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加强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的分析与解读

2018-02-24 20:36蔡彬
法制博览 2018年1期
关键词:刑法保护强化措施未成年人

摘要:未成年人性权利是当前刑法保护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因为未成年人群本身作为弱势群体,他们的发育尚未成熟,对性的判断、识别能力均十分有限,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引诱与欺骗,甚至成为性侵害对象。本文简要分析了我国刑法背景下加强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并提出了一系列性权利保护强化措施。

关键词:性权利;未成年人;刑法保护;必要性;强化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201-01

作者简介:蔡彬(1996-),贵州金沙人,西安培华学院,本科,研究方向;刑法。

性权利属于一种典型的人格权,它体现了人们精神上的一种自主与体验资格,性权利正面阐释了人格尊严、人格自由與人格精神利益的实现,无法用物质来评价与衡量。

一、未成年人性权利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未成年人在性方面表现脆弱

未成年人在性方面表现脆弱,这主要是因为他们的年龄尚小,无论在身体还是身体上都没有发育健全,这些体现了未成年人在性方面的“天然脆弱性”。这种脆弱性的直接体现就是未成年人在受到性侵犯前无法做到必要的警惕,而在被性侵犯之后又会慌乱无措,无法做到对自己的后续保护与损失弥补。

(二)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刑法保护与人权保护平等

人类是存在体,他们的个体生存与后代延续对社会发展有利。而性权利对于人而言是一种重要的人权,它关乎到人类个体的性自由、性健康与性保护等等基本内容,非常需要法律的平等保护。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对他们的性权利保护更是一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因为他们的身心不够健全、心智不够成熟,所以未成年人性权利刑法保护中更要引入人权保护条款,围绕他们天生脆弱性来设定诸如刑法体系更为严格的法定刑,从未成年人的性利益角度出发来采取相应措施。换言之,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就是对他们人权的保护,是实现性权利与人权实质平等的应有法律准则。

(三)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要履行国际人权保障公约基本要求

对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的加强要首先上升到国际层面,即做到对人权保障公约基本要求的有效履行。例如人类早在上世纪就提出的《香港性权宣言》、《巴伦西亚性权宣言》等等,这些公约中所囊括的核心内容就是性自由权,充分表达人类的所有性潜能的可能性,排除社会生活中可能存在的各种性强迫、性剥削甚至性虐待权利。换言之,在世界范围内人权保障一定要做到一体化,这也是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刑法发展的大势所趋。而在我国,借鉴国际立法公约实践内容,在履行国际公约的基础之上来强化刑法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1]。

二、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刑法的强化措施

(一)对“性承诺年龄”进行分层设置

当前我国性承诺年龄规定为14周岁,但没有进一步的详细划分,实际上该承诺年龄是偏低的,而且划分细则相对单一,这造成了性犯罪后法律判定的模糊,例如主观取证的困难、证据不足,导致犯罪行为人逍遥法外。如果从生理角度来讲,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身心发育方面是不够健全成熟的,而且他们的生活环境主要是家庭和学校,认知能力亟待提高,整体来看依然处于弱势人群地位。所以应该赋予他们一定的性自主权,但在总体上做到有效限制。而再向上看一个层次,即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群体中有一些已经开始接触社会,甚至拥有了一定的社会经验,所以针对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应给予他们相当程度的性自主权。整体看,建议我国刑法将14周岁及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绝对保护年龄范畴,而16周岁则作为相对保护年龄,允许他们拥有一定的性自主权。18周岁则作为特殊保护年龄,给予他们很大的性自主权,仅仅在特殊情况下进行限制。即做到全面的“性承诺年龄”分层管理。

(二)完善针对卖淫幼女的性权利保护

我国嫖宿幼女罪的最初设立目的已经无法考证,如果仅从立法的意图来看,应该将其重新纳入到性维护社会关系与法律保护范围内,给予卖淫幼女更多特殊保护,完善嫖宿幼女罪。具体来讲就是要将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强奸罪划分为同性质,让两种犯罪构成结构体系重合,而保护对象均为幼女,保护客体为幼女身心健康。所以从犯罪构成角度来看,嫖宿幼女罪在我国应该被列入到奸淫幼女型强奸犯罪的一种特殊情形中,并围绕它来完善刑法保护,严惩犯罪者。要在保留嫖宿幼女罪的基础上对其法定刑幅度进行大范围调整,加大惩罚力度,更重要的是要避免某些犯罪者通过嫖宿幼女罪而逃脱法律制裁,弥补法律漏洞。(三)性犯罪刑法中引入特定身份关系

在我国,未成年性犯罪案件中特定身份关系犯罪情况越来越多,例如师长、近亲属、甚至父母都已经成为犯罪对象。这种犯罪对未成年人所造成的伤害是最大的。所以建议我国性犯罪刑法中应该引入特定身份关系内容,增加特定身份条款。其具体做法就是在刑法的第236条强奸罪、第237条猥亵儿童罪中增设特定身份关系条款。也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立法标准,设置“利用权势性侵犯罪”,对未成年人的亲属、监护人、教养者与教育者进行监督,而且规定刑法处罚比普通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更重[2]。

三、总结

当前,人们的性观念不断更新进化,未成年作为弱势群体受到性侵犯威胁越来越多,在面对如此社会问题时我国刑法需要做到的是适应当前形势,作出法律理论实践改革,从刑法条文上订正法律,也从社会行为上合法监护未成年人,关注他们的成长过程,保护他们不会受到来自他人的伤害。

[参考文献]

[1]李谦.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刑法保护研究[D].湘潭大学,2013:33-46.

[2]解雅虹.刑法加强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的分析及研究[J].卷宗,2017(15):254-254,33-4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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