享在移民边疆的贫苦百姓中可能是十分常见的。
(3)家属出入符所载家庭人员信息之外,还见从者及葆人姓名、籍贯、年龄等信息,葆人因从事不同的劳役工作,特书爵位可能与工作性质及待遇有关。从者及葆人籍贯多出自同里。
(4)从家属携带物来看,所持带者多为用马、用牛及车这样的生产工具,出入关符最长可供全年使用,家属出入关显然与从事劳役性的工作有关。以上表统计,凡家属携带生产资料的吏员中,仅见候史、隧长、亭长等职,其中隧长3人,候史2人,亭长2人,不见候长。级别上候史为候长副员,职位与隧长相当,而候望体系中的亭长亦是边望警备体系中的低级吏员,据于振波先生考证汉代隧长时称“寒吏”,常处于捉襟见肘、艰难度日的贫寒处境,候长虽然生活水平并不很高,但是经济收入要高于隧长,仅从隧长徐宗家訾1.3万,而候长礼忠家訾15万来看就差别很大[22]。因而靠家属从事边务劳作来补充收入是这些下级吏员所常见的了,实际上,除携带生产资料的吏及家属之外,我们统计的吏及家属出入符,绝大部分也是亭长、隧长、候史这样的吏员家属,出入关无论是否携带生产资料,大概都是为从事劳作而办理的。
(5)家属籍贯所在地多为觻得、昭武、乌兰、氐池等地,属张掖南部诸县,与橐他、广地、肩水隧长、亭长、候史职属范围一致,可见吏员本身来源于本部诸县,或者随边郡辖地取本地女子为婚。
四 结 语
总而言之,西北汉简所见吏及家属出入符特征明显,无论从形制还是内容来看,其均与簿籍类简差异明显,应确系为符劵文书。其与出入关名籍、致籍之间又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需要进一步对其做比对分析。家属出入符的统计结果显示,《史记》中所指“符皆六寸”当是特指上述讨论之符,但是实际形制上却并非完全严格;券齿“百”字可能是特指某类符,从功用和防伪两个方面做的一种标示;内容上,吏及家属出入符保留了很多关于边境家庭结构、经济状况、吏员辟用等方面的信息,其中分户共产的特点在边境贫困家庭结构中可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另一方面,从家属出入金关的目的来看,也反映出边境低级吏员恶劣的生活条件,其贫民生活可能更差,这些都对我们进一步了解西北边境的津关出入制度及边民生活、家庭结构等有很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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